#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1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梁(24) 🔴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2024年2月4日,被告經審訊後,被 #姚勳智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指出根據被告當日衣著、裝備、環境因素,認為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其後在同年3月20日判處被告監禁4年。
裁決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326原審時被告作供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25=============
🔸申請方(被告律師代表)陳詞
▶️被捕地點 + 當刻神情舉止
潘官問係咪無爭議暴動發生在該時該地以及被告身處暴動範圍。申請方確認被告在暴動範圍被捕,但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當時神態舉止,並指出從文件夾圖片中可見被告被捕前一刻身處行人路近牆,背向警察防線,不是與示威者一起。
法官問是否同意當時在暴動範圍。申請方同意但指出不是衝突現場,該處有其他記者及不是參與的人,亦有急救員等。而從另一文件圖片中亦可見被告被捕前當刻擰轉頭望向警方防線的情況。申請方另指當時被告並不是被警察追捕,而是因為有另一名示威者逃走,導致警察一擁而上一併拘捕。
申請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審訊時的證據是否真的能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原審法官客觀標準 vs 被告前往該處的主觀意圖
儘管原審時,被告被質疑沒有工作需要前往該處作拍攝,但被告有證據顯示自己想入行做攝記。潘官就此表示原審法官已有作考慮,但要睇此是否可以削弱作為唯一推論的情況。申請方回答可以,並反問縱觀所有證據係咪可以有不是參與暴動的可能性,續指原審法官當時用客觀標準,例如見到情況嚴峻就要離開該處等。潘官表示原審法官係運用常識。申請方同意不能避免運用常識,但需要考慮主觀意圖。潘官:主觀意圖都可以infer 架嘛
▶️ 過往曾拍攝記錄不同立場的集會+案發當日不停專注拍攝(曾1分鐘影幾張)
申請方表示明白當時社會有重大混亂,但需要維護最基本法律原則。並指出當時可見被告神態舉止,以及有不同類型集會的大量拍攝紀錄,包括支持政府的集會。
案發當天10月1日15:16開始更是有1分鐘影幾張相,兩至3分鐘又有影相的情況發生,可見被告不斷影相,質疑如果要用暴力參與暴動為何如此專注拍攝。
就此方面,原審當時表示該些相片和網上的一樣,並且鼓勵他人。申請方表示冇此等證據顯示被告有放上網及藉着相片鼓勵他人,質疑難度身為攝記係咪就等於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呢。
▶️儘管當日沒有工作身份 - 但學業及當時工作背景與新聞&攝影相關 ,亦有做攝記意向,需要儲作品集
儘管被告身份不是攝影記者,但也是剛畢業的學生,並在香港電台工作。潘官:但佢冇工作喺身呀嘛。申請方回答,被告當時想入行,需要作品集,加上當時香港發生如此大型事件,如果作品集冇相關照片會顯得新聞觸覺不足及欠缺膽量。
▶️ 不能假設被告影相就是鼓勵暴動
續指任何人都知道如有戰爭不應前往該處,但仍然有很多人往該處作紀錄,而不意在參與戰爭。
又例如律師知道該人犯罪,但身為律師的職責是為被告爭取最大利益。
不能假設被告影相就是鼓勵暴動。
申請方:「佢坐緊嘅係冤獄」
希望法庭能抽離當時社會亂像,思考裁定參與暴動是否真的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被告現場拍攝的相機沒有zoom功能
就住原審時,被告被指不是以記者身份出現,沒有攜帶zoom功能的相機,申請方表示沒有證據解釋為何被告沒有帶/本身冇zoom功能的相機。潘官問是否意指冇此功能,解釋不能在遠處拍攝要深入暴動範圍。
申請方回答在原審盤問時,被告同意冇帶有zoom功能的相機前往該處,但就住為何沒有帶及有否管有此功能的相機則沒有相關證據。潘官表示但身為戰地記者冇選擇有zoom功能的相機前往拍攝是事實。
申請方表示不一定需要有此功能,加上新聞攝影亦需要用到近鏡。確認原審時沒有就zoom功能作覆問。潘官指所以原審法官有此去考量被告的可信性。
▶️被告一方疊加效應證據 vs 控方疊加效應證據
申請方表示即使被告愚蠢冇帶zoom功能相機,係咪就能藉以下定論。潘官表示現不是要切割每一點,而是要睇疊架效應,問申請方有何證據可以削弱控方推論的疊加效應。
申請方回答,被告不是在示威者中間;當時的神態舉止,即時反應有拎住相機舉高雙手,並且講:我真係影相嘅。
潘官質疑此句作用。申情方表示被告在被捕當刻解釋在場的理由。潘官指出此句只能顯示當時反應,而不能顯示(證供?)一致性,並表示自己好辛苦搵到相關案例,續讀出。
申請方繼續列出可削減控方疊加效應的證據,表示原審時有呈上修讀新聞學及新聞攝影等學業背景,皆獲取A Grade。亦曾在中央電視台做過,而案發當時是香港電台公共事務組的節目助理。潘官指被告當時工作是負責audio而不是visual部份,申請方同意,但表示被告志向要入行,需要作品集。申請方舉例,例如在律師樓有人想做clark會先涉獵counselling 等工作部份。
▶️原審法官大刀闊斧抹煞被告案發當日不停拍攝記錄的情況
申請方指出原審時有呈堂大量被告拍攝的相片,顯示當日三時至被捕時被告不停影相,部份時間不是與示威者一起,沒有出現所謂的齊上齊落。潘官指出原審時已提及此話題。申請方回答但原審時被大刀闊斧抹煞相關情況。
▶️被告衣着
就住被告有頭盔防毒面罩短褲和波鞋,申請方表示這是基本保護裝備,被告被搜出的相機及相機袋記憶咭等亦不是參與攻擊的物品。
申請方最後表示:
「…係唔係真係無(其他)可能呢,佢唔應該坐喺後面(犯人欄)..」
🔹答辯方(律政司)陳詞
▶️被告拍攝的相片可見處於傘陣內
答辯方請法庭睇被告所拍的照片之放大板。指從相中可見被告身處暴動核心,被告在傘陣當中,並和傘陣只有一米內距離,和示威者10分近,亦有相片有催淚煙,顯示警方驅散,但被告仍然身處傘陣當中未有離開。
▶️不認同被告一方的證據能削弱控方疊加效應的推論
就住剛才申請方所指能削弱控方疊加效應的推論之證據。答辯方表示該些證據皆不能做到因為:
- 就住拘捕地點,不應只着眼一處,因還有對峙發生中
- 就住即時反應,答辯方指控方當時冇檢控被告用暴力,但這並不代表沒有參與暴動,相反控方當時是檢控被捕鼓勵其他人。
- 就住學業和工作背景,原審法官早已考慮
- 就住作品集,被告以往的作品皆與今次深入暴動範圍和傘陣截然不同
- 就住被告裝束,被告曾解釋黑色手袖是他人給自己的,答辯方質疑被告應該知道如此會與其他示威者相似,亦質疑被告冇穿着識別身份衣物 。潘官補充冇裝備亦可作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所以無裝備不等於沒有參與暴動。答辯方續指就住裝束不能支持該人有參與暴動與否。
🔸申請方(被告律師代表)回覆
▶️拍攝包括大環境紀錄以及捕捉示威者行為 - 不代表參與其中
就住被告案發當日所拍攝的時間線,可顯示三點十六分開始見到有拍攝行人天橋等,是記錄眼見的東西而不是記錄自己,其他相片亦見人群對峙。四點十二開始影嘅相片則是較為廣角影大環境。
就住被告拍攝有催淚煙的相片,申請方表示被告是捕捉示威者的行為中,不代表是參與他們當中
▶️法官關注為何被告所拍的相片大部份是示威者後方
潘官指留意到大部份相片都是影示威者背面。申請方表示有相片在前面影,不是大部份從後方拍攝。潘官指:咁我哋逐張睇。答辯方同意有啲從後拍攝,但不知道被告再後面還有幾多示威者。潘官指不用過分解讀。答辯方回覆同意部份係從後面影,但是不同意大部份都是。
潘官問有冇相是拍正面,質疑既然要儲相片放作品集,為何選取角度大部份是從後拍攝。答辯方回覆很難叫示威者這樣做讓被告拍。潘官再講「有(影正面嘅相)你話俾我聽呀」。答辯方表示希望法庭不要以偏概全。潘官叫律師可以放心,並表示自己唔會….
▶️拍攝社會情況無可避免雖前往現場 +出現現場是否假定參與?
答辯方指出被告有拍攝消防車和消防員,以及救護員治療傷者的情況,反問不停拍攝這些照片係咪一個參與暴動嘅行為呢,並指出被告要拍攝這些社會情況是無可避免需要前往該處的,係咪假定出現現場就係等於參與暴動呢?
📌申請結果:
拒絕批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判詞會在3個月內頒佈,另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即加刑)
🫂被告律師力陳上訴理據,指被告是坐冤獄,唯法官拒絕批出許可後,被告完庭時聳肩,狀甚無奈,並向旁聽親友點頭微笑道別..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