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 D2代表盤問 #朱寶田大律師
律師指在2020年3月8日 00:38~00:50,在旺角警署搜身室,D2 無提供過梅芳街的地址(不同意),律師讀出證人口供,在上述時段的內容,無提過警方有填寫「簡單被捕表格」或「被捕人士資料表格」,無提供地址,PW41同意無提過表格,但唔係無發生,唔同意講大話。
睇關於1A單位的法庭搜查令,發出日期係2020年3月4日,指警方「收錯風」,PW41 不同意調查錯誤,指D2誤導警方係一個過程,唔係單指搜查令,原因:1. 有清楚話俾D2聽去1A;2. 喺D2自己撳密碼入去;3. 之後要求D2換衫,係D2自己攞衫嚟換。
應法官詢問,PW41 解釋有關表格,唔係統一嘅表格,每個差館唔同,係俾報案室人員入電腦之用。
00:58~01:55 帶D2 去7號接見室,律師指PW41向D2講「呢間房無錄影無錄音,可以坐低慢慢講」,PW41 攞記事冊開始書寫,11632講「你女朋友被拉咗,我知你唔信」,11632用手機向D2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內的一張相,相中人係D2友潘xx,問D2係咪佢?D2回答係。PW41否認,稱11632不在場,無發生過。
律師指出有以下對話,PW41全部否認:
11632:我哋目的好簡單,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
D2:你而家想我點?
11632:轉頭同你做錄影會面,你自己諗點樣隊伍飛。
D2:我乜都唔知,你想我點隊?
11632:你在簿仔簽咗名,話係五飛威脅你,你而家想反悔?
PW41:差館都有個強姦案,我哋大把地方無閉路電視,你自己決定。
D2:你想我講啲乜,你同我講,我照你意思去做,唔好搞我條女。
PW41:一陣做錄影會面,之前我會同你預演一次先,啲問題會教你點答,你同我記住點答就得。
11632攞啲紙出嚟,內有準備好嘅問題,和閉路電視截圖,PW41 向D2 出示一張截圖,圖中係一名男子,D2認識佢,叫葉xx,係抄股票綱站admin,但PW41 向D2講「你叫佢做“夠鐘改名"」(唔同意)。跟住開始預演錄影會面嘅問題和答案(唔同意),其中一個例子:五飛住在503室(唔同意);離開七號房之前,攞出寫好嘅記事簿要D2簽名(唔同意)。
02:15 帶D2 去錄影會面室,02:43 開始做錄影會面,律師質疑呢28分鐘做咗乜?PW41 堅持話係檢查器材。
PW41在開機前向D2講「現在開機,唔好轉頭話要律師,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係你」(唔同意),直到當刻才攞Pol 153出嚟,要D2簽名,但無畀時間佢睇,無覆讀俾佢聽(唔同意)。PW41 向D2講唔好嘥時間睇(唔同意)。
會面過程中,PW41展示三張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截圖,D2同意兩張係自己,另一張唔清楚,係預演時嘅安排(唔同意)。
律師指D2 就係在考慮女友安危之下,作出不自願、不真實記錄影會面(唔同意)。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後,PW41睇手機,同D2講「你唔好學何xx(D1) 同 張xx(D4) 咁麻煩,要我哋出手」,D2:「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PW:「等我睇吓先」,睇完電話向D2講「你條女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D2:「你想我配合你哋無問題,但係我條女要擔保到」,PW:「你配合自然好,雖然告唔告你係律政司,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唔同意)。
律師質疑D2在晚上11點幾被拘捕,凌晨兩點幾開機做錄影會面,點解唔俾D2休息?有咩急切性?係上級指示要盡快做?用任何手段從D2獲取招認?以及查獲身上嘅電子器材?PW41 全部唔同意,表示見到D2 捽眼、坐唔直,有問D2可唔可以繼續進行。律師稱當時已經係凌晨四點,做咗個半鐘頭,關注應該係在開始的時候。
律師指出在第七次錄影會面中,PW41有問D2的精神適唔適合做錄影會面,但第一次完全無,指出無顧及D2嘅情況,PW41唔同意,指有問需唔需要律師,有問同唔同意做錄影會面。
做完錄影會面之後,帶D2去見值日官,值日官同D2講,有律師要見你,問見唔見,PW41 在D2耳邊細聲講唔好見律師(唔同意)。
PW41 唔知道除咗D2 和五飛之外,有第三個人有1008室的鎖匙,唔知道當晚除咗503室和1008室之外,仲有其他單位被搜查,3月8日帶D2去1008室,係確認地址,無作搜查,因為1008室由其他隊伍負責,知道在去之前已經做咗搜查。
辯方指出案情,除注明外,PW41全部不同意:
- 出發前無向D2 講帶去搜屋
- D2問「帶我去邊」,PW41「問咁撚多嘢做乜,去到就知啦」
- 去到1A門外D2無講過忘記密碼
- D2講我唔係住呢度,我搬咗去2C
- PW41話「唔使扮嘢,我哋有搜查令,就算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
- D2話唔知密碼,PW41唔信,向D2講「現在有時間俾你慢慢試」,喺咁嘅情況之下,D2撞密碼撞咗半個鐘
- PW41 無問D2有無救命匙,口供無寫,係在庭上作出嚟
- 11632有帶搜出的4條鎖匙,唔知道係開咩門,有可能係1A,但無叫11632嘗試(同意)
- 1A門前好細,其他警員要企在防煙門後,路過嘅住客係由警署警長黃漢斌叫停
- 雖然有搜查令都無爆門,係因為萬一D2講嘅係真嘅,就爆錯門入錯屋
律師呈上1A單位的大廈的街景圖,外牆寫住係係服務式住宅,有物業管理嘅電話,需要按密碼進入大門,PW41 表示清楚情況,因為唔係第一個進入,當時無留意資料,路過住客嘅出現已經係半小時後,如果佢唔出現亦唔會試一個鐘,如果試唔到會考慮用其他方法。
指出試咗半個鐘都唔爆門,原因係覺得D2話搬走咗係真嘅,因為擔心,要嘗試所有方法進入單位,即使有咩後果都係啲易做嘅(唔同意)。
律師指出第三次錄影會面「你去到1A做居所搜查,由你用密碼進入單位」,呢句不是事實,PW41解釋密碼係由該住客講俾PW41聽,PW41再講俾D2聽,由D2撳密碼開門,無必要在錄影會面中提及途經嘅住客。
第四次錄影會面「執行法庭搜查令用密碼進入,D2聲稱改咗密碼...透過租客聯絡到業主,知道密碼」,寫呢句係因為有人報咗警,知道入錯屋,所以PW41講真相(唔同意)。指出以第三次錄影會面為例子,由第一次錄影會面開始,D2已經唔能夠行駛自由意志(free view),先做出招認(唔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PW41全部不同意:
- D2入1A換衫,並唔係因為係住所,而自己攞衫,係PW41命令換衫,要檢取衣物
- 係由11632攞衫畀D2換,D2表示太大件唔啱身,PW41「叫你換就換啦」
- 對於屋內嘅魚生刀,D2表示唔清楚
- 3月8日去宏創方,出發前無話俾D2聽去邊
- 去到1008室,係唔使用鎖匙開門就入到
- D2無入去係刻意唔俾D2觀察1008室
- PW41 和D2 一齊入傷殘人士廁所,係透過呢個方法話俾D2聽,連去廁所嘅自由都無,完全在PW41掌控中
- 同樣去到503室,都係唔使用鎖匙開門就入到
主控向陪審員講解進度,預計下星期仲係D2案情,希望在聖誕節前可以完成。
[13:4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6/12)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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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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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 D2代表盤問 #朱寶田大律師
律師指在2020年3月8日 00:38~00:50,在旺角警署搜身室,D2 無提供過梅芳街的地址(不同意),律師讀出證人口供,在上述時段的內容,無提過警方有填寫「簡單被捕表格」或「被捕人士資料表格」,無提供地址,PW41同意無提過表格,但唔係無發生,唔同意講大話。
睇關於1A單位的法庭搜查令,發出日期係2020年3月4日,指警方「收錯風」,PW41 不同意調查錯誤,指D2誤導警方係一個過程,唔係單指搜查令,原因:1. 有清楚話俾D2聽去1A;2. 喺D2自己撳密碼入去;3. 之後要求D2換衫,係D2自己攞衫嚟換。
應法官詢問,PW41 解釋有關表格,唔係統一嘅表格,每個差館唔同,係俾報案室人員入電腦之用。
00:58~01:55 帶D2 去7號接見室,律師指PW41向D2講「呢間房無錄影無錄音,可以坐低慢慢講」,PW41 攞記事冊開始書寫,11632講「你女朋友被拉咗,我知你唔信」,11632用手機向D2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內的一張相,相中人係D2友潘xx,問D2係咪佢?D2回答係。PW41否認,稱11632不在場,無發生過。
律師指出有以下對話,PW41全部否認:
11632:我哋目的好簡單,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
D2:你而家想我點?
11632:轉頭同你做錄影會面,你自己諗點樣隊伍飛。
D2:我乜都唔知,你想我點隊?
11632:你在簿仔簽咗名,話係五飛威脅你,你而家想反悔?
PW41:差館都有個強姦案,我哋大把地方無閉路電視,你自己決定。
D2:你想我講啲乜,你同我講,我照你意思去做,唔好搞我條女。
PW41:一陣做錄影會面,之前我會同你預演一次先,啲問題會教你點答,你同我記住點答就得。
11632攞啲紙出嚟,內有準備好嘅問題,和閉路電視截圖,PW41 向D2 出示一張截圖,圖中係一名男子,D2認識佢,叫葉xx,係抄股票綱站admin,但PW41 向D2講「你叫佢做“夠鐘改名"」(唔同意)。跟住開始預演錄影會面嘅問題和答案(唔同意),其中一個例子:五飛住在503室(唔同意);離開七號房之前,攞出寫好嘅記事簿要D2簽名(唔同意)。
02:15 帶D2 去錄影會面室,02:43 開始做錄影會面,律師質疑呢28分鐘做咗乜?PW41 堅持話係檢查器材。
PW41在開機前向D2講「現在開機,唔好轉頭話要律師,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係你」(唔同意),直到當刻才攞Pol 153出嚟,要D2簽名,但無畀時間佢睇,無覆讀俾佢聽(唔同意)。PW41 向D2講唔好嘥時間睇(唔同意)。
會面過程中,PW41展示三張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截圖,D2同意兩張係自己,另一張唔清楚,係預演時嘅安排(唔同意)。
律師指D2 就係在考慮女友安危之下,作出不自願、不真實記錄影會面(唔同意)。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後,PW41睇手機,同D2講「你唔好學何xx(D1) 同 張xx(D4) 咁麻煩,要我哋出手」,D2:「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PW:「等我睇吓先」,睇完電話向D2講「你條女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D2:「你想我配合你哋無問題,但係我條女要擔保到」,PW:「你配合自然好,雖然告唔告你係律政司,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唔同意)。
律師質疑D2在晚上11點幾被拘捕,凌晨兩點幾開機做錄影會面,點解唔俾D2休息?有咩急切性?係上級指示要盡快做?用任何手段從D2獲取招認?以及查獲身上嘅電子器材?PW41 全部唔同意,表示見到D2 捽眼、坐唔直,有問D2可唔可以繼續進行。律師稱當時已經係凌晨四點,做咗個半鐘頭,關注應該係在開始的時候。
律師指出在第七次錄影會面中,PW41有問D2的精神適唔適合做錄影會面,但第一次完全無,指出無顧及D2嘅情況,PW41唔同意,指有問需唔需要律師,有問同唔同意做錄影會面。
做完錄影會面之後,帶D2去見值日官,值日官同D2講,有律師要見你,問見唔見,PW41 在D2耳邊細聲講唔好見律師(唔同意)。
PW41 唔知道除咗D2 和五飛之外,有第三個人有1008室的鎖匙,唔知道當晚除咗503室和1008室之外,仲有其他單位被搜查,3月8日帶D2去1008室,係確認地址,無作搜查,因為1008室由其他隊伍負責,知道在去之前已經做咗搜查。
辯方指出案情,除注明外,PW41全部不同意:
- 出發前無向D2 講帶去搜屋
- D2問「帶我去邊」,PW41「問咁撚多嘢做乜,去到就知啦」
- 去到1A門外D2無講過忘記密碼
- D2講我唔係住呢度,我搬咗去2C
- PW41話「唔使扮嘢,我哋有搜查令,就算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
- D2話唔知密碼,PW41唔信,向D2講「現在有時間俾你慢慢試」,喺咁嘅情況之下,D2撞密碼撞咗半個鐘
- PW41 無問D2有無救命匙,口供無寫,係在庭上作出嚟
- 11632有帶搜出的4條鎖匙,唔知道係開咩門,有可能係1A,但無叫11632嘗試(同意)
- 1A門前好細,其他警員要企在防煙門後,路過嘅住客係由警署警長黃漢斌叫停
- 雖然有搜查令都無爆門,係因為萬一D2講嘅係真嘅,就爆錯門入錯屋
律師呈上1A單位的大廈的街景圖,外牆寫住係係服務式住宅,有物業管理嘅電話,需要按密碼進入大門,PW41 表示清楚情況,因為唔係第一個進入,當時無留意資料,路過住客嘅出現已經係半小時後,如果佢唔出現亦唔會試一個鐘,如果試唔到會考慮用其他方法。
指出試咗半個鐘都唔爆門,原因係覺得D2話搬走咗係真嘅,因為擔心,要嘗試所有方法進入單位,即使有咩後果都係啲易做嘅(唔同意)。
律師指出第三次錄影會面「你去到1A做居所搜查,由你用密碼進入單位」,呢句不是事實,PW41解釋密碼係由該住客講俾PW41聽,PW41再講俾D2聽,由D2撳密碼開門,無必要在錄影會面中提及途經嘅住客。
第四次錄影會面「執行法庭搜查令用密碼進入,D2聲稱改咗密碼...透過租客聯絡到業主,知道密碼」,寫呢句係因為有人報咗警,知道入錯屋,所以PW41講真相(唔同意)。指出以第三次錄影會面為例子,由第一次錄影會面開始,D2已經唔能夠行駛自由意志(free view),先做出招認(唔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PW41全部不同意:
- D2入1A換衫,並唔係因為係住所,而自己攞衫,係PW41命令換衫,要檢取衣物
- 係由11632攞衫畀D2換,D2表示太大件唔啱身,PW41「叫你換就換啦」
- 對於屋內嘅魚生刀,D2表示唔清楚
- 3月8日去宏創方,出發前無話俾D2聽去邊
- 去到1008室,係唔使用鎖匙開門就入到
- D2無入去係刻意唔俾D2觀察1008室
- PW41 和D2 一齊入傷殘人士廁所,係透過呢個方法話俾D2聽,連去廁所嘅自由都無,完全在PW41掌控中
- 同樣去到503室,都係唔使用鎖匙開門就入到
主控向陪審員講解進度,預計下星期仲係D2案情,希望在聖誕節前可以完成。
[13:4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6/12) 08:45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