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 TANG知法犯法,要投訴佢可以參考以下投訴信!
To: DLoffice@landsd.gov.hk, lychoi@rvd.gov.hk, rickycklau@cedd.gov.hk, tcyu@bd.gov.hk, david_yw_chiu@had.gov.hk, dlosk@landsd.gov.hk, ceo@ceo.gov.hk, com-office@icac.org.hk, csbcomp@csb.gov.hk, cso@cso.gov.hk, enquiry@ombudsman.hk, rc@ops.icac.org.hk, jennyyip@had.gov.hk, enochyuen@had.gov.hk
敬啟者:
本人從近日傳媒報道中得知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及輔警總監楊祖賜涉嫌違法居住及僭建住所,知法犯法。由於事件牽涉香港警務處處長及高級助理處長,屬首長級職位之中的首長,當中涉嫌違法違紀之處極多,事態嚴重,本人特此致函,促請有關部門從速從嚴處理。
相關新聞報道如下:
【抗暴之戰】PK鄧兩豪宅持有時均疑僭建 朱凱迪批「慣犯」(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00512/BYQG52DT24SQ2SNYWDE3E2WFBI/)
輔警總監涉天台僭建及霸官地 稱已委託測量師跟進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768336/)
引資料指鄧炳強自2002年起涉三度僭建 朱凱廸批「僭建慣犯」(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471819/)
首先根據地政總署網頁的執行契約條款(https://www.landsd.gov.hk/tc/lease%20enforcement/lease%20enf.htm)所示,「如發現有違反契約條件的情況,地政總署可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地政總署通常會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時限內糾正違契情況。如業主沒有在限期前作出糾正,地政總署可把警告信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如違契情況嚴重,例如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致使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地政總署可重收有關地段或把相關權益轉歸政府。」
其次,地政總署負責根據《土地 (雜項條文) 條例》採取土地管制行動。該條
例第 6 條訂明:第 6(2A) 條 - (c) 如有構築物並非根據許可證、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正在(或已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而當局合理地信納該構築物並無慣常及真正地使用,則當局可無須發出通知,將該構築物內的任何人驅逐或將其內的任何財產移走;拆掉該構築物,及接管此等財產及接管因拆掉該構築物而得的任何財產;及第 6(4) 條 - (d) 任何人並非根據許可證、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而佔用未批租土地,且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有遵照根據第 6(1) 條發出的通知所飭令者而停止佔用該未批租土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
本人現投訴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及輔警總監楊祖賜涉嫌違法居住及僭建住所,知法犯法,並特此促請地政總署、西貢地政處、元朗地政處、荃灣葵青地政處、西貢民政事務專員、荃灣民政事務專員、元朗民政事務專員、差餉物業估價署、土木工程拓展署、屋宇署及各政府相關部門回覆下列:
1. 根據地政總署2016年8月的文件(https://www.landsd.gov.hk/tc/images/doc/scpp_c.pdf)所示,署方是否會對搭建或佔用此違規構築物的人士檢控或著令遷出?
2. 是否會對相關霸佔官地構築物立即採取行動(包括發出通知、驅逐佔有人、移走及清拆財產、檢控佔有人)?
3. 是否會對相關違規構築物立即採取行動(包括發出通知、把警告信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重收有關地段或把相關權益轉歸政府)?
4. 鄧炳強多次涉嫌僭建及租住、享用僭建物,即使收到屋宇署信件亦享受整整2年才作遷出,卻諉過於人,說是地產代理問題,自己卻不立即報案備案及遷出,是否有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否身為警務處高層知法犯法?
此事事態嚴重,誠如鄧炳強所言,「犯法就係犯法,只要係犯法就要拉。」本人已將副本抄送各大立法會議員作深入跟進,亦在此促請政府相關部門立即從速從嚴依法跟進。
此致
你個大名
To: DLoffice@landsd.gov.hk, lychoi@rvd.gov.hk, rickycklau@cedd.gov.hk, tcyu@bd.gov.hk, david_yw_chiu@had.gov.hk, dlosk@landsd.gov.hk, ceo@ceo.gov.hk, com-office@icac.org.hk, csbcomp@csb.gov.hk, cso@cso.gov.hk, enquiry@ombudsman.hk, rc@ops.icac.org.hk, jennyyip@had.gov.hk, enochyuen@had.gov.hk
敬啟者:
本人從近日傳媒報道中得知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及輔警總監楊祖賜涉嫌違法居住及僭建住所,知法犯法。由於事件牽涉香港警務處處長及高級助理處長,屬首長級職位之中的首長,當中涉嫌違法違紀之處極多,事態嚴重,本人特此致函,促請有關部門從速從嚴處理。
相關新聞報道如下:
【抗暴之戰】PK鄧兩豪宅持有時均疑僭建 朱凱迪批「慣犯」(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00512/BYQG52DT24SQ2SNYWDE3E2WFBI/)
輔警總監涉天台僭建及霸官地 稱已委託測量師跟進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768336/)
引資料指鄧炳強自2002年起涉三度僭建 朱凱廸批「僭建慣犯」(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471819/)
首先根據地政總署網頁的執行契約條款(https://www.landsd.gov.hk/tc/lease%20enforcement/lease%20enf.htm)所示,「如發現有違反契約條件的情況,地政總署可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地政總署通常會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時限內糾正違契情況。如業主沒有在限期前作出糾正,地政總署可把警告信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如違契情況嚴重,例如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致使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地政總署可重收有關地段或把相關權益轉歸政府。」
其次,地政總署負責根據《土地 (雜項條文) 條例》採取土地管制行動。該條
例第 6 條訂明:第 6(2A) 條 - (c) 如有構築物並非根據許可證、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正在(或已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而當局合理地信納該構築物並無慣常及真正地使用,則當局可無須發出通知,將該構築物內的任何人驅逐或將其內的任何財產移走;拆掉該構築物,及接管此等財產及接管因拆掉該構築物而得的任何財產;及第 6(4) 條 - (d) 任何人並非根據許可證、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而佔用未批租土地,且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有遵照根據第 6(1) 條發出的通知所飭令者而停止佔用該未批租土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
本人現投訴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及輔警總監楊祖賜涉嫌違法居住及僭建住所,知法犯法,並特此促請地政總署、西貢地政處、元朗地政處、荃灣葵青地政處、西貢民政事務專員、荃灣民政事務專員、元朗民政事務專員、差餉物業估價署、土木工程拓展署、屋宇署及各政府相關部門回覆下列:
1. 根據地政總署2016年8月的文件(https://www.landsd.gov.hk/tc/images/doc/scpp_c.pdf)所示,署方是否會對搭建或佔用此違規構築物的人士檢控或著令遷出?
2. 是否會對相關霸佔官地構築物立即採取行動(包括發出通知、驅逐佔有人、移走及清拆財產、檢控佔有人)?
3. 是否會對相關違規構築物立即採取行動(包括發出通知、把警告信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重收有關地段或把相關權益轉歸政府)?
4. 鄧炳強多次涉嫌僭建及租住、享用僭建物,即使收到屋宇署信件亦享受整整2年才作遷出,卻諉過於人,說是地產代理問題,自己卻不立即報案備案及遷出,是否有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否身為警務處高層知法犯法?
此事事態嚴重,誠如鄧炳強所言,「犯法就係犯法,只要係犯法就要拉。」本人已將副本抄送各大立法會議員作深入跟進,亦在此促請政府相關部門立即從速從嚴依法跟進。
此致
你個大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