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強姦案疑犯訛稱受害人願收6萬元和解 男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轉區院訊
【獨立媒體】27歲男警涉於今年4月處理一宗強姦案時,向疑犯訛稱受害人願以6萬港元作庭外和解,男警事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的交替控罪。案件今(1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毋須答辯,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於10月3日進行答辯,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批准。被告今沒有律師代表,表示尚未聘請,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鄭官一度問被告是否保留不在場證據,被告反問「咩意思?」,鄭官解釋後,被告同意留待下次處理。
被告吳偉峰(27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企圖欺詐」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2024年4月26日至4月28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務處警員,在警方調查的一宗強姦案件中,在無合理辯解或理據的情況下,刻意行為不當,向疑犯X謊稱受害人Y向X索取港幣6萬元,以便Y作出不追究該案件,企圖誘導X向被告交出港幣6萬元。
他另被控「企圖欺詐」罪作為交替控罪,指他意圖欺詐,企圖誘使X提供一筆6萬港元的款項,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對X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全文)
#20240913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6萬換和解
【獨立媒體】27歲男警涉於今年4月處理一宗強姦案時,向疑犯訛稱受害人願以6萬港元作庭外和解,男警事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的交替控罪。案件今(1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毋須答辯,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於10月3日進行答辯,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批准。被告今沒有律師代表,表示尚未聘請,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鄭官一度問被告是否保留不在場證據,被告反問「咩意思?」,鄭官解釋後,被告同意留待下次處理。
被告吳偉峰(27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企圖欺詐」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2024年4月26日至4月28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務處警員,在警方調查的一宗強姦案件中,在無合理辯解或理據的情況下,刻意行為不當,向疑犯X謊稱受害人Y向X索取港幣6萬元,以便Y作出不追究該案件,企圖誘導X向被告交出港幣6萬元。
他另被控「企圖欺詐」罪作為交替控罪,指他意圖欺詐,企圖誘使X提供一筆6萬港元的款項,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對X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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