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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9/1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8/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Репост из: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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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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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湯(20)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9/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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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傳票 (申請許可將證人陳述書存檔 / 送達)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造成損失,故郭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8/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專家報告爭議:
官就上午提出專家報告解說有否超越範籌之問題讀出決定 - 把專家報告部分内容剔除,適用於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

📌傳 PW10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辯方主問

曾以專家身份出庭作證,專家身份未被挑戰,證供部分被採納。證人表示在發展障礙有相當經驗,即小朋友在ADHD、自閉、智能障礙下的發展。

▶️證人的專家報告:

會面模式:獨立處理,有見被告及其父母。分別於2024.4.24 及2024.9.17做。主要用開放式發問,除非被告不明白才澄清。

🧷被告背景:
- 因父親工作關係及其自閉症醫療需要,6-7歲往台灣就學。
- 2012回港讀政治及公共行政,2015讀社會學。曾做文職及freelance 。2022年.9失業一年。
- 無刑事紀錄,無參與仼何政黨

🧷傷殘津貼
- 2023.8.4家庭申請綜援,社福署指被告殘疾類別屬亞士保加症。
- 2022.11.4評定乎合傷殘津貼,不屬高額,批6個月
- 2023.3.8評定一般傷殘津貼 12個月
- 2024.2.29 評定百分百喪失工作能力1-2年
- 2022開始有殘疾人士登記證:類別包括精神病及自閉症

🧷醫療及精神病史:
- 父母從小察覺被告發展異想
- 言語發展遲緩
- 幼稚園會對老師表示憤怒
- 2000.8月接受早期訓練
- 小學有問題行為,媽媽知在台灣有相關良好的照顧後帶去台灣。在台灣被欺凌
- 有脾氣爆炸
- 台灣確診自閉症譜系障礙
- 台灣診斷被告之精神病起源自幼兒階段,有亞士保加症
- 2016年醫療報告:語言及行為智商顯示難理解他人,有自己解讀方式,有差的心智理論。證人表示除了不同意被告被診斷有精神病外,自己的評核與台灣評估一致。
- 因學校爭執被送往醫院,2015-16 有醫生跟進,有覆診
- 葉健威醫生報告:2015.11.3聯合醫院有臨時診斷被告有亞士保加症。被告十歲有食concerta
- 證人指被告早前曾提及有一藥物似冰毒,不欲服藥。解釋concerta 屬同類興奮劑,為中輸神經藥物
- 根據2023.5.29周兆章醫生報:2015.11.3-16 年7 月27 被告不停複診,因為憤怒和大聲罵粗口
- 臨床心理學家於2016年6月和九月進行評估,評定有自閉症,但冇衝動和專注力不足的問題
- 根據2013年11月台灣的醫療報告:被告2011年有刻板行為,享受講4字詞語
- 聯合醫院醫療報告(15年? ):被告承認不斷在不合適場合講自己喜好題目,感言語不被明白,知自己用不常見的詞語,對火車同語言,如希伯來文及中文古文有興趣
- 2015年(10/11月?)門診顯示被告詞彙過分表面
- 2015 -16 年多日無處方精神科藥物
-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2016.4.14 顯示被告言語不暢順,講一d表面意思,2016年6月及9月的報告有相同觀察
- 2023.5.23 周嘉偉醫生報告指被告第一次接觸精神科服務是2015年,會面隨後要轉去心理科,因懷疑有亞視保加症
- 16年4月至九月被告前往接受臨床輔導,診斷有亞視保加症
- 2016.12.1無再覆診,但有繼續更進,證人表示查閱醫健通後發現被告至2016年7月27日開始至到2022年5月24日期間冇再就精神科複診,原本2016年10月19日有預約複診,但被告冇出席
-接近六年無睇精神科
- 被告曾提及會情緒核爆,想減低頻繁次數
- 整體印象被告有亞視保加症,社交技巧有缺損,換位思考弱,想法固執,對相反意見會有情緒上反應
- 根據報告記錄2017年顯示被告社交健立關係自小有困擾,喜歡以不清晰口吻表達,自視為聰明,可滿足表達意思,及避免和他人衝突
- 16-22年冇睇精神科。2022年4月6日麥醫生會診被告三次。醫生表示被告有間歇暴怒症及亞視保加症。
- 證人於2024.4.27首次睇被告,同意麥醫生的診斷。
- 辯方關注被告何時有間歇暴怒症,證人回覆就徵狀可追溯至2015,被告曾提及一個禮拜有三次情緒爆炸,曾令物件變形,被告更提出情況至少五年前甚至更早已發生,即2019年或更早
- 2015-16 容鳳書精神科對被告的亞視保加症沒有主動介入治療,被告會診三次後個案關了。
- 指出被告和他父親有見自己,被告有亞視保加症及間歇暴怒症,間歇暴怒症需要食藥否則會有災難性效果,被告同意未來會依從治療及複診,被告被處方藥物,後來因為經濟問題被轉介往公立醫院醫
- 根據2023.5.29 聯合醫院周兆章報告,被告溝通有缺損,理解社交提示不足,被安排去見臨床心理學家
- 現在被告往周兆章複診次數為每半年一次,臨床心理學家複診則是2-4個月一次
- 2017年被告有往職業治療
-醫健通見被告在容鳳書精神科獲處方情緒穩定劑,及後有調節藥物,最後的處方為情緒穩定劑及抗精神病藥物,並於2024年5月9日處方被告
- 被告有受藥物副作用影響,有手震耳鳴,專注力差等副作用
- 2022年(?)(聽唔到幾多月)停止服藥,因為工作被欺凌,被告認為因為藥物令工作表現欠佳。直至失業後便重新食藥
- 母親為主要照顧者,指出被告經常自言自語講粗口,發明新粗口,會有重複動作,脾氣突然爆發但快舒緩,對被告言語嚴重性忽略,無精神病家族史

- 主問未完 -

📌案件管理:

就住特別階段(自願性及呈堂性等爭議)傳辯方證人,辯方律師表示正式做法而言,現時特別事項的證供不能應用於一般事項(犯罪意圖等),所以有機會在一般事項階段重新召回特別事項作過供的證人,表示如果控方不反對可以不需要再重召該些證人。

官指無呢方面認知,留待控方決定,控方話決定權不在佢。控指不會要求召該些證人,概念上決定權不在佢。

法官質疑特別事項中的證人證供在一般事項階段的價值,表示一般事項要講犯罪意圖。辯方表示希望醫生證人能夠在一般事項再次出庭作供講及被告在案發有否受自閉症及間歇暴怒症影響,引申被告的行動與否會否影響其意圖。辯方表示最保障的方法是重新召回於特別事項階段作供的證人在及後(如果有)的一般事項階段重新作供,認為此是正統做法。

法官表示此部份傳證人的決定權在於辯方,明天待結束特別事項的最後兩名專家證人後便完庭。由於特別事項中很多地方需要處理,例如呈堂性,自願性和公平性,官要求控辯雙方在星期五早上就特別事項提交書面陳詞,當日下午會開庭並視乎情況就特別事項裁決。法庭表示案件可能未能如期完成,因為控方將會有一宗高院案件要處理。

📌18:13完,明09:15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8/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續傳被告母親
🔸辯方主問

▶️ 時序背景:
自小台灣確診自閉 >2012年返香港(無惡化冇繼續就醫)  > 2015年於大學因爭執送院  > 2015-16 聯合醫院就醫  > 2016年尾拒絕再就醫  > 2022年3月被拘捕  > 2022年4月再次就醫至今  (即案發前有5年無就醫)
—————————

- 呈上文件確認被告9歲確診亞斯伯格症。被告後來9-10歲有食concerta藥物1個月。被告有告知聯合醫院有食此藥。2003年於台灣醫院曾作評估。
- 台灣階段:媽媽表示被告在台灣讀書時精神狀態不定時出現問題。說話有時會模仿、重複、克板、固定,對方要思考及確認後才能理解。2012回港,至現在情況持續。
- 媽媽指疫情牽動被告情緒好利害,指被告擔心家人+圍封致未能上班受罰等,致不停打轉感焦慮,會亂鬧。
- 指被告說話方式自小奇怪-越大越明顯顯。
- 證人指2015.9月被告在大學有爭執,老師要求叫白車送醫院。續指被告當時有告知聯合醫院自己以往病情,但對方持不信任態度,質疑adhd入唔到大學,亦無開藥。
- 後來被告2015-16年睇聯合醫生,2016.12.1便無再睇。
- 2016-案發無就醫。期間2017年有接受其他職業治療/心理方面,但無藥食。至2022年4月睇私家麥醫生,證人認為被告有需要去睇。麥醫生是首次診斷被告有間歇暴怒症。
- 案發前(2016-22)無睇醫生原因:證人指被告完成台灣高中課程後問主診醫生回港就學是否合適,對方確認。回港後被告平靜,無睇醫生,但相關病症情況持續,唯無變差,至2014入了大學後開始差
- 家中經濟情況普通。證人自被告小時候已全職照顧。被告入大學後認為需要繼續照顧,因被告情緒持續波動。去新環境會驚,回港要長時間適應。指被告搵工有大困難,亦是自己預期內之事。
- 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早上不知被告被截停至晚22:00後才知
- 每次都陪睇醫生,有藥食,改善好明顯。22年4月至今持續食藥,並複診(周兆章&周嘉偉 醫生)

🔹控方盤問

▶️關注2016年12月無再就醫原因
證人解釋被告唔相信當時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的醫生,並指對方唔相信被告ADHD讀到大學。確認被告有同當時醫生傾食藥事宜,自己認為被告要食。
(早前證供有提及更多其他原因)

▶️控指當時醫生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關注不繼續就醫原因

- 控方指醫生有提及可以提供其他非藥物支援,證人不同意,確認可以係唔記得。
- 控指醫生無話拒絕唔醫被告。證人指最後一次睇時,係對方親口講「我冇嘢可以幫到你哋」,並指該名為女醫生
- 控指冇相關紀錄。證人問會唔會係佢口頭講無記錄,並指有宣誓,係實話實說
- 控指其實如果想睇係可以繼續睇醫生。證人同意,表示有供覆診但對方令被告當下情緒好差
- 控追問有否勸被告繼續睇醫生。證人答有但當時被告認為對方唔信自己,消化唔到,唔明點解政府醫生可如此處理。
- 控質疑既然當時醫生表明可供其他非藥物支援,仍堅持不就醫的情況。證人答當時肯定無講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控追問心理負導呢,證人答無提及。
- 控質疑證人記錯因醫院有提到。證人問:唔通我地兩個都聽唔到?控指當時院方有提及可供心理治療等藥物以外協助,證人答唔記得
- 證人確認2016.12.1後無再睇醫生,17年有睇職業治療 - 非精神科治療。2022.4月先再睇精神科

▶️關注被告於 無再就醫至案發期間 精神狀態+質疑惡化為何不就醫(2016-2022期間)

2017 :證人答認為2017年被告大致平穩,但都有奇怪。控問有否曾過警戒線,答間唔中會。控問會否叫被告睇醫生,證人解釋情況不密,為可控範圍,無睇精神醫生無食藥,並指當時被告未上學。
2018 :情況差唔多
2019 :證人指被告工作中有衝突,確認係被告吿知自己。控關注二人爭執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次數多左因被告工作致情緒差
2020 :確認被告此時繼續有上班。控關注二人相處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嚴重左,因covid 及圍封,至工作等範疇上有不確定性因素,並致自言自語,混亂。
2021 :證人指被告持續有起伏

- 證人確認被告1819年工作後情緒不平穩。控問見轉差有無睇醫生。證人答大家都有此想法,但離開香港太耐,要搵方法,covid亦令好多事停擺。
- 控質疑證人思考左年幾要否就醫。證人答被告中途換上司,情況又出現,加上脾氣好快消失,致自己又想睇多陣,確認係有失控嘅情況,但係好快冇咗,所以難以判斷。
- 同意如果此階段超出可控範圍會帶佢睇醫生,續指被告公時很長。控方質疑有病都唔睇。證人表示自己未完全對症狀熟悉承認自己有忽略。控方質疑證人表示自己是全職照顧者。證人回答被告的自閉症會隨着年紀而有症狀改變,長大後的荷爾蒙也是其中一個因素。控方總括證人呢個階段冇帶被告睇醫生。

▶️媽媽對被告案發當日情緒的認知

控問回港後被告返工返學是否能獨自一人,證人回答如果被告情緒差會陪同被告,同意2022年3月8日(案發)冇陪同被告上班。控方向證人再次確認是否被告心情差會陪伴他上班或上學。證人確認。

▶️質疑案發後搵醫生的目的

- 控方問麥醫生是如何搵到的。證人回答唔計公立要排好耐,見到中電大廈有好多專科睇所以喺嗰度揀,加上朋友有推介嗰度+嗰度平啲。
- 確認搵麥醫生時清楚被告有案在身,否認目的係想對方就案件提供意見,澄清係想食藥。

🔸辯方覆問

向證人確認時序為:2015.9月因學校衝突去見聯合醫院醫生,後續2015-16 年於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續就診。

📌傳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法官提出有證人- 如言語治療師,就被告於錄影會面的用字(eg.狗)作解釋,質疑其專家報告包含此類意見是否合適,會否涉及開脫。控方同意,指專家解說超越範籌,原本打算在盤問/陳詞提出。

- 小休討論 -

控指dr wong 精神科專家報告及鄧先生言語治療師報告內均有超越範疇的意見,在特別/一般事項均反對採納,指辯方可選擇在陳詞才提出。

辯方反對,指現時特別事項不是採納整份報告+被反對採納的報告內容無超越專家範疇,部分更為事實陳述。認為控方可在陳詞才反對。如現時一刀切,問都唔俾問,情況不理想。

官指不可待一般事項階段才處理+要一併整體計,不能如辯所指只採納部分報告內容。

-未能達成共識,未開始傳召證人 -

📌14:30 續,需要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1/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4] 開庭

📎繼續讀出承認事實1
(D1-7 控罪一及二)

📎讀出承認事實2
(D2控罪三)

📎讀出承認事實3
(D8控罪四)

📎讀出承認事實4
(D1-7 控罪一及二 補充)

控方只將一些承認事實內重點證物呈上給各方檢視

[13:57] 今日完畢

明天08:45繼續,將會開始召傳召控方證人。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 馮(39)/ D2: 歐陽(41)
D8: 邱(23)/ D10: 林(22)
D11: 謝(27)
🛑五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馮經審訊後被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 林, 謝 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第一申請人(D1)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D2)代表:#柯愷欣大律師
第三申請人(D8)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第四、五申請人(D10, D11)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答辯人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申請人是作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其他4人作刑罰上訴。
本案於2024年7月16日已作 聆訊 ,各申請人已經提出理據,3位法官指多名律師引用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在同一事件,另一案例以4年9個月判刑,希望律政司代表可以提供該案案情撮要,雙方4星期內交書面補充陳詞及列表,案件押後至今日再處理。

---------------------
[10:08] 開庭

🔸申請方重點:
- 同一件事,同樣證據,不同法官,不同量刑;
- 量刑起點由48~64個月,差異達四份一;
- 梁天琦案例定下12項考慮原則,暴動罪被告整體刑責相同;
- 原審法官只在判辭中講知道有同案,無解釋點解會有不同量刑;
- D8 在PTR前認罪,理應獲得25%扣減,被法官指悔意不足,只有20.3%扣減

❗️法官對申請方質疑:
- 事實 - 929當日在不同時段,發生不同階段事件,有不同人數;
- 法律原則 - 同控罪不同法官,有不同判刑,1986年已有案例,指should not be follow,不應考慮輕重,應考慮是否恰當;
- 判刑有幅度,輕重是否在幅度之內;
- 原審法官在判辭中講知道有同案,之後有講述案件的嚴重性而所作量刑,是否解釋;

🔹答辯方陳辭:
- 原審法官在判辭中講知道有同案,已經足夠,判辭唔係作文比賽

❗️三位法官需要時間考慮,案件押後裁決。

[12:20] 休庭

========
📍直播員按:久違了的全庭滿座,庭外大堂仲有二三十人,很多親友前來支持五人。


【11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未有資料的都要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8/10)

🕥09: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申請保釋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7/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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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1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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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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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馮,歐陽,邱,林,謝(21-41)🛑五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1] (#0929金鐘 暴動;馮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林,謝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何(33)🛑已還押逾11個月 #申請保釋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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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8/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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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上午進度]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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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確定。
控:你有要求飲水
被告:確認
控:錄影會面最初嘅時候警察指住壁報上的被捕人士權利。
被告:同意。
控:錄影會面前警察有俾你睇權利表格。
被告:同意。但冇解釋清楚。
控:所以你知道被拘捕有咩權利
被告:否定
控:你除咗有用不回答的權利外,亦都運用咗選擇不在展示的文件上簽署之權利
被告:同意。
控:在警展示文件時你有要求予以 副本
被告:我想向對方確認係咪有野比我
控:你係問佢攞法庭文件副本
被告:係佢話俾我,我再確認意思 ,唔係意思叫佢俾我

▶️以被告病情特點去推敲表達用意

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用特定詞語及堅持特定講法,所以被告的答案便是其真確意思。被告確認自己有類似的堅持

▶️控指被告有運用被捕權利

被告否定控方所指會面中不是盲目附和警方要求。控指出錄影會面被告等待警員給水的時候,警察曾表示隔籬房處理緊拎水俾被告問被告介唔介意繼續,但被告表示要飲水先,此可顯示被告不是盲目跟從,並且有運用權利。被告回答只有某一部份可以,否認所謂某部份係基於自己的認為。控則指出但被告堅持不簽署文件,並指出冇人施壓要簽名,被告確認

▶️拒絕被告接觸律師要求之爭議

警在錄影會面開始時有指壁報板(上的被捕人士需知)並叫被告讀出,而其中有項是尋求法律協助。當時也有警問是否需要律師在場,但被告稱現階段不必要。控方問就住被告所指不只一次要求律師,但如果此為真實,被告理應可以在錄影會面中講自己已經要求過搵律師。被告不同意。

自己解釋如果對方問是否需要律師,但自己答有要求過,此對答不符合邏輯,加上自己已經要求過好多次認為結果不會有變。控方質疑只係被告所認為,被告回答自己習慣係咁。控方質疑被告可以在錄影會面中請需要律師,被告回答已經問過三次,自己性格係唔會比第四次。官方質疑錄影會面係錄低,既然俾機會被告被告都唔講。被告回答自己被阻撓四次,認為會被阻撓係合理期望,確認係自己性格咁樣諗。控方繼續再次質疑錄影會面會影住個喎。被告回答:但我都係對住警察講架嘛,房內都係警察。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之前冇要求搵律師亦冇人反對該要求。被人否定

▶️控方立場

被告不同意2022年3.8被指自願將手機及密碼给予警14278,讓警14278查閱手機內容。以及不同意就予警方檢查電話內容時被指在巴士站至警署階段保持同意意向。

被告不同意以下:警員14278話無法庭手令下開電話,你話同意(開電話/有講過?),所以你係保持住同意警察睇你電話內容

控方指出在警署階段提及要密碼開機,被告冇講有警察搶自己電話及同意對方查閱內容,所以在錄影會面由頭至尾被告都係同意警察查閱電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在巴士站階段警員14278有宣佈拘捕同講原因,有警介。被告否定。控方續指警員14278宣佈拘捕同警介之後被告先講:個Telegram戶口係自己,啲貼文係自己出嘅…。被告不同意,確認自己意思係警察冇宣佈拘捕及警介。被告確認冇人迫自己講呢番話。

控方指出在警署階段被告願意做錄影會面冇人逼佢,並在會面當中自願自主回答警察問題。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有選擇性拒絕回答問題,被告同意,但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的答案是基於自主意願。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自己在巴士站至到保釋階段都冇人阻止接觸家人的講法。不同意在巴士站階段已經知道自己比警方懷疑違法,不同意控指黎警長冇講過只係調查。

就住被告昨天睇錄影會面藤本搵出不公平的地方,指某些對話字面不是該意思,控指係被告事後改變主意先咁講。被告不同意。亦不同意該些對答對自己不利,所以想反口。

🔸辯方覆問
辯問就住錄影會面被告曾選擇不在警方展示的文件上簽名,並表示無壓力的。續但早期有簽個d有感壓力嘛。被告回答壓力源自簽警方記事册時假定了錄影會面個d需要簽,確認此係自己所認為。辯方關關注和自身精神病有關係嘛,被告確認,並指會思想固執不變通

📌傳周兆章(音)醫生 - 事實證人
- 聯合醫院容凰書精神病科副顧問醫生
- 由2022至今 為被告主診醫生

見2份報告分別於23年5月及24年:
2022.5.24 為被告主診醫生,確認被告有(聽唔明精神病名),即難以從別人角度理解件事,理解社會規範有困。2024 4月有睇被告。

排板顯示2015 年11 月 - 2016 年7 月被告不斷求診。辯方問被告會否會在自己世界中,證人表示見面當中就冇呢個情況。另一報告顯示被告有可能不理會他人想法。

2024.9.5之報告證人確認有予被告藥物,m。辯方關注劑量屬於高/小。
證人表示2023年3月22日被告休息藥,但因為測試身體(如血氧)有改變後便減藥。該藥可穩定情緒,抗暴力自殺及衝動之功能。指藥物劑量高或少有好多因素影響,

2022.5.24報告內容包括予被告藥物之劑量,指需2022.7月覆診。當中有藥物為減低副作用,亦有藥物控制衝動暴力。2022.7.19亦有睇被告。證人確認每次見面約10分鐘。

就住被告抗抑鬱藥物,是因為情緒低落,工作家庭有問題,亦可以幫助重複性行為,雖然對方冇告知自己有重複性行為,但使用此藥是為了讓被告心情改善。2022.10.18 係第三次見報告,予之藥物上有和之前重複。

2023.3.23 有見被告,辯方問為何減藥,證人回答很多可能性,例如身體狀況,要抽血,及安全關注。
3.31 係第六次見被告6th
2023.4.17 第七次見被告
2023.5.29第八次見被告

被告有服食血清素,因為被告情緒低落並睡很多覺血清素
2023.8.7第九次見被告
2023.11.27第10次見被告
有持續比藥被告食
有時被告睇醫生會有社工陪同
2024.5.9 第一次見被告

辯方問證人被告有否certified殘疾人士登記卡(白卡),證人表示白卡呢個認知已經冇咗,用複診紙取替,並表示申請資格其實好寬鬆,白卡去康文署有折,都會有鼓勵病人去做運動的性質

證人確認有批核被告社會福利署的殘疾津貼。證人表示原先2022年5月被告不符合資格因為有全職工作,但後來合資格因為俾人炒咗加上心情有壓力,都希望佢多啲錢出多啲去。

辯方問證人係咪10月最近見過被告,證人回答有印象最近見過。證人確認轉介被告給周嘉惠 (音)-臨床心理學家
🔹無盤問

📌 傳麥啟樂(音)醫生 事實證人
- 私人執業精神科專科醫生

2022 4月8有睇被告。證人指被告有亞斯伯格症候群,診斷基於家人提及被告在台灣有睇精神科醫生,在香港醫管局也被確診, 2018年醫健通有診斷記錄。

關於被告的間歇性暴怒症( IEd ),證人解釋屬於精神病一種,會不期然有好多言語及肢體上辱罵別人,會影響社交,更甚有例子會涉法律後果。

根據診症及家人所講,證人懷疑被告之前已經有病。辯方問如果睇醫健通會否知道被告15至16年有冇食藥,回答唔知道。

證人指被告的狀況都一定要食藥,不能治瘉但可以改善。辯問如果唔食藥所指的影響是什麼,證人回答例如失業,人際家庭關係,行為誘發法律問題。

證人確認轉介被告往社會福利署時的病未好返, 4月8日見被告時有比藥,該藥能控制被告脾氣和激烈行為,即間歇暴怒症症狀,亦有幫助睡眠的藥物。證人確認有轉介去傷殘津貼及公立醫院,因為公立醫院對被告較經濟。確認被告於4.8-5.14中間有覆診。證人回答之前周醫生處方藥物較高劑量是因為調藥當中。證人4月13再睇被告,下一次係2022年4月27。證人表示有一次被告和父親一同前來診症,並有問自己關於本案的意見。辯方指出證人4月8號的報告提及被告不適合工作和返學, 27號的報告也有寫此情況。
🔹無盤問

📌傳葉健威 (音)醫生 - 精神科專科醫生
🔸辯方主問
2015月11月3日有睇被告,當時為新症。當時和學校黃主仼有一同面診。證人確認處理被告個案兩次,確認被告有(病名),辯方關注相關病自幾時開始有 。證人回答相信之前已經有,因為有問之前嘅診斷,知道被告有狹窄和重複的興趣。

證人確認見被告時懷疑對方有ADHD,但冇比相關藥物是因為要繼續評估,2015年12月30日是第二次見被告,一路都冇比藥。辯方問證人被告有沒有需要食藥,證人回答被告是轉介過來的,原因有情緒不穩情緒爆發。11月3日第一次見被告會觀察言語和非言語溝通的問題,並指被告表達能力弱,會用書寫語及以單向溝通方式。

主問未完,下午14:30續

下午部分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上午進度]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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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續主問
巴士站被警察截查階段,被告確認係被搶去電話,當時使用中並無上鎖,不是黑屏。

🔹控方盤問
▶️案發前5年無覆診 質疑被告因案才再就醫
-2004 被告十歲被確診自閉症,曾台灣就醫。2015-16年於香港公立醫院睇。16 年12月1打後無再香港睇自閉症。雖就此,被告曾提及仍認為自己有自閉,但指醫管局醫生不能幫助自己,並告知如開藥需要留院及表示該藥物類似冰毒,所以自己拒絕接受藥物治療。直至2022年4月才再次接受自閉症治療。即約五年空窗期無就自閉睇醫生。
控:呢段時間如你想睇公立,無野阻到你
被告:確認
所以呢五年無野令你覺得需要睇醫生
被告:確認
控:呢五年屋企人有叫你睇番醫生嘛
被告:無
控:呢五年會常向媽媽發脾氣?
被告:確認
控:係點
被告:仼何形式,包括嚴重口頭暴力及輕微肢體衝突,
控:無報警?
被告:無
控:點解禁對媽
被告:通常發生咗啲事,對方冇同理心+ 責怪受害人,情緒便受影響。
控:呢五年你發脾氣你自己知?
被告:知
控:有無認為係一個問題
被告:有
控:係咩問題
被告:認為似係病態,不是正常現象
控:呢個階段有此認知
被告:係
控:點解唔睇醫生
被告:16年更早已有此問題,15年睇醫生 都係因為衝突所致,但醫生治療態度消極,無藥,無心理協助,再睇醫生只會同一結果
控:如你繼續睇醫生可問醫生然後有更進
被告:醫生想快結案 ,話幫唔到,意味個案唔會繼續
控:你自己覺得
被告:係
控:無野阻你睇醫生
被告:係….咦唔係喎,如果你話仼何野阻我,睇公立要等1-1.5年
控:禁你可以book
被告:太長時間,到睇得個問題可能無了
控:係你禁諗
被告:係
控:16年12月1你放棄(就醫)但如你book 可以睇
被告:個時醫生醫生話咩都幫唔到,所以自己認為意思指已經做盡
控:你嘅醫療報告冇醫生咁樣講,你認唔認同你將身邊嘅衝突同講法誇大咗?
被告:冇誇大。
控:2022年4月睇麥醫生,你話係親戚介紹
被告:係
控:係咪2022年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之後先介紹
被告:係
控:因為你/你屋企人詢問才介紹給你嗎?
被告:唔確認
控:如無3月8拘捕事件,你唔會睇麥醫生
被告:否定
控:你因為案件先會2022年2月就自閉症
睇醫生
被告:否定
控:你2022年4月先睇返醫生係因為想用身體狀況作為藉口
被告:否定

▶️被告當日冇白卡+無告知警方自己精神狀況
-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被告確認早上八點幾等巴士返工,獨自一人,如外出不需要其他人陪伴。
控:主問是你提到警員14278睇你電話同埋問個Telegram Account係咪你,你話你講咗啲嘢嗰啲係乜嘢
被告:我話個Telegram係我嘅,啲post係我出嘅,但違規閂咗,我唔記得(聽唔切)⋯⋯⋯
控:當日有冇白卡?
被告:沒有
控:你仲記得你被診斷為自閉症?
被告:記得。
控:你對身體狀況係有認知嘅
被告:同意
控:你話你當日冇同警員講你有自閉症?
被告:確認。
控:當日冇講自己有溝通困難同暴躁。
被告:冇。
控:同唔同意冇白卡+無同警員講身體狀況,你唔會預期有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家人倍伴你
被告:否定,自閉症或者精精神弱能人士不需親自講,警方應要有相對認知
控:可開聲講一講
被告:我都唔知自己有呢啲權利,你想我點講?
控:講出口
被告:我講唔出口,語句不通
控:講你要有家人倍
被告:呢句說話好唔充份
控:你預期其他人會知
被告:係
控:你有五年冇睇醫生,如常喺社會生存
被告:係
控:你唔預期其他人知道
被告:係
控:咁警察都唔會知
被告:我經驗所得d人同我相處超過30秒之後,就會覺得我有問題,
控:3月8日你唔同警察講有自閉症嘅原因係你唔認為需要有成人或者屋企人陪同,同埋你唔覺得當日好受自閉症影響
被告:否定
控:你唔想其他人唔包括警察知你有自閉症
被告:否定

▶️控方指被告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及寫i see it = 確認當中內容為事實VS 被告指寫i see it屬敷衍態度 +簽名則是應警員要求後簽

控:14278作供時指你講及:tg acc係我既,並且喺巴士站階段寫記事冊,然後俾你簽署,跟住你寫咗i see it
被告:有印象
控:佢話返警署再補錄拘捕程序,俾你睇再俾你簽名,你寫i see it
被告:有印象
控:同唔同意記事冊曾經起碼簽過兩次
被告:係
控:寫過兩次i see it
被告:係
控:同唔同意呢兩次簽名+寫上i see it係喺兩個場合
被告:正確
控:第一個場合喺巴士站
被告:正確
控:14278 話叫你簽名嘅
被告:係佢個夥計叫
控:呢個係你嘅講法
被告:係
控:冇任何警員叫你寫上i seet it
被告:無
控:第二次階段係喺警署,亦都冇要求你寫上 i see it
被告:係
控:你話過寫i see it之前有警員俾你睇,你話你睇咗一部份,明白一半
被告:我講緊係警署階段
控:係咪有俾你睇
被告:淨係一至2秒
控:第一次喺巴士站你喺記事冊簽名,有一至2秒睇
被告:係
控:有冇睇到寫乜?
被告:係我對住警察講嘅嘢 ,即個句telegram戶口係我嘅,blablabla
控:就住記事冊嗰提及你話個戶口係自己嘅啲貼文係你出嘅, 你寫i see it  ,你係咪真係有講
被告:係
控:你係見到呢啲內容先簽名同寫上i see it?
被告:係
控:所以你確認呢個係正確嘅
被告:係
控:第二次你簽名同埋寫i see it. 即警署階段,警察寫完後俾你睇,你話淨係明一半?
被告:0927開始明一半
控:所以0916-0926 的文字. 你寫isee it 同埋簽署係意思有俾你睇過㗎嘛,
被告:係
控:你喺理解內容嘅?
被告:唔同意
控:點解睇完但係又唔清楚。
被告:因為啲字不公,要花好多時間先理解
控:即使唔係所有字你都理解同睇到,但係你仍然知道該段內容意思係14278拘捕你嘅程序,你有呢個認知?
被告:同意。
控:既然係咁,同唔同意你有相關認知,及簽署同寫上i see it係代表相關內容正確同係事實
被捕:唔係,佢叫我簽我咪簽名,我原先係想寫i see it敷衍,但係佢要我補返個簽名
控:冇叫你寫i see it ,淨係叫你簽名?
被告:係
控:i see it即係代表你有睇?
被告:係。
控:同埋代表你係同意嘅
被告:否定
控:如果冇睇,你可以寫i didnt see it
被告:會實i dont see it
控:所以你可以咁樣寫i dont see it
被告:係。
控:或者你可以寫disagree
被告:否定,因為事實證明事後我係咪都要簽名,意思上無分別
控:冇人要求任何嘢
被告:係
控:所以你可以寫 i do not see it /disagree/ not true
被告:否定,因為自己寫 i see it係代表拒絕簽名的態度
控:咁你可以選擇唔簽
被告:可以既咩?
控:你可以話a sir我唔簽
被告:我未必有呢個選擇
控:係你既認知
被告:確認
控:你兩次(記事冊)簽名係代表内容為正確
被告:否定

▶️有否宣布拘捕事宜
被告確認2022年3月8冇警員無聲稱作出拘捕。控:係咪意思包括巴士站(截停被告)及警署階段。被告:係
控:你話你係靠自己推定來認知被拘捕
被告:係

▶️ 有否宣佈拘捕之爭議+質疑被告清楚權利

控:你喺錄影會面清楚表達你知警察拉你係因為指控Telegram四則貼文並干犯控罪
報告:同意。
控:你同意你知道係因為14278有宣佈過拘捕,並且話你知涉嫌干犯嘅控罪
被告:否定
控:所以你錄影會面先會知道警察懷疑你啲乜嘢嘅行為
被告:否定
控:如果14278冇宣佈拘捕,你唔會知道警察懷疑你嘅四則貼文犯法
被告:你咁講咩意思
控:因為有宣佈拘捕講及其原因
被告:否定
控:錄影會面你有選擇自由去作答
被告:否定
控:你有運用呢個權利
被告:肯定
控:所以你唔知道有呢個權利,但係你有用呢個權利?
被告:可以咁講
控:你有權利去決定是否在警方展示文件上簽名
被告:否定
控:但你有用到呢個權利。
被告:確定。
控:你基於啲乜去用呢個權利?
被告:猜測。
控:唔係啵,你有問14278先至唔簽
被告:有印象
控:你撤回或者劃去咗你已經簽署嘅名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清楚知道警方所指控的四則涉案違法留言
你個:你意思係展示(該四則留言截圖)之前定後?
控:兩者都係
被告:之後先知
控:你意思係留言嘅截圖?
被告:確定。
控:我哋控方立場係喺巴士站階段由14278拘捕你的時候,你已經清楚知道。但係你而家意思係咪錄影會面時警方向你展示截圖後你先知道警察所懷疑自己干犯嘅事?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多次表示不會回答
被告:確定。
控:你亦都曾經喺會面中講及與你無關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認為與案無關嘅,你會話唔會回答
被告:確定。
控:即使你知道與指控有關嘅問題,例如打狗,你都選擇唔回答
even u kn yu 指控有關問題eg 打狗u choose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有問警察澄清一些方面及發問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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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繼續辯方証人 葉醫生
- 被告2015年轉介到專科, 確認病情, 情緒不穩定, 在人際關會容易令到情緒爆發, 醫生會教管控憤怒情緒, 當年大家都同意不用藥物治療, 維持覆診並有信比學校社工關注. 

:辯方証人 註冊職業治療師 王先生
- 2017年6月 接轉介被告個案, 第一次見被告做評估, 知道在建立人際關係有困難。

: 辯方証人 醫管局臨床心理學家 周博士
- 因案件做了兩個報告。2022年12月開始見被告, 接見被告和被告父親時, 當時被告亦因父親一句話變得激動。 
被告2017年後,有接受“服務”, 但沒有接受過治療。2023年再接見被告和母親, 理解別人能力,建立社交能力亦薄弱。對自己的想法固執, 對於別人持相反意見, 會有強烈反應。被告對自己的情況嘅理解, 都有限。被告在不自知情況下, 會自言自語, 亦會令他社交上會有困難。

亞氏保加症, 由嬰孩時代大多都有。專家報告寫被告的社交缺損是持續的,並且言語會有攻擊性, 需要特別提問和理解, 先可以確定被告的意思。
被告母親曾分享, 被告時不時都用自創詞彙, 她都不甚理解. 被告都視母親為呻/分享心事對象。

:辯方証人 醫管局 何女士
- 確認出醫管局兩份記錄 和兩封信。

:辯方証人 社會福利署, 紀律和公開資料組助理秘書 EO陳先生
- 確認自己簽署的文件。該文件是因應律師要求,披露被告的檔案記錄,該記錄是由藍田社會保障辦事署發出。

: 辯方証人 被告母親
- 被告從小到大都是母親照顧. 被告小時侯母親都發現他發脾氣, 喊叫, 等問題。小學時因說話發展遲緩, 常被同學欺負/嘲笑,投訴老師有時排解, 有時處理, 有時唔理, 因此被告情緒都不穩, 因得不到合適處理。被告有時不能理解老師指示, 被老師同學鬧。 
被告大約8歲時(2002年) 一家去台灣, 因當時專家稱台灣特殊教育較香港好。 上學兩個月,老師出信叫家人帶被告去榮民醫院, 因被告上學有不正常狀況, 被告於2003年, 確診亞士保加症. 其後(2003年), 又作出評估, 確認被告亦有自閉症.  
學校安排被告課堂外特殊輔和導融合教育, 持續到中學階段. 被告持有台灣"白卡" 由2003-11年。 被告全家2012年回港, 同被告上大學。 
回港後, 在大學和工作上, 被告都經歷差不多情況, 行為和言語都和常人不同, 有自創語句, 表情和聲線, 有時都不協調, 這些情況祇係因年齡不同發生, 但本質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13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1/1]

朱(42)

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告於2020年10月2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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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上訴方代表:羅專員

姚官己看雙方陳詞,只有數點向雙方澄清。

姚官指詳細審視原審裁判官裁決理據, 事發片段, 上訴方及答辯方陳詞,
即時作裁決。

📌裁決:駁回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0/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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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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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開案陳詞
主控按附件A時序表繼續向陪審團講述3月6日及7日警方跟蹤D1至D6之行徑,監視警員發現3月6日D2去五金店採購將軍將爆炸案用品,D5買V煞面具、假髮、假鬍鬚及化粧品,D3買電子磅及行李箱。晚上D1 同D5在太子匯合,之後到荔枝角道某餃子店,主控庭上播放CCTV指吻合監視人員紀錄。3月7日2名跟蹤紀元見到啲異上了一輛私家車車由旺角去將軍澳尚德邨踩線及拍照片,播放車上錄影記錄儀畫面及收音,指稱D2及司機對話提及3月8日行動,「聽日開完香檳,啲狗會發癲」,晚上警方見時機成熟在23:50-23:57於不同地點同時拘捕8人。主控指雖然訊息對話指炸彈打算對警員傷害,但3月8日有紀念週同學悼念活動,估計有200人,各人引爆炸彈必對市民造死嚴重傷害。

簡介附件D,即在宏創方503及1008室找到證物,包括1092 kg硝酸鉀,鎂粉,電路板裝置,電子火柴、煮化學物工具等。

🔺之後逐一交代各被告文件冊,控方主要是依賴以下證據
▪️D1
-警員記事簿警誡口頭招認「阿sir啲炸彈係家俊(D4)整... 佢哋對政府不滿我只係借出單位」
-錄影會面招認,承認在單位內見過有不少化學品,認出截圖上人物
▪️D2
-口頭超認「明愛炸彈係五飛(D1)叫我放,佢用我條命威脅我」
- 10次錄影會面當中承認去日本城購買器皿製作炸彈,解釋如何煮炸彈原材料
-錄影會面承認1月26日同一位叫羅師傅去明愛醫院,自己放低炸彈在男廁,5飛有引爆器
- D2搜屋帶警員去西環梅芳街某號1A單位,入內後取衫褲更換,回程途中向警員說其實住在2C單位。控方指其後在2C找到爆炸裝置、發射收發器等,D2是因怕警方找到物品而訛稱住所是1A。
▪️D3
-口頭招認「我只負責搬未處理材料,5飛(D1)及山鷄(D2)負責製成品,即煙霧彈。5飛、山雞同一個花名蕉同明愛案有關
-錄影會面中承認明愛爆炸案負責搬原材料硝酸鉀,D1及D4負責煮,自己之後運送半世成品去楓樹街球場。
▪️D4
-被捕後說「阿Sir唔關我事,我冇整炸彈,1月26號上503室同Lucas(D1)飲酒,想去見佢煮緊嘢聞到硫磺味,佢話整緊炸彈。」。另外在深水埗見過5飛(D1)拿出電線似引爆裝置
- D4家中電腦找到《即興彈藥手冊》,內容教整炸彈
-在搜車、住所及辦公室時找到電路板連電池、Wi-Fi裝置、電子火柴及擴音器
-搜出電路版及電池由專家確認同羅湖案一致
▪️D5
-被捕後住所搜出八達通,檢驗後記錄吻合閉路電視拍到案發日去羅湖車站行程
-家中售出衣着(外套、裙同鞋)同閉路電視拍到去羅湖站穿着一致
▪️D6
- 503室拘捕後說「我淨係知道五飛同西瓜有份參與請炸彈(D1及D4)
-錄影會面承認知道明愛爆炸案,自己TG名是「大西北騎牛仔」。知道將軍澳爆炸計劃炸彈放置地點及計劃詳情,交代D1至D5在計劃中角色。說出3月6日D1至D5,自己及一位叫「Miss」女子晚上去深水埗上山開會
▪️D7
-在家中電腦截取訊息,控方依賴訊息內容證明有份參與計劃
▪️D8(控罪4)
-住所拘捕後說「我喺Telegram有睇過請查單資料,但冇整個同放置」
- CCTV拍到2月1日晚上曾經去過宏創方503及1008室,逗留5小時才離開
-在其手機TG羣組「BBQ關注組」發現其帳戶名「禾李飛」及「Bla xxx」,曾同不知名人士討論不同毫升混合物煙火效果,D8說過「因為我想試大量,之前試100ml 都好大煙,我想試500ml」,另一人說「唔驚人發現都驚毒死」。
-家中搜出聚胺脂樹脂(可制土製炸彈)、氧化鋁粉、糖湘,氯酸鈣(可製氯氣彈)

主控完成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由雷檢控官讀出)
1)宏倉方503室
-列出檢取證物(有汽油)
-拍攝室內環境相冊

2)宏倉方1008室
-列出檢取證物(有31包1噸硝酸鉀,庭上3警員合力搬出一包約30 kg向陪審團展示證物。
-拍攝室內環境、證物相冊

3)檢取CCTV片段並儲存在外置記憶體
地點包括日本城、宏倉方,明愛醫院、一些街舖、五金店、藥行、港鐵站、D3及D4住所。

[13:48] 今日完畢,明天08:45繼續讀出餘下承認事實。

今日法庭改變被告位置,保釋3人坐前排,5人還押坐後排。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

📌續傳DW4 葉醫生 - 精神科專科醫生
🔸辯方主問
- 被告2015年11月3日轉介到專科,確認病情,情緒不穩定, 在人際關會容易令到情緒爆發,如被告不斷自己講野,有引起班房問題。今次轉介予證人前被告曾往急症室之記錄也是相關原因。

醫生會教導管控憤怒情緒,當年因顧及病人意願及病情未算嚴重。大家都同意不用藥物治療, 維持覆診並有信比學校社工關注。

🔹盤問
雖無藥予被告,但報告可見有社工及臨床心理學家安排予被告。證人指除供予生理治療(食藥)也會供心理治療。

控問無藥予病人是否代表無野做架啦。證人答會有其他安排。(被告證供曾提及16年放棄再就醫因為醫生治療抱消極態度,及指無野幫到自己等原因)

📌傳召 DW5 黃先生- 注冊職業治療師

🔸辯方主問:由醫生轉介被告予證人,證人對被告做了評估,亦有見被告母親。評估指被告有適當表情但眼神有迴避,被告表示指同人建立關係有困擾,表達睇法時會用ironic ,解釋即模零兩可ironic 的方法。
🔹沒盤問

📌傳召 DW6 周博士  醫管局臨床心理學家
🔸主問
為被告寫了2份報告,確認2022年開始處理被告個案。報告內容參考了排板資料,接見被告和被告父親時, 當時被告亦因父親一句話變得激動。 

被告2017年後,有接受“服務”, 但沒有接受過治療。2023年再接見被告和母親, 理解別人能力,建立社交能力亦薄弱。對自己的想法固執, 對於別人持相反意見, 會有強烈反應。被告對自己的情況嘅理解, 都有限。被告在不自知情況下, 會自言自語, 亦會令他社交上會有困難。

首份報告(D8)指梁仍有亞氏保加症病徵,情緒管理及社交能力差,而自己未必察覺,以「核爆」形容。發現同之前改善有限,理解別人能力薄弱、溝通技巧差、想法固執。對別人持不同意見反應慢,於2024年11月有再見被告。

第二份報告(D9)在2024年9月撰寫,提及被告社交缺損是持續及長遠,會傾向用誇張、驚嚇用字,易令陌生人誤會,需持續接受心理治療。2022年臨床觀察情緒管理差,對自己問題理解有限。2023年覆診排板有寫被告有扔野紀錄,有觀察其由平靜到憤怒情緒。同年覆診再見被告,仍是情緒管理差。
🔹沒有盤問

📌傳召 DW7 醫管局職員何女士
🔸主問
確認被告20頁及69頁醫管局紀錄由自己發出,分別於2022年及2024所做。是按病人申請而根據排版、手寫文件及電腦系統紀錄而發出,是準確及真實。有些資料關於第三者因私隱條例被刪去,同意律師樓曾來信要求保留但向其解釋要符合條例拒絕。
🔹盤問
影印文件及列印電腦資料不是自己負責,同意醫生報告上點解咁寫自己不會知道
🔸沒有覆問

📌傳召DW8 社署職員 陳先生
🔸主問
2022至現在均任職社署紀律及公開資料組行政主任,辦方文件夾24年7月信件是因應律師樓要求披露被告個案資料確認由自己簽發,是按社署地區辦事處之檔案紀錄而提供,相信是真實及準確。
🔹沒有盤問

📌傳召DW9 被告母親 梁太
🔸主問
自己是家庭主婦,確認被告於94年出生,從小到大照顧被告,出生時有黃膽及肺炎,治理好出院。自幼稚院起發現被告好易發脾氣,易喊同叫。小學時常受同學欺負,情緒易波動,言語發展比同年紀遲緩,表達用字簡短,人際關係差。有帶被告去接受治療但效果不明顯。因此與同學𘶹係不好,老師經常要處理他同其他人糾紛,但處理粗咯,投訴老師有時排解, 有時處理, 有時唔理, 因此被告情緒都不穩, 因得不到合適處理。被告有時不能理解老師指示, 被老師同學鬧。兒子會有不滿或完全不理解。曾向自己投訴老師指責開水喉太大,但自己開水同其他人一樣。

香港小學2年級下學期約2002年隨父母往台灣居住,因當時有治療師指台灣特殊教育或治療較香港完善,讀了2個月後有位老師因發現被告經常發脾氣(吻合自己當時觀察兒子情),行為令人擔心,寫信轉介去台灣榮民總醫院作評估,2003年評估結果證實患有自閉症譜系亞氏保加症,其後自己帶被告去接受治療,兒子繼續原校就讀,放學後另有特殊輔導安排。但兒子在校內仍受人欺負,如被推跌至牙齒脫落,被水淋濕,他向老師投訴沒有受理,情緒起伏大會竭斯底里大叫及閙人。家中也會因小事出現情緒不穩高漲,爆發脾氣,大發雷霆。

兒子在台灣獲發身心障礙手冊(等同香港白卡),小學一直可接受在校特殊輔導治療至中學,其後一家人於2012年返回香港以便兒子上大學。

代表呈上一疊由證人預備之台灣紀錄包括台灣身心障礙手冊、榮民總醫院評估、2013年精神科門診紀錄(固執、人際互動不佳、喜說4字詞語)。確認2003-2012 居台灣時被告持續接受治療,上述紀錄同自己當時對被告所觀察一致。中學時在台灣曾服用ADHD藥物,忘記名稱。

本案發生後曾在台灣見精神科醫生,證人明白自閉症不可根治,日常說話用字有時常人難理解,如果反問會令情緒起伏。出來工作也有相同情況,病況沒有改善。同意其說話間中改變聲調,時或大聲。平時對人眼神欠接觸,表情有時不合情景,會突然笑,為人不會考慮其他人感受,與人溝通有困難。行為和言語都和常人不同, 有自創語句, 表情和聲線, 有時都不協調, 這些情況祇係因年齡不同發生, 但本質不變。

代表繼續環繞證人提供台灣證明文件發問自閉症特點,不再逐一敍述,以免拉布。

[17:45] 今日完庭

證人作供未完,主問仍估計要1小時,辯方仍有2名專家證人,主問預計共要2小時,盤問估計也要2小時。法官指示特別事項雙方要預備書面陳詞,包括案例。

案件押後至明早 09:15 繼續


留位part 1


Репост из: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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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朱(42) #案件呈述上訴 [1/1] (#1013旺角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於2020年10月2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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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7/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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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6/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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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被告作供-續

🔸辯方繼續主問

▶️致電家人要求屢被拒

辯方問被捕當日1500時發生咩事。被告答搜屋後返警署。截停自己的五名警察和觀塘警署警員進行交接,自己其後向觀塘當值警員提出致電家人的要求,獲回覆需得到警司同意,沒有接受被告請求。辯再問及隔幾耐再要求。被告答1小時後,警察答案幾乎一樣。

▶️獲保釋

1900時食完晚餐,辯間2100時發生何事。被答回答當值警轉更後便趁機再請求。 當時警立即同意致電家人的請求。被告順即致電父親,家人半小時後到達及給予口罩。當時尚未獲保釋,被告指最初的當值警告知今晚不會保獲後,便回羈留室準備睡覺。之後突然有人敲門,拘捕警2934及33074告知被告可獲現金10000元保獲外出。辯方向被告確認「拘捕」的意思,被告確認此處用拘捕的意思是帶自己往警署。(辯方立場:警員在截停查看電話及帶被告上車時沒有作出警誡及宣布拘捕)。被告其後要求通知家人,凌晨時 2934及33074替自己做保釋程序,如寫口供、打指紋、影相及登記個人資料。1500時觀塘警員開始接收程序,交收個人物品

▶️精神狀態影響錄影會面用字及表達

辯方就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不常見字語向被告確認其意思。例子很多,整體來說被告解釋為自己用字習慣,自認係固執,會糾正警員對一些名稱的講法,就一些字眼被告知道雖然香港人少講,但是自己習慣了,並關注語句上要用上最適合的名詞,另外如用上同一字句會感到厭煩,認同他人可能會誤解自己意思,也可能因為自己當時有精神問題所以切換用字,承認自己同其他人講嘢好大差別,認為當時自己精神差,表達上同自己平常語法有違背。

就住錄影會面中被告的答覆會出現突然音調變高。被告解釋自己一亂就會音韻變調變速,當時自己幾乎察覺唔到,但現在睇返同意有此情況。事後發現自己當時受自閉症影響。

▶️曾與同學有激烈爭執而被轉介精神科

確認2015年送過去醫院,因和同學有激烈爭執,後被叫去檢查。就詳情被告表示事隔已久唔清楚但大概如此,確認被要求入急症室後轉介精神科門診。

▶️被捕當日的精神狀態

被告否認自願被警察查,認為是不公,被告講及事發(時/前?聽不清)已由醫生確診自閉症譜系症。而2022年4月確診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辯再問2022年3月前發脾氣時期,被答回答有十年以上,食左藥有改善。
辯則問3月8日有被自閉症、亞士保加症或不確定的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所影響嘛,被告稱病情影響當時思考、認知、行為、無法達致有效,公平溝通。被告確認3.8有受驚嚇有不適,氣促,心跳快。

▶️自願性

被告表示不自願交手機予警察,續指當時警察是搶手機。自己是不自願讓警方檢查電話和提供密碼的。
就警員14278問被告該戶口是否屬於被告時,被告指當時也是不自願的。辯問簽名是否自願,被告指當時警叫簽就簽,自己是不情願簽。也不自願做錄影會面。
當時警長告知只係協助調查。被告當時認為是可去可唔去的調查,或以為協助調查就係拘捕。

▶️學習和工作也受自閉症影響
辯指出被告還有自閉症,但有大學學位和工作四年經驗。被告指出遇上超出合理期望的事情,應變能力會差,冇諗過當日警察會截停自己。就住被告副學士和相應銜接學位讀了各兩年,被告表示自己當中也有人際和應變的問題。

- 主問完 -

辯方擔心部份證供如不傳召證人上庭會有傳聞證供問題,雖然知道相關證據控方不會爭議,但擔心去到上級法院會挑戰,辯方認為要有呈堂基礎。
法官表示即使傳所有相關證人上庭都未必能如辯方所願,請辯方明天再回覆。
控方完庭時同法官講:「法官各下今日辛苦你,睇到你好辛苦」

📌明09:15續 - 盤問被告預兩小時內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雙方仍需時處理文件,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年初。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3日 12:0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裁判官指有可能要做到下午再繼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9/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1] 開庭

主控繼續講解如何倚賴TG訊息(訊息只見以帳戶名發言,除D7不爭議用戶名,以下所指被告D* 只是主控根據製作列表在未有基礎前指出是那個被告所發言/回覆)及CCTV指稱D1 至D7在吻合時間出入宏創方單位推論參與

▪️2月7日羅湖爆炸
附件A,警方火車站搵到電路板,電子火柴等證物。同時也在D4電話找到相同物品相片,相信被告是用遙控器點燃電子火柴引爆。

▪️3月8日計劃將軍澳祭壇爆炸
📎2月9日
按時序表指羅湖事件後D1 早於2月9日在羣組指籌備下次8號將軍澳周同學祭壇晚上再次行動,其後再討論分工,D2草擬貼文呼籲眾籌,各人討論製造炸彈的原材料,並計劃以虛擬貨幣眾籌。

📎2月11日
D3問及氯氣彈

📎2月13日
群組討論氯氣彈,提及飛虎狗唔死都損傷功能,一疏散就會中受傷,D2提議佢5樓試。

📎2月18日
D3組內出在92簽頻道草擬「眾籌革命」貼文,其他人有修改。

📎2月25日
D1表示會去現場考察下,D5提到警方冇去搞祭壇。D1至D5在另一不知名群組再次討論行動

📎2月26日
D1、D3討論使用籌集資金,暫定星期五再開會。D1及D2討論搬倉,搬走啲嘢,D2上10/f住,5/f唔要。D2指要有系統:倉一個地方、製作一個地方、住一個地方,唔好留低罪證。D3提醒衆籌要出貼文。

📎2月28日
D1 去將軍澳 視察

📎2月29日
各人去西環碼頭以Chok墨魚掩飾開會討論將軍澳行動

📎3月1日
正式在92簽出衆籌貼文,包括O QR code 同Bitcoin教學

📎3月3日
D2曾在羣組留言今日6點測試,庭上播放CCTV 拍到D2及D4 於22:10 去503室,22:49 離開去1008室,2人中間再來回503及1008室,3月4日 00:56 時才離開大廈,控方指印證羣組對話去測試。

📎3月4日
D2至D4討論進行的氯氣彈測試,reaction time 17分鐘。D3在群組發放計劃圖寫有「TKO」、「車手」和「放置」,配合TG內容相信安排車手駕車3月7日運送炸彈到唐明街,之後會上山換車牌,3月8日引爆後眾人上山露營更衣易容,之後燒衫及劏車燒毁證據。D1 打算在92簽頻道假裝取消行動,但其實照計劃進行

📎3月7日 - 初步討論分工
D1負責購買爆炸品原材料和到場視察
D2買膠片等物料做祭壇
D3準備TG bot引爆程式
D4製作遙控器
D5負責採購假髮、假鬚等
D6管理眾籌資金
D7聯絡金主和哨兵
肥 (不知身份) 㩒制
J (不知身份) 車隊
各人也談及逃走安排,入長洲,上山燒衫,易容帶假髮黐假鬍鬚,D6質疑戴口罩看不到鬍鬚,D3回應2側可見。

📎3月5日
D1及D4 2人對話,計劃中打算製作20kg 炸藥,在傍放喇叭講「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大羣組衆人討論炸彈運送、背景佈置、放炸彈時間。D4發送一張電路圖,可以見有sim卡。D1 及D2發放廁所測試煙火效果,D5發出一堆紙鶴相。

📎3月6日
D5建立TG 「烘培同好會0.3」羣組討論將軍澳行動,組內有D1至D6及不知名人士。D2發放廁所試爆煙火效果,因加了硫磺可見濃煙冒到門外。各人相約22:00在深水埗美荷樓開會。

📎其他證據
此外主控亦播放在D1、D2手提電話及D4 Macbook電腦內共找到二三十段影片,可見在宏創方廁所及一室內地點多次測試燃點炸藥,其中見到發出火及數次冒出大量白煙到門外。

警方拘捕前已鎖定目標,3月6日跟蹤十多人,其中監視到16:35 時D2去上海街5金店買角鉄,同日D1 及D7去鴨利洲藥材舖買硫磺,上述行動有CCTV呈堂,3人不爭議身份。

[13:45] 今日完

主控指明天開案陳詞仍需1小時,之後會讀出承認事實及將一些提及之證物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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