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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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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控方主問中文

昨日講到在3月9日 17:45時將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之後送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在3月10日18:40,從網罪科警員7401 接返兩部電話,7401話One Plus 唔夠電,提取唔到資料;3月11日凌晨,成功將One Plus 叉電,同日11:10 拍攝咗電話內容有51張相,調校至飛行模式,發現電話有大量資料,於是聯絡7041協助提取資料,同日14:35 再送去網罪科。

2020年3月18日 11:05,7401 通知證人,One Plus電話內嘅相簿和文件可以截取落嚟,但所有即時通訊軟件內容唔能夠截取,4月22日 16:50 證人向7401 攞返電話,準備拍攝電話內的WeChat, Line & Telegram 訊息,4月27日 08:40~13:35 在科技服務部拍攝咗732張相,和6段影片。

控方展示一連串由證人拍攝的相關相片:
- 電話有兩個TG戶口:一枝弓和一支半弓;
- 一枝弓的戶口有與與夠鐘改名、五飛、人血饅頭王、William Wallace、一支半弓、Pussy 聯絡;
- 一枝弓 與夠鐘改名,Pussy,Stinger Boi 在TG的對話;
- 烘焙同學會0.3群組成員:一枝弓、大西北騎牛仔、William Wallace、夠鐘改名、人血饅頭王、Stinger Boi、叉雞飯、deleted account ;
- 一支半弓的戶口有與與五飛、一枝弓、夠鐘改名聯絡;
- D2 用WeChat 聯絡兩家金屬化工公司;

控方展示一連串由網罪科截取的相片:
- 一件藍色印有“I ❤️ HK" T恤,和灰色羽絨外套;
- 證人形容為思疑爆炸品的黑色長條形物體,捲有黑色膠紙,中間位置有電子火柴;
- 估計係明愛醫院厠所厠格;
- 用煎pan煮緊白色粉末;
- 一個白色樽印有硝酸鉀字樣;
- 兩張草圖,寫上 Thermite bomb & Pipe bomb;
- 一塊電路板和兩枚電池

播放一連串由網罪科截取的影片:
- 兩段拍攝在某厠所內燃點白色粉末的片段,見到有火光和白煙
-數段室內及廁所內燃點引線連接化學品容器發出煙及火光。主控指稱其中兩段分別出現D1及D2的聲音。
-證人指從片段廁所背景相似,馬桶後均有一個紅印,同文件冊上503室廁所相片吻合,自己也現場入過去廁所見過。
-數段室內燃點粉狀物後引起煙及火,憑背景中坐凳、Bar枱及流動發電機認出是宏創方503室見過
-數段戶外漆黑中有一人疑似用改裝滅火筒噴射出直線火焰到數米外,落地後造成一直線火焰。主控提問下確認在宏創方單位有見過幾個滅火筒。再問片中人穿着黑色運動長褲兩側及大髀有藍色條紋,同呈上D2家中搜到長褲比較有咩觀察?證人指是一模一樣的衭。
-繼續播放十多段燃點化學品片段,當中一段證人指是燃點引線點著一支炮仗,確認同503室搜到引線及炮仗吻合。

下個環節前證人先確認:
3月9日22: 40後到旺角警署檢取第10次錄影會面光碟是最後接觸D2,調查整個階段他沒有投訴包括肚餓,不知有冇見過律師,同意從警署文件上來看3月9日18:05 D2有見過一位文律師及警署有派餐紀錄。自己處理D2過程中從冇施行武力、任何威迫行為。

📎One plus手機取證
證人對手機內一些TG/微信拍攝短片,不影相因為當中除文字也有語音訊息。
-一些訊息內見到拍攝電子器材零件電路板片段
-同Stinger Boi對話
雙方提及KNO3多過AL,轉賬收據出現Lee Kx Bxx 名字(控方指是D2)
-同一些國內化學品、科技公司、合金店微信通訊:
包括洽談購買碳纖板,19年11月出貨、另打算購買鎂粉(對方指危險品要備案才可買),手機發訊問有冇其他方法,對方指冇現貨,只可一點點少量多次運,最後打算買30公斤AL粉及10公斤Fe粉等化學品。一些訊息曾打出D2全名及電話作聯絡。

📎影片辨認疑人
證人確認處理D2相處見面廿多小時,有無戴口罩也可認到。調查中自己收看了有關D2大量CCTV前後花了7個月,主要因宏創方CCTV有五十多支,有廿支涉案鏡頭,涵蓋日子由2020年1月25去到3月7日,每天有24小時錄影片段。

庭上播放明愛醫院急症室內及大門CCTV,再呈上相關截圖。證人指出憑身形、眼眉、步姿可以確定片中人是D2,其中因他步姿很特別,行路好似「承相」咁擺動左右手。
【注:本證人並非專家證人】

[13:44] 今日完畢

押後至明天08:45 繼續


【12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2/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9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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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5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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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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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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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80 網罪科警員 7401 洪子安(音)作供,負責用Cellebrite 檢取D2手提電話的資料

🔸辯方(D2) 盤問(副手主理)
PW80 同意係用Cellebrite截取電話資料,提取之後壓縮成為“電腦法理鑒證鏡像檔",壓縮不會影響內容,One Plus 電話出嚟嘅係.zip 檔,iPhone 出嚟嘅係.bin or .tar檔,律師指證人口供唔係咁寫,PW80 解釋,該檔案係由另一個警員製作。

律師展示由One Plus 截取出嚟的zip檔案,解壓之後有不同檔案,問證人能否確認內容,PW80 稱工作用Cellebrite physical analyser,不是律師用的解壓軟件,顯示的方式和資料不同;律師再深入詢問其中的Telegram 資料夾中,一些影片和相片檔案,它們的屬性是否如庭上顯示的一樣?PW80 稱唔會記得所有檔案資料。

主控起身反對,在證人和陪審員退席下相議,給予證人返去查證資料,暫停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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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 7903 彭偉基(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4月23日向警員11632 攞D2的 One Plus電話,當時係封存狀態,在防干擾證物袋內,唔使用密碼開機,工作係為所有通訊軟件影相,包括:Telegram,WhatsApp,Line,WeChat,相片燒錄入光碟,之後在4月24日交還電話俾11632。

無盤問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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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傳召PW134警長58059 劉俊巧(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在2020年3月8日夜晚拆除車cam和SD卡,交俾CSCTB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檢查,有睇過卡內有咩,無植入影片。昨日提到車cam片的檔案名稱以LOCA開始,只是個人認知,不是專家。

🔸辯方(D2) 盤問
指出案情:
- 在看守車輛期間有可能有警員接觸過(唔同意)。
- 顯示出嚟LOCA檔案係估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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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控方主問
第一次見到D2係在2020年3月7日23:45時,在旺角道6N號外,道接觸D2係在3月8日00:38~00:50,在旺角警署1號搜身室,叫D2將身上物品擺放在枱上,D2從左右兩邊褲袋各攞出一部電話,褲袋有$219,腰包有4條鎖匙和匙卡。

發完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之後就做第一次錄影會面,04:33做完,控方呈上羈留人士行動紀錄,寫有「05:08 interview by visitor 」,證人唔知道;同日11:46 再見到D2,佢無投訴無食早餐或者肚餓,帶佢去梅芳街1A單位搜屋,12:15 到達,12:56入屋,警員4181看守D2,由證人做搜查,在衣櫃發現一個黑色袋,內有12把魚生刀,檢取做證物。因為需要檢取D2身上衣服,所以叫D2換衫,佢在衣櫃內攞咗黑色外套,喺櫃桶攞咗一件藍白間長袖衫,藍色牛仔褲,在床邊着咗拖鞋。

檢取嘅電話有放入防干擾證物袋,但無封口,一直由證人保管,去搜屋時都帶有兩部電話。

搜屋之後去西區警署,再返去旺角警署,14:25返到,交俾值日官,15:30 帶D2去宏創方,佢無話肚餓或者未食晏晝,去到宏創方,先去1008室再去503,返旺角警署,做第二、三次錄影會面,18:25 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去西區警署,同車有警署警長黃漢斌、警長46358、警員4181、警員11583、警員11632和D2,去到西區警署停車場,警署警長黃漢斌講有人唔見咗魚生到刀,D2 講「阿Sir,之前你在梅芳街1A搜屋單位,對唔住,其實而家唔係我住,我兩星期前搬到去2C室」,證人將D2所講嘅說話記錄在記事冊,有覆讀俾佢聽,同俾佢閱讀,之後簽名。

4181在西區警署內接手拘捕和警誡D2,罪名係誤導警方,之後交俾值日官,19:05 通知值日官安排食物,控方呈上西區警署的派飯紀錄,19:43 有派食物,證人稱見住D2食飯,之後離開西區警署,返去中區警署做第四次錄影會面,當中有展示兩部電話,約21:05,其中一部電話響起,證人表示無轉飛行模式,無熄機,隨後用D2提供嘅密碼開機,開Telegram 揾「烘焙同學會0.3」群組,揾到兩段影片,都係在廁所內試煙彈,有煙有火光。

做完錄影會面就去梅芳街2C單位搜屋,電話放回防干擾證物袋,由證人保管,去之前有問D2願唔願意俾警方去搜屋,22:25 D2 在記事冊簽名同意,22:45去到,在床下邊嘅櫃桶搜出印有“I love HK"嘅T恤,和黑色羽絨外套,檢取作為證物,在雪櫃附近見有粉紅色Colormax 膠袋,內有黑色盒,打開之後發現有黑色長方形物體,捲有黑色膠紙,中間位置有電子火柴,仲有透明膠樽,內有黃色粉末,思疑係爆炸裝置,無再詳細檢查,由黃漢斌警署警長看管膠袋,等待爆炸品處理科同事到來處理。

證人向D2表示要檢取其身穿衣物,他在2C單位內取衣物更換,最後換上灰色羽絨外衣、藍白間Polo T恤、一條黑色褲側邊有藍色及一對拖鞋。證人在記事冊寫下檢取D2身上穿著衣物,另有黑色羽絨及一件藍色I love HK T恤,同思疑爆炸品,D2有簽名確認。

搜屋後返回中區警署,4181同D2做第5、6及7次錄影會面,證人坐在監控室。做完後同D2一同由中區警署去旺角警署,期間D2的兩部電話一直在自己身上保管,確認不受干擾。3月9日 02:38將D2交旺角警署值日官,自己返灣仔總部後將電話鎖在櫃桶繼續工作,到09:00左右取回電話跟身(確認每次由櫃桶取回電話見狀態同放入去一樣),11:06時提取被告去石籬邨搜屋,不過出發後無上去搜並在12:20返回旺角警署。庭上紀錄見12:37時警署派飯,自己親眼見D2有食嘢。飯後4181同D2做第八次錄影會面,自己在監控室,曾拎過補充問題入去,之後出返房。

3月9日15:45時收到通知,要將兩部電話在同日18:00前要拎去網罪科作檢驗,D2由16:03至16:09由4181進行第九次會面,自己16:00-16:30時則在監控室替D2 Iphone 拍照,程序先用D2提供密碼打開電話,再找Telegram 「烘焙同好會0.3」群組,拍攝成員資料及內容等合共130張相,第九次錄影會面完咗還未拍完,繼續拍攝到17:56完成,再將iPhone及 One plus電話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封存,拎去灣仔總部網罪科作檢查。

主控庭上用電視展示證人所拍攝D2 iPhone電話相片,證人確認。烘焙群組成員見到有:一枝弓、William Wallace、大西北騎牛仔、叉燒飯呀屌你老母、夠鐘改名、Stinger Boi、人血饅頭王 及一個deleted ac。第一個訊息是3月6日發出,Iphone 機主(D2)回覆過訊息有「係唔係要𘍭btc*」及「周同學要磅」。D2代表朱大律師反對在陪審團面前展示「係唔係要𘍭btc」,這樣會對被告審訊不公平,陳法官指此乃證人所拍攝內容,是事實不覺得會影響到D2,批准控方展示。
*btc: Bitcoin Trade Code

證人對D2 的iphone拍完130張相後,將兩電話封存防干擾證物裝後才交網罪科同事,期間除3月9日 17:45時將iPhone較去飛行模式,這是一般交電話網罪科檢查前程序,但One plus電話無電,曾嘗試叉電不成功,沒法設定為飛行模式。

[ 13:46] 今日完

證人主問作供未完


【12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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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1/8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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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5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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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十二庭 💩何君堯 與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傳票 (申請許可存檔/送達證人陳述書) (#何君堯黑社會 何入稟控告郭、林、和毛,指他們於警方在2019年8月12日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指罵「何君堯黑社會」,構成毁謗,故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4/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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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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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行車紀錄儀證物鏈
📌傳召SO34 監視警員 負責截停私家車及司機(D2乘坐)
🔹控方主問
2019年3月7日在刑事情報科工作,委派跟蹤工作,23:25通訊機收指示留意一架紅色Honda私家車(KWxxxx)。約23:32時去到彌敦道近旺角道發現目標車輛在25米外,當時人流車流不多,光線充足沒有阻擋。自已一直企車後方行人路監視,司機位有一男子。23: 37收指示可以截停及搜查,於是乘車同隊車泊該車前,下車去司機位表明警察身份帶去彌敦道721號梯澗做快速搜身,知道男子叫周xx。答法官監視期間冇見人上落該車。確認庭上播放片段反映截停情況。截停步驟是1)叫司機落車 2)叫拔出車匙 3)鎖上所有車門 4)鎖車 5)叫司機保管車匙。搜身後自己保管東匙至警員9158來接手
🔸D2盤問
同意截停詳細步驟在書面口供冇寫,不同意因為實際冇咁做。帶司機去梯間等人接手相差20分鐘。
🔹覆問
確認證人口供是自己寫,非如庭上一問一答咁

📌傳召PW188 DPC 9158 蔡文龍(音)到場同S034交接證物車匙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D2二隊。3月7日晚上跟同隊高級督察李思x ,警署警長葉頌恆及DPC6579  去到旺角721號外。到達時S034截停一男子及有S0同事看管一架私家車。自己了解情況同S034 交接,接過車匙看守車輛。同事DPC6579搞清楚後帶司機周xx來,在其面前搜車,搜完再鎖車門繼續守該車10分鐘。由於要押解司機周xx,將車匙等證物交後來到之DPC 58059,他將車駛回旺角警署。
整個階段除曾拆下行車紀錄儀電線防止覆寫檔案,沒有對證物作任何干擾。
🔸D2盤問
搜車在司機面前進行,私家車駛去旺再警署後由56579拆除行車紀錄儀。
拆紀錄儀電線是防止新片段覆寫之前舊片,損毀證據。
自己架車用同一牌子紀錄儀,確定有外置記憶咭,不同意咭要格式化才可以循環錄影。
🔹沒有覆問

📌傳召PW134警長58059 劉俊巧(音) 到場處理私家車
🔹控方主問
案發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D2二隊,3月8日 00:38 去到彌敦道721號外負責處理一架紅色私家車。從同隊DPC 9158接收私家車kWxxxx車匙,之後收指示將車駛回旺角警署,由DPC19146賀駛。回警署後汽車上鎖,01:xx到07:xx由自已看管。同日上午七時許,DPC 6579拆下汽車紀錄儀連同其他證物(一個藍色箱內有工具)一併交比自己,先為行車紀錄儀及記憶咭拍照,完成後晚上6時左右將紀錄儀及咭比網罪科同事作檢驗。晚上23:00左右網罪科檢查完交來記憶咭、紀錄儀及2隻USB手指(附紀錄儀下載片段),網罪科同事及自己一齊看過下載資料。
🔸盤問
D1代表
不知參與行動名稱(如捕鷹、擸鷹)、不清楚同部門其他隊有冇參與、也不清楚參與行動之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有冇共同whatsapp羣組,只知自己D2二隊有一個羣組方便溝通如通知集合時間地點,但不會互相講行動細節、進度。

D2代表
確認旺角警署內是奉上司命令看管涉案私家車,做法是坐在另一架車上睇住該紅色私家車(KWxxxx)。同意2021年書面口供冇寫看管車輛,今天第一次講出。
不同意其實3月8日早上一點至七點時冇看管KW私家車。
同意冇做工作記錄如幾時拆行車紀錄儀。
同意由01:00到07:00 看管車輛期間有去廁所不能監察車輛,但該車匙在自己身上
🔹覆問
確認書面口供是自己寫,非如庭上一問一答紀錄

📌傳召PW ?  DPC6579 陳顯俊(音)負責拆下行車紀錄儀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D2二隊,2020年3月7日有處理男子周xx及一架紅色私家車KWxxxx及行車紀錄儀。3月8日上午07:30時在旺角警署停車場將紅色私家車行車紀錄儀拆下,08:00 將紀錄儀及記憶咭交DPC58059,期間沒有干擾證物
🔸盤問
D1
2020年3月7日才參加行動,不知道行動代號/名稱。D2二隊一直有自己隊whatsapp 羣組(用自己電話)作工作聯絡,但冇就本行動建立群組。不記得群組有冇講集合地點、時間,案件資料或進度,不會用來溝通拘捕咩人、有咩證物。
D2
確認拆行車紀錄儀時該車司機不在場,DPC 58059有望住拆,不記得拆除時細節如是否有拆電線。同意書面口供寫檢取(但實際要拆除)
問為何在旺角警署拆紀錄儀但在灣仔總部交收答因有其他證物如八達通、銀行卡一併交收。
同意由第一眼見到紀錄儀到拆除相差有8小時,知道58059看守該車,確認自己冇看到片段。
🔹沒有覆問

📌傳召PW?  網罪科DPC 54124 黃俊然(音) 負責下戴行車紀錄儀內影像及片段
🔹控方主問
案發時負責數碼法理鑑證工作,3月8日晚上DPC 58059將行車紀錄儀連記憶咭交來檢驗,利用工具向58059展示咭內檔案,他揀了咭內44個影片檔及2張相下載到2隻USB手指,最後連同原本紀錄儀及咭再交58059。證人補充檢查後發現行車紀錄儀時鐘比實時快1小時27分鐘。
🔸D2盤問返
問行車紀錄儀是否一定有循環錄影功能,證人指視乎不同牌子及型號不可一概而論。58059要求全取咭內檔案,不記得是否有2017年片段檔,但自己做了一個試算表記錄檔案名稱日期時間,也儲存在USB手指。
再問拆除斷電源後再重新接駁啓動會否影響紀錄儀時鐘,答不肯定,有機會冇影響仍正常運作但同意停電太長時間會影響閙鐘。此時法官👨🏻‍⚖️問檔案內已經儲存檔案日期、時是否不會受到影響,證人同意。

辯方播放🎥咭內44段片其一,畫面有日光,年份是2017年,時鐘卻是22:57問有可原因?證人答行車議可人手設定日期、時間,上述應該是輸入錯誤時間。問記憶咭應該是連續錄影,片段檔案年份卻由2017跳到2020年(本案控方指踩線片段)是否可能有人將新片段植入行車儀記憶咭?證人指不肯定,但證物在自己保管期間肯定冇受到干擾。
🔹覆問
留意到剛才辯方指記憶咭內2017片段命名LOCA開頭,本案2020年3月7及8日片段用MOVA開始,應該2017是出廠設定檔名以LOCA開始。

-以上證人作供完畢-

▪️D2手提電話證物鏈
📌傳召PW80 網罪科DPC 7401 洪子安(音) 作供中
🔹控方主問
2020月3月負責數碼法理鑑證,即是檢驗數碼證據。在2020年3月9日18:00時 DPC 11632 將一部金色IPhone 及一部 One Plus 電話拿來要求作數碼檢驗。
📎金色iPhone
18:25時在實驗室內開啟iPhone電話,確定日子及時間正確,發現設定自動更正。自己沒係有替Iphone拍照,其他有冇唔知。
📎黑色One Plus
同iPhone一樣工作

自己截取兩部電話內資料,確認冇同DPC 11632一齊睇資料,沒有干擾電話內資料。
🔸D2盤問
同意不知DPC 11632幾時封存2電話。當時使用Cellebrite軟件截取電話內資料,不會影響到檔案日期時間。但該軟件只可截取手機內圖片及片段。問可否肯定成功取得全部資料?答理解只可盡量取得最多,視乎手機型號及版本因素。如果截取Telegram程式內資料確定不會影響時間同內容。同意如果該影片下載入去手機,下載時間即是檔案生成時間。

[13:42] 今日完畢,明天08:45 繼續。


【12月1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0/8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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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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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5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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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胡兆俊(24) 7項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鄧栩洋(30),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1112荃灣 #非法集結 #蒙面
#案件呈述上訴

背景:
根據《星島日報》於2023年4月17日報導:
本案涉於2019年11月12日於荃灣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戴面罩違反《禁蒙面法》,裁判官劉淑嫻前年指沒有證據證明3人故意作出擾亂行為,裁定3人罪脫,3人當庭釋放。律政司不服判決,事隔近兩年於2023年4月12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案件涉三名被告,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3人另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根據《獨立媒體》於2024年8月30日的報導:
本案原審於2021年6月裁決,終院盧建民案於同年11月宣判後,律政司於2022年去信辯方草擬案件呈述上訴文件。由於第三被告在裁決後離開了香港,律政司需等待另一案的判決,才能決定處置方法,因該案同樣涉及答辯人已離開香港的情況。直至2023年7月上訴庭宣判,指針對已離港的答辯人,上訴應該撤銷,律政司才決定不再繼續針對第三告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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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今天兩名被告沒有法律代表出席

D1:葉(20)
D2:陳 (22)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2:30]開庭

控方早前入信給法庭,因第一被告將會再2025年1月25日上訴至終審法院,未知到時會不會有裁決;控方與兩名被告法律代表聯絡,申請下次提堂,看看第一被告的進一步理據。

今天有擔保申請,經商討後:
兩名被告:
-$500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現金及旅遊證件需於今日下午4:30前繳交

期間以新申請的條件保釋,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18 日早上9:30於同庭提堂

[2:38]完畢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D2代表盤問
繼續指出辯方案情,證人對涉及威迫、教唆,虛構等指控一概不同意。
📎多次錄影會面的對答
不同意帶D2去宏創方搜查1008及503室後都將他帶去同層傷殘廁所,令其感覺人生受到限制而配合。返回旺角警署準備第二次錄影會面前,PW41跟D2說要𐄘接第一次錄影內容的事項,5飛係策劃同主要資金提供者,接著預演問題才正式開始錄影

第三次錄影會面前同樣事前預演問答,包括要答1008室內物品是5飛。3月9日18:25完成會面後帶D2離開旺角警署,否認沒有告知目的,同車有警署警長、11583、11632等共6人,PW41不同意沒有說目的地,指在開車前車上黃漢斌警署警長講宜家去西區警署,但冇說詳細原因。

不同意自己到達前在車上對D2說「梅方街1A租客報警指屋企比人爆格,你都幾識玩」,D2答:「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證人再講「你喺咪覺得對你太好,當我哋儍仔,想我哋同你嚟堅?」D2再答「又係你攞搜令,又喺你問業主攞密碼!」。之後證人向D2說「你合作你條女就可以冇事!」,D2因此同警方合作講出2C門密碼,1845時D2車上招認不是住在1A,是住2C。PW41不同意入去2C單位前已經有警察一早入了單位及11632拿衣服叫D2在廁所外換衫。

回警署第四次錄影會面前PW41向D2表示一陣要認刻意向警方虛報住1A ,因2C單位有硝酸鉀,但可以話1008內物品用唔著放住先。而11632教D2在呢次會面將「阿喂」改叫「夠鐘改名」,錄影時要講出自願提供2部手機及telegram 密碼,資金是眾籌Bitcoin所得,也教D2答梅方街1A 單位是有人在TG表示可提供地方住。

第五次錄影會面前證人依舊教D2預演問答才開始,第六次錄影前證人再指關於深圳灣案可以話唔知,但明愛醫院案就唔可以推卸責任。做完第六次D2問可以走未,證人話做完第七個錄影會面先。

因為CCTV影唔到同之前合作,證人同D2講可以否認羅湖案有份,只需講5飛,夠鐘改名同叉鷄飯有份參與,之後便進行第7次錄影會面。

之後3月9日又帶D2去石籬二邨家中搜屋,PW41確認有去但最終沒有入屋搜查。證人不同意D2代表以下所講:出發前D2說過肚餓,證人問D2有冇人在家,之後用自己手提電話打比他家姐獲悉被告母親在家,之後車上自己同D2說有佢供詞都夠料做,費事麻煩上去搜。【🔺PW41 重申查案不會咁做,事前打電話比疑犯親人朋友會導致調查資料外洩,對方如有共謀者預先知道可以及早毀滅證據】。回到警署D2再次說今日未食過嘢,PW41講再做多次將軍澳爆炸案錄影會面先,隨後再教D2如何答問題,並說司機叫阿King,佢好彩上頭話唔打算做佢,放生佢,D2想唔想拖佢落水?D2反問唔想做佢做咩仲要錄影?證人指「你唔係打算放炸彈做咩去深水埗嘉頓山開會,仲坐車去踩線,查到你有份負責去買嘢!」。證人再次教一陣答將軍澳計劃因搵唔到鬼車,行動最後取消。

📎投訴沒有進餐
D2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先後呈上幾份警署派飯紀錄及疑犯行動紀錄,指3月8日中午,晚上及3月9日中午3次派飯時證人均提取了D2作調查以致幾餐冇進食,證人同意有提取D2但補充以自己所知值日官一般會多訂飯盒,而知扣押疑人提取調查/外出會留下飯盒待回來再安排同事派,自己也從冇阻止D2向值日官表示未食飯要飯盒。3月8日晚上帶D2去西區警署,記得值日官有落special order 訂飯比D2,同意沒有紀錄但實際有食。而3月9日 12:37時派餐但D2於11:08被提取帶去石籬二邨,證人指記得有安排D2在錄影會面室內用膳。

🔹控覆問
確認案發時為警員,2021年起晉身為警長。

同意盤問中多次答一些事項答沒有作文字紀錄,認為同案件相關資料才需要寫低。

所有書面紀錄包括口供均為自己填寫,沒有問其他人或受人影響

在西環1A單位外等候30分鐘非因D2說過不是住果度而怕爆錯門有後果,同意主控指有搜查令搜查1A單位就算爆錯門不會有後果,現場當時由上級黃漢斌警署警長決定是否一到場便爆門,而且D2在場,當時深信佢係上址住客。

辯方呈上之幾份警署用餐紀錄非由自己預備,而由首次接觸D2到最後第十次錄影會面,確認D2從無表示/提出過肚餓要食飯。

-證人所有作供完-

[13:42] 今日完

明天0845繼續,將會傳召下一位證人。

🔺直播員按:今日第二次休庭後法官出來即向D2代表朱大律師指剛才盤問證人時說「你果時仲係警員...」是已有基礎他作供說出過部門同職級仍刻意咁問,是涼薄,故意令證人尷尬。

其實成個庭開審咁耐邊個出口最涼薄???


【12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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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9/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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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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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5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9/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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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葉,陳(20-22) #提堂 (#1112荃灣 非法集結 2項蒙面;原訟法庭下令原審繼續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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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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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 D2代表盤問 #朱寶田大律師
律師指在2020年3月8日 00:38~00:50,在旺角警署搜身室,D2 無提供過梅芳街的地址(不同意),律師讀出證人口供,在上述時段的內容,無提過警方有填寫「簡單被捕表格」或「被捕人士資料表格」,無提供地址,PW41同意無提過表格,但唔係無發生,唔同意講大話。

睇關於1A單位的法庭搜查令,發出日期係2020年3月4日,指警方「收錯風」,PW41 不同意調查錯誤,指D2誤導警方係一個過程,唔係單指搜查令,原因:1. 有清楚話俾D2聽去1A;2. 喺D2自己撳密碼入去;3. 之後要求D2換衫,係D2自己攞衫嚟換。

應法官詢問,PW41 解釋有關表格,唔係統一嘅表格,每個差館唔同,係俾報案室人員入電腦之用。

00:58~01:55 帶D2 去7號接見室,律師指PW41向D2講「呢間房無錄影無錄音,可以坐低慢慢講」,PW41 攞記事冊開始書寫,11632講「你女朋友被拉咗,我知你唔信」,11632用手機向D2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內的一張相,相中人係D2友潘xx,問D2係咪佢?D2回答係。PW41否認,稱11632不在場,無發生過。

律師指出有以下對話,PW41全部否認:
11632:我哋目的好簡單,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
D2:你而家想我點?
11632:轉頭同你做錄影會面,你自己諗點樣隊伍飛。
D2:我乜都唔知,你想我點隊?
11632:你在簿仔簽咗名,話係五飛威脅你,你而家想反悔?
PW41:差館都有個強姦案,我哋大把地方無閉路電視,你自己決定。
D2:你想我講啲乜,你同我講,我照你意思去做,唔好搞我條女。
PW41:一陣做錄影會面,之前我會同你預演一次先,啲問題會教你點答,你同我記住點答就得。

11632攞啲紙出嚟,內有準備好嘅問題,和閉路電視截圖,PW41 向D2 出示一張截圖,圖中係一名男子,D2認識佢,叫葉xx,係抄股票綱站admin,但PW41 向D2講「你叫佢做“夠鐘改名"」(唔同意)。跟住開始預演錄影會面嘅問題和答案(唔同意),其中一個例子:五飛住在503室(唔同意);離開七號房之前,攞出寫好嘅記事簿要D2簽名(唔同意)。

02:15 帶D2 去錄影會面室,02:43 開始做錄影會面,律師質疑呢28分鐘做咗乜?PW41 堅持話係檢查器材。

PW41在開機前向D2講「現在開機,唔好轉頭話要律師,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係你」(唔同意),直到當刻才攞Pol 153出嚟,要D2簽名,但無畀時間佢睇,無覆讀俾佢聽(唔同意)。PW41 向D2講唔好嘥時間睇(唔同意)。

會面過程中,PW41展示三張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截圖,D2同意兩張係自己,另一張唔清楚,係預演時嘅安排(唔同意)。

律師指D2 就係在考慮女友安危之下,作出不自願、不真實記錄影會面(唔同意)。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後,PW41睇手機,同D2講「你唔好學何xx(D1) 同 張xx(D4) 咁麻煩,要我哋出手」,D2:「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PW:「等我睇吓先」,睇完電話向D2講「你條女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D2:「你想我配合你哋無問題,但係我條女要擔保到」,PW:「你配合自然好,雖然告唔告你係律政司,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唔同意)。

律師質疑D2在晚上11點幾被拘捕,凌晨兩點幾開機做錄影會面,點解唔俾D2休息?有咩急切性?係上級指示要盡快做?用任何手段從D2獲取招認?以及查獲身上嘅電子器材?PW41 全部唔同意,表示見到D2 捽眼、坐唔直,有問D2可唔可以繼續進行。律師稱當時已經係凌晨四點,做咗個半鐘頭,關注應該係在開始的時候。

律師指出在第七次錄影會面中,PW41有問D2的精神適唔適合做錄影會面,但第一次完全無,指出無顧及D2嘅情況,PW41唔同意,指有問需唔需要律師,有問同唔同意做錄影會面。

做完錄影會面之後,帶D2去見值日官,值日官同D2講,有律師要見你,問見唔見,PW41 在D2耳邊細聲講唔好見律師(唔同意)。

PW41 唔知道除咗D2 和五飛之外,有第三個人有1008室的鎖匙,唔知道當晚除咗503室和1008室之外,仲有其他單位被搜查,3月8日帶D2去1008室,係確認地址,無作搜查,因為1008室由其他隊伍負責,知道在去之前已經做咗搜查。

辯方指出案情,除注明外,PW41全部不同意:
- 出發前無向D2 講帶去搜屋
- D2問「帶我去邊」,PW41「問咁撚多嘢做乜,去到就知啦」
- 去到1A門外D2無講過忘記密碼
- D2講我唔係住呢度,我搬咗去2C
- PW41話「唔使扮嘢,我哋有搜查令,就算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
- D2話唔知密碼,PW41唔信,向D2講「現在有時間俾你慢慢試」,喺咁嘅情況之下,D2撞密碼撞咗半個鐘
- PW41 無問D2有無救命匙,口供無寫,係在庭上作出嚟
- 11632有帶搜出的4條鎖匙,唔知道係開咩門,有可能係1A,但無叫11632嘗試(同意)
- 1A門前好細,其他警員要企在防煙門後,路過嘅住客係由警署警長黃漢斌叫停
- 雖然有搜查令都無爆門,係因為萬一D2講嘅係真嘅,就爆錯門入錯屋

律師呈上1A單位的大廈的街景圖,外牆寫住係係服務式住宅,有物業管理嘅電話,需要按密碼進入大門,PW41 表示清楚情況,因為唔係第一個進入,當時無留意資料,路過住客嘅出現已經係半小時後,如果佢唔出現亦唔會試一個鐘,如果試唔到會考慮用其他方法。

指出試咗半個鐘都唔爆門,原因係覺得D2話搬走咗係真嘅,因為擔心,要嘗試所有方法進入單位,即使有咩後果都係啲易做嘅(唔同意)。

律師指出第三次錄影會面「你去到1A做居所搜查,由你用密碼進入單位」,呢句不是事實,PW41解釋密碼係由該住客講俾PW41聽,PW41再講俾D2聽,由D2撳密碼開門,無必要在錄影會面中提及途經嘅住客。

第四次錄影會面「執行法庭搜查令用密碼進入,D2聲稱改咗密碼...透過租客聯絡到業主,知道密碼」,寫呢句係因為有人報咗警,知道入錯屋,所以PW41講真相(唔同意)。指出以第三次錄影會面為例子,由第一次錄影會面開始,D2已經唔能夠行駛自由意志(free view),先做出招認(唔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PW41全部不同意:
- D2入1A換衫,並唔係因為係住所,而自己攞衫,係PW41命令換衫,要檢取衣物
- 係由11632攞衫畀D2換,D2表示太大件唔啱身,PW41「叫你換就換啦」
- 對於屋內嘅魚生刀,D2表示唔清楚
- 3月8日去宏創方,出發前無話俾D2聽去邊
- 去到1008室,係唔使用鎖匙開門就入到
- D2無入去係刻意唔俾D2觀察1008室
- PW41 和D2 一齊入傷殘人士廁所,係透過呢個方法話俾D2聽,連去廁所嘅自由都無,完全在PW41掌控中
- 同樣去到503室,都係唔使用鎖匙開門就入到

主控向陪審員講解進度,預計下星期仲係D2案情,希望在聖誕節前可以完成。

[13:4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6/12) 08:45繼續。


【12月1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7/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10:38]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明白辯方立場是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
同意雙方沒有爭議法律原則,強調被告沒有參與集結及鼓勵在場人士。陳詞總結了控方證人供詞,事件發展時序、沒有證據有阻撓警方行動。

品格證人及背景資料可見D5沒有案底,為注冊社工近20年。老師、工作夥伴及同事評價指為優秀及傑出社工,堅信其為人仁愛、和平,不會因懷抱信念而失去理智行事,一向恪守公正及中立原則、多年來參與義務工作包括南丫島海難、汶川地震、尼泊爾地震等輔導,是全心全意投入社會工作的典範。以上支持推論犯罪傾向低,不可能意圖參與暴動。

至於控方檢控基礎5名證人均沒有指證被告有阻撓、影響工作,只依賴其在場鼓勵其他在場示威者。控方對辯方呈上5張截圖力陳被告沒有走入示威者當中甚至是一直在行人路上靠近警方沒有爭議。

引用「赴湯杜火」案,法律層面暴動罪不應用共同參與犯罪joint enterprise概念。3人集結、加上一起參與訂明行為(如構成鼓勵)及有意圖是控罪精粹。當時被告同示威者有一街之隔,並沒一起集結,至於構成鼓勵立場控方理據薄弱。被告在場作為同示威者行為如堵路、蹤火完全不一樣。辯方立場是不可能憑衣著鼓勵促進示威者,當時其黑色上衣只有字句「我是社工 守護公義」表明自己是社工,穿上白色長褲,有口罩但當時警員也有戴上。另外被告一些說話只是要求警方克制不好開槍,示威者已經後退中,何來作出鼓勵。而且其位置遠離示威者沒有證據示威人士可聽到被告說話。法庭可推論被告是真誠地相信正向警方呼籲不要開槍,示威者已經正在撤離。

在軒尼詩道1號時被告附近也見有人協助救火,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絕冇意圖鼓勵在場人士破壞社會秩序。

[11:47]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1日 14:30作裁決,並預留4月3日 10:00 (如需求情),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法庭指同案3位重審後改認罪被告已作求情,判刑安排在2025年4月9日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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