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6/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被告作供-續
🔸辯方繼續主問
▶️致電家人要求屢被拒
辯方問被捕當日1500時發生咩事。被告答搜屋後返警署。截停自己的五名警察和觀塘警署警員進行交接,自己其後向觀塘當值警員提出致電家人的要求,獲回覆需得到警司同意,沒有接受被告請求。辯再問及隔幾耐再要求。被告答1小時後,警察答案幾乎一樣。
▶️獲保釋
1900時食完晚餐,辯間2100時發生何事。被答回答當值警轉更後便趁機再請求。 當時警立即同意致電家人的請求。被告順即致電父親,家人半小時後到達及給予口罩。當時尚未獲保釋,被告指最初的當值警告知今晚不會保獲後,便回羈留室準備睡覺。之後突然有人敲門,拘捕警2934及33074告知被告可獲現金10000元保獲外出。辯方向被告確認「拘捕」的意思,被告確認此處用拘捕的意思是帶自己往警署。(辯方立場:警員在截停查看電話及帶被告上車時沒有作出警誡及宣布拘捕)。被告其後要求通知家人,凌晨時 2934及33074替自己做保釋程序,如寫口供、打指紋、影相及登記個人資料。1500時觀塘警員開始接收程序,交收個人物品
▶️精神狀態影響錄影會面用字及表達
辯方就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不常見字語向被告確認其意思。例子很多,整體來說被告解釋為自己用字習慣,自認係固執,會糾正警員對一些名稱的講法,就一些字眼被告知道雖然香港人少講,但是自己習慣了,並關注語句上要用上最適合的名詞,另外如用上同一字句會感到厭煩,認同他人可能會誤解自己意思,也可能因為自己當時有精神問題所以切換用字,承認自己同其他人講嘢好大差別,認為當時自己精神差,表達上同自己平常語法有違背。
就住錄影會面中被告的答覆會出現突然音調變高。被告解釋自己一亂就會音韻變調變速,當時自己幾乎察覺唔到,但現在睇返同意有此情況。事後發現自己當時受自閉症影響。
▶️曾與同學有激烈爭執而被轉介精神科
確認2015年送過去醫院,因和同學有激烈爭執,後被叫去檢查。就詳情被告表示事隔已久唔清楚但大概如此,確認被要求入急症室後轉介精神科門診。
▶️被捕當日的精神狀態
被告否認自願被警察查,認為是不公,被告講及事發(時/前?聽不清)已由醫生確診自閉症譜系症。而2022年4月確診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辯再問2022年3月前發脾氣時期,被答回答有十年以上,食左藥有改善。
辯則問3月8日有被自閉症、亞士保加症或不確定的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所影響嘛,被告稱病情影響當時思考、認知、行為、無法達致有效,公平溝通。被告確認3.8有受驚嚇有不適,氣促,心跳快。
▶️自願性
被告表示不自願交手機予警察,續指當時警察是搶手機。自己是不自願讓警方檢查電話和提供密碼的。
就警員14278問被告該戶口是否屬於被告時,被告指當時也是不自願的。辯問簽名是否自願,被告指當時警叫簽就簽,自己是不情願簽。也不自願做錄影會面。
當時警長告知只係協助調查。被告當時認為是可去可唔去的調查,或以為協助調查就係拘捕。
▶️學習和工作也受自閉症影響
辯指出被告還有自閉症,但有大學學位和工作四年經驗。被告指出遇上超出合理期望的事情,應變能力會差,冇諗過當日警察會截停自己。就住被告副學士和相應銜接學位讀了各兩年,被告表示自己當中也有人際和應變的問題。
- 主問完 -
辯方擔心部份證供如不傳召證人上庭會有傳聞證供問題,雖然知道相關證據控方不會爭議,但擔心去到上級法院會挑戰,辯方認為要有呈堂基礎。
法官表示即使傳所有相關證人上庭都未必能如辯方所願,請辯方明天再回覆。
控方完庭時同法官講:「法官各下今日辛苦你,睇到你好辛苦」
📌明09:15續 - 盤問被告預兩小時內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6/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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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被告作供-續
🔸辯方繼續主問
▶️致電家人要求屢被拒
辯方問被捕當日1500時發生咩事。被告答搜屋後返警署。截停自己的五名警察和觀塘警署警員進行交接,自己其後向觀塘當值警員提出致電家人的要求,獲回覆需得到警司同意,沒有接受被告請求。辯再問及隔幾耐再要求。被告答1小時後,警察答案幾乎一樣。
▶️獲保釋
1900時食完晚餐,辯間2100時發生何事。被答回答當值警轉更後便趁機再請求。 當時警立即同意致電家人的請求。被告順即致電父親,家人半小時後到達及給予口罩。當時尚未獲保釋,被告指最初的當值警告知今晚不會保獲後,便回羈留室準備睡覺。之後突然有人敲門,拘捕警2934及33074告知被告可獲現金10000元保獲外出。辯方向被告確認「拘捕」的意思,被告確認此處用拘捕的意思是帶自己往警署。(辯方立場:警員在截停查看電話及帶被告上車時沒有作出警誡及宣布拘捕)。被告其後要求通知家人,凌晨時 2934及33074替自己做保釋程序,如寫口供、打指紋、影相及登記個人資料。1500時觀塘警員開始接收程序,交收個人物品
▶️精神狀態影響錄影會面用字及表達
辯方就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不常見字語向被告確認其意思。例子很多,整體來說被告解釋為自己用字習慣,自認係固執,會糾正警員對一些名稱的講法,就一些字眼被告知道雖然香港人少講,但是自己習慣了,並關注語句上要用上最適合的名詞,另外如用上同一字句會感到厭煩,認同他人可能會誤解自己意思,也可能因為自己當時有精神問題所以切換用字,承認自己同其他人講嘢好大差別,認為當時自己精神差,表達上同自己平常語法有違背。
就住錄影會面中被告的答覆會出現突然音調變高。被告解釋自己一亂就會音韻變調變速,當時自己幾乎察覺唔到,但現在睇返同意有此情況。事後發現自己當時受自閉症影響。
▶️曾與同學有激烈爭執而被轉介精神科
確認2015年送過去醫院,因和同學有激烈爭執,後被叫去檢查。就詳情被告表示事隔已久唔清楚但大概如此,確認被要求入急症室後轉介精神科門診。
▶️被捕當日的精神狀態
被告否認自願被警察查,認為是不公,被告講及事發(時/前?聽不清)已由醫生確診自閉症譜系症。而2022年4月確診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辯再問2022年3月前發脾氣時期,被答回答有十年以上,食左藥有改善。
辯則問3月8日有被自閉症、亞士保加症或不確定的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所影響嘛,被告稱病情影響當時思考、認知、行為、無法達致有效,公平溝通。被告確認3.8有受驚嚇有不適,氣促,心跳快。
▶️自願性
被告表示不自願交手機予警察,續指當時警察是搶手機。自己是不自願讓警方檢查電話和提供密碼的。
就警員14278問被告該戶口是否屬於被告時,被告指當時也是不自願的。辯問簽名是否自願,被告指當時警叫簽就簽,自己是不情願簽。也不自願做錄影會面。
當時警長告知只係協助調查。被告當時認為是可去可唔去的調查,或以為協助調查就係拘捕。
▶️學習和工作也受自閉症影響
辯指出被告還有自閉症,但有大學學位和工作四年經驗。被告指出遇上超出合理期望的事情,應變能力會差,冇諗過當日警察會截停自己。就住被告副學士和相應銜接學位讀了各兩年,被告表示自己當中也有人際和應變的問題。
- 主問完 -
辯方擔心部份證供如不傳召證人上庭會有傳聞證供問題,雖然知道相關證據控方不會爭議,但擔心去到上級法院會挑戰,辯方認為要有呈堂基礎。
法官表示即使傳所有相關證人上庭都未必能如辯方所願,請辯方明天再回覆。
控方完庭時同法官講:「法官各下今日辛苦你,睇到你好辛苦」
📌明09:15續 - 盤問被告預兩小時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