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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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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1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梁(24) 🔴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2024年2月4日,被告經審訊後,被 #姚勳智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指出根據被告當日衣著、裝備、環境因素,認為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其後在同年3月20日判處被告監禁4年。

裁決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326

原審時被告作供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25

=============

🔸申請方(被告律師代表)陳詞

▶️被捕地點 + 當刻神情舉止

潘官問係咪無爭議暴動發生在該時該地以及被告身處暴動範圍。申請方確認被告在暴動範圍被捕,但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當時神態舉止,並指出從文件夾圖片中可見被告被捕前一刻身處行人路近牆,背向警察防線,不是與示威者一起。

法官問是否同意當時在暴動範圍。申請方同意但指出不是衝突現場,該處有其他記者及不是參與的人,亦有急救員等。而從另一文件圖片中亦可見被告被捕前當刻擰轉頭望向警方防線的情況。申請方另指當時被告並不是被警察追捕,而是因為有另一名示威者逃走,導致警察一擁而上一併拘捕。

申請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審訊時的證據是否真的能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原審法官客觀標準 vs 被告前往該處的主觀意圖

儘管原審時,被告被質疑沒有工作需要前往該處作拍攝,但被告有證據顯示自己想入行做攝記。潘官就此表示原審法官已有作考慮,但要睇此是否可以削弱作為唯一推論的情況。申請方回答可以,並反問縱觀所有證據係咪可以有不是參與暴動的可能性,續指原審法官當時用客觀標準,例如見到情況嚴峻就要離開該處等。潘官表示原審法官係運用常識。申請方同意不能避免運用常識,但需要考慮主觀意圖。潘官:主觀意圖都可以infer 架嘛

▶️ 過往曾拍攝記錄不同立場的集會+案發當日不停專注拍攝(曾1分鐘影幾張)

申請方表示明白當時社會有重大混亂,但需要維護最基本法律原則。並指出當時可見被告神態舉止,以及有不同類型集會的大量拍攝紀錄,包括支持政府的集會。

案發當天10月1日15:16開始更是有1分鐘影幾張相,兩至3分鐘又有影相的情況發生,可見被告不斷影相,質疑如果要用暴力參與暴動為何如此專注拍攝。

就此方面,原審當時表示該些相片和網上的一樣,並且鼓勵他人。申請方表示冇此等證據顯示被告有放上網及藉着相片鼓勵他人,質疑難度身為攝記係咪就等於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呢。

▶️儘管當日沒有工作身份 - 但學業及當時工作背景與新聞&攝影相關 ,亦有做攝記意向,需要儲作品集

儘管被告身份不是攝影記者,但也是剛畢業的學生,並在香港電台工作。潘官:但佢冇工作喺身呀嘛。申請方回答,被告當時想入行,需要作品集,加上當時香港發生如此大型事件,如果作品集冇相關照片會顯得新聞觸覺不足及欠缺膽量。

▶️ 不能假設被告影相就是鼓勵暴動

續指任何人都知道如有戰爭不應前往該處,但仍然有很多人往該處作紀錄,而不意在參與戰爭。

又例如律師知道該人犯罪,但身為律師的職責是為被告爭取最大利益。

不能假設被告影相就是鼓勵暴動。

申請方:「佢坐緊嘅係冤獄」
希望法庭能抽離當時社會亂像,思考裁定參與暴動是否真的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被告現場拍攝的相機沒有zoom功能

就住原審時,被告被指不是以記者身份出現,沒有攜帶zoom功能的相機,申請方表示沒有證據解釋為何被告沒有帶/本身冇zoom功能的相機。潘官問是否意指冇此功能,解釋不能在遠處拍攝要深入暴動範圍。

申請方回答在原審盤問時,被告同意冇帶有zoom功能的相機前往該處,但就住為何沒有帶及有否管有此功能的相機則沒有相關證據。潘官表示但身為戰地記者冇選擇有zoom功能的相機前往拍攝是事實。

申請方表示不一定需要有此功能,加上新聞攝影亦需要用到近鏡。確認原審時沒有就zoom功能作覆問。潘官指所以原審法官有此去考量被告的可信性。

▶️被告一方疊加效應證據 vs 控方疊加效應證據

申請方表示即使被告愚蠢冇帶zoom功能相機,係咪就能藉以下定論。潘官表示現不是要切割每一點,而是要睇疊架效應,問申請方有何證據可以削弱控方推論的疊加效應。

申請方回答,被告不是在示威者中間;當時的神態舉止,即時反應有拎住相機舉高雙手,並且講:我真係影相嘅。
潘官質疑此句作用。申情方表示被告在被捕當刻解釋在場的理由。潘官指出此句只能顯示當時反應,而不能顯示(證供?)一致性,並表示自己好辛苦搵到相關案例,續讀出。

申請方繼續列出可削減控方疊加效應的證據,表示原審時有呈上修讀新聞學及新聞攝影等學業背景,皆獲取A Grade。亦曾在中央電視台做過,而案發當時是香港電台公共事務組的節目助理。潘官指被告當時工作是負責audio而不是visual部份,申請方同意,但表示被告志向要入行,需要作品集。申請方舉例,例如在律師樓有人想做clark會先涉獵counselling 等工作部份。

▶️原審法官大刀闊斧抹煞被告案發當日不停拍攝記錄的情況

申請方指出原審時有呈堂大量被告拍攝的相片,顯示當日三時至被捕時被告不停影相,部份時間不是與示威者一起,沒有出現所謂的齊上齊落。潘官指出原審時已提及此話題。申請方回答但原審時被大刀闊斧抹煞相關情況。

▶️被告衣着
就住被告有頭盔防毒面罩短褲和波鞋,申請方表示這是基本保護裝備,被告被搜出的相機及相機袋記憶咭等亦不是參與攻擊的物品。

申請方最後表示:
「…係唔係真係無(其他)可能呢,佢唔應該坐喺後面(犯人欄)..」

🔹答辯方(律政司)陳詞

▶️被告拍攝的相片可見處於傘陣內

答辯方請法庭睇被告所拍的照片之放大板。指從相中可見被告身處暴動核心,被告在傘陣當中,並和傘陣只有一米內距離,和示威者10分近,亦有相片有催淚煙,顯示警方驅散,但被告仍然身處傘陣當中未有離開。

▶️不認同被告一方的證據能削弱控方疊加效應的推論

就住剛才申請方所指能削弱控方疊加效應的推論之證據。答辯方表示該些證據皆不能做到因為:
- 就住拘捕地點,不應只着眼一處,因還有對峙發生中
- 就住即時反應,答辯方指控方當時冇檢控被告用暴力,但這並不代表沒有參與暴動,相反控方當時是檢控被捕鼓勵其他人。
- 就住學業和工作背景,原審法官早已考慮
- 就住作品集,被告以往的作品皆與今次深入暴動範圍和傘陣截然不同
- 就住被告裝束,被告曾解釋黑色手袖是他人給自己的,答辯方質疑被告應該知道如此會與其他示威者相似,亦質疑被告冇穿着識別身份衣物 。潘官補充冇裝備亦可作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所以無裝備不等於沒有參與暴動。答辯方續指就住裝束不能支持該人有參與暴動與否。

🔸申請方(被告律師代表)回覆

▶️拍攝包括大環境紀錄以及捕捉示威者行為 - 不代表參與其中

就住被告案發當日所拍攝的時間線,可顯示三點十六分開始見到有拍攝行人天橋等,是記錄眼見的東西而不是記錄自己,其他相片亦見人群對峙。四點十二開始影嘅相片則是較為廣角影大環境。

就住被告拍攝有催淚煙的相片,申請方表示被告是捕捉示威者的行為中,不代表是參與他們當中

▶️法官關注為何被告所拍的相片大部份是示威者後方

潘官指留意到大部份相片都是影示威者背面。申請方表示有相片在前面影,不是大部份從後方拍攝。潘官指:咁我哋逐張睇。答辯方同意有啲從後拍攝,但不知道被告再後面還有幾多示威者。潘官指不用過分解讀。答辯方回覆同意部份係從後面影,但是不同意大部份都是。

潘官問有冇相是拍正面,質疑既然要儲相片放作品集,為何選取角度大部份是從後拍攝。答辯方回覆很難叫示威者這樣做讓被告拍。潘官再講「有(影正面嘅相)你話俾我聽呀」。答辯方表示希望法庭不要以偏概全。潘官叫律師可以放心,並表示自己唔會….

▶️拍攝社會情況無可避免雖前往現場 +出現現場是否假定參與?

答辯方指出被告有拍攝消防車和消防員,以及救護員治療傷者的情況,反問不停拍攝這些照片係咪一個參與暴動嘅行為呢,並指出被告要拍攝這些社會情況是無可避免需要前往該處的,係咪假定出現現場就係等於參與暴動呢?

📌申請結果:

拒絕批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判詞會在3個月內頒佈,另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即加刑)

🫂被告律師力陳上訴理據,指被告是坐冤獄,唯法官拒絕批出許可後,被告完庭時聳肩,狀甚無奈,並向旁聽親友點頭微笑道別..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1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0個月;D7 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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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12] 開庭

▪️專家證人
📍繼續傳召 署理高級警司 李展超 作供

📎爆炸及裝置片段觀察
跟進昨天第二十九段,法官問為何今次見到好多黑煙?證人先解釋觀察到煙花棒燃燒穩定不會是自製,在工埸測試而且穿上維修員衫褲及戴上防毒面具,燃點物料容器放在一塊鐵板並置於2金屬支架上,點著煙花棒後立即退後,延後1分鐘爆炸,明顯測試者知自己測試什麼。目測容器容量400至500g,開始燃點時冒出大量白煙帶少少灰色,表示是用膠容器或者有膠紙包住,火焰白黃色高達12呎,溫度估至少1300度,不斷有火花冒出亦證明內有金屬粉末。容器刻意置高於地面20吋,燃燒火勢上下通透,火焰在容器上下冒出,鐵容器2cm厚底部差唔多燒穿,鐵的熔點1500度要加入鋁粉才可達到此溫度。

🎥第30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同上一段一樣工場測試低性能炸藥,但爆炸有分別。此次用一個油漆罐裝日本咖啡罐,容量300多克,形成密閉空間,上插煙花棒燃點產生爆炸,一聲巨響令手機拍攝者被衝擊波影響到不可以正常拍攝,爆炸後兩個容器完全被摧毁,碎片四散,一片狼藉。同樣物品在密閉空間會產生爆炸,在非物空間則產生蘑菇雲、大煙及快速燃燒。

根據設定及環境應該這段片比第29段片早拍,所以在拍第29段時知道有衝擊波,測試者企得更遠避開並以泊在旁寶馬汽車撞遮擋。

第31段片,不需要播。

🎥第32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工場測試低性能炸藥,觀察估有金屬粉末約200克放入剪開啤酒罐,點著煙花棒後爆炸,片段中有人提及3千度,吻合製造鋁熱彈的2500至3500度,此為常規軍備,可燒穿坦克同裝甲車。

🎥第33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室內單位進行,是用火槍燒高性能炸藥TATP,TATP是烈性炸藥,遇上火、靜電、衝擊或者磨擦引爆,會出現好短暫半空火球,是TATP獨一無二特徵,只有TATP會造成。主控問室內引爆TATP會點?答有雜物在家家居引爆會有火災危機。

🎥第34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同上段相似,用火槍燃點鐵容器上少量TATP。同片段33相似。

🎥第35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用火槍燃點鐵容器上白色TATP,估得1至2克,同意聽到片段內有人問「TATP加硝酸鉀(KNO3)呀?」證人見過2者混合,硝酸鉀是氧化劑可提供氧氣加大爆炸威力。如用到10克或以上TATP會引起更大的明顯爆炸,今次測試1克燃燒速度很快,冇煙,肉眼只看到火焰睇不到爆炸。但因TATP 烈性性質,片段中仍可以造到成張櫈,覆蓋面咁大嘅爆炸。

🎥第36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疑503室內用火槍燃點鐵容器上白色粉末,見到懸在半空火球,判斷是在測試TATP。

🎥第37及38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同第36段一樣。

第39及40段片不需要播。

🎥第41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室內測試TATP,見到急速燃燒、燒曬物品及出現半空火球。

🎥第42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室內用火槍燒白色粉末不成功,信信是失效爆炸品,認為有機會是硝酸鉀受潮。見到燃燒時有液體流出,可能是添加了液體、想測試加大威力,知道有人會加入甘油、電油、剎車油(brake fluid)等液體到爆炸品。

🎥第43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廁所板上用火槍點鐵容器上白色粉末,試爆失敗,判斷不到燒什麼物質。

跳過第44至50片段。

🎥第51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用火槍射向四方鐵容器內灰黑色物體試爆,從顏色相信是一些金屬糊狀粉末,火接觸時有一些火花彈出,估計成份似煙花棒材料,是用金屬粉混合不知名物質,可以作自製引線。物質因墮性高不會產生可觀爆炸。同意片中有人問係咪產生NC2O3,證人指未聽過呢種化學品,但肯定是氧化物。

🎥第52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同第51段一樣。

🎥第53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廁所板上用火燃點一個自製雷管(detonator)之引線,估計密閉空間做得唔好,令熱力和碰撞空間在點燃的引信處衝出不能整爆外殼,最後好似迷你火箭咁標開咗。主控展示503室證物相冊,證人同意一些藍色炮仗同片段中雷管相似。

🎥第54段片,指在D2電話找到,用火機點著一粒紅色炮杖,證人指一般炮杖是一串有引線,現在咁整一燒便爆開,有一聲巨響同紅色紙四散,同意吻合503室證物圖片20的紅色炮仗。

第55至61段片因不需要或同其他片段相同不用播。

🎥第62段片,指在D4 Macbook SN 442找到,厕所內非常黑暗環境進行,有高溫爆燃情況,燃燒金屬品彈射物,有強光代表高溫,所有爆炸品燒曬,同之前一樣是低性能炸藥。

第63段到76段因不需要或同早前片段相同不播放。

-所有片段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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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專家報告/口供
𨶹於D8家中檢取證物:
▪️2包次氯酸鈣Ca(ClO)2, 英文化學名稱Calcium Hypochlorite

專家報告指物料可用於化學襲擊,加入如硫酸、或果酸等可製成氯氣,能阻礙肺部肺泡和毛細血管,使吸入者窒息、甚至死亡。

次氯酸鈣亦可製成「氯氣彈」,通過化學作用產生氯氣 ,只要次氯酸鈣的比例高於酸便可氣體膨脹令容器爆裂釋出,吸入可導致肺部中毒,窒息死亡,甚至失明,是種生化武器,若接觸皮膚會灼傷的感覺,若氯氣夠濃度,與眼球接觸,也會導致失明。
🔺證人沒有告知的事:次氯酸鈣可用作漂白劑或消毒劑,應用於食水及泳池消毒。

▪️漒水
控方指D8家中找到漒水(俗稱通渠水),而承認事實也見到D5家中找到2支硫酸,宏創方涉案單位也找到硫酸。證人確認上述物品均為「酸」,混合次氯酸鈣放入如膠樽或鐵罐等只要有蓋封到容器便可以自製造成「氯氣彈」。

▪️氧化鋁粉
D8家中找到,證人指出氧化鐵粉可混合鋁粉,製成「鋁熱彈」,燃點時會產生高溫黏在物件上燒毀物品,早前呈堂手機片段見到有人正在測試「鋁熱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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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電話鋁熱彈設計草圖
呈上兩張指稱在D2電話內的手繪草圖,一張寫有「Thermite bomb」(鋁熱彈)的字眼。證人看圖後指是鋁熱彈設計:有塑膠外殼及喉蓋,內為一個長約 6 至7吋、直徑2吋的密閉空間。草圖的左方寫住加入氧化鐵混合鋁粉是鋁熱劑方程式。寫「mixture 要 pack 實」,證人理解為需要將裝置注滿鋁熱劑,不留空隙。
裝置的右邊見到一條直徑1吋喉管,中央有個球型氣閥,氣閥打開可以將上半部的高錳酸鉀Potassium permanganate (KMNO4)同下半部的剎車油(Brake fluid)混合產生化學反應。這做法唔需要點火,兩者混合發生自燃作用,點燃左方的鋁熱劑。密閉空間裝置內鋁熱劑點燃後會產生爆炸令裝置的外殼裂開,熔化的鋁會非常高温(早前指2500至3500度),掂到乜嘢燒也嘢,水喉外殼亦會化為炸彈碎片。估計設計圖容器約可裝到150克重的爆炸品,殺傷力在5米範圍以內。補充這種鋁熱彈設計裝置外國嘅恐怖組織經常使用。

主控引述在西環梅芳街D2的住所搜出數盒粉末,其中一盒裝有6.1克鋁粉。證人確認鋁粉為製造鋁熱彈的材料之一。而另一個透明膠袋裏有聚氨酯樹脂,證人解釋因可噴出泡沫填塞空隙俗稱「膨脹膠」,可用作固定炸藥和組件位置,確保自製炸彈達到密封效果。

[13:45] 休庭,星期一不開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5/3) 08:45 續審。

🔺注:今日繼續多次提及生化武器、國際恐怖組織、常規軍備鋁熱彈。


#高等法院第八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宣布判決

羅健熙(36) 
控罪:非法集結
於2022年11月30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鄧(26)  已服刑完畢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2年11月30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監1年3個月。

案件詳情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386

上訴庭處理上訴申請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6405

==========

📌裁決:
1)羅健熙
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無罪裁決。

2)鄧(26) 
駁回定罪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八庭 #宣布判決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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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梁(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1灣仔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3月20日被判監4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1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羅健熙(36) #宣布判決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於2022年11月30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鄧(26) #宣布判決 (#1118尖沙咀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監1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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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昶然(28) 危險駕駛致他人嚴重受傷 #危駕撞傷人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蘇(21)  已服刑完畢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於2022年8月22日 #姚勳智法官 裁定被告罪成,姚官指出從警員衝出後迅速制服被告的情節,推論被告根本是身處該暴動群體之中;而被告攜帶的雨傘明顯是為免被鏡頭攝下或保護及攻擊之用;於2022年9月9日 判處被告監禁3年6個月。

裁決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10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239A_2021.docx
=============

📌雙方陳詞

🔸申請人陳詞

▶️控方壓倒性證據下,被告不作供必然入罪,唯原審大律師失職,致被告選擇不作供

大律師嚴重失職,無一清二楚告知被告一定要俾證供,否則無勝算。繼而令被告作了錯誤選擇,失去脫罪機會。加上本案暴動證據壓倒性,被告不作供會無勝算

當時原審大律師僅僅針對被告是否出現於現場,令被告無作供。彭寶琴法官問律師策略性錯誤是否構成不稱職。

彭寶琴法官留意到誓章提及大律師徒弟曾告知被告故事牽強。潘敏琦法官指需要知道被告當時的故事才能評論。申請方律師表示該名徒弟講完被告故事牽強後,大律師未有再就此回覆。

潘敏琦法官指要睇上文下理,即大律師提及加分減分制,後來被告表示不作供,徒弟才講被告故事牽強。

彭偉昌法官就住申請方提及如果冇作供會入硬罪,舉例並問會否「講左仲死多兩錢重」。

申請方表示在誓章大律師徒弟指被告故事牽強,但此情況不應由該徒弟代表被告,唯被告大律師冇後續表態。儘管如潘敏琦法官所指要跟隨對話上問下理,大律師先講多分減分為話題開端,亦未見有向被告講清楚。

彭寶琴法官指2022年會議紀錄中可見被告提及不作供。

申請方指原審大律師誓章冇講計完分係多或者少,亦冇講如被告作供說出來會冇人信。

彭偉昌法官問點解被告當時不知自己證供牽強莫名的情況。

申請方質疑大律師當時是否深思熟慮。

彭寶琴法官問到底是被告認為證供有力,但被誤導才不作供,還是他亦知道證供牽強。申請方表示未能回答因為誓章中冇提及。

潘敏琦法官指大律師講加分減分後指被告不算多分,質疑唔一定計要幾多分才行。

申請方回覆分數係控方有幾多分,並指法庭現在不是要判斷被告的證據是否夠強。續質疑大律師為何不和被告商討,或模擬討論,亦冇令被告知作供會更差。

🔹答辯方陳詞

答辯方指原審大律師誓章中,表示有考慮被告是在現場被拘捕及黑色衣着,被告亦有表明無論如何不作供。

大律師進一步作建議並舉案例,指本案被告裝備不多,🌟亦被警打傷頭後暈左,嘔吐,另加上被告表示本身口齒不令,無信心等。被告決定不作供。

答辯方指律師有解釋為何被告不算多分。官指這些情況下,大律師是以其他位作走盞(如裝備不多,及被打暈等情況),代替作供的選項。

答辯方再列出三宗終審及上訴法院案例,表示需評估被告的版本是否可信,如作供不是被告最大利益,不叫被告作供不算嚴重不稱職。

🔸申請人回覆

申請方指如被告有這些「裝備」,不作供必然入罪,因控方證據為壓倒性,原審大律師冇提及這情況。

就原審大律師曾提及被告裝備不多,彭偉昌法官指被告有只有2口罩和雨傘,着白色鞋和短褲。播放

彭偉昌法官另質疑無太陽拎把雨傘做乜。又問:佢知自己好牽強架可?要人講先知? 申請人回覆如此需要被告講/作供才知。

彭寶琴法官指大律師有同被告講不利的證據。

彭偉昌法官舉例指去長洲搭船等的例子,質疑「嗰啲可以想像出來的解釋,係咪被告唔講就唔知?」

申請方質疑為什麼大律師不建議被告認罪。彭寶琴法官表示大律師有就此探討。

申請方表示大律師作出法律原則陳述,和告知被告本案冇得打建議認罪,兩者有分別。

彭偉昌法官指申請方講咗第二個議題。

❌上訴庭法官拒絕批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詳細書面判詞會在6個月內頒佈。

彭官完庭時再指:完全唔應該提出,完全無上訴機會…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在場直播員按:冇太陽嘅時候又唔可以帶遮,有太陽嘅時候又唔可以帶遮,其實有罪果個應該係發明遮嘅人🙃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9 / 75+25]
Part 2/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0個月;D7 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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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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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段片,指稱在D2的電話(SN181) 揾到,在廁所的地面上有一個鐵碗,有人用火槍燃點鐵碗內的粉末,片中有女聲講:「5:2:1:1」,控方指稱為D2 的男聲問:「5:3:1:1」,女聲回應:「唔係,係2嚟嘅」。
證人指片中被點燃的灰色粉末屬閃粉(flash powder),通常用KNO3 加燃料,KNO3 會超過一半,燃料有鋁粉,加入鎂粉可以提高溫度,再加入binding agent 會燒得好啲,提高熱力,通常係用硫磺;在503室揾到SN1756,一個玻璃樽裝有粉末,化驗結果係6%硫磺、42%鋁粉加鎂粉、40% KNO3,係flash powder 製成品,認為片中講到的比例係KNO3:鋁粉:鎂粉:硫磺,2:1 或3:1 係鋁:鎂。
控方指承認事實有D1 & D7 去買兩包硫磺,每包一斤。證人再講在製造低性能炸藥,硫磺充當重要角色,除咗做binding agent 之外,硫磺可製成「黑火藥」,用硝酸鉀、硫磺和碳混合,撈勻之後在顯微鏡之下,見到硫磺填滿炭嘅空隙,令爆炸效果更加理想,提升熱力及爆炸威力。
[12:17~12:50] 休庭

🎥第二十段片,指在D2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的地面上有一個鐵碗,有燃燒物品。
證人表示同之前嘅試爆片段類似。

🎥第二十一段片,指在D2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的地面上有一個鐵碗,有燃燒物品,大煙。
證人表示份量比較多,火焰猛烈。

🎥第二十二段片,指在D2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的地面上有一個器皿,燃燒咗比較耐,紅色火焰,有煙。
證人表示係用火槍燃點煙花,成效一樣,有一段煙花藏在粉末之內,燃燒煙花時間穩定,唔似係自制。如果煙花棒插在SN1756 的玻璃樽內,就唔係煙花,變成咗土製炸彈嘅組件,是個initiator,煙花可以用嚟計時組件,有幾長就燒幾耐,無論用煙花棒或者提取煙花裏面嘅爆炸品,都係國際恐怖襲擊嘅慣常手法。

🎥第二十三段片,指在D2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的地面上有一個器皿,有人用火槍燃點,燒咗一段時間才發生爆燃出煙。
證人解釋用咗煙花棒做延遲,燒咗約30秒先點著到爆燃,最後剩低燒緊嘅一定係鋁,鎂粉和鋁粉有不同角色,鎂在爆炸時會產生強光,可以做鎂光彈,有軍事應用,鋁只有做鋁熱彈,鋁着火時係一堆糊狀物體,黐在地下或物件上繼續燒。

🎥第二十四段片,指在D2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內馬桶之上有一塊金屬蓋,有人用火槍燃點,但熄咗。
證人解釋係燒着咗安全引線,但比較短,燒唔着低性能炸藥。

🎥第二十五段片,指在D2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內馬桶上有一塊金屬蓋,有人用火槍燃點,燒咗一段時間才產生紅色火焰。
證人指都係燒緊煙花棒,因為氧化劑和燃料比例不同,要燒一陣才急速燃燒,認為係燃料多咗,需要時間耐咗;估計係用緊唔同比例嘅化學品,反覆做測試,在自製炸彈嘅工場,一定會有(呢啲情況),想自製炸藥,會有配方和材料比例,實務係要不斷經過反覆測試,因為唔知道原材料嘅質素,所以每一批到手嘅化學品,要反覆測試,微調比例,以達致爆炸嘅最佳效果。

🎥第二十六段片,指在D2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內馬桶上有一塊金屬蓋,有人用火槍燃點安全引線,快速燃燒。
證人解釋今次快速燃燒,係因為安全引線比較粗,威力比較大,發現係一條沾滿低性能炸藥的繩,幾條繩扭埋一條,之前嘅引線爆唔到,呢條炸藥量夠,成功點着,但燒嘅時候時快時慢,估計係自製嘅,成品係燒得平均啲。

第二十七段片同第十七段片一樣。

🎥第二十八段片,指在D2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內馬桶上有一個器皿,似乎有人燃點物品,但他遮住鏡頭,拍攝唔到,控方指稱D1 講:「引線唔撚得,點唔著」。
陳官🗣️點解片中人要戴帽,證人有咩觀察?
證人解釋製造炸彈係危險嘅工序,基本要着保護衣物。

🎥第二十九段片,指在D2 的電話揾到,拍攝一個較大的室內空間,有人戴着防毒面具點火,之後行開,約半分鐘後,發生猛烈燃燒,有強光和有煙。
證人表示今次燃點嘅物品係放在一塊長嘅鐵板之上,份量多咗,火焰非常之高,如果在503室測試,整個單位會被燃燒。因此由家居改到工場做測試。
此時主控提到503室搵到頭盔和防毒面具,1008室有護甲、手套、眼罩、防毒面具和頭盔。證人就話試爆要戴保護裝備。

主問未完

[13:46]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1/3)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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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人多次提到:武裝組織、恐怖分子、恐怖襲擊...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9 / 75+25]
Part 1/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0個月;D7 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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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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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開庭
▪️專家證人
📍繼續傳召 高級炸彈處理主任 處理高級警司 李展超 作供

🔹控方主問
昨日控方展示一張包裹相片,放大後見到透明膠紙膠包幾枚鐵釘,主控同時展示一段對話謄本,指稱係D2 與男子周xx的對話,內容提到加鐵釘和螺絲母等,稱在40米內等於中子彈。

證人稱在自製炸彈加螺絲母、鐵釘、螺絲,係慣常製作方法,不同國家嘅武裝組織、恐怖分子,都會咁做,加強破壞力,鐵釘會以極快速度飛出,全方位無差別攻擊周圍嘅人,「40米內中到等於中子彈」呢個說法係成立嘅,除咗鐵釘嘅破壞力之外,亦有爆炸所產生嘅衝擊波和高熱效應,造成傷害,視乎土製炸彈嘅炸藥,有可能炸到斷肢,甚至乎係身體嘅部分完全被炸毀。

同意馬偉德在2021/12/9 做的補充執告,發現嘅物品可以製作成自製爆炸裝置,造成多人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現場有製造爆炸裝置的必須組件:initiator, main charge, firing switch & battery ,在場有SIM 卡電路板,係command device,可以在特定時間啟動,有電池足夠提供畀電子火柴,有57kg 炸藥,可以做成無線電控制爆炸裝置。

📎第二份和第四份證人供辭
在2024/11/13 撰寫的第四份供辭,係代替在2024/7/25日的第二份,兩份供辭的目的係由證人證明在警方揾到的76段影片中,有61段係測試炸藥。控方開始播放影片:

🎥第一段片,控方指在D1 的電話SN46 揾到,影片見到在廁所內,馬桶之上有一塊金屬盒蓋,有人用火槍燃點金屬蓋上的粉末,即時着火冒煙。指稱影片在2020/3/5 日,由William Wallace 在 TG 中發出。
證人估計金屬蓋上約有2g 灰色粉末,點火後產生爆燃效果 (deflagration),係有別於燃燒 (combustion),爆然會產生強烈火焰,有白色強光,温度達1300度(注:應為中心溫度和維持短時間),無嘢可以救得熄,直至燒晒為止。灰色粉末呈金屬灰色,估計係鋁粉加入炸藥之中,就會有咁嘅顏色,如果單係鋁粉做唔到呢個效果,要加氧化劑,鋁粉係非常適合,並廣泛使用作為自製炸藥,片段之中有火花,係金屬粉着咗火飛出嚟,除咗爆炸品之外,正常燃燒係做唔到呢個效應。

🎥第二段片,指在D1 的電話揾到,見到在廁所內,馬桶之上有一塊金屬盒蓋,拍一聲閃咗一吓。指在2020/3/5 日,由William Wallace 在TG 中發出,在D2 的電話SN180 和D6 的電話SN756 揾到同一片段。
證人稱見到電子火柴連着電線,金屬盤上有1~2g 灰色粉末,比上一條片嘅粉末淺色啲,想用電子火柴點着灰色粉末,但唔成功,拍一聲係電子火柴,白色光係火柴頭沾咗炸藥粉,唔着嘅原因有好多,可能火柴放得太高爆唔到,亦有可能火柴燒咗一吓點唔着,所以要加booster,延長燒得耐啲。

🎥第三段片,指在D1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內馬桶之上有一塊金屬盒蓋,燒咗一陣但無爆燃。
證人表示係用安全引線,安全引線係有稀釋咗嘅炸藥喺入邊應用只係燃點爆炸品,引線有被點着,但燒唔到粉末,影片見到燃點嘅人踎低去燃點,之後急速後退,知道係測試緊爆炸品。

🎥第四段片,指在D1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內馬桶之上有一塊金屬盒蓋,有人用火槍燃點金屬蓋上的粉末,即時着火冒煙。指在2020/3/5 日,由William Wallace 在TG 中發出。
證人表示經過用電子火柴失敗,廁所板上留有長條型殘餘物,可能係燒過嘅引線,影片應該係上一條片緊接時間,男子用火槍燒,輸出熱力係耐啲,同第一條片一樣產生爆然效應,畫面白晒,真實應該係好刺眼,粉末係一下全部燒晒,唔係由一邊燒到另一邊,最尾有一點點嘅火花,係金屬粉末燒着咗,係典型嘅殘餘物,留有高溫。

🎥第五段片,指在D1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的地面上有一個鐵碗,有人用火槍燃點鐵碗內的粉末,即時着火冒出大量白煙。
證人表示之前唔成功,係因為引線和爆炸品接觸唔夠,今次換咗方法,改咗用碗,令粉末集中在中間,形成一個小堆,份量都只係有數克,點着安全引線,數秒之後燒到落爆炸品,着火冒出大量高溫嘅白煙。
主控呈上證物SN328,承認事實寫係兩個金屬碗,A碗有硫磺和氧化鋁嘅殘渣,B碗有KNO3殘渣。證人指A碗係低性能炸藥殘渣,B碗係自製炸藥製成品;片段中見到煙多咗,估計係氧化劑多咗和整體份量都多咗;證物漏斗內有KNO3和氧化鋁殘餘物,都係低性能炸藥,漏斗係通常見到嘅器具,用嚟裝粉末注入容器內。
[10:33~11:01] 休庭
主控稱在503室揾到一個鐵蓋SN279,有硫磺、鋁粉和氧化鋁的殘餘物,證人表示溝埋就係低性能炸藥。
主控呈上SN328兩個金屬碗(庭上見到係兩隻疊住),證人表示證物與相片吻合,係不鏽鋼碗,可以承受1500~1600度高温,燒到變形,幾乎燒穿,用力拉都分唔開,應該係黐埋咗(咁點解有A/B碗?)。證人相信曾經有高溫爆燃。
再呈上SN279一個鐵蓋,證人表示類似影片中嘅鐵蓋,金屬物質已經變咗色,有五個細窿,好難燒穿,一定係爆炸品溫度非常之高。

🎥第六段片,指在D1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內馬桶之上有一個黑色細盒,有電線連接著一個AA電池盒,內有4枚AA電池,再連兩條電線,影片見到電線末端曾經發光。
證人表示黑色盒有機會係遙控接收裝置,發光點應該係發熱線,如果用於爆炸品內稱之為hot wire,接觸TATP 會爆炸。

🎥第七段片,指在D1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的地面上有一個鐵碗,有人用火槍燃點鐵碗內的粉末,即時着火冒出白煙。指在烘焙同好會0.3 中發出,在D2 的電話SN180,D4 的電話SN434 和D6 的電話SN756 揾到同一片段。
證人表示同之前嘅試爆片段類似,份量都係幾克,燒得慢咗,無咁多煙,因為少咗氧化劑。

🎥第八段片,同樣在D1, D2, D4 & D6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的地面上有一個鐵碗,有人用火槍燃點鐵碗內的粉末,即時着大火和冒出大量白煙。
證人表示同之前嘅試爆片段類似,大量白煙係因為氧化劑多過燃料,平均嘅會少啲煙,燃料多過氧化劑就會出灰黑色煙。

第九段片同第三段片一樣。
第十段片同第一段片一樣。
第十一段片同第二段片一樣。

🎥第十二段片,同樣在D1, D2 & D6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內馬桶之上有一塊金屬蓋,有人用火槍燃點金屬蓋上的粉末,着火燃燒冒出白煙,持續燃燒一段時間。
證人表示燃燒嘅時間長咗,係因為份量多咗,都係低性能炸藥發出白色光溫度非常之高,最後有一堆紅色火,相信係鋁,黐住鐵蓋燃燒;就好似鋁熱彈,軍事上將燒咗燒着咗嘅鋁,打向敵人嘅建築物或者裝甲車,可以燒穿車頂。

🎥第十三段片,同樣在D1, D2 & D6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內馬桶之上有一塊金屬蓋,有人用火槍燃點金屬蓋上的粉末,高速燃燒,發出白光冒出白煙,有金屬殘留物飛出,證人表示同之前嘅試爆片段類似。

🎥第十四段片,同樣在D1, D2 & D6 的電話揾到,都係燃點在金屬蓋上的粉末,效果同第十三段片一樣。

第十五段片同第一段片一樣。

🎥第十六段片,指在D1, D2 & D6 的電話揾到,影片見到在室內有人面對一個煎pan,pan 中物品慢慢地燃燒。
證人表示都係低性能炸藥,同之前嘅唔同,無咁多氧化劑,火嘅顏色顯示溫度較低,無咁刺眼,有爆然*燃?*效果,但速度比較慢,火焰顏色唔平均,表示撈得唔夠勻;片中人知道爆炸品無彈射效果,代表含金屬粉份量低,pan 旁邊有黑色物品,估計係氧化劑加糖,燒完有焦糖味,所以個人無退後,白色煙有燒焦嘅金屬味。主控引述承認事實503室找到一個煎pan內有殘餘硝酸鉀及糖份。

🎥第十七段片,指在D1 的電話揾到,在廁所內馬桶之上有一塊金屬蓋,有人用火槍燃點金屬蓋上的粉末,慢慢燃燒,有少量煙霧。
證人表示唔係一吓燒晒,係慢慢擴散,有少量白煙,配方適合用嚟做引線。

第十八段片同第一段片一樣。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判刑

陳(25) 🛑已還押6日

控罪:暴動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同天樂里交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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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 開庭

法官先向辯方代表指出不同意求情陳詞指被告之裝備均為保護性質罪責不重,張官引用上訴庭判詞對管有口罩、手套、雷射筆、噴漆及打火機等均可視為工具,而被告管有物品數量如手套口罩不止一件,加上被捕時身穿黑色衣物並戴上手套,因認罪沒有作供解釋物品用途,法庭可推論意圖直接參與暴動非單純在場壯大聲勢。律師回應被告物品只有口罩及手套,即場再索取指示下被告沒有作進一步解釋身上物品。

📌判刑:45個月監禁

蕳短理由:
以梁天埼上訴庭頒下多項因素考慮,法官收看控方片段後認為示威者攜帶自製武器及雷射筆等明顯是有備而來,現場示威人數眾多,佔據主要道路及作出破壞,行為挑戰警方權威。法庭以5年為量刑起點,只有認罪可作扣減25 %。

[10:36] 完庭


【03月2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0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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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蘇(21)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9月9日被判監3年6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0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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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陳(25)🛑已還押6日 🔥#判刑 (#0831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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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因字數限制,刪除部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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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
📍繼續傳召 前督察 盧永楷 作供

🔸辯方(D4)盤問
📎image processing program
證人的專家報告中的附件一和三記載咗Lilygo & Raspberry Pi 的推動程式,律師問證人當中有無image processing 的程式。
證人回覆:附件三是Lilygo 的程式,Lilygo 有溝通port,可以輸出數據畀顯示屏用,但睇唔到有處理image processing 嘅輸出,程式係單一功能,上網check TG bot 有無訊息,如果有嘅就比較吓訊息裏面有無“1036",如果有就會回覆TG Bot “boom",將port 5 升高電壓,再降低電壓,不停做呢個程序,功能只係做遙控開關。
附件一係Raspberry Pi 程式,有用到程式的library, Pi game,係比較大嘅library,可以控制聲音播放,程式有用到佢嚟播放MP3檔案,Pi game 有image processing 功能,但睇唔到這程式 (police_force_retirement_program) 有用到Pi game image processing 功能,只係睇到程式有四個工作:
一、播放noise.mp3;
二、如果收到“RIP",就在TG 回覆“敬陳彥霖,周梓樂...",停止播放音樂,輸出電壓;
三、如果收到“fuckthepopo",就播放fuckthepopo.mp3,;
四、如果收到“email",就播放email.mp3。
附件一有image processing library 放喺度,但無用到。
證人就律師提問,重温八份報告,之後表示報告中講到嘅程式,搵唔到有 image processing。

📎無人機
律師問設計圖中,有無安裝鏡頭嘅設定?
證人稱呢類自行設計嘅無人機,鏡頭或者其他感應原件,唔會係一體化咁擺入無人機主體,例如DJI,鏡頭和感應器係一舊咁整好晒在裏面,呢架係無人機雛形,如果佢要加鏡頭或者感應器,可以隨著開發時附加上去,設計圖中有開窿,有可能係之後加,現在答唔到。
律師追問文件中有無加?有可能之後加,亦有可能唔加啦!
陳官🗣️呢啲係咩邏輯?證人已經答咗啦。

🔸辯方(D1)申請補問
📎IP cam
如果Lilygo 連接IP cam,再外加SD 卡,係唔係可以改善IP cam 嘅儲存嘅問題?
原理上Lilygo 係控制板,如果有足夠技術就可以做到,但功能好差,當Lilygo 出現時,有好多其他IP cam 產品出現,點解要咁辛苦用Lilygo?當時有IP cam 可以直接連到控制器,好有效率,開發時間短,Lilygo 無外接socket,產品唔係為呢個目的,做IP cam 可以買其他產品。如果外接SD卡,Lilygo 嘅儲存速度非常受到限制,係比較慢,認真應用唔係一個好選擇。

🔹控方重開主問
事源證人做檢驗的證物編號,與警方的證物號碼不同,D4 有爭議,所以控方要證人在庭指出警方的相片和證物編號,是對應專家報告中的同一件證物。【用咗相當長時間,重複講一次所有電子產品,成功洗腦】

📍傳召 處理高級警司 李展超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係高級炸彈處理主任,做咗四份證人供辭,之前有睇過前高級炸彈處理主任馬偉德在2021/3/23 和2021/12/9 日撰寫的兩份報告,確認內容,在證人供辭補充個人意見。

📎講解第一份證人供辭
證人在2024年7月25日撰寫,支持馬偉德的報告,內容大意:
在大角咀宏創方搵到高性能炸藥:三過氧化三丙酮(Triacetone triperoxide, TATP),和硝酸銨 (Ammonium nitrate, AN)。TATP 係威力強嘅一級炸藥,可以做雷管 (detonator) 或主裝藥 (main charge);硝酸銨係二級高性能炸藥,只可以做主裝藥;有鋁粉,將硝酸銨和鋁粉簡單攪拌已經可以製造炸藥。

材料可以製作成簡易爆炸裝置(Improvised Explosive Device, IED),有電路板和電話卡,燃點電子火柴,引爆TATP 或者硝酸銨。

在503室揾到31g TATP,在1008室揾到57.7kg 硝酸銨,57kg 嘅硝酸銨爆炸,後果可以做成50米內嘅人,必定造成死亡或者嚴重受傷。

自製爆炸品 (Home Made Explosive, HME) 意思係不在工廠做,原材料係一般人有機會買到,在家居製作;rocket candy 係硝酸鉀加糖,硝酸鉀(KNO3)比較難買,家居舖頭買唔到,係工業用氧化劑,要在工業用品舖頭買,係chemical precursor ,香港法例屬於危險品,KNO3 係強氧化劑,遇到火會高速燃燒,因為含氧量高。

HME 有唔同嘅製作方法,有簡單混合,例如硝酸銨加鋁粉,混合之後點火會燃燒;另一種係rocket candy,硝酸鉀加糖嘅比例有好多,通常係氧化劑比燃料多,硝酸鉀係氧化劑,糖係燃料,公開嘅資料比例係65比35,根據經驗唔跟比例都可以,只要含有呢兩種物質,氧化劑係多過燃料,都會產生爆炸,兩種物質都可以叫precursor。

證物之中鎂粉和鋁粉都係燃料,有鎂粉和鋁粉就可以唔使用糖。硝酸銨本身已經係爆炸品,加鋁粉可以提高爆炸威力,達致高性能爆炸。57.7kg 硝酸銨可以加20%燃料,製成總重量約70kg 高性能炸藥。

硝酸銨係危險品,但有豁免,家居使用量係25 kg,工業用豁免係50 kg,進出口有嚴格管制,可以用打火機點着,產生強烈火焰,溫度達到1000度,因為有高氧量,極之難以撲滅,要有嚴格監管,免讓成大火,如果貨倉存有數百公斤,着火可以引致大爆炸。57kg 數量已經干犯危險品條例。

高性能炸藥唔使密閉空間,但要用雷管 (detonator),或稱信管,軍用級嘅高性能炸藥係穩定嘅,炸藥用火燒只會着火,唔會爆炸,所以會攞上戰場使用,就算子彈打中都唔會爆,唯一爆炸嘅方法就係要用雷管。高性能炸藥大部份都似泥膠狀,雷管要有直接接觸,即係插入炸藥內,雷管入面嘅炸藥係唔穩定嘅,令雷管爆炸相對容易,用熱力或者通電裝置都可以引爆,例如火柴、火機、加熱引線,點着雷管嚟引爆高性能炸藥。

1008室有0.56kg 鋁粉,85kg 鎂粉,硝酸銨可以溝鋁粉,混合物叫ANAL,在已知嘅恐怖活動之中係常用嘅自製爆炸品,鎂粉都可以溝硝酸銨,但爆炸威力細過鋁粉,產生嘅火和光就多過鋁粉。85kg 鎂粉都係干犯危險品安全標準。

503室證物中有31g TATP,用以引爆70 kg ANAL 係足夠有餘。TATP 唔係原材料,係製成品,係經過化學程序做出嚟嘅高性能爆炸品,製作過程非常繁複,要有化學過程、冷凍和吹乾,在冷凍過程要產生結晶體嘅程序,只可以做到少量,所以一向都係搵到比較少,TATP在起爆有一定角色,係難以提煉但威力強大,只要有少量(10~15g) 揸住嚟引爆,手掌即時爆斷。

TATP 可以用電火柴或者煙火燃點,接觸任何熱力都會即時產生爆炸,高性能炸藥係穩定,但不包括TATP,它易稱為「撒但之母」,係國際認同非常危險物質,衝擊力都可以令到爆炸,試過用錘仔打都會爆炸;儲存要好小心,通常用玻璃器皿,冷凍和避免陽光照射。

主控展示Q1 Lilygo 電路板連電池,證人作出評論,稱Lilygo 可以點著電子火柴,將TATP 放入管內,經電子火柴引爆,再引爆主要炸藥。圖片中還有引信,引信入面都係低性能火藥,稀釋咗,混合咗在一條線或者繩內,威力比較低,但都係屬於炸藥一種,引信可以用火點着,有延遲效應。

休庭前主控表示畀承認事實給證人檢視,睇吓宏創方的證物之中,有咩係干犯咗危險品條例。D4 律師提出質疑,被告唔係被控告危險品條例,控方叫證人帶出的條例有咩證據價值?

陳官🗣️這是法例,控方大可以拿出法例就可以,睇唔到有咩反對理由。

證人解釋馬偉德的報告之中,講到遙控炸彈的操作過程,解釋係傳爆系統explosive train,有分頭尾,一步跟一步,有電力來源,有遙控接收裝置,收到訊號之後供電畀下一級驅動器 (initiator) 引爆主裝藥。

馬偉德的報告之中提到主裝藥 (main charge) 和添加劑 (additive),添加劑係用嚟加強敏感度和增加威力,證物之中有一袋250g 氧化鋁粉(D8家中檢取) 係precursor 但唔係常用,原因係有代替品好過佢。

證人嘅經驗,硝酸銨只涉及使用鋁粉,可以提升破壞力燒得好快,但容易吸濕而失效,添加劑嘅比例+/-5%唔會影響有效性,硝酸銨係次要嘅高性能爆炸品,高穩定性,磨擦和打都唔會爆,要用引爆裝置引爆,容易受到潮濕,難以引爆,要加Booster,案中係用TATP。

硝酸銨加上鎂粉可提高破壞力,而503室及1008室找到鋁粉及鎂粉。同意混合式炸藥會引起更大傷亡。宏創方找到31g TATP 相信可用503之4綑煙火導火線及電子火柴點燃,去引爆高性能爆炸品,案中1008室的五十多kg硝酸銨爆炸可造成50米內結構嚴重損毁。

主控展示一張截圖及問爆炸品內有鐵釘會如何?證人同意相片放大見到膠包住物件內有些鐵釘,會增強爆炸殺傷力,釘會隨氣流彈出破壞週圍環境。

主問未完。

[13:47]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0/3)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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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控罪無危險品條例,亦既然係法例,為何浪費陪審員時間?


【03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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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3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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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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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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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0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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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0個月;D7 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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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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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開庭

▪️專家證人
📍繼續傳召 前督察 盧永楷 作供

🔹控方主問
📎舉證繼電器與案有關
證物中有繼電器(relay),證人解釋係用嚟接駁Raspberry Pi 3D+ or Zero,輪出大功率燃點電子火柴;主控列舉不同的資料,試圖將它們全部拉上關係:
- 羣組對話中夠鐘改名買咗十隻「電壓計」,Bee更正應該是講繼電器
- 墓碑草圖中有標示用繼電器
- 五飛在TG 出圖,有幾包用錫紙袋包裝的物品(證人唔知係咩)
- D2 的電話中揾到在淘寶揾繼電器的截圖
- 展示多張不同的電子板的圖片,叫證人確認是否繼電器
- 在手機(跟唔到係邊個)揾到相片,顯示一隻USB 4G adaptor,一塊Raspberry Pi Zero,一塊繼電器模組,證人相信同證物Q9 係同一樣裝置,因為建造方法及原件相似,包括發熱線

📎無人機
展示兩張設計圖,證人認為係無人機的支架;主控再展示指稱係D2(帳戶名Ben)與大陸公司,在2019/11/2 日的WeChat 對話,有一張無人機部件的設計圖,講到如何減輕重量和安裝。

📎電腦中揾到3D printer 的檔案
在D4 的電腦中揾到3D printer 的設定檔案、大量3D 設計圖和執行程式,及有無人機部件的設計圖,與WeChat 對話中的設計圖相似。

📎電腦中揾到Lilygo 的程式檔案
在D4 的電腦中揾到Lilygo 的程式,當中的BotToken 和Alpha Force 與Botfather 對話中的BotToken 一樣,亦同羅湖案證物Q18a 內使用token一樣,BotToken 係獨一無二的。

[10:32~11:00] 休庭

🔸辯方(D1)盤問
律師問Lilygo加上鏡頭,係咪可以用作遙遠監控鏡頭;證人稱唔會咁用,因為控制版嘅記憶體有限,Lilygo 設計嘅目的唔係用嚟做監控相機,如果夾硬做,都係功能好差嘅IP cam,唔適合做,工程設計不會咁做!律師指功能上係咪可以做,陳官🗣️你淡化緊佢證供。
證人唔知到日本城有無得賣18650 電池,知道鴨寮街有得賣或者淘寶買到。

🔸辯方(D4)盤問
證人表示收到Q13 時係一塊Lilygo 連同兩組18650 電池,一組兩粒係連接住,另外一組兩粒係分開,兩組都無連接上Lilygo,唔知道搵到時有無連接,因為見到其它證物,所以有咁推斷畀Lilygo 用,亦有可能唔係;同意Lilygo 好容易在網上買到,無限制;同意Q13 & Q14 的18650電池上無寫有字的貼紙。

📎Lilygo 的電力
Lilygo 的工作電壓一般為4~6V,可以用USB供電,如果用8V,有機會燒機,但無做過實驗不能確定,Q1, Q2 & Q18 有連住18650,電池係串聯,18650電壓約4.1~4.2V,加埋>8V,但8V 唔係全部畀Lilygo用,係畀Darlington 晶體管用,燃點電子火柴;Lilygo 只係攞一粒18650 嘅電。律師質疑點解一粒畀Lilygo,兩粒畀Darlington 晶體管,證人解釋係接線問題,檢查中發現分駁。

同意Q13 的一組電池串聯咗,但無接線,唔知點樣攞電,Q14 的一組放在電池盒中,頭尾有電線(>8V),如果接到Lilygo,有可能會燒,但無做實驗。

📎Lilygo 的應用
Lilygo 有好多port(輸出/入接口),可以控制開關。律師叫證人睇警方在D4 公司拍攝的一張相片,相中有一部汽水機,機上有一個廣告屏幕,指可以用Lilygo 控制;證人表示自己會用Raspberry Pi 嚟控制,同意原理上係可以嘅,但因Lilygo 功能限制,唔會用嚟做影音嘢,Raspberry Pi 係微型電腦,可以儲存好多內容,可以擺放影音檔案,和與外界溝通,可以播歌。

📎單獨證物
在D4 車上揾到嘅Q9 Raspberry Pi Zero,係無SIM 卡,因為會接駁GSM adaptor。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手機揾到嘅相片(一隻USB 4G adaptor,一塊Raspberry Pi Zero,一塊繼電器模組),只係證人相信同Q9 係同一樣裝置,證人不同意指Q18a是Lilygo,本身有Darlington晶片做開關不需要如Q9的Raspberry要繼電器。

Q11 & Q18 的SIM 卡的網絡供應商係CMHK,Q2 的SIM 卡上印one value GB sim,證人無查證是那一間供應商。

Q12 的四塊Raspberry Pi 3D+ 都無SIM & SD 卡,證人唔記得有無試過四張Raspberry Pi 的功能正唔正常,報告無寫。

Q11 有兩個控制程式,其中一個RIP,會停止播放音樂、回覆文字訊息、改變輸出接口電壓推動繼電器,(證人推段)燃點電子火柴。

[12:33~13:02] 休庭

Q21 藍牙喇叭,證人有做過測試可以播歌,但唔知會唔會自動關機,無測試過,熄機其實只係standby mode。證人認為喇叭係未完成組裝,因為印象中裏便有改動,見到有電線、電路板外露,認為係做緊組裝。確認只測試過是可以出聲及連接Q11電路板。

律師指在Q29 (D4 電腦) 揾到的控制Raspberry Pi 和控制Lilygo 的程式見附見3 ,指出控制開關(輸出電壓)的方式是相反,證人解釋兩個裝置在開始運作時,輸出口的基礎設定是不同,律師指程式中無寫,陳官🗣️指解釋咗。

證人指附件3程式唔係最後版本,相信同Q18非常有關係,檔案同Q18(羅湖案電路板)嘅功能絕大部份吻合。分別只在輸出埠port位置。

律師指Q29附件3程式有可能用嚟做image processing,聽人唔同意,見唔到有處理嘅程式。

盤問未完。

[13:47]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9/3) 08:45 續審。


【03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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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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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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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0個月;D7何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10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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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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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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