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9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9個月;D7 已還押逾35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8] 開庭
控方呈上預計審訊時間表給法官參考,陳官認為過於樂觀,指示修訂。
▪️專家證人(針對D1至D8)
📍繼續傳召 張立得 作供,時為爆炸品處理課EOD總督察,現已擢升爲警司
🔸控方主問
叫證人再講一次在503室揾到的證物3號(SN1755)和4號(SN1756),即兩個玻璃樽,裝有硝酸鉀和鋁粉的混合物,重1.3~1.5kg,測試結果為低性能炸藥,加入鋁粉會增加推力,幫助燃燒產生大煙,如果將個闊口嘅玻璃樽密封,燃燒會產生爆炸,玻璃樽會爆裂,在1~2米內破壞財物,有能力造成人身傷亡。
叫證人講閃粉flash powder 嘅特性,係常見嘅自製簡單低性能炸藥,燃燒速度高溫度高,通常用火燃點,會自己快速燃燒落去,因為溫度高,所以破壞性強。
控方表示會播片,叫證人睇吓知唔知係燃燒緊乜嘢。姚大狀提出反對,控方點解唔在過去五年叫證人睇完畀口供?等辯方可以準備,控方而家係釣緊魚,法官你叫我哋唔好釣魚。
[09:18] 陳官指示休庭一小時,交書面陳辭。
[10:44] 雙方完成書面陳辭和口頭補充,陳官批准控方發問。
🎥播片P1(D1)82,有人在廁所內燃點一塊金屬片上的粉末,幾秒之後燒著,發出強光和大量白煙。主控問講唔講到燃燒緊乜嘢?
證人稱在無背景資料之下,唔知係燒緊乜嘢,憑經驗見到燒咗幾秒鐘後,物質快速產生猛烈反應,釋放出強光和噴出大量煙霧,反應同燒閃粉類似。
陳官🗣️證人話無背景資料,控方有咩資料?
控方叫證人睇文件。🎥再播另一影片,有人在廁所內燃點一塊金屬片上的粉末,幾秒之後燒著,發出光和小量白煙。
證人稱環境似503室廁所,剛才片段無咁大煙,兩段影片都係低性能炸藥遇熱時嘅反應,爆炸速度有輕微分別,第一條片速度較快和大煙。3月8日凌晨入過503室廁所,印象覺得有測試燃燒物嘅痕跡,因為有個鐵蓋在地下,有燃燒痕跡。
對整個503單位嘅感覺,見到有rocket candy,廁所有燃燒痕跡,係自製炸藥和測試嘅地方,有製造工具有測試場地,自製嘅份量唔會太大,如果用嚟對付物件嘅會大份啲,以噸計,對人或者阻礙事情發生份量相對較細,以公斤計。
1008室有大量炸藥原材料,硝酸鉀和硝酸銨,根據經驗估計係儲存倉,製造或者測試時會用火焰,因為安全原因,唔會用來做測試場地。
主控叫證人解釋報告中提到的「前體 precursor」,係用嚟形容比較常見嘅化學原材料,用來做土製炸彈,在1008室初步檢驗有:硝酸鉀、鋁粉、氧化鐵粉、硝酸銨、氯化鉀、氯酸銨、氧化鈉、氨基磺酸,11號證物(SN1812) 的氧化劑(硝酸鉀)和燃料(糖)嘅比例,係rocket candy 的比例,即介乎6:4 ~ 7:3。
503室亦有好多precursor,例如:通渠水、強酸、硫磺、鋁粉、聚苯乙烯(汽油)、硝酸銨油、氯酸鈉、硝酸鹽、氯酸鹽,用硝酸銨溝埋汽油係自製嘅高性能炸藥。
在503室揾到31g TATP 三過氧化三丙酮,唔係原材料,係高性能高敏感度爆炸藥,唔使在密閉空間都可以爆炸。
[11:59~12:25] 小休
🔸辯方(D1)盤問
證人唔知在藥材舖買唔買到硫磺,知道好多地方都有得賣,係常用嘅化學品,同意有其他用途,土製炸彈嘅原材料,好多都係多於一個用途;律師再問通渠水呢?被陳官制止,叫問下一個課題。
證物9號煎pan,在503室時已經有一半rocket candy 凝固咗,攞咗返去之後,全部凝固咗,所以無攞出嚟磅吓淨重,純粹睇狀態估計唔到幾時製造,因為有好多因素影響,例如:溫度、濕度、原材料,凝固之後如果輕度加熱會軟化,但要小心過熱沒有爆燃反應。
同意1300g 係總重量,較大部份來自煎pan,不評論自製炸藥係多定少,因為多與少係視乎目的,估計煎pan內嘅份量可以裝滿1/3 ~ 2/3 個玻璃樽(4號);證物3號和4號都係總重量,重申多與少係視乎目的,睇吓係對人定對物件,如果在相對較細空間,可以做到一定程度嚴重破壞。
證人認為兩段影片中係燃燒緊類似閃粉,有幾個原因:用火燃點引信,燃燒低性能火藥嘅過程,產生大量熱能光同煙,影片中燃點嗰個人嘅反應,伸到隻手最直嚟點,都係過往經驗,見到係類似低性能炸藥,但唔清楚佢確實係燒緊啲咩。兩條片有分別,唔知道點解第二條片少啲煙,自製低性能炸藥會因應使用唔同原材料,加唔同化學物品,而做出唔同效果,通常爆然炸藥嘅效果都係有煙、火、光和聲,因應材料表現不同。
🔸辯方(D2)盤問
同意證物1號和2號嘅電子火柴,係有用在商業途徑,例如製造煙火效果,炮仗、煙花都係其中一種,電子火柴在通電之後會產生1秒火舌,跟住就會停,唔知溫度有幾多,估計大致同打火機差唔多。
證物3、4、11 號裝嘅嘢有少少唔同,但估計燃燒都係做成約2米高火舌,但因為成份唔同,都只係估計,只係用過少量嚟做測試,唔係成樽燒晒,做咗焰色測試和爆炸測試,因應測試同經驗畀出意見。
在第二份報告中對證物11 號嘅評估,係因為在唔同環境唔同情況之下燃點,所造成嘅破壞或者傷亡有好大分別,例如在人煙稠密或者杳無人煙嘅地方會差好遠,因為產生嘅煙和熱會差好遠,只會破壞財物,唔會造成人身傷亡係基於rocky candy嘅特性,佢需要燃點較耐嘅時間,燃燒嘅速度和溫度,相對閃粉係比較慢和低,財物難以搬走,所以會造成破壞,但人會走開,所以覺得不能構成人生傷害嘅能力。
電子火柴唔能夠直接點着rocky candy,正因為咁,檢查證物11號時,見到入邊嘅電子火柴係連埋引信喺入邊,所以製造人係明白電子火柴唔能夠燃點rocky candy,用引信延長燃燒力,達到燃燒rocket candy。
律師指證物11號嗰個闊口玻璃樽和塑膠蓋,就算用膠紙、保鮮紙或者玻璃膠,都未必可以製造到密閉空間,證人同意並非妥善封好嘅容器,話容器嘅硬度直接影響低性能炸藥嘅威力,個外殼越硬威力越大。
報告指證物5號(SN1757)並非實用炸藥,並非因為原材料,只係經過試驗佢做唔到爆炸效果。律師指5號嘅主要成份係碳酸鎂,可以用嚟做舉重用嘅爽身粉,證人重申化學品有多個一種用途,例如TATP 嘅原材料都係家居用品。
🔸辯方(D4)盤問
證物9號(SN1761)煎pan,3月8日係唔知道成份,在現場用儀器做基本測試,無肯定結果但有指向性答案,係nitrate 硝酸炸藥,現場聞到有焦糖味,3月24日提取咗5g 做測試,用警方用嘅軍用火柴點唔著,見唔到任何反應,係預期之內。
律師指氯酸鈉係precursor,可以用作漂白和稀釋作用,證人表示答唔到,要問化學品專家。
[14:06]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3) 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9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9個月;D7 已還押逾35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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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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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8] 開庭
控方呈上預計審訊時間表給法官參考,陳官認為過於樂觀,指示修訂。
▪️專家證人(針對D1至D8)
📍繼續傳召 張立得 作供,時為爆炸品處理課EOD總督察,現已擢升爲警司
🔸控方主問
叫證人再講一次在503室揾到的證物3號(SN1755)和4號(SN1756),即兩個玻璃樽,裝有硝酸鉀和鋁粉的混合物,重1.3~1.5kg,測試結果為低性能炸藥,加入鋁粉會增加推力,幫助燃燒產生大煙,如果將個闊口嘅玻璃樽密封,燃燒會產生爆炸,玻璃樽會爆裂,在1~2米內破壞財物,有能力造成人身傷亡。
叫證人講閃粉flash powder 嘅特性,係常見嘅自製簡單低性能炸藥,燃燒速度高溫度高,通常用火燃點,會自己快速燃燒落去,因為溫度高,所以破壞性強。
控方表示會播片,叫證人睇吓知唔知係燃燒緊乜嘢。姚大狀提出反對,控方點解唔在過去五年叫證人睇完畀口供?等辯方可以準備,控方而家係釣緊魚,法官你叫我哋唔好釣魚。
[09:18] 陳官指示休庭一小時,交書面陳辭。
[10:44] 雙方完成書面陳辭和口頭補充,陳官批准控方發問。
🎥播片P1(D1)82,有人在廁所內燃點一塊金屬片上的粉末,幾秒之後燒著,發出強光和大量白煙。主控問講唔講到燃燒緊乜嘢?
證人稱在無背景資料之下,唔知係燒緊乜嘢,憑經驗見到燒咗幾秒鐘後,物質快速產生猛烈反應,釋放出強光和噴出大量煙霧,反應同燒閃粉類似。
陳官🗣️證人話無背景資料,控方有咩資料?
控方叫證人睇文件。🎥再播另一影片,有人在廁所內燃點一塊金屬片上的粉末,幾秒之後燒著,發出光和小量白煙。
證人稱環境似503室廁所,剛才片段無咁大煙,兩段影片都係低性能炸藥遇熱時嘅反應,爆炸速度有輕微分別,第一條片速度較快和大煙。3月8日凌晨入過503室廁所,印象覺得有測試燃燒物嘅痕跡,因為有個鐵蓋在地下,有燃燒痕跡。
對整個503單位嘅感覺,見到有rocket candy,廁所有燃燒痕跡,係自製炸藥和測試嘅地方,有製造工具有測試場地,自製嘅份量唔會太大,如果用嚟對付物件嘅會大份啲,以噸計,對人或者阻礙事情發生份量相對較細,以公斤計。
1008室有大量炸藥原材料,硝酸鉀和硝酸銨,根據經驗估計係儲存倉,製造或者測試時會用火焰,因為安全原因,唔會用來做測試場地。
主控叫證人解釋報告中提到的「前體 precursor」,係用嚟形容比較常見嘅化學原材料,用來做土製炸彈,在1008室初步檢驗有:硝酸鉀、鋁粉、氧化鐵粉、硝酸銨、氯化鉀、氯酸銨、氧化鈉、氨基磺酸,11號證物(SN1812) 的氧化劑(硝酸鉀)和燃料(糖)嘅比例,係rocket candy 的比例,即介乎6:4 ~ 7:3。
503室亦有好多precursor,例如:通渠水、強酸、硫磺、鋁粉、聚苯乙烯(汽油)、硝酸銨油、氯酸鈉、硝酸鹽、氯酸鹽,用硝酸銨溝埋汽油係自製嘅高性能炸藥。
在503室揾到31g TATP 三過氧化三丙酮,唔係原材料,係高性能高敏感度爆炸藥,唔使在密閉空間都可以爆炸。
[11:59~12:25] 小休
🔸辯方(D1)盤問
證人唔知在藥材舖買唔買到硫磺,知道好多地方都有得賣,係常用嘅化學品,同意有其他用途,土製炸彈嘅原材料,好多都係多於一個用途;律師再問通渠水呢?被陳官制止,叫問下一個課題。
證物9號煎pan,在503室時已經有一半rocket candy 凝固咗,攞咗返去之後,全部凝固咗,所以無攞出嚟磅吓淨重,純粹睇狀態估計唔到幾時製造,因為有好多因素影響,例如:溫度、濕度、原材料,凝固之後如果輕度加熱會軟化,但要小心過熱沒有爆燃反應。
同意1300g 係總重量,較大部份來自煎pan,不評論自製炸藥係多定少,因為多與少係視乎目的,估計煎pan內嘅份量可以裝滿1/3 ~ 2/3 個玻璃樽(4號);證物3號和4號都係總重量,重申多與少係視乎目的,睇吓係對人定對物件,如果在相對較細空間,可以做到一定程度嚴重破壞。
證人認為兩段影片中係燃燒緊類似閃粉,有幾個原因:用火燃點引信,燃燒低性能火藥嘅過程,產生大量熱能光同煙,影片中燃點嗰個人嘅反應,伸到隻手最直嚟點,都係過往經驗,見到係類似低性能炸藥,但唔清楚佢確實係燒緊啲咩。兩條片有分別,唔知道點解第二條片少啲煙,自製低性能炸藥會因應使用唔同原材料,加唔同化學物品,而做出唔同效果,通常爆然炸藥嘅效果都係有煙、火、光和聲,因應材料表現不同。
🔸辯方(D2)盤問
同意證物1號和2號嘅電子火柴,係有用在商業途徑,例如製造煙火效果,炮仗、煙花都係其中一種,電子火柴在通電之後會產生1秒火舌,跟住就會停,唔知溫度有幾多,估計大致同打火機差唔多。
證物3、4、11 號裝嘅嘢有少少唔同,但估計燃燒都係做成約2米高火舌,但因為成份唔同,都只係估計,只係用過少量嚟做測試,唔係成樽燒晒,做咗焰色測試和爆炸測試,因應測試同經驗畀出意見。
在第二份報告中對證物11 號嘅評估,係因為在唔同環境唔同情況之下燃點,所造成嘅破壞或者傷亡有好大分別,例如在人煙稠密或者杳無人煙嘅地方會差好遠,因為產生嘅煙和熱會差好遠,只會破壞財物,唔會造成人身傷亡係基於rocky candy嘅特性,佢需要燃點較耐嘅時間,燃燒嘅速度和溫度,相對閃粉係比較慢和低,財物難以搬走,所以會造成破壞,但人會走開,所以覺得不能構成人生傷害嘅能力。
電子火柴唔能夠直接點着rocky candy,正因為咁,檢查證物11號時,見到入邊嘅電子火柴係連埋引信喺入邊,所以製造人係明白電子火柴唔能夠燃點rocky candy,用引信延長燃燒力,達到燃燒rocket candy。
律師指證物11號嗰個闊口玻璃樽和塑膠蓋,就算用膠紙、保鮮紙或者玻璃膠,都未必可以製造到密閉空間,證人同意並非妥善封好嘅容器,話容器嘅硬度直接影響低性能炸藥嘅威力,個外殼越硬威力越大。
報告指證物5號(SN1757)並非實用炸藥,並非因為原材料,只係經過試驗佢做唔到爆炸效果。律師指5號嘅主要成份係碳酸鎂,可以用嚟做舉重用嘅爽身粉,證人重申化學品有多個一種用途,例如TATP 嘅原材料都係家居用品。
🔸辯方(D4)盤問
證物9號(SN1761)煎pan,3月8日係唔知道成份,在現場用儀器做基本測試,無肯定結果但有指向性答案,係nitrate 硝酸炸藥,現場聞到有焦糖味,3月24日提取咗5g 做測試,用警方用嘅軍用火柴點唔著,見唔到任何反應,係預期之內。
律師指氯酸鈉係precursor,可以用作漂白和稀釋作用,證人表示答唔到,要問化學品專家。
[14:06]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3)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