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9/10] 🔺非即時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早上內容從缺,大致如下,歡迎補上
- 控方指證人以往的專家證供曾被質疑偏頗
- 就被告錄影會面表現,爭議專家的觀察
📌爭議 傳召言語治療師
🔸辯方🔹控方🗣️法官
🔸辯方認為自2016-17年被告無再覆診至2022(案發),言語治療師 能夠講出被告在沒有言語治療下的溝通既情況。
🗣️官指之前精神病專家有予被告應診,證供可作比較線。但被告之前無做過言語治療測試,證人身為言語治療師如何講被告在2015-16年狀況。
🔸辯方指此專家(2024)評估過被告,可以有標準化評核。
🗣️🔹(官/控講?)專家對被告有2報告,但內容展述和現階段議題無關,內容空泛無講意見,如讓專家證人先作供再聽係不當的。
🔸辯指雖然專家證人的報告入面冇提及特別事項事宜,但有講及被告的非語言溝通等的問題,此可應用於特別及一般事項,如果連聽都唔聽證供會否不當。續指亦可睇被告在錄影會面有無相關非言語溝通問題。
🗣️官指證人又不在場,唔係睇片就可裁定被告有乜問題同情況,不認為能協助法庭 。
🔹控亦指會同黃醫生(前一位專家證人)證供重疊。
🔸辯方指可從言語治療範疇去睇錄影會面中被告有無相關缺損。
🗣️就住前一位專家證人黃醫生表示被告有重複,怪動作等病徵,法官指係法庭決定有無的,專家證人係協助法庭理解。
如果現在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只是想解釋黃醫生所講的情況,禁黃醫生已經講咗一次,加上睇唔到言語治療師能就特別事項幫到咩,盡其量只係講到就住同被告見面觀察到所牽涉嘅專業範疇。
如果要追溯返早期症狀,此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不能做到,但黃醫生(前一名精神科專家證人)可以,因為有以往同科(精神科)的評估作比較,相反被告早期冇接受過言語治療的評估所以現在的專家證人不能夠作出追溯。
🔸辯指言語治療師處理自閉症經驗多,熟悉當中獨特的表達方法,
🗣️官指就住被告用字意思,不接受仼何人作解釋。
- 就着特別事項,此專家證不能幫助增加法庭認知
- 就特別事項,如果想睇住錄影會面再作評估,唔認為此言語治療師講到啲咩
- 如果要佢推算2015-16年 / 2022年案發時既情況不合適,報告只能講評估當天, 但王醫生(前一位專家精神科證人)可以,因為有相關精神科報告曆史記錄。但現時此專家證人不能用不同專業範疇(即精神科及言語治療)的醫療報告作比較去評估被告狀況。除非之前被告有過言語治療評估讓此證人可以用來作相同範疇上比較
- 就住2024年對被告的言語治療評估,辯方則可以採納並傳證人出庭作供
- 小休討論 -
🔸辯方表示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皆會傳此名言語治療師並倚賴其專家報告。控方表示現階段反對。
🗣️法官向辯方確認傳此名言語治療師的目的:
1. 錄影會面中的觀察
2. 以2024報告推算番2015-16年被告狀態
3. 就2024年9月13日觀察被告之評估推斷之前有冇同樣症狀及程度如何
🔸就住第三點,辯方認為當中的標準及非標準性評核能協助法庭。從這報告的診斷印象及以往醫療紀錄,被告有證據顯示自細已經有社交溝通缺陷問題,mono tone及固執模式,在沒有言語治療的介入,被告的缺陷持續至成年人並帶來負面影響。
🔹控方聽完以上繼續反對。
🗣️官就辯方申請言語治療師於特別事項作供之以上目的作出裁決:
- 批准就着為被告於2024.9.13的評核作供
- 但不能就住此評核報告以專家身份推斷被告在2015-16年的情況
- 由於證人的報告內容沒有與錄影會面相關,不准就此評論
- 加上證人無資格診斷被告有否自閉症,如何在錄影裏面中就被告的行動診斷為受自閉症影響
- 只能就住2024年9,10,11月的三份報告評核作供,但不能藉此推論其他可能性
法官批准傳證人以專家身份就以上的裁定作供。
📌傳言語治療師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辯方主問
證人為本案撰寫2份報告內容:
🧷等一份內容:
被告於2024.9.13 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標準化評估內,適用年紀為5-12.1歲,如未能高份,則心智解讀末到12歲。評估內見被告情緒詞彙有困難;說話動機上不能評估對方說話正確與否;說話技巧上傾向簡單籍口,以自己角角度出發
非標準化評估內則指被告不能維持眼神交流,有怪異臉部表情,重覆正式語言,遲緩式鸚鵡學舌令人感機械式,另有韻調誇張,會落重音。
診斷印象:被確診中度社交溝通障礙,包非語言困難,重覆正式語言,不當的抑揚頓挫,怪詞語,固執模式,缺乏心智解讀能力
證人建議被告接受言語治療服務/轉介自閉人士支援中心,
🧷等2份報告內容:
被告於2024.10.16 & 2024.11.6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診斷印象:部份內容被法庭拒絕讀出,因包含證人根據以往醫療紀錄對被告的評估。
證人另指出被告難以保持正當眼神聯繫以及固執。
🧷證人確認由自己印出青山醫院文件,辯方希望證人講及被告用字異常問題,以及自閉有咩障礙。控方反對指證人不是自閉症的專家,解說會超過其專家身份。
法官指被告是由醫生轉介給此專家證人 -言語治療師,以協助被告自閉症情況,其範疇並不能作自閉症診斷。證人同意自己身份不能作診斷,但是不一定需轉介,因如見有相關症狀的病人也會轉介給精神科醫生。
🔹控方無覆問
-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需交陳詞 -
—————————
📌17:35完庭
由於控方有另一案處理,案件押後至 :
明年2025年1月20日 09:30續
屆時早上會就特別事項裁決,下午不開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9/10] 🔺非即時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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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早上內容從缺,大致如下,歡迎補上
- 控方指證人以往的專家證供曾被質疑偏頗
- 就被告錄影會面表現,爭議專家的觀察
📌爭議 傳召言語治療師
🔸辯方🔹控方🗣️法官
🔸辯方認為自2016-17年被告無再覆診至2022(案發),言語治療師 能夠講出被告在沒有言語治療下的溝通既情況。
🗣️官指之前精神病專家有予被告應診,證供可作比較線。但被告之前無做過言語治療測試,證人身為言語治療師如何講被告在2015-16年狀況。
🔸辯方指此專家(2024)評估過被告,可以有標準化評核。
🗣️🔹(官/控講?)專家對被告有2報告,但內容展述和現階段議題無關,內容空泛無講意見,如讓專家證人先作供再聽係不當的。
🔸辯指雖然專家證人的報告入面冇提及特別事項事宜,但有講及被告的非語言溝通等的問題,此可應用於特別及一般事項,如果連聽都唔聽證供會否不當。續指亦可睇被告在錄影會面有無相關非言語溝通問題。
🗣️官指證人又不在場,唔係睇片就可裁定被告有乜問題同情況,不認為能協助法庭 。
🔹控亦指會同黃醫生(前一位專家證人)證供重疊。
🔸辯方指可從言語治療範疇去睇錄影會面中被告有無相關缺損。
🗣️就住前一位專家證人黃醫生表示被告有重複,怪動作等病徵,法官指係法庭決定有無的,專家證人係協助法庭理解。
如果現在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只是想解釋黃醫生所講的情況,禁黃醫生已經講咗一次,加上睇唔到言語治療師能就特別事項幫到咩,盡其量只係講到就住同被告見面觀察到所牽涉嘅專業範疇。
如果要追溯返早期症狀,此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不能做到,但黃醫生(前一名精神科專家證人)可以,因為有以往同科(精神科)的評估作比較,相反被告早期冇接受過言語治療的評估所以現在的專家證人不能夠作出追溯。
🔸辯指言語治療師處理自閉症經驗多,熟悉當中獨特的表達方法,
🗣️官指就住被告用字意思,不接受仼何人作解釋。
- 就着特別事項,此專家證不能幫助增加法庭認知
- 就特別事項,如果想睇住錄影會面再作評估,唔認為此言語治療師講到啲咩
- 如果要佢推算2015-16年 / 2022年案發時既情況不合適,報告只能講評估當天, 但王醫生(前一位專家精神科證人)可以,因為有相關精神科報告曆史記錄。但現時此專家證人不能用不同專業範疇(即精神科及言語治療)的醫療報告作比較去評估被告狀況。除非之前被告有過言語治療評估讓此證人可以用來作相同範疇上比較
- 就住2024年對被告的言語治療評估,辯方則可以採納並傳證人出庭作供
- 小休討論 -
🔸辯方表示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皆會傳此名言語治療師並倚賴其專家報告。控方表示現階段反對。
🗣️法官向辯方確認傳此名言語治療師的目的:
1. 錄影會面中的觀察
2. 以2024報告推算番2015-16年被告狀態
3. 就2024年9月13日觀察被告之評估推斷之前有冇同樣症狀及程度如何
🔸就住第三點,辯方認為當中的標準及非標準性評核能協助法庭。從這報告的診斷印象及以往醫療紀錄,被告有證據顯示自細已經有社交溝通缺陷問題,mono tone及固執模式,在沒有言語治療的介入,被告的缺陷持續至成年人並帶來負面影響。
🔹控方聽完以上繼續反對。
🗣️官就辯方申請言語治療師於特別事項作供之以上目的作出裁決:
- 批准就着為被告於2024.9.13的評核作供
- 但不能就住此評核報告以專家身份推斷被告在2015-16年的情況
- 由於證人的報告內容沒有與錄影會面相關,不准就此評論
- 加上證人無資格診斷被告有否自閉症,如何在錄影裏面中就被告的行動診斷為受自閉症影響
- 只能就住2024年9,10,11月的三份報告評核作供,但不能藉此推論其他可能性
法官批准傳證人以專家身份就以上的裁定作供。
📌傳言語治療師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辯方主問
證人為本案撰寫2份報告內容:
🧷等一份內容:
被告於2024.9.13 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標準化評估內,適用年紀為5-12.1歲,如未能高份,則心智解讀末到12歲。評估內見被告情緒詞彙有困難;說話動機上不能評估對方說話正確與否;說話技巧上傾向簡單籍口,以自己角角度出發
非標準化評估內則指被告不能維持眼神交流,有怪異臉部表情,重覆正式語言,遲緩式鸚鵡學舌令人感機械式,另有韻調誇張,會落重音。
診斷印象:被確診中度社交溝通障礙,包非語言困難,重覆正式語言,不當的抑揚頓挫,怪詞語,固執模式,缺乏心智解讀能力
證人建議被告接受言語治療服務/轉介自閉人士支援中心,
🧷等2份報告內容:
被告於2024.10.16 & 2024.11.6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診斷印象:部份內容被法庭拒絕讀出,因包含證人根據以往醫療紀錄對被告的評估。
證人另指出被告難以保持正當眼神聯繫以及固執。
🧷證人確認由自己印出青山醫院文件,辯方希望證人講及被告用字異常問題,以及自閉有咩障礙。控方反對指證人不是自閉症的專家,解說會超過其專家身份。
法官指被告是由醫生轉介給此專家證人 -言語治療師,以協助被告自閉症情況,其範疇並不能作自閉症診斷。證人同意自己身份不能作診斷,但是不一定需轉介,因如見有相關症狀的病人也會轉介給精神科醫生。
🔹控方無覆問
-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需交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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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完庭
由於控方有另一案處理,案件押後至 :
明年2025年1月20日 09:30續
屆時早上會就特別事項裁決,下午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