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0個月;D7 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3] 開庭
▪️專家證人
📍繼續傳召PW97 警司 盧秉善 Adam Alexander ROBERTS,以英語作供
🔸辯方(D4)盤間
證人同意聚胺脂樹脂可用於家居作填充物。
🔸辯方(D8)盤間
證人同意氧化鋁粉可以加入油漆中,有防水作用,亦可以令到有光澤。
氧化鐵粉和另一些金屬粉混合,可以造成鋁熱劑,燃點後可以釋出高溫,發出嘅光係白色,但唔知需要幾高温度/能量才可以燃點鋁熱劑。
同意次氯酸鈣係漂白水嘅成份。
————
📍傳召PW95 政府化驗師 陳凱耀博士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09年入職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化驗師,為本案做咗14份證人供詞,以65B條例呈堂。
第一份在2020年5月22日撰寫:2020年2月3日警員11583 交來在羅湖案中燒焦嘅碎片,要求鑒定是否有爆炸品嘅殘留物,結果係無。
第二份在2020年6月9日撰寫:2020年4月15日警員7400 交來5個瓶子,內有粉狀固體,要求鑒定化學性質,第1個瓶子內的粉狀固體重5.4g,含有71%硝酸鉀、10%硫磺、16%鋁粉;第2個重4.5g,主要係鎂粉,第3個重4.5g 硫磺,第4個重6.1g 鋁粉,第5個重4.6g,含有71%硝酸鉀、8%糖、7%硫磺。
第三份在2020年6月16日撰寫:2020年2月5日高級警員53914 交來在羅湖案中的兩個瓶子,內有固體混合物,要求鑒定化學性質,兩個樣本相同,共重71g,有62%硝酸鉀、16%硫磺、22%鋁粉。
第四份在2020年6月19日撰寫:2020年2月5日警員53914 交來在明愛案中一個碎片樣本,要求鑒定是否有爆炸品嘅殘留物,結果有微量硝酸鉀和還原糖,應陳官提問,證人解釋糖分為三種:還原糖(Reducing sugar)啫係單糖,如葡萄糖、果糖,分子最細,只有一個糖份子;雙糖係兩個份子組合;多糖由多過兩個份子組合,例如澱粉質。
第七份在2020年6月19日撰寫,修訂第四份中的「還原糖」變為「糖」。
第五份在2020年12月8日撰寫:2020年3月19日偵緝警員4181 交來多個瓶子、金屬罐、匙羹、密實袋,要求鑒定化學性質,當中有鋁粉、硝酸鉀、澱粉、氯酸鈉、聚胺腊樹腊。控方稱係由1008室、503室、D8和D5家中揾到。
在D5家中揾到嘅澱粉,係在一個黃色蓋嘅透明膠樽內,可以係爆炸品中嘅燃料。
證人應主控要求,逐一確認證物中的物品是屬於爆炸品中的氧化劑或燃料:硝酸鉀-氧化劑,鎂粉-燃料,硫磺-燃料,鋁粉-燃料,硫酸-兩樣都唔係,氯酸鈉-氧化劑,氯化鉀-無作用,硝酸銨-氧化劑,鐵粉-無作用,氧化鐵粉-無作用,氨基磺酸-兩樣都唔係。
證物中有聚苯乙烯加汽油,證人稱正常唔會撈埋,撈埋會杰啲,都可以燒得,何如petrol bomb,會黐住嚟燒,燒得耐啲。
[10:30~10:58] 休庭
證物中有兩支差唔多嘅壓縮氣體噴槍,都可以連接到5支壓縮氣體罐。
繼續辯認:聚胺腊樹腊-兩樣都唔係,氧化鋁粉-無作用,次氯酸鈉-相對係無咁強嘅氧化劑,氯酸鈉/次氯酸鈉-氧化劑,聚乙烯醇-增稠劑,醫學用多啲。
第六份在2020年12月15日撰寫:2020年4月8日警員7400 交來5瓶固體混合物,要求鑒定化學性質,結果:
第1個混合物以重量計算,有53%硝酸鉀、11%硫磺、23%鋁粉
第2個混合物以重量計算,有40%硝酸鉀、42%鎂粉和鋁粉、6%硫磺
第3個混合物以重量計算,有25%硝酸鉀、25%糖...
第4個混合物以重量計算,有70%硝酸鉀、30%糖
第5個混合物以重量計算,有96%硝酸鉀、微量氯酸鹽和硝酸鹽
以上不足100%的都係雜質,無逐一化驗。
第八份在2021年2月23日撰寫:2021年2月11日警員11632 交一個樽,內有固體,要求鑒定化學性質,結果係硝酸銨,係強氧化劑。
陳官見到只有在這份報告寫“強"氧化劑,其它唔係咁寫,證人解釋只係用字有別,本案中的化學品:硝酸銨、硝酸鉀、氯酸鉀、高氯酸鉀都係強氧化劑。
第九份在2021年2月23日撰寫:警員11632 送交證物,要求鑒定化學性質,結果有:氯化鈉、硝酸鉀、糖和TATP。
第十份在2021年3月2日撰寫:警員11632 在2021年2月2日 交多件證物,和2021年2月11日送交一個密封膠樽,要求鑒定化學性質,結果有:氫氧化鈉-唔係氧化劑亦唔係燃料,硝酸鉀,鋁粉,氯化鈉、鎂粉、氧化鐵粉、鐵粉、鋁粉、氨基磺酸-唔係氧化劑,亦唔係燃料,係用嚟清洗金或者銀。
第十一份在2021年3月12日撰寫:2021年2月23日警員11632 送交一塊金屬版、兩個袋裝有液體、一個玻璃樽裝有固體...。
金屬版有硫磺、氧化鋁和鋁,但無糖;膠漏斗有硝酸鉀,無糖;兩樽液體混合埋,變成聚胺腊樹腊;鐵碗有氧化鋁,無糖;另一個鐵碗有硫磺、硝酸鉀,無糖;玻璃樽內係68g 鋁矽酸鹽,喺土壤入面嘅礦物質。
第十二份在2021年3月16日撰寫:2021年2月11日警員7400 送交化驗,混合物為60%硝酸鉀、40%糖。
第十三份在2021年12月8日撰寫,補充第五份報告:證物氧化鋁嘅形態為白色氧化鋁AL3+,只係化學上細分,無改變特性。
第十四份在2024年8月5日撰寫,根據警方文件,將化學元素/化學物嘅代號提供意見,例如:KNO3, Mg, Al, KCLO4, KCO3, KNO3+AL+S, TATP, TNT, ANFO。
主控展示TG 通訊,指出有“KNO3+AL+S", “TATP" 出現。
🔸辯方(D4)盤問
證人知道氯酸鈉在工業上有漂白作用,例如漂白紙張,其他行業就唔知,未見過有家庭用途。
同意聚乙烯醇係增稠劑,其中一個功能係膠水,眼藥水都有用。
[12:15~12:45] 休庭
🔸辯方(D7)盤問
證人表示知道爆炸係乜嘢一回事,爆炸反應視乎物料,唔知道所有化學反應,同意律師指反應係本質上氧化還原過程;唔同意寫報告中用還原糖這名稱,係因為氧化劑與還原糖係對偶,稱無關係。
認為“爆燃"和“爆轟"兩種方式,都係唔需要在空氣中攞氧氣,燃燒就要攞氧氣。
————
📍傳召PW11 市民證人 劉國聯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消防公司的工場主管,負責測試滅火筒,控辯雙方同意證人就改裝滅火筒,以專家身份作供。在2020年5月11日,由警員4181 代筆錄取口供,根據65B條例呈堂。
2020年3月23日警方帶咗5支滅火筒到場測試,正常滅火筒係用塑膠噴嘴,該5支都改用金屬噴嘴,有3支藍色樽(正常係粉劑),兩支紅色樽(正常係水劑),3支藍色樽有加氣壓,為140psi,放氣後抽出噴嘴,發現噴嘴有不明黏液,樽內有1~2公升疑似汽油,兩支紅色樽無壓縮氣,內有少量疑似汽油。
證人稱不論係水劑、粉劑或者二氧化碳的滅火筒,噴射距離最遠只會去到兩米,該5支金屬噴嘴的滅火筒,可以噴到四至六米。
控方指出在承認事實中,已經列出5支滅火筒內有聚苯乙烯加汽油,份量分別為:3400ml, 1100ml, 2700ml, 190ml, 80ml。
🎥控方播出聲稱在D2 電話中揾到的五段影片,內容大致相同,時間為晚上,在一處空地,有人拿著滅火筒,樽口噴出一條長火舌,約在4~5米落地,火舌還燃燒約10秒。證人估計係有人拿着點火器在滅火筒的噴嘴前,滅火筒噴出氣體而產生火舌,認為滅火筒係經過改裝,正常係滅火唔會噴火。
🔸無盤問
————
📍傳召PW92 網罪科警長 8774 吳曉希(音) 作供
🔹控方主問
主控讀出證人曾經接受過多個電腦法理鑒證和使用cellebrite 的課程,以Telegram 專家作供。
在2021年2月6日,用4部電話:小米、iPhone、華為和三星做測試,試驗Telegram 的各種功能,包括:設置帳號、在不同裝置同時間登入、發送訊息、用戶/管理員在群組/頻道的功能/限制。
主問未完。
主控表示希望可以在下星期一或者星期三完成控方案情。星期二有一名陪審員有事,休庭一天。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3) 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0個月;D7 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3] 開庭
▪️專家證人
📍繼續傳召PW97 警司 盧秉善 Adam Alexander ROBERTS,以英語作供
🔸辯方(D4)盤間
證人同意聚胺脂樹脂可用於家居作填充物。
🔸辯方(D8)盤間
證人同意氧化鋁粉可以加入油漆中,有防水作用,亦可以令到有光澤。
氧化鐵粉和另一些金屬粉混合,可以造成鋁熱劑,燃點後可以釋出高溫,發出嘅光係白色,但唔知需要幾高温度/能量才可以燃點鋁熱劑。
同意次氯酸鈣係漂白水嘅成份。
————
📍傳召PW95 政府化驗師 陳凱耀博士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09年入職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化驗師,為本案做咗14份證人供詞,以65B條例呈堂。
第一份在2020年5月22日撰寫:2020年2月3日警員11583 交來在羅湖案中燒焦嘅碎片,要求鑒定是否有爆炸品嘅殘留物,結果係無。
第二份在2020年6月9日撰寫:2020年4月15日警員7400 交來5個瓶子,內有粉狀固體,要求鑒定化學性質,第1個瓶子內的粉狀固體重5.4g,含有71%硝酸鉀、10%硫磺、16%鋁粉;第2個重4.5g,主要係鎂粉,第3個重4.5g 硫磺,第4個重6.1g 鋁粉,第5個重4.6g,含有71%硝酸鉀、8%糖、7%硫磺。
第三份在2020年6月16日撰寫:2020年2月5日高級警員53914 交來在羅湖案中的兩個瓶子,內有固體混合物,要求鑒定化學性質,兩個樣本相同,共重71g,有62%硝酸鉀、16%硫磺、22%鋁粉。
第四份在2020年6月19日撰寫:2020年2月5日警員53914 交來在明愛案中一個碎片樣本,要求鑒定是否有爆炸品嘅殘留物,結果有微量硝酸鉀和還原糖,應陳官提問,證人解釋糖分為三種:還原糖(Reducing sugar)啫係單糖,如葡萄糖、果糖,分子最細,只有一個糖份子;雙糖係兩個份子組合;多糖由多過兩個份子組合,例如澱粉質。
第七份在2020年6月19日撰寫,修訂第四份中的「還原糖」變為「糖」。
第五份在2020年12月8日撰寫:2020年3月19日偵緝警員4181 交來多個瓶子、金屬罐、匙羹、密實袋,要求鑒定化學性質,當中有鋁粉、硝酸鉀、澱粉、氯酸鈉、聚胺腊樹腊。控方稱係由1008室、503室、D8和D5家中揾到。
在D5家中揾到嘅澱粉,係在一個黃色蓋嘅透明膠樽內,可以係爆炸品中嘅燃料。
證人應主控要求,逐一確認證物中的物品是屬於爆炸品中的氧化劑或燃料:硝酸鉀-氧化劑,鎂粉-燃料,硫磺-燃料,鋁粉-燃料,硫酸-兩樣都唔係,氯酸鈉-氧化劑,氯化鉀-無作用,硝酸銨-氧化劑,鐵粉-無作用,氧化鐵粉-無作用,氨基磺酸-兩樣都唔係。
證物中有聚苯乙烯加汽油,證人稱正常唔會撈埋,撈埋會杰啲,都可以燒得,何如petrol bomb,會黐住嚟燒,燒得耐啲。
[10:30~10:58] 休庭
證物中有兩支差唔多嘅壓縮氣體噴槍,都可以連接到5支壓縮氣體罐。
繼續辯認:聚胺腊樹腊-兩樣都唔係,氧化鋁粉-無作用,次氯酸鈉-相對係無咁強嘅氧化劑,氯酸鈉/次氯酸鈉-氧化劑,聚乙烯醇-增稠劑,醫學用多啲。
第六份在2020年12月15日撰寫:2020年4月8日警員7400 交來5瓶固體混合物,要求鑒定化學性質,結果:
第1個混合物以重量計算,有53%硝酸鉀、11%硫磺、23%鋁粉
第2個混合物以重量計算,有40%硝酸鉀、42%鎂粉和鋁粉、6%硫磺
第3個混合物以重量計算,有25%硝酸鉀、25%糖...
第4個混合物以重量計算,有70%硝酸鉀、30%糖
第5個混合物以重量計算,有96%硝酸鉀、微量氯酸鹽和硝酸鹽
以上不足100%的都係雜質,無逐一化驗。
第八份在2021年2月23日撰寫:2021年2月11日警員11632 交一個樽,內有固體,要求鑒定化學性質,結果係硝酸銨,係強氧化劑。
陳官見到只有在這份報告寫“強"氧化劑,其它唔係咁寫,證人解釋只係用字有別,本案中的化學品:硝酸銨、硝酸鉀、氯酸鉀、高氯酸鉀都係強氧化劑。
第九份在2021年2月23日撰寫:警員11632 送交證物,要求鑒定化學性質,結果有:氯化鈉、硝酸鉀、糖和TATP。
第十份在2021年3月2日撰寫:警員11632 在2021年2月2日 交多件證物,和2021年2月11日送交一個密封膠樽,要求鑒定化學性質,結果有:氫氧化鈉-唔係氧化劑亦唔係燃料,硝酸鉀,鋁粉,氯化鈉、鎂粉、氧化鐵粉、鐵粉、鋁粉、氨基磺酸-唔係氧化劑,亦唔係燃料,係用嚟清洗金或者銀。
第十一份在2021年3月12日撰寫:2021年2月23日警員11632 送交一塊金屬版、兩個袋裝有液體、一個玻璃樽裝有固體...。
金屬版有硫磺、氧化鋁和鋁,但無糖;膠漏斗有硝酸鉀,無糖;兩樽液體混合埋,變成聚胺腊樹腊;鐵碗有氧化鋁,無糖;另一個鐵碗有硫磺、硝酸鉀,無糖;玻璃樽內係68g 鋁矽酸鹽,喺土壤入面嘅礦物質。
第十二份在2021年3月16日撰寫:2021年2月11日警員7400 送交化驗,混合物為60%硝酸鉀、40%糖。
第十三份在2021年12月8日撰寫,補充第五份報告:證物氧化鋁嘅形態為白色氧化鋁AL3+,只係化學上細分,無改變特性。
第十四份在2024年8月5日撰寫,根據警方文件,將化學元素/化學物嘅代號提供意見,例如:KNO3, Mg, Al, KCLO4, KCO3, KNO3+AL+S, TATP, TNT, ANFO。
主控展示TG 通訊,指出有“KNO3+AL+S", “TATP" 出現。
🔸辯方(D4)盤問
證人知道氯酸鈉在工業上有漂白作用,例如漂白紙張,其他行業就唔知,未見過有家庭用途。
同意聚乙烯醇係增稠劑,其中一個功能係膠水,眼藥水都有用。
[12:15~12:45] 休庭
🔸辯方(D7)盤問
證人表示知道爆炸係乜嘢一回事,爆炸反應視乎物料,唔知道所有化學反應,同意律師指反應係本質上氧化還原過程;唔同意寫報告中用還原糖這名稱,係因為氧化劑與還原糖係對偶,稱無關係。
認為“爆燃"和“爆轟"兩種方式,都係唔需要在空氣中攞氧氣,燃燒就要攞氧氣。
————
📍傳召PW11 市民證人 劉國聯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消防公司的工場主管,負責測試滅火筒,控辯雙方同意證人就改裝滅火筒,以專家身份作供。在2020年5月11日,由警員4181 代筆錄取口供,根據65B條例呈堂。
2020年3月23日警方帶咗5支滅火筒到場測試,正常滅火筒係用塑膠噴嘴,該5支都改用金屬噴嘴,有3支藍色樽(正常係粉劑),兩支紅色樽(正常係水劑),3支藍色樽有加氣壓,為140psi,放氣後抽出噴嘴,發現噴嘴有不明黏液,樽內有1~2公升疑似汽油,兩支紅色樽無壓縮氣,內有少量疑似汽油。
證人稱不論係水劑、粉劑或者二氧化碳的滅火筒,噴射距離最遠只會去到兩米,該5支金屬噴嘴的滅火筒,可以噴到四至六米。
控方指出在承認事實中,已經列出5支滅火筒內有聚苯乙烯加汽油,份量分別為:3400ml, 1100ml, 2700ml, 190ml, 80ml。
🎥控方播出聲稱在D2 電話中揾到的五段影片,內容大致相同,時間為晚上,在一處空地,有人拿著滅火筒,樽口噴出一條長火舌,約在4~5米落地,火舌還燃燒約10秒。證人估計係有人拿着點火器在滅火筒的噴嘴前,滅火筒噴出氣體而產生火舌,認為滅火筒係經過改裝,正常係滅火唔會噴火。
🔸無盤問
————
📍傳召PW92 網罪科警長 8774 吳曉希(音) 作供
🔹控方主問
主控讀出證人曾經接受過多個電腦法理鑒證和使用cellebrite 的課程,以Telegram 專家作供。
在2021年2月6日,用4部電話:小米、iPhone、華為和三星做測試,試驗Telegram 的各種功能,包括:設置帳號、在不同裝置同時間登入、發送訊息、用戶/管理員在群組/頻道的功能/限制。
主問未完。
主控表示希望可以在下星期一或者星期三完成控方案情。星期二有一名陪審員有事,休庭一天。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3)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