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上午進度]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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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確定。
控:你有要求飲水
被告:確認
控:錄影會面最初嘅時候警察指住壁報上的被捕人士權利。
被告:同意。
控:錄影會面前警察有俾你睇權利表格。
被告:同意。但冇解釋清楚。
控:所以你知道被拘捕有咩權利
被告:否定
控:你除咗有用不回答的權利外,亦都運用咗選擇不在展示的文件上簽署之權利
被告:同意。
控:在警展示文件時你有要求予以 副本
被告:我想向對方確認係咪有野比我
控:你係問佢攞法庭文件副本
被告:係佢話俾我,我再確認意思 ,唔係意思叫佢俾我
▶️以被告病情特點去推敲表達用意
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用特定詞語及堅持特定講法,所以被告的答案便是其真確意思。被告確認自己有類似的堅持
▶️控指被告有運用被捕權利
被告否定控方所指會面中不是盲目附和警方要求。控指出錄影會面被告等待警員給水的時候,警察曾表示隔籬房處理緊拎水俾被告問被告介唔介意繼續,但被告表示要飲水先,此可顯示被告不是盲目跟從,並且有運用權利。被告回答只有某一部份可以,否認所謂某部份係基於自己的認為。控則指出但被告堅持不簽署文件,並指出冇人施壓要簽名,被告確認
▶️拒絕被告接觸律師要求之爭議
警在錄影會面開始時有指壁報板(上的被捕人士需知)並叫被告讀出,而其中有項是尋求法律協助。當時也有警問是否需要律師在場,但被告稱現階段不必要。控方問就住被告所指不只一次要求律師,但如果此為真實,被告理應可以在錄影會面中講自己已經要求過搵律師。被告不同意。
自己解釋如果對方問是否需要律師,但自己答有要求過,此對答不符合邏輯,加上自己已經要求過好多次認為結果不會有變。控方質疑只係被告所認為,被告回答自己習慣係咁。控方質疑被告可以在錄影會面中請需要律師,被告回答已經問過三次,自己性格係唔會比第四次。官方質疑錄影會面係錄低,既然俾機會被告被告都唔講。被告回答自己被阻撓四次,認為會被阻撓係合理期望,確認係自己性格咁樣諗。控方繼續再次質疑錄影會面會影住個喎。被告回答:但我都係對住警察講架嘛,房內都係警察。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之前冇要求搵律師亦冇人反對該要求。被人否定
▶️控方立場
被告不同意2022年3.8被指自願將手機及密碼给予警14278,讓警14278查閱手機內容。以及不同意就予警方檢查電話內容時被指在巴士站至警署階段保持同意意向。
被告不同意以下:警員14278話無法庭手令下開電話,你話同意(開電話/有講過?),所以你係保持住同意警察睇你電話內容
控方指出在警署階段提及要密碼開機,被告冇講有警察搶自己電話及同意對方查閱內容,所以在錄影會面由頭至尾被告都係同意警察查閱電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在巴士站階段警員14278有宣佈拘捕同講原因,有警介。被告否定。控方續指警員14278宣佈拘捕同警介之後被告先講:個Telegram戶口係自己,啲貼文係自己出嘅…。被告不同意,確認自己意思係警察冇宣佈拘捕及警介。被告確認冇人迫自己講呢番話。
控方指出在警署階段被告願意做錄影會面冇人逼佢,並在會面當中自願自主回答警察問題。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有選擇性拒絕回答問題,被告同意,但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的答案是基於自主意願。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自己在巴士站至到保釋階段都冇人阻止接觸家人的講法。不同意在巴士站階段已經知道自己比警方懷疑違法,不同意控指黎警長冇講過只係調查。
就住被告昨天睇錄影會面藤本搵出不公平的地方,指某些對話字面不是該意思,控指係被告事後改變主意先咁講。被告不同意。亦不同意該些對答對自己不利,所以想反口。
🔸辯方覆問
辯問就住錄影會面被告曾選擇不在警方展示的文件上簽名,並表示無壓力的。續但早期有簽個d有感壓力嘛。被告回答壓力源自簽警方記事册時假定了錄影會面個d需要簽,確認此係自己所認為。辯方關關注和自身精神病有關係嘛,被告確認,並指會思想固執不變通
📌傳周兆章(音)醫生 - 事實證人
- 聯合醫院容凰書精神病科副顧問醫生
- 由2022至今 為被告主診醫生
見2份報告分別於23年5月及24年:
2022.5.24 為被告主診醫生,確認被告有(聽唔明精神病名),即難以從別人角度理解件事,理解社會規範有困。2024 4月有睇被告。
排板顯示2015 年11 月 - 2016 年7 月被告不斷求診。辯方問被告會否會在自己世界中,證人表示見面當中就冇呢個情況。另一報告顯示被告有可能不理會他人想法。
2024.9.5之報告證人確認有予被告藥物,m。辯方關注劑量屬於高/小。
證人表示2023年3月22日被告休息藥,但因為測試身體(如血氧)有改變後便減藥。該藥可穩定情緒,抗暴力自殺及衝動之功能。指藥物劑量高或少有好多因素影響,
2022.5.24報告內容包括予被告藥物之劑量,指需2022.7月覆診。當中有藥物為減低副作用,亦有藥物控制衝動暴力。2022.7.19亦有睇被告。證人確認每次見面約10分鐘。
就住被告抗抑鬱藥物,是因為情緒低落,工作家庭有問題,亦可以幫助重複性行為,雖然對方冇告知自己有重複性行為,但使用此藥是為了讓被告心情改善。2022.10.18 係第三次見報告,予之藥物上有和之前重複。
2023.3.23 有見被告,辯方問為何減藥,證人回答很多可能性,例如身體狀況,要抽血,及安全關注。
3.31 係第六次見被告6th
2023.4.17 第七次見被告
2023.5.29第八次見被告
被告有服食血清素,因為被告情緒低落並睡很多覺血清素
2023.8.7第九次見被告
2023.11.27第10次見被告
有持續比藥被告食
有時被告睇醫生會有社工陪同
2024.5.9 第一次見被告
辯方問證人被告有否certified殘疾人士登記卡(白卡),證人表示白卡呢個認知已經冇咗,用複診紙取替,並表示申請資格其實好寬鬆,白卡去康文署有折,都會有鼓勵病人去做運動的性質
證人確認有批核被告社會福利署的殘疾津貼。證人表示原先2022年5月被告不符合資格因為有全職工作,但後來合資格因為俾人炒咗加上心情有壓力,都希望佢多啲錢出多啲去。
辯方問證人係咪10月最近見過被告,證人回答有印象最近見過。證人確認轉介被告給周嘉惠 (音)-臨床心理學家
🔹無盤問
📌 傳麥啟樂(音)醫生 事實證人
- 私人執業精神科專科醫生
2022 4月8有睇被告。證人指被告有亞斯伯格症候群,診斷基於家人提及被告在台灣有睇精神科醫生,在香港醫管局也被確診, 2018年醫健通有診斷記錄。
關於被告的間歇性暴怒症( IEd ),證人解釋屬於精神病一種,會不期然有好多言語及肢體上辱罵別人,會影響社交,更甚有例子會涉法律後果。
根據診症及家人所講,證人懷疑被告之前已經有病。辯方問如果睇醫健通會否知道被告15至16年有冇食藥,回答唔知道。
證人指被告的狀況都一定要食藥,不能治瘉但可以改善。辯問如果唔食藥所指的影響是什麼,證人回答例如失業,人際家庭關係,行為誘發法律問題。
證人確認轉介被告往社會福利署時的病未好返, 4月8日見被告時有比藥,該藥能控制被告脾氣和激烈行為,即間歇暴怒症症狀,亦有幫助睡眠的藥物。證人確認有轉介去傷殘津貼及公立醫院,因為公立醫院對被告較經濟。確認被告於4.8-5.14中間有覆診。證人回答之前周醫生處方藥物較高劑量是因為調藥當中。證人4月13再睇被告,下一次係2022年4月27。證人表示有一次被告和父親一同前來診症,並有問自己關於本案的意見。辯方指出證人4月8號的報告提及被告不適合工作和返學, 27號的報告也有寫此情況。
🔹無盤問
📌傳葉健威 (音)醫生 - 精神科專科醫生
🔸辯方主問
2015月11月3日有睇被告,當時為新症。當時和學校黃主仼有一同面診。證人確認處理被告個案兩次,確認被告有(病名),辯方關注相關病自幾時開始有 。證人回答相信之前已經有,因為有問之前嘅診斷,知道被告有狹窄和重複的興趣。
證人確認見被告時懷疑對方有ADHD,但冇比相關藥物是因為要繼續評估,2015年12月30日是第二次見被告,一路都冇比藥。辯方問證人被告有沒有需要食藥,證人回答被告是轉介過來的,原因有情緒不穩情緒爆發。11月3日第一次見被告會觀察言語和非言語溝通的問題,並指被告表達能力弱,會用書寫語及以單向溝通方式。
主問未完,下午14:30續
下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