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0]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辯方(D2)盤問,補充早前盤問
📎幾時收到宏創方1008室相片
律師指在第一次盤問時,證人表示係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收到1008室的室內相片,追問下改變說法,改成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之前"收到。證人唔同意,當時係表達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展示1008室的室內相片。陳官:如果在做錄影會面時收到相片,就影到啦。
律師指出當日帶D2去1008室只係試鎖匙,無搜屋,原因必定係有人話俾證人聽已經搜咗,唔使再去搜屋(唔同意)。指出在去之前證人同其他參與隊伍有溝通,所以唔使搜屋(唔同意)。
📎「剝光豬」搜身
3月8日凌晨在旺角警署搜身室,針對D2係要除晒衫「剝光豬」搜身;證人唔同意,係根據值日官指示做第一級搜身,唔使除衫。
📎為電話拍攝
在送交電話給網罪科做檢查之前,證人係自己決定為電話影相和拍片。
庭上口供稱在3月8日16:00~16:30,為D2的iPhone 影相,但書面口供寫16:20~16:25,向D2講解和套取口腔拭子,時間重疊。證人辯稱在主問時有提過,當時有其他嘢做。律師指出當時證人容許其他警員接觸電話,無妥善保管(唔同意)。
📎第一次錄影會面
證人供稱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前的時段02:15~02:43,在錄影會面室做準備工作的是4181,證人是在監控室做準備工作,檢查完之後,大約在開機前10分鐘入去錄影會面室。
律師指出證人在場下,4181向D2講「現在開機,唔好轉頭話要律師,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係你」(唔同意);4181 攞Pol 153出嚟,要D2簽名,但無畀時間佢睇,無解釋俾佢聽(唔同意)。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後,4181 睇手機,同D2講「你唔好學何xx(D1) 同 張xx(D4) 咁麻煩,要我哋出手」,D2:「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4181:「等我睇吓先」,睇完電話向D2講「你條女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D2:「你想我配合你哋無問題,但係我條女要擔保到」,PW:「有你配合自然好,雖然告唔告你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D2:「OK,無問題」(唔同意)。
📎睇咗CCTV 7個月
主問講用咗七個月時間睇CCTV,D1 盤問時講在記事冊有紀錄,會寫“OCTB RN 20000069"代表,有部份影片係在辦公室睇,有部份係在現場睇,例如明愛醫院和宏創方,係會長時期留在現場睇,今日無帶幾年前的記事冊,已經交回警方。辯方想再追問有關記事冊,因為有關辨認,被陳官阻止,稱記事冊不是證據。
律師指睇咗七個月係不實、誇張的說法(唔同意)。
📎拍攝照片vs截圖(由副手解釋)
因有法律爭議,證人和陪審員退席。辯方指出一張由證人拍攝的電話相片,和一張電腦畫面截圖,所顯示的「烘焙同好會0.3」的成員人數不同,稱在主問時控方叫證人確認咗兩張圖的內容相同。控方反對,稱這些資料已經寫在承認事實,指辯方歪曲了當時她的說法,陳官叫辯方重聽法庭錄音,容後再處理。
📎證人抄口供
辯方呈上證人和警員4181的書面口供,同樣用電腦打字,內容大同小異,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寫「DPC11632與我自己...」,另一段大部份相同「DPC11632套取口腔拭子」vs「DPC11632解釋和套取口腔拭子」。證人解釋會以第三身形式記錄工作,到寫口供時忘記轉寫為「我」;與4181在同一時間做嘅事,口供有相同,但唔係抄。
盤問暫停。
🔹控方覆問
📎口供無紀錄
在不同階段,被質疑無在證人供詞提過一些事情,因為供詞並非一問一答模式。
📎搜查1A單位
在出發之前知道有搜查令,亦知道仲有1B單位的搜查令,之所以無去1B係因為D2講住在1A。
[10:27] 休庭,案件押後至12月27日 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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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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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辯方(D2)盤問,補充早前盤問
📎幾時收到宏創方1008室相片
律師指在第一次盤問時,證人表示係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收到1008室的室內相片,追問下改變說法,改成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之前"收到。證人唔同意,當時係表達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展示1008室的室內相片。陳官:如果在做錄影會面時收到相片,就影到啦。
律師指出當日帶D2去1008室只係試鎖匙,無搜屋,原因必定係有人話俾證人聽已經搜咗,唔使再去搜屋(唔同意)。指出在去之前證人同其他參與隊伍有溝通,所以唔使搜屋(唔同意)。
📎「剝光豬」搜身
3月8日凌晨在旺角警署搜身室,針對D2係要除晒衫「剝光豬」搜身;證人唔同意,係根據值日官指示做第一級搜身,唔使除衫。
📎為電話拍攝
在送交電話給網罪科做檢查之前,證人係自己決定為電話影相和拍片。
庭上口供稱在3月8日16:00~16:30,為D2的iPhone 影相,但書面口供寫16:20~16:25,向D2講解和套取口腔拭子,時間重疊。證人辯稱在主問時有提過,當時有其他嘢做。律師指出當時證人容許其他警員接觸電話,無妥善保管(唔同意)。
📎第一次錄影會面
證人供稱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前的時段02:15~02:43,在錄影會面室做準備工作的是4181,證人是在監控室做準備工作,檢查完之後,大約在開機前10分鐘入去錄影會面室。
律師指出證人在場下,4181向D2講「現在開機,唔好轉頭話要律師,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係你」(唔同意);4181 攞Pol 153出嚟,要D2簽名,但無畀時間佢睇,無解釋俾佢聽(唔同意)。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後,4181 睇手機,同D2講「你唔好學何xx(D1) 同 張xx(D4) 咁麻煩,要我哋出手」,D2:「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4181:「等我睇吓先」,睇完電話向D2講「你條女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D2:「你想我配合你哋無問題,但係我條女要擔保到」,PW:「有你配合自然好,雖然告唔告你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D2:「OK,無問題」(唔同意)。
📎睇咗CCTV 7個月
主問講用咗七個月時間睇CCTV,D1 盤問時講在記事冊有紀錄,會寫“OCTB RN 20000069"代表,有部份影片係在辦公室睇,有部份係在現場睇,例如明愛醫院和宏創方,係會長時期留在現場睇,今日無帶幾年前的記事冊,已經交回警方。辯方想再追問有關記事冊,因為有關辨認,被陳官阻止,稱記事冊不是證據。
律師指睇咗七個月係不實、誇張的說法(唔同意)。
📎拍攝照片vs截圖(由副手解釋)
因有法律爭議,證人和陪審員退席。辯方指出一張由證人拍攝的電話相片,和一張電腦畫面截圖,所顯示的「烘焙同好會0.3」的成員人數不同,稱在主問時控方叫證人確認咗兩張圖的內容相同。控方反對,稱這些資料已經寫在承認事實,指辯方歪曲了當時她的說法,陳官叫辯方重聽法庭錄音,容後再處理。
📎證人抄口供
辯方呈上證人和警員4181的書面口供,同樣用電腦打字,內容大同小異,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寫「DPC11632與我自己...」,另一段大部份相同「DPC11632套取口腔拭子」vs「DPC11632解釋和套取口腔拭子」。證人解釋會以第三身形式記錄工作,到寫口供時忘記轉寫為「我」;與4181在同一時間做嘅事,口供有相同,但唔係抄。
盤問暫停。
🔹控方覆問
📎口供無紀錄
在不同階段,被質疑無在證人供詞提過一些事情,因為供詞並非一問一答模式。
📎搜查1A單位
在出發之前知道有搜查令,亦知道仲有1B單位的搜查令,之所以無去1B係因為D2講住在1A。
[10:27] 休庭,案件押後至12月27日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