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法官
#1112荃灣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D1葉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全部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蒙面法
📍背景:
申請人與同案兩位被告於2021年6月11日經審訊後,#劉淑嫻裁判官 指警證供沒有目堵三位被告與他人聚集,也沒證據證明被告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故裁定兩項罪名全不成立,當庭釋放。
相隔兩年後律政司不服裁決,對3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註: 律政司一方透露D3在裁決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D3的裁決上訴。)
案件於2024年8月20日在高等法院由 #郭啟安法官 處理。並於同年11月20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出管有索帶、防毒面具不尋常,可推論鼓勵其他集結者;原審忽略答辯人或鼓勵非法集結等原因;更斥被告一方主張原審已應用了「當時適用」的法律原則作決定是等同主張『將錯就錯』,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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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早前上訴處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6061根據上述記錄,以下為本案爭議大概:
- 有否一案兩審:
可否因應盧建民案終審法院判詞更正法律觀點後重新發還原審。盧建民終院案例在本案原審同年5月批出申請、同年6 月原審作裁決。本案裁決後同年11月盧上訴頒佈結果,當時原審訊原可等待盧案結果才處理,這樣對被告的答辯及盤問方向會否有影響。控方如今依賴盧建民案的法律觀點作上訴理由對被告有否不公平
- 是否需要重開案情
- 重審應否發原審裁判官
- 裁判官有否忽略被告身上裝備
- 被捕地點是否有非法集結
- 有否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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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
🔸申請方最初無口頭補充,採納書面陳詞
🔹答辯方就申請方書面陳詞指無預先推判決問題,解釋申請方在呈請問題時無講,所以無處理
🔸申請方回應可加相關字眼,但當中的申請原則才重要。
🗣️郭官:就申請方陳詞指法官判詞有不足,法官認為已有提出有相關考慮,被告亦應可重新傳證人。
🔸申請方:
考慮兩點公平性:
1. 發還原審可否有公平審訊
2. 發還此決定是否公平
🗣️郭官:表示係同一件事,不能無獨立討論就話無處理。
表示每案有獨特情況,會考慮公平原則。續指當時被告走出嚟參與的情況。申請方表示此情況係「被指稱」,郭官確認。
郭官指司法人員不應對司法理解有錯誤而判錯。被告可判左再上訴終審。續問有咩原因可以撥亂反正。
🔸申請方:表示有凌駕性因素
🗣️郭官:指申請方在此利用牽強及似是而非的論點,反問為何不直接去終審法院處理
🔸申請方:法律問題要走呢步
🗣️郭官:指所有都係法律問題。就重審係咪公義原則,有案例指重審最乎合秉行公義原則
上訴法院要考慮重審是否秉行公義,指本案已作相關考慮。另表示不認為申請方動議內容係大法律觀點。續指之前案例有關重審的酌情權已清楚確立。
續指不需要勞煩終審法院,不是新的法律觀點。
📌裁決
反對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