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案件呈述上訴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羅健熙(36)
控罪:非法集結。於2022年11月30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386
👤鄧(2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監1年3個月,已服刑完畢。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571
==========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作口頭補充。
📍 #案件呈述上訴 羅健熙
🔹申請方 (DOJ) 引用原審法官的判詞,指出兩個重點:
1. 錯誤理解非法集結的控罪,以為控方要證明示威者要有額外共同目的,已經有上訴庭案例證明唔需要,終審法院亦接納這講法;
2. 從案情中提出8個事項/事件,例如被告在警方的封鎖線前出現咗兩次,當時示威者有叫囂有傘陣...等等,唔應該將事項分拆嚟睇,累積效應足以證明被告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方 #沈士文大律師 回應:
1. 同意唔需要證明有額外目的,但判詞中已經顯示原審法官有考慮這事項,有講解訂明行為和目的,而作出裁決;
2. 原審法官有考慮案情中的10個事項/事件,例如被告無與示威者對話、唔係着黑衫、無任何裝備...等等,最多話係 borderline case;
3. 可能有人會問“被告在場的目的為乜",但法庭應該睇控方的證據是否無合理點?
🔹申請方回應,判詞中認為被告有計算、有目的,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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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鄧
🔸申請方 莫大律師 稱被告被控管有雷射筆和萬用鉗,係有合理解釋,他並非在非法集結地點被截查,更無被控非法集結,有台灣嘅採訪證明書,他拍攝的片段,證明他只係做拍攝工作,被告有出庭作供,示範萬用鉗係用來調教腳架。
官🗣️:原審法官指被告嘅示範牽強,萬用鉗只可以調校到一粒螺絲,其他都唔得,而該粒螺絲係可以用手調校。
申請方回應萬用鉗亦有其他用途,推論證供有疑點。官:唔係咁推論。
🔹答辯方 (DOJ) 回應:
1. 被告帶有護踭;
2. 被告稱雷射筆係用嚟指示同事拍攝方向,但當日他無同事在場,當時係日頭,如果無需要使用,可以放入背囊,而他放在褲袋。
🔸申請方回應護踭只係防止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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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聽完陳辭,表示需要時間考慮,但未定有定下裁決日子。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案件呈述上訴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羅健熙(36)
控罪:非法集結。於2022年11月30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386
👤鄧(2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監1年3個月,已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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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作口頭補充。
📍 #案件呈述上訴 羅健熙
🔹申請方 (DOJ) 引用原審法官的判詞,指出兩個重點:
1. 錯誤理解非法集結的控罪,以為控方要證明示威者要有額外共同目的,已經有上訴庭案例證明唔需要,終審法院亦接納這講法;
2. 從案情中提出8個事項/事件,例如被告在警方的封鎖線前出現咗兩次,當時示威者有叫囂有傘陣...等等,唔應該將事項分拆嚟睇,累積效應足以證明被告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方 #沈士文大律師 回應:
1. 同意唔需要證明有額外目的,但判詞中已經顯示原審法官有考慮這事項,有講解訂明行為和目的,而作出裁決;
2. 原審法官有考慮案情中的10個事項/事件,例如被告無與示威者對話、唔係着黑衫、無任何裝備...等等,最多話係 borderline case;
3. 可能有人會問“被告在場的目的為乜",但法庭應該睇控方的證據是否無合理點?
🔹申請方回應,判詞中認為被告有計算、有目的,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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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鄧
🔸申請方 莫大律師 稱被告被控管有雷射筆和萬用鉗,係有合理解釋,他並非在非法集結地點被截查,更無被控非法集結,有台灣嘅採訪證明書,他拍攝的片段,證明他只係做拍攝工作,被告有出庭作供,示範萬用鉗係用來調教腳架。
官🗣️:原審法官指被告嘅示範牽強,萬用鉗只可以調校到一粒螺絲,其他都唔得,而該粒螺絲係可以用手調校。
申請方回應萬用鉗亦有其他用途,推論證供有疑點。官:唔係咁推論。
🔹答辯方 (DOJ) 回應:
1. 被告帶有護踭;
2. 被告稱雷射筆係用嚟指示同事拍攝方向,但當日他無同事在場,當時係日頭,如果無需要使用,可以放入背囊,而他放在褲袋。
🔸申請方回應護踭只係防止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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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聽完陳辭,表示需要時間考慮,但未定有定下裁決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