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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11/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09:43開庭]

▪️特別事項
裁決:法庭裁定所有控方臨時證物包括錄影會面皆可呈堂,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一般事項
辯方無陳詞,辯方表示會傳多次特別事項的11名證人(包括被告)作供。

辯方另表示被告私人精神科麥醫生明天17:30-18:30才有空到庭作供。法官表示關注案件進度。

📌傳召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完 - 詳情後補

🔹控方盤問未完 - 詳情後補

今日完庭,明天0930繼續


【01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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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D8代表指被告身體不適缺席,同意可以繼續審訊。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完

📍傳召 PW163 警署警長蔡偉明(音)作供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作供中

[12:49] 有陪審團身體不適法官宣佈今日提早完,明天視乎陪審團情況08:45繼續


【01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Репост из: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0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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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7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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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28) #續審 [11/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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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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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5]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辯方(D1)盤問
📎青衣警署草圖
D1律師團隊星期二獲法庭批准去視察,其後以記憶畫出青衣警署報案室草圖。控方質疑,之後亦預備另一張更準確草圖PP2224(以下形容位置按此圖),姚大狀指1號房有2道門雙方同意,但另一些佈局不肯定暫作臨時證物呈堂協助盤問。

青衣警署有一公眾入口同另一停車埸出入口,3月8日00:30 警員帶D1到達經停車場入口進入報案室,04:10才進行第一次錄影會。確認自己主問時所繪草圖所指帶D1 去最埋便1號房是現在草圖pp2224的2號房,自己至今只去過青衣警署一次唔熟悉環境,當時由同隊其他警員告知是1號房,證人同意搞錯了正確應叫2號房,2號房門有窗及窗簾。無留意1至5房只有2號房有窗,確認1號房有兩道門,一門是通向停車場之走廊,另一通去報案室公眾地方。

📎青衣警署2號房間
00:36-00:46時回答只有14343,自己及D1 入去2號房。門冇關曾見到林偉亮警署警長及警長4081在報案室內,兩人入過房問我哋工作進度,4081問要唔要飲水。冇記錄但係差唔多五年仍記得因為草圖勾起回憶,而且作供也提過兩位上級一向不時關注進度及關懐疑犯有冇其他需要,如要見律師。

同意被告D1電話在青衣港鐵站時已被警員檢取,知到多過一部但不肯定是否3部。自己只是拘捕員,到青衣警署集中關注盡快發貨羈留人士通知書及盡快見值日官,保障被告權益,所以自己沒有打開電話查看。

🔺D1案情-房內毆打
D1代表指2號房很細,得1張枱及數張凳,房內林偉亮警署警長說「我唔同你嘥時間,快啲招晒佢,交手機密碼出嚟」,D1冇反應。林:「得,唔講吖嘛,打!」。一個警員將黑色頭套笠住D1頭,證人同4081在D1左同右,然後有人打D1心口10秒左右。D1慌忙下說了一組數字,14343即離開房間但很快返來說密碼唔正確。林:「玩嘢丫嗱,打!」,D1被笠黑色頭套後再被打,期間有人扯D1頭,將額頭撞向枱角。再之後有人除下D1頭套,林叫再打,4081用右腳踩D1下身說「講唔講密碼?唔係我繼續踩」。D1在上述武力對待後終於交出手機密碼。證人否認以上,指這時自己正在房間向D1發覊留人士通知書。

📎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
同意只讀大標題包括第九項要求保釋外出,有比D1睇他冇問過。自己每次發放也會問要唔要律師,冇就簽名。如果要會即刻停止會面比上級處理。

📎同意交出手機密碼
不知D1 手機搜查令在3月8日早上即9時後才向法庭申請。14343問D1後他同意交出手機及提供密碼,並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同意14343冇向D1講開電話可能搵到不利證據同解釋後果。否認其實是證人同14343叫D1先在記事冊簽同意交出密碼,之後才發出被覊留人士通知書。

📎補錄警誡招認
確認01:12-02:20時自己正進行補錄,否認01:50時有人通知有律師想見D1。否認寫完比副本D1 後他投訴指冇講過個炸彈家俊整,證人叫留返錄影會面再講。D1代表指D1警誡下冇講過「阿sir...」,只說「呢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我剩喺借大角咀單位比佢哋」,證人全部否認。

📎律師會面及睇醫生
02:20至02:32 D1在青衣警署2號房等律師,02:46至03:07 D1在1號房見律師,證人解釋2號房細所以去2號房,不同意2房面積差不多。03:08時見完2位律師D1走出房外指心口不適想睇醫生,證人向值日官方向講「叫白車唔該」,同意冇問D1為何不適,否認因早知剛才用拳打過他手口。同意冇帶D1去見值日官,認為值日官可自行決定是否再接見被告受傷勢。等候白車期間D1一個人獨自返1號房。🔺代表指出D1案情:等候救護車時警長4081走入房利誘D1唔好去醫院驗傷,錄咗會面口供先,警方會考慮比保釋及比D1講唔番關家俊事。但條件是不可以有律師或第三者在場,這是私下交易,於是出現之後D1 拒絕救護服務同表示所有錄影會面也不需要律師。證人否認以上利誘只同意自己冇問D1點解拒絕救護及律師服務。

📎錄影會面
03:45同14343帶D1去2樓錄影房,04:10才開始因要去監控房找林偉亮取文件相片向D1作調查,林有先解釋文件。D1 代表指其實林偉亮走入過會面室向D1說「講出嚟,如果你想幫家俊,如果同案督咗佢就玩完,肯錄咪好,我哋唔再打你」,而證人取了文件及圖片向D1展示及說「山鷄同夠鐘改名督咗你做主謀,你唔講cancel唔到你對家俊指控!」,證人否認上述,只確認有問D1要唔要去廁所,飲水同要唔要律師同講錄影程序,咁記得因為深刻。回答代表當時是第一次看林交來92簽文件,不知D1同92簽關係,不知道92簽承認放明愛同羅湖炸彈責任,不同意D1最後說「我合作知嘅就答」及「講咗係咪可以有擔保」是回應之前警方要求配合便有得擔保。D1代表質疑由19:00 出發至23:48拘捕,4小時車上候命林偉亮大把時間比文件及講解案件,證人不同意指同林不同車,車上得自己、21077及4081。訓示知道去拘捕D1,但行動隨時有變數,沒有預先準備問咩因一向做法知道將會有一疊資料如圖片提供協助發問,回應法官一向查案大部份情況係咁。

📎宏創方503室搜屋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出發,07:05搜至07:18。冇留意到503單位時D3及D6在場,但同意有OCTB C2-1隊同事看守現場。代表指D1回憶曾見14343在途中車上曾睇WhatsApp一個叫「獵鷹行動」羣組寫「叫2個犯屈一個做主謀,駁咗個故仔先」,證人否認。🗣️法官補問有冇咁有冇個叫「獵鷹行動」羣組及有否其他羣組有呢個訊息,證人答沒有見過「獵鷹行動」,也表示一向做法whatsapp 不會提工作內容。

搜屋入到503室冇見到現場已經好多嘢因為搜完放喺度,不知早前有他隊已經徹底搜查,也不知當時搜查D3及D6在場,冇人提點過徹底搜查503室D1在場會好啲因這是他居所,但認為有搜查令他不在場冇問題。
搜查由14343進行,不可以答為何只搜了13分鐘咁短,同意自己冇考慮叫D1在住所更換回自己衫衭。

📎其他錄影會面
證人不知道3月8日早上7點14343及網罪科警長2082在錄影前已經索取了D1電話內很多TG內容並下載到光碟。同意第二至五次會面冇人叫問TG如「烘焙同好會0.3」紀錄。自己收調查問題是明愛、深圳灣同羅湖案,冇聽過3月8日將軍澳炸彈計劃。
深圳灣案不知一個「老豆搵仔」頻道承認了責任,不知呢單不在本案控罪,亦不知D1為何牽涉。而第二次錄影會面同第一次都是關於明愛爆炸,為何做第二次答因林及警長4081指第一次出示圖片D1未有講出人物,但上級了解D1可能知道,另外也比D1澄清家俊整炸彈一事,所以同一宗案分2次做。否認因D1第一次講得唔好所以做第二次。同意做第二次冇同D1解釋原因,否認因利誘過知道D1點都合作所以不用解釋咁多。
代表播放3月8日16:45時第二次錄影會面完成時對話,熄機前錄到D1說「點呀,阿Sir」,D1之後是說「同你哋合作咁多我係咪可以保釋?」但熄機錄不到,證人否認反指14343即刻有回覆「咩嘢點呀!」,D1 之後是續說「頭先我講嘢夠唔夠大聲?」。

[13:45] 今日完,下星期一08:45 繼續


【1月1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120/80] 

D1: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D2: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3: 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4: 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控罪2: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控罪3: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控罪4: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法官在庭上透露本案1至2月審訊的特別安排

(1) 1月份的最後一天審訊日是1月24日

(2) 2月份審訊會於2月3日開始

(3) 2月13, 14, 17, 21日不會開庭

(4) 2月24日只有上午開庭

(5) 2月25日只有下午開庭

(6) 2月27, 28日會提早至16:15休庭

按:本案件非常受排隊黨關注,每日都有數十人到場

💛感謝報料💛


Репост из: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7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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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7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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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馬偉昌(47) 欺詐 #借錢瞞債50萬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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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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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控方主問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8:44-18:56

問及1月28日10:31時深圳灣口岸爆炸案,當日沒去過,事後睇新聞知道,不記得當日去咗邊。

證人出示多張CCTV截圖,指警方調查案情是1月25日D1、D2同D3出入503單位,D2拎一個日本城膠袋,內有剷同一個玻璃樽,D3捧住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是爆炸化學品。之後將製作好爆炸品交其他人在1月28日拎去深圳灣口岸男廁,之後發生爆炸。

D1說1月25日是山鷄同夠鐘改名上來503室借單位整嘢,自己冇參與製作,只借出地方。D1再澄清警誡下說3宗案炸彈是家俊整(同意即是D4)因飲醉講錯,應該是山鷄同夠鐘改名。

證人再問識唔識得十多個中文人名(包括D2至D8),D1 答只識D4中文全名。自已不知深圳灣放炸彈目的,認得證物相片在503室見過。

🎥播放第五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9:34-20:47
問及2月2日15:50時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時行蹤,答下午3至4時出門去了粉嶺梧桐河釣魚至晚上5至6時離開,下午5時睇新聞知道發生爆炸。

問羅湖案知有咩人做?答1月31日夠鐘改名在1個已刪TG前線群組想搵代工放炸彈迫政府封關,忘記有冇人答。夠鐘改名有問過自己,D1不想參與答唔得閒。2月2日釣完魚,叉雞飯問可唔可以出來食飯,佢提過去咗羅湖做哨,自己沒有去食飯,叉鷄飯應該知邊個放。同意羅湖炸彈案山鷄、夠鐘改名同叉鷄飯有份,補充2月1日夠鐘改名借503室整電子嘢,他及阿蕉上來,自己瞓覺沒有理但離遠見阿蕉拎一個2吋長型綠色電路板出來,有一些橙色電線纏住。羅湖事件後令自己想起佢地可能做引爆器,他們走後發現503室少了一個盛粉末玻璃樽。

追問有冇其他原因覺得他們參與羅湖案?D1指2月1日晚上9時離開503室,見夠鐘改名當日較早前拎一個有D重量袋來,內有一個白色葢玻璃樽,裝住粉末,自己30分鐘後回來不見了2人及袋。「夠鐘改名」曾在TG講過深圳灣比人搞咗,唔係羅湖就係落馬洲。確認叉鷄飯是早前提過又叫Vivian, 佢做哨代表有人放。自己認知成件事夠鐘改名是主持人,亦係佢搵人去羅湖放,即是同叉鷄飯一齊去果嗰人,聽過叫「中立撚」,佢TG話遊行見過我。

接著證人說其實調查得知D1同李姓(D2)及吳姓男子(D3)在20年1月25日晚21:45煮化學物後離開503室,2月1日D1同吳姓男子(D3)一齊離開去楓樹街男廁放低D3孭住的背囊,1男子取走,2月2日轉交楊姓女子(D5)及男子唐xx拎去羅湖火車站月台。D1解釋2月1日日夠鐘改名上503室,晚上自己去買嘢飲同他一齊走,自己行得快,中途佢話急尿入廁所,冇見佢將背囊交其他人,之後自己回家。

問D1對TG名「血肉饅頭王」有冇印象?答相信指「人血饅頭王」即是「阿蕉」。D1交代自己所知叉雞飯,中立撚、阿蕉3人背景及羅湖案角色。然後再確認羅湖案證物相片之玻璃樽、白色蓋及電路板在503見過一模一樣。而證人出示1月26日22:04宏創方5樓CCTV截圖,D1相中認出山鷄、其女友及叉鷄飯。

2月1日CCTV D1 指見到自己及阿蕉。而2月2日一間荔枝角食肆CCTV圖片,D1認出夠鐘改名拎住一個紙袋是早前離開503時拎,話去交收,內有玻璃樽。D1解釋山鷄,夠鐘改名同阿蕉借單位整炸彈點解冇拒絕因幫補二三千租金,而且已打算3月將503退租。佢哋資金來源在羣組講過是92簽眾籌。

D1 最後補充知佢哋越玩越危險已經想割席,亦聽過佢地3月後想和平分手搬走曬啲嘢,山鷄搬回1008室作住所。自己2月也同女友去泰國一星期,目的就是想避開佢哋。

🔺法官在播完所有錄影會面再次提醒陪審團片段中只可依賴D1對自己提及之證據,對其他人之指控或敍述不用考慮,之後每位被告也是相同原則。

主問完成

🔸辯方(D1)盤問
法律代表先指出:
▪️D1以下版本案情,括號為證人回應
1)青衣警署毆打、利誘
3月8日返到青衣警署,約00:35至01:15 時,你證人,林偉亮警署警長、劉永旭警長及14343在報案室即庭上繪草圖1號房毆打D1,迫使出電話密碼為止。D1交出電話密碼後,14343 叫在他記事冊寫低同意交出密碼及簽署。同一時間你叫D1在羈留人士通知書簽名。之後你哋將電話密碼交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2082李文龍。他在房開D1金色iPhone電話,索取「烘焙同學會0.3」群組內資料。你在1號房寫補錄口供,沒有被D1看便要求簽名,02:30才比一份副本他。(全部不同意)
2)拒絕救護服務,合作錄影
3月8日03:08-03:30救護車來到前,你哋將D1帶入青衣警署報案室2號房,警長4081對D1說如果佢肯協助調查,可以考慮比擔保。4081亦對D1講可以糾正之前口供話家俊沒有整炸彈。(證人不同意指等候救護車時只有D1一人獨自在房)
3)預先睇文件/相片
第一次錄影開機前證人喺房將手頭上文件包括相片有意無意在D1面前展示。官🗣️你留意問題分開有意同無意,首先你有冇刻意俾佢開機前睇相片?(冇),咁你有冇可能無意被他看到相片?(相信D1有可能開機前看到,因為03:45前才剛由林偉亮警署警長取得要發問問題及圖片,自己坐在D1前方,自己第一次閱讀,佢有機會望到圖片。正如會面時佢見到我寫錯人名阿「招」,更正我應該是「蕉」。)
4)錄影更改指證D4口供及指示人物
林偉亮警署警長對D1說「講出嚟,既然你想幫家俊,如果其他人督咗,佢就玩完,你肯錄影咪好,唔會再打你」。證人你說「山鷄同夠鐘改名督咗你出嚟,你唔講出嚟就取消唔到你對家俊指控」。

第五次錄影前,林偉亮警署警長講過「相片上個女仔上過503室飲酒,一陣要指證佢去羅湖放炸彈」。D1因為毆打及誘使可以保釋及改口供下才合作。(全部不同意)
-辯方版本完-

📎行動前準備
同意3月6日有個叫獵鷹行動,全隊人候命,最後冇出動,行動前有一個訓示同3月7日大致相同,包括D1涉及三單爆炸日期、時間同地點。自己是拘捕警員。三宗案會合併。拘捕時注意身上有冇爆炸品或電子遙控引爆裝置。承認以上沒有文字紀錄。確認自己1月尾到3月協肋3案搜查CCTV。

📎3月7日拘捕行動
估計有警員行動前跟縱D1,拘捕時不覺佢飲咗酒。見到14343有檢視檢取兩個袋,不檢取財物會放報案室保管,不會遺失。代表呈上D1在包頭之護照(D1-1),證人指3月7日23:50時在青衣月台只看了姓名及樣貌嗰頁。同意上有20年2月19至24日出入泰國蓋印,吻合會面D1口供。確認D1護照沒有被檢取,因沒有收到指示要檢取。

帶去青衣警署見值日官,對話如主問所講,回應律師自己可能有遺漏。唔記得值日官有冇向D1解釋權利及為何被拉。追問自己每個程序是否都有向D1解釋?證人答自己習慣每做一個程序、去下一個地點會向疑犯講,當日也咁做。

出發前知網罪科有同事一齊去協助,回應法官咁做並非好特別。訓示冇提網罪科同事(警長2082)是處理電子器材。回答律師從不知沒有D1電子器材搜查令。3月7日19:00左右2082是同自己不同車出發,自己是同警長4081、21077、14343同車,由4081聯絡林偉亮,OCTB C2-3隊由林帶隊,而且當時最高級相信可以聯絡行動中心,不肯定4081可否聯絡。

[13:45]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01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啟安法官
#1112荃灣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D1葉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全部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蒙面法

📍背景:
申請人與同案兩位被告於2021年6月11日經審訊後,#劉淑嫻裁判官 指警證供沒有目堵三位被告與他人聚集,也沒證據證明被告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故裁定兩項罪名全不成立,當庭釋放。

相隔兩年後律政司不服裁決,對3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註: 律政司一方透露D3在裁決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D3的裁決上訴。)
案件於2024年8月20日在高等法院由 #郭啟安法官 處理。並於同年11月20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出管有索帶、防毒面具不尋常,可推論鼓勵其他集結者;原審忽略答辯人或鼓勵非法集結等原因;更斥被告一方主張原審已應用了「當時適用」的法律原則作決定是等同主張『將錯就錯』,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

📍本案早前上訴處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6061

根據上述記錄,以下為本案爭議大概:

- 有否一案兩審:
可否因應盧建民案終審法院判詞更正法律觀點後重新發還原審。盧建民終院案例在本案原審同年5月批出申請、同年6 月原審作裁決。本案裁決後同年11月盧上訴頒佈結果,當時原審訊原可等待盧案結果才處理,這樣對被告的答辯及盤問方向會否有影響。控方如今依賴盧建民案的法律觀點作上訴理由對被告有否不公平

- 是否需要重開案情
- 重審應否發原審裁判官
- 裁判官有否忽略被告身上裝備
- 被捕地點是否有非法集結
- 有否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

📍開庭

🔸申請方最初無口頭補充,採納書面陳詞
🔹答辯方就申請方書面陳詞指無預先推判決問題,解釋申請方在呈請問題時無講,所以無處理
🔸申請方回應可加相關字眼,但當中的申請原則才重要。

🗣️郭官:就申請方陳詞指法官判詞有不足,法官認為已有提出有相關考慮,被告亦應可重新傳證人。

🔸申請方:
考慮兩點公平性:
1. 發還原審可否有公平審訊
2. 發還此決定是否公平

🗣️郭官:表示係同一件事,不能無獨立討論就話無處理。

表示每案有獨特情況,會考慮公平原則。續指當時被告走出嚟參與的情況。申請方表示此情況係「被指稱」,郭官確認。

郭官指司法人員不應對司法理解有錯誤而判錯。被告可判左再上訴終審。續問有咩原因可以撥亂反正。

🔸申請方:表示有凌駕性因素

🗣️郭官:指申請方在此利用牽強及似是而非的論點,反問為何不直接去終審法院處理

🔸申請方:法律問題要走呢步

🗣️郭官:指所有都係法律問題。就重審係咪公義原則,有案例指重審最乎合秉行公義原則

上訴法院要考慮重審是否秉行公義,指本案已作相關考慮。另表示不認為申請方動議內容係大法律觀點。續指之前案例有關重審的酌情權已清楚確立。

續指不需要勞煩終審法院,不是新的法律觀點。

📌裁決
反對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30
📍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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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上庭聲援 - 01月16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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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7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法官
🕥10:30
👤葉(20)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1112荃灣 非法集結 蒙面;於2021年6月11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上訴於2024年11月20日被裁定得直,被告就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9/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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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程朗(24) 強姦 #強姦女子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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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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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開庭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繼續播放未完第一次錄影會
(1月27日02:31明愛醫院爆炸)
3月8日 由04:56播至05:44完
13024出示1月25日到27日宏創方CCTV截圖,問有乜嘢講?再要求D1簽署確認睇過。

📎圖片人物
D1確認1月26日宏創方出現女仔叫Vivian, 晚約了上503飲酒,飲了1個小時因自己唔比在單位食煙,21:45陪她下樓食完煙再返上去。她不關明愛爆炸事,只是一齊落酒吧的朋友,冇參與任何行動,晚上23:52送她離開

1月27日圖片中女子是女友,上來503室慶祝她生日。

1月25日圖片,中午起身後山鷄同夠鐘改名冇卡出入,落去拍卡帶他們上樓。同意自己有出入5及10樓,上去10樓是將1009室鎖匙交俾一個「𑃁仔」租客。只知他叫「緣份」,是個學生,曾經幫他砌床及有時幫他開吓門所以有1009鎖匙。自己很少去1008室,只有幾次,有次入去幫手搬上下格床送俾1009室,另外是取3M防濾口罩𘍭賣賺錢。

山鷄1月尾借用單位後見到廁所熏黑,有臭雞蛋味,他借用503室時講過整嘢會有味,503比較通風,自己租約到三月完所以冇叫佢返1008室整,整污糟單位到時退租最多扣自己按金。D1在另一張1月23日圖片圈出「山鷄」及「夠鐘改名」2人,指佢哋拎住煲,爐同化學物入503室,唔知道佢哋做乜嘢,之後見到有個樽裝住灰色粉末。

📎92簽文件截圖
證人問圖片有乜嘢講?D1 問「講咗係咪可以保釋到?」。證人沒有正面回答。【為何D1咁問?不知是否錄影前已經有其他對話】。
D1 說圖片見是一個叫「香港魔法研究學院」TG群組,負責人叫「旦丁」,知道有收捐款,有好多爆炸物片段。D1否認是92 簽頻道管理人,聽過山鷄講管理員在外地,自己同92簽完全冇關係,只訂閱。

📎接見律師及搜屋
3月8日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D1 在06:03至06:12於同一錄影會面房間接見2名律師。06:40時D1被帶離青衣警署去宏創方搜屋,07:05搜屋至07:12,證人確認06:55時D1在警車上被要求更換警方衣物以便檢取身穿衣物及拖鞋,冇人諗過去到警署先換。07:45時同D1返回青衣警署,自己同D1進行打指模及影相工作。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6:08-16:45,繼續跟進明愛醫院爆炸案。
📎更改招認
證人先問第一次錄影會面講同警方溝通誤會意思?D1解釋被捕當時飲醉咗搞錯人名,講咗家俊整炸彈,應該是山鷄做既。

證人將第一次錄影會面出示嗰啲截圖加上編號,叫D1確認一次。

1月26日晚除Vivian上來飲酒,D1於另一張圖亦指山鷄同女友上過來503單位。

1月27日承認19:1x 圖片是落樓接女朋友上來,她叫Rebecca, 21歲,中文名大概叫何佩儀(音),沒有她電話,日常聯絡用通訊軟件。

回答第一次錄影會面指借503室比山鷄同夠鐘改名事後廁所板燒焦同有味,自已估計佢哋做實驗燒化學品,曾經過山鷄混合一啲灰色粉末,昨天也見過一次,知道是混合整危險品,自己打算去酒店瞓,酒店是一早想同女友開房而訂。另外山雞同夠鐘改名曾在「烘焙同好會0.3」群組發出過一啲燒嘢片段,認得是503廁所,自己三月租約完已經搵咗地方搬,唔想反面所以冇出聲叫佢他返去1008室整。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
3月8日17:27-18:14
📎深圳灣爆炸事件
家俊本是網友,有一齊飲酒,深圳灣應該唔關佢事。證人再一次問為何澄清明愛醫院爆炸唔關家俊事。

📎明愛醫院爆炸
自己認為炸彈是「山鷄」整,因為1月25日開始佢哋(山雞同夠鐘改名)成日借單位整嘢,明愛爆炸之後山鷄在一個每星期自動刪除TG群組話佢放,搞掂咗(現已經找不到羣組)。自己1月27日中午起身見到訊息。加上1月中山鷄食飯時鞲過佢識整炸彈,想令醫護罷工,但個彈只會產生好多煙出來。2月份山鷄飲酒時再講「上次明愛都做到,之後...」。

📎一個刪除TG羣組
確認山鷄在TG個名叫「一支弓」,明愛醫院爆炸案角色是製作及放置煙彈,「夠鐘改名」有協助製作,此外有一個叫「羅師傅」一齊去明愛做哨睇水,幾人都在一個已經刪除群組內,山鷄群組內𐄘認明愛炸彈責任,組內尚有一個叫阿「蕉」成員。證人追問該群組成員資料。
▪️羅師傅
山鷄朋友,2019年11月見過真人,當時他去503室放低一個背囊,自己見過冇違禁品,裏面有錢同銀包,佢唔想將啲錢帶來帶去暫放503,間中叫D1拎背囊俾佢。明愛事件他只是放哨,沒有涉及製作。
▪️阿「蕉」
有見過本人,明愛行動唔關佢事,截圖中冇出現過,印象在明愛行動前佢在TG群組俾個整炸彈意見,叫撈均勻啲。另外事件之後生雞叫過佢上嚟503,是最後一次見到佢,形容約160 cm高、肥身材、中國籍男子。
▪️山鷄
唔知道真名,只知道做工程判頭,明愛爆炸案負責放置及製造彈。1月25至27日借用503單位後見到個煲有啡色黏稠物,應該係佢煮過化學品。
▪️夠鐘改名
1月25日起圖片見到佢同山雞出入503室。自晚上八點離開再返回單位見到個煲,自己離開時得佢同山雞,相信佢有份整化學嘢。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
3月8日 18:44 開始
圍繞1月28日深圳灣爆炸案發問

[13:27] 今日完,明早08:45 繼續


【01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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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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Репост из: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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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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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2] (#壹傳媒欺詐案 2項欺詐;經審訊後罪成,原審法官於2022年12月10日判黎監禁5年9個月,取消管理層資格8年,罰款200萬;黃監禁1年9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7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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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廖健良(24) 3項欺詐 #呃財仔過百萬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控罪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偽造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被告另涉及12·8爆炸案,被控兩項無牌管有槍彈罪。被告已在張慧玲法官席前承認兩罪,被判監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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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準備好答辯及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12日再訊,其間會與律政司就案件作商討。

控方不反對辯方的押後申請。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12日09:30再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裁判官提醒被告有權向原訟庭申請保釋。被告表示明白。

*(2025年1月15日更新:司法機構已將時間改為同日14:30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41003荃灣
#20241004荃灣  #提堂

👤林(64)🛑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4年10月4日在荃灣關門口街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一把剪刀

(2-9)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4年10月3日在荃灣爵悅庭、楊屋道街市、沙嘴道遊樂場、荃灣官立中學、荃灣街市、仁濟醫院周卓明護士學校、悅來酒店,以及荃灣天主教小學一帶,損壞屬於民政事務總署共 47 幅橫額和 1 張海報,以及 3 幅屬於民建聯及工聯會的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刪號代表撒消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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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需要閩南話翻譯。

索取之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患病,但適合答辯。

📌答辯:承認控罪二其中6項刑事毁壞罪,其他否認。

控方撒消控罪一及兩項控罪二。

📌求情:
被告已經退休,受病情影響而犯案,沒有預謀特別企圖破壞海報。家人願意今後多加照顧。索取精神科報告建議3個月醫院令,被告由去年10月還押小欖至今,期間依時服藥已經控制病情。希望可判處一個可以即時獲釋短期監禁。

法官質疑事發時被告身上有剪刀,下令先再索取兩份最新精神科及一份感化報告,才再考慮判刑。

案件押後至1月28日 0930 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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