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
Wk15-18 _ 5/26-6/16/2019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2 政府的三个权力分支
1.2.3 第三条 司法权分支
第三条赋予了我们联邦政府的最后一个分支——法院。实际上,它仅仅创立了最高法院,是否要有低级别的联邦法院,这个完全取决于国会。
最高法院做什么?它的职责是断案,但不是任何案件。宪法规定了最高法院可以听取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基本上是不能由州法院判决的。就像国会只能制定州议会不能制定的法律,最高法院的存在也是因为联邦法律的司法解释必须是全国统一的,我们不能接受同一部法律,德州一个司法解释,而加州是另一个司法解释。另外,最高法院也听取一些你无法相信州法院会持中立态度的案件,例如一个州诉另一个州。所以宪法并没有要求(最高法院)解决社会中存在的所有分歧,也没要求(最高法院)代表社会的良心。
如果法院就是这么做了,那是因为最高法院认为这一点包含在了宪法里面,主要在修正案里面。从宪法第三条的内容来看,最高法院要做的基本上是确保联邦法律的含义在全国的不同州不同地方都是一致的。最高法院要解决不同的低级别的法院之间的分歧,或者确定不同州法院之间关于联邦法律和美国宪法的含义。
不过当然,最高法院必须是等待案件提交到法院里来。最高法院不能够自行越过断案的权力去做它认为合适的事情。法院是被动的,不是主动的。在这一点上,它的权力比国会或总统弱,后二者可以主动地做一些事。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法院又比后二者强。它有权宣布一部法律为无效。它可以对国会说,你们以为这个是好主意,你们以为这符合宪法,可我们不同意,你们的法律不再生效了。它也有权命令总统不要做某些事:“哈里·杜鲁门,你认为你有权没收钢铁厂,对吧?但我们不同意,把钢铁厂还给他们。”
法院是解释宪法含义的最高权威,所以,它有权告诉政府的其他分支应该怎么做。但是,其他权力分支会不会听法院的?这才是对法院权威的真正的考验:当法院表态时,人们会服从吗?如果不服从,法院也没有什么可以做的。像国会,它控制政府开销,如果它不支持某些政府计划,它们可以把钱抽走。总统有FBI和军队,他可以用武力强推自己的意愿。但是法院什么都没有,只有命令,实际上就是一堆纸。故而只有当人们相信这些纸有权威的时候,它们才会有权威。
在法院的早期阶段,法院并不像今天这样受到尊敬。法庭审案,都不是在什么金碧辉煌的大厦里面,不像今天这样,今天的最高法院是1930年代才有的,当时的最高法院的法庭在国会山大厦的地下层。早期还有一个法官因为南加州最高法院的更优越的地位而辞职不干了。而且早期的法院裁决也并非总是得到遵守。
曾经就发生过一个案例,是发生在切诺基宗族与佐治亚州的司法争端案。佐治亚州,简单地说就是,试图强行从切诺基人手上夺走他们的土地。最高法院说,“不,你们不能这样做,这些土地是印第安人的。”但是佐治亚州根本无视法院裁决,总统也忽视它的存在。切诺基人被赶出自己的家园,沿着血泪之路被驱赶,很多人死去,巨艰难的生存条件,极为不公。但是法院没有任何强制力来阻止这件事情的发生。
我们听一下薄利耶大法官是怎么说的,“最高法院裁决土地属于印第安人,协议明确说,土地归属印第安人,现判令乔治亚人从这片土地上撤离。”
而关于这个案件,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却给出了类似如下的一个评价,虽然不是原文,但历史学家认为他说话的大意就是如此,他说,“约翰·马绍尔(州长)已经作出了决定,那就让他去执行吧。”
1953年,法院又作出了一个裁决,也是州所不喜欢的。在布朗告教育局案件中,法院裁定州必须取消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南方州以大规模的抵抗来回应法院的判决。国会中的101名来自南方州的成员签署了一份宣言,谴责法院的裁决。南方州的州长们誓言抵制裁决。阿肯色州州长欧威尔·佛巴斯动员国民宪兵包围了小岩石学校以阻止并校。州部队挡住了黑人进入学校的大门。历史教授说,“(当时)群情激愤,纷纷支持隔离政策。”、“州长尽其所能掀起了反对的声浪”,他说,”我们现在面临着一个非常不一样的问题,这就是强令小岩石公立学校并校的裁决遭到了当地绝大多数人的强烈愤慨。“
阿肯色州的联邦地方法庭命令国民宪兵撤退,他们照办了。但是替换他们的警察无法控制人群。如果这时没有一些介入,那么最高法院的并校裁决又将成为废纸。所以,艾森豪威尔总统派遣了空军第101部队进入。阿肯色州的人不一定服从法院的裁决,但是他们一定服从呼啸的雄鹰。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查尔斯·欧格勒特利说,“(总统说,这)不是对一场地震作出紧急响应,不是对什么天灾进行相应,(然而)我现在要派遣战士们去那里,全副武装,在有必要的时候可射击和杀死阻挡者,以保护这些孩子去上学的宪法权利。“总统发表电视演讲说,”在我们这个国家,最高权威是法律,不是人。我们关于裁决的个人意见不能影响执法。我们的责任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宪法的权威是非常清晰的。”
如果强制力(译注:此处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成为必须,那么这就是它的来源——联邦政府的其他权力分支,即,国会和总统。这就是切诺基案和小岩石案之间的差别。总统(译注:安德鲁·约翰逊)在乔治亚州的案件上没有支持法院,但是(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小岩石案上支持了法院。
那么,国会和总统是不是必须服从法院呢?
最高法院就这个库珀V安然的案件中的小岩石学校发表了事后的司法意见,说,法院对于宪法具有最终的解释权,所有的其他人都必须遵守我们设立的边界。如果从我们前面所说的不同的州来说,这个当然是可以理解的。要不然,我们将会有五十个对宪法进行各自不同的司法解释。但对于联邦政府的其他权力分支来说,(司法部门的地位)又应该如何呢?前面我们讲到了法院的两个好的裁决,但是法院确实也做过坏的裁决。
说到底,人们之所以服从法院并不是因为我们认为它总是作出好的裁决,也更不是因为我们认为法院所做的裁决总是比其他权力分支更加正义,而是因为,无论其裁决好或坏,正义或非正义,我们相信那些裁决是独立作出的。我们认为这些裁决是基于法官对法律的最好的理解,而不是基于政治欲望或来自其他管道的压力。宪法在确保法官的独立性方面已经走得很远了。它说,他们(译注:指大法官)的职位为终身职位,除非被弹劾;他们的工资不得降低。这种司法独立是我们分权制度的重要特征。它(译注:指司法独立)在这一点上也许是最为重要的特征,因为有党派政治的负面影响。
一个政党可以夺得总统职位和国会控制权,这是比较容易快速做到的。如果政党一旦做到,你就不会看到有很大程度上的彼此抗衡和制约。但因为法官是终身职位,一个政党不得不需要掌握总统权力足够久才足以任命足够的可以控制法院的新法官。所以,这就是宪法之下的法院的情况。它给了我们对联邦法律的最终的唯一有效版本的司法解释,而它也成为分权制度中的第三极权力中心。它比其他两个权力分支都更能有效地抵制政党政治体系的负面影响,人它还能保护你的权利。
Wk15-18 _ 5/26-6/16/2019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2 政府的三个权力分支
1.2.3 第三条 司法权分支
第三条赋予了我们联邦政府的最后一个分支——法院。实际上,它仅仅创立了最高法院,是否要有低级别的联邦法院,这个完全取决于国会。
最高法院做什么?它的职责是断案,但不是任何案件。宪法规定了最高法院可以听取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基本上是不能由州法院判决的。就像国会只能制定州议会不能制定的法律,最高法院的存在也是因为联邦法律的司法解释必须是全国统一的,我们不能接受同一部法律,德州一个司法解释,而加州是另一个司法解释。另外,最高法院也听取一些你无法相信州法院会持中立态度的案件,例如一个州诉另一个州。所以宪法并没有要求(最高法院)解决社会中存在的所有分歧,也没要求(最高法院)代表社会的良心。
如果法院就是这么做了,那是因为最高法院认为这一点包含在了宪法里面,主要在修正案里面。从宪法第三条的内容来看,最高法院要做的基本上是确保联邦法律的含义在全国的不同州不同地方都是一致的。最高法院要解决不同的低级别的法院之间的分歧,或者确定不同州法院之间关于联邦法律和美国宪法的含义。
不过当然,最高法院必须是等待案件提交到法院里来。最高法院不能够自行越过断案的权力去做它认为合适的事情。法院是被动的,不是主动的。在这一点上,它的权力比国会或总统弱,后二者可以主动地做一些事。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法院又比后二者强。它有权宣布一部法律为无效。它可以对国会说,你们以为这个是好主意,你们以为这符合宪法,可我们不同意,你们的法律不再生效了。它也有权命令总统不要做某些事:“哈里·杜鲁门,你认为你有权没收钢铁厂,对吧?但我们不同意,把钢铁厂还给他们。”
法院是解释宪法含义的最高权威,所以,它有权告诉政府的其他分支应该怎么做。但是,其他权力分支会不会听法院的?这才是对法院权威的真正的考验:当法院表态时,人们会服从吗?如果不服从,法院也没有什么可以做的。像国会,它控制政府开销,如果它不支持某些政府计划,它们可以把钱抽走。总统有FBI和军队,他可以用武力强推自己的意愿。但是法院什么都没有,只有命令,实际上就是一堆纸。故而只有当人们相信这些纸有权威的时候,它们才会有权威。
在法院的早期阶段,法院并不像今天这样受到尊敬。法庭审案,都不是在什么金碧辉煌的大厦里面,不像今天这样,今天的最高法院是1930年代才有的,当时的最高法院的法庭在国会山大厦的地下层。早期还有一个法官因为南加州最高法院的更优越的地位而辞职不干了。而且早期的法院裁决也并非总是得到遵守。
曾经就发生过一个案例,是发生在切诺基宗族与佐治亚州的司法争端案。佐治亚州,简单地说就是,试图强行从切诺基人手上夺走他们的土地。最高法院说,“不,你们不能这样做,这些土地是印第安人的。”但是佐治亚州根本无视法院裁决,总统也忽视它的存在。切诺基人被赶出自己的家园,沿着血泪之路被驱赶,很多人死去,巨艰难的生存条件,极为不公。但是法院没有任何强制力来阻止这件事情的发生。
我们听一下薄利耶大法官是怎么说的,“最高法院裁决土地属于印第安人,协议明确说,土地归属印第安人,现判令乔治亚人从这片土地上撤离。”
而关于这个案件,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却给出了类似如下的一个评价,虽然不是原文,但历史学家认为他说话的大意就是如此,他说,“约翰·马绍尔(州长)已经作出了决定,那就让他去执行吧。”
1953年,法院又作出了一个裁决,也是州所不喜欢的。在布朗告教育局案件中,法院裁定州必须取消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南方州以大规模的抵抗来回应法院的判决。国会中的101名来自南方州的成员签署了一份宣言,谴责法院的裁决。南方州的州长们誓言抵制裁决。阿肯色州州长欧威尔·佛巴斯动员国民宪兵包围了小岩石学校以阻止并校。州部队挡住了黑人进入学校的大门。历史教授说,“(当时)群情激愤,纷纷支持隔离政策。”、“州长尽其所能掀起了反对的声浪”,他说,”我们现在面临着一个非常不一样的问题,这就是强令小岩石公立学校并校的裁决遭到了当地绝大多数人的强烈愤慨。“
阿肯色州的联邦地方法庭命令国民宪兵撤退,他们照办了。但是替换他们的警察无法控制人群。如果这时没有一些介入,那么最高法院的并校裁决又将成为废纸。所以,艾森豪威尔总统派遣了空军第101部队进入。阿肯色州的人不一定服从法院的裁决,但是他们一定服从呼啸的雄鹰。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查尔斯·欧格勒特利说,“(总统说,这)不是对一场地震作出紧急响应,不是对什么天灾进行相应,(然而)我现在要派遣战士们去那里,全副武装,在有必要的时候可射击和杀死阻挡者,以保护这些孩子去上学的宪法权利。“总统发表电视演讲说,”在我们这个国家,最高权威是法律,不是人。我们关于裁决的个人意见不能影响执法。我们的责任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宪法的权威是非常清晰的。”
如果强制力(译注:此处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成为必须,那么这就是它的来源——联邦政府的其他权力分支,即,国会和总统。这就是切诺基案和小岩石案之间的差别。总统(译注:安德鲁·约翰逊)在乔治亚州的案件上没有支持法院,但是(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小岩石案上支持了法院。
那么,国会和总统是不是必须服从法院呢?
最高法院就这个库珀V安然的案件中的小岩石学校发表了事后的司法意见,说,法院对于宪法具有最终的解释权,所有的其他人都必须遵守我们设立的边界。如果从我们前面所说的不同的州来说,这个当然是可以理解的。要不然,我们将会有五十个对宪法进行各自不同的司法解释。但对于联邦政府的其他权力分支来说,(司法部门的地位)又应该如何呢?前面我们讲到了法院的两个好的裁决,但是法院确实也做过坏的裁决。
说到底,人们之所以服从法院并不是因为我们认为它总是作出好的裁决,也更不是因为我们认为法院所做的裁决总是比其他权力分支更加正义,而是因为,无论其裁决好或坏,正义或非正义,我们相信那些裁决是独立作出的。我们认为这些裁决是基于法官对法律的最好的理解,而不是基于政治欲望或来自其他管道的压力。宪法在确保法官的独立性方面已经走得很远了。它说,他们(译注:指大法官)的职位为终身职位,除非被弹劾;他们的工资不得降低。这种司法独立是我们分权制度的重要特征。它(译注:指司法独立)在这一点上也许是最为重要的特征,因为有党派政治的负面影响。
一个政党可以夺得总统职位和国会控制权,这是比较容易快速做到的。如果政党一旦做到,你就不会看到有很大程度上的彼此抗衡和制约。但因为法官是终身职位,一个政党不得不需要掌握总统权力足够久才足以任命足够的可以控制法院的新法官。所以,这就是宪法之下的法院的情况。它给了我们对联邦法律的最终的唯一有效版本的司法解释,而它也成为分权制度中的第三极权力中心。它比其他两个权力分支都更能有效地抵制政党政治体系的负面影响,人它还能保护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