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發表煽動文字案 終極敗訴|終院指控方毋須證煽暴意圖 確立區域法院有審理煽動罪司法管轄權【庭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審訊後被裁定當中11罪成,判囚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他已服刑完畢。譚不服定罪和刑罰,遭上訴庭駁回上訴後再提終極上訴,終院今(6日)一致駁回其上訴。
就上訴方力陳譚被控《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為普通法控罪,普通法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有煽暴意圖,終院在判詞質疑說法「站不住腳」,又指觀乎立法歷史,本案煽動罪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此外,在《國安條例》下,煽暴只是其中一個可互替亦可單獨成立的意圖,説明「普通法下的煽動罪行正持續被相關法例取代」,上訴方要求終院重新引入煽暴意圖為必要元素是無法成立,重申「本院不能引入造成矛盾的規則,亦不能無視相關的規管法例條文的明顯效力」。
至於上訴方認為,舊煽動罪須交由設陪審團的高等法院處理,終院則裁定,本案煽動罪可移交區院審理,不論是《國安法》實施前後,區院都有審理此罪的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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