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佔中事件”反思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完善路徑
作者:江旻憓
指導老師:莫於川
所在學院:法學院
專業名稱:憲法行政法學
研究方向:憲法學與香港基本法
論文主題詞:特區選舉制度:佔中事件:愛國
論文提交日期: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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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9月26日至12月15日期,香港發生了所謂“讓愛與和平佔中環”事件(以下簡稱“佔中事件”).“佔中事件”以違法佔道路、妨礙社會秩序的方式,聲稱要爭取“真普選”。此事件暴露出香港社會的嚴重撕裂問題和特區民主與法治的緊張關係,禍害極大、遺患深遠。
自2014年“佔中事件”到2019年修例風波爆發,一連串的政治活動導致一國兩制”的踐行失衡。只有嚴格遵行法治,才可以為香港特區實現民主提供堅實的基礎和可靠的保障。中央有權力和責任透過《憲法》和《基本法》止暴制亂,重新恢復法治秩序,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維護主和發展利益。
本文透過“佔中事件”反思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完善路徑,“佔中事件”亂象引起的巨大爭議和諸多法律題,值得系統思考和深入討論,以助今後預防誤解、懷疑、否定、攻擊“一國兩制”的現象,從而準確地踐行“一國兩制”方針,消除政治和社公內耗。本文由“佔中事件”切入以及對香港選舉制度的歷史回顧,明確《憲法》和《基本法》視野下香港選舉制度的定位,自此基礎上並進一步探討了相關選舉制度完善的路徑。
“一國兩制”是一個互動的、不斷發展變化的法律與政治過程。在“一國兩制”下如何準確地解讀和實踐《基本法》對特區選舉制度的範和保障作用值得深究。“一國兩制”是一個整體的制度體系,它強調國家的統一,關照地方制度的特殊,應當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加以觀察,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模式由《基本法》第158條規定。由於基本法是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因此基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全國人大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香港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作出解釋。多次社會事件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不全,法律條文的關鍵字第158條的“自治範圍”、“自行解釋”,以及第45條關於“普選”的規定和判斷標準,或令香港社會始終未能認清“一國兩制”中的特區自治地位和權力限制。
“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中承諾的高度自治雖然屬於寬泛的憲制框架,但是香港的憲制基礎只能來自《憲法》和《基本法》。然而,香港社會對特區憲制基礎存有誤解,比如強“兩制”多於“一國”、抬高《中英聯合聲明》的地位、誤以為《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等等.回歸後,“一國兩制”的實踐遷就港英時代的“法治”以及法系的不同,日益造成"一國”之認同不足,兩地矛盾也不斷積累。
論文的核心觀點認為,佔中支持者在所謂“爭取真民主”的過程中忽略了《基本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以及制定時的基本原則,香港特區的普選和民主化進程必須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制度安排進行。《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區最終以普選方式產生其行政長官,但是前提是必須遵守序漸進推進香港民主進程的原則,第45條對於普選的承諾也意味著現行制度只是一種過渡安排。尚需漸進達成選的分步目標。基本法模式所遺留的法律問題亦有待進一步探討,才能深刻反思和討論“一國兩制”之典範意義和香港民主建設的發展方向並促進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法治化。本文對“佔中事件”及其相關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和爭議展開研究,透過對選舉制度的重新審視,以及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建立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民主選舉剚度,從制度上落實“愛國者治港”,保障“一國兩制”的實行。
近年,香港社會亂象生。反中亂港分子對“一國”帶有偏見,他們通過各類選舉進入特別行政區治理架構,令“一國兩制”陷入危機。因此,中央和特區必須讓香港社會深入理解和接受“愛國者治港”的前提,才能穩健地推進民主進程,鑒於此,2020年港版《國安法》立法,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高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落實“愛國者治港、反中乩港者出局”的原則,中央從國家層面完善特區的選舉制度是完善“一國兩制”的重要舉措。糾正目前選舉制度的實施偏差是以法律規範維持和諧的第一步,確保“愛者治港”,重新讓社會政治生態恢復平衡,從而有利發展經濟,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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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佔中事件暴露出香港社會的分裂、撕裂以及香港民主與法治深層次的問題。本文將透過“佔中事件”反思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完善路徑,系統思考和深入討論“佔中事件”亂象引起的巨大爭議和諸多法律題,以助今後預防誤解、懷疑、否定、攻擊“一國兩制”的現象,從而準確地踐行“一國兩制”方針,消除政治和社會內耗,解決經濟民生問題。2021年3月11日,全國人大高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有力地推動落實“愛國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的原則,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中央從國家層而堵塞選舉制度的漏洞以完善特區的選舉制度是治本之策,有利於香港平穩發展和“一國兩制”的有效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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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研究背景
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政改”)是誘發“佔中事件”的直接原因。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831決定”)公佈,說明香港行政長官選舉要由一個1200人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先做出提名,再讓全民投票。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最早可以於2017年實行普選。社會對於“831決定”是否屬於《基本法》所承諾的“普選”存有爭議,引發佔中人士對所謂“真普選”的訴求。但是,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核心不在於“真”、“假”,而是如何讓選舉制度體現出一國兩制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本文以“佔中事件”為主要研對象,分析《憲法》、《基本法》和“一國兩制”視域中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構建和實踐特點及其完善路徑。通透過“佔中事件"反香港特區選舉度完善路徑。通過對香港選舉制度的歷史回顧,明確《憲法》和《基本法》視野下香港選舉制度的定位,自此基礎上並進一步探討相關選舉制度完善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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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政改五部曲
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款定,行政長官最終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再普選產生。2013年底,香港政府展開關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和2017年特首選舉的政改諮詢。相關條文包括《基本法》第45條、68條,附件一、二均提到2007年以後可以通過政改步驟作出修改,以達致普選的最終目標。
香港“政改五曲”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基本法》附件一、二)的修改程式。五部曲包括:
一 行政長官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後確定
二 特區政府提出相應的修正案
三 有關選舉制度的修訂必須由立法會全部議員三分之二多通過
四 行政長官同意
五 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附件一)或備案(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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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人大 “831決定”
2014年8月31日,“831決定”公佈,闡明2017年起實行“一人一票”普選香港行政長官,就行政長官選舉方法作出三項主要憲制性決定:(1)參選特首的候選人需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提名委員會人數為1200人,按照2012年特首選舉委員會提名(2)特首參選人須獲得半數委員支援(3)委員會只能選出兩至三名候選人。“831決定”明確指出,特區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是“一國兩制”的基本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香港“可以”於2017年實現特區行政首長的首次全民普選。此舉卻引起了社會對所謂"真普選”的激烈爭議,香港反對派鼓吹有違《基本法》的“公民提名”和“我要真普選”的偽命題,隨後引發佔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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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謀求所謂 “真普選”
國際標準的“真普選”實質上是偽命題:國際上有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沒有普及而平等的提名權。佔中的煽動者和支持者以違法方式極力謀求的“普選”,核心要害和最大目標是選出能夠代表反對派立場、不對中央政府負責、不對香港居民和香港前途負責的“行政長官”。佔中發起人鼓吹“違法達義”去謀求所i謂的“真普選”,極易使人們思想混亂並做出違法行為,造成香港社會的極端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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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佔中事件”
2013年,戴耀廷、陳建民、朱耀明正式發起所謂“和平佔中”,希望爭取與香港政府談判。6月22日,他們委託香港大學民意研所展開“6.22民間全民投票”妄圖選出“最佳”的行政長官選舉方案。組織公佈網路及實體投票人次約78萬,“真普選聯盟方案”得票最高,成為“和平佔中”推動的方案。
2014年8月31日,“831決定”通過,同日晚上“和平佔中”舉行集會。2014年9月28日,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號召佔領“公民廣場”,“佔中事件”提前啟動,以香港學聯以及學民思潮為首的大批香港學生在特區致府總部外舉行示威。“時任香港特首梁振英宣佈行動非法,香港警方隨後發射催淚彈驅散示烕者,引起數以萬計的抗議者連續數天走上街頭與警方對峙。10月21日,香港特區政改官員與學聯代表舉行第一次對話。學生的主要立場是撤回人大決定、重啟政改,特區政府的立場是人大決定不可撤回,但提出了基於自身憲制許可權的“四點倡議”,即關於人大決定框架下的政改空間。允許2017年之後可按照"五部曲”程式繼續完善普選框架,搭建政改商談的多方平臺以及製作反映“佔中”訴求的民情報告提交給港澳辦。但對話後學生仍堅持立場,二次對話一直無法啟動。
作者:江旻憓
指導老師:莫於川
所在學院:法學院
專業名稱:憲法行政法學
研究方向:憲法學與香港基本法
論文主題詞:特區選舉制度:佔中事件:愛國
論文提交日期: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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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9月26日至12月15日期,香港發生了所謂“讓愛與和平佔中環”事件(以下簡稱“佔中事件”).“佔中事件”以違法佔道路、妨礙社會秩序的方式,聲稱要爭取“真普選”。此事件暴露出香港社會的嚴重撕裂問題和特區民主與法治的緊張關係,禍害極大、遺患深遠。
自2014年“佔中事件”到2019年修例風波爆發,一連串的政治活動導致一國兩制”的踐行失衡。只有嚴格遵行法治,才可以為香港特區實現民主提供堅實的基礎和可靠的保障。中央有權力和責任透過《憲法》和《基本法》止暴制亂,重新恢復法治秩序,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維護主和發展利益。
本文透過“佔中事件”反思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完善路徑,“佔中事件”亂象引起的巨大爭議和諸多法律題,值得系統思考和深入討論,以助今後預防誤解、懷疑、否定、攻擊“一國兩制”的現象,從而準確地踐行“一國兩制”方針,消除政治和社公內耗。本文由“佔中事件”切入以及對香港選舉制度的歷史回顧,明確《憲法》和《基本法》視野下香港選舉制度的定位,自此基礎上並進一步探討了相關選舉制度完善的路徑。
“一國兩制”是一個互動的、不斷發展變化的法律與政治過程。在“一國兩制”下如何準確地解讀和實踐《基本法》對特區選舉制度的範和保障作用值得深究。“一國兩制”是一個整體的制度體系,它強調國家的統一,關照地方制度的特殊,應當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加以觀察,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模式由《基本法》第158條規定。由於基本法是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因此基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全國人大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香港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作出解釋。多次社會事件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不全,法律條文的關鍵字第158條的“自治範圍”、“自行解釋”,以及第45條關於“普選”的規定和判斷標準,或令香港社會始終未能認清“一國兩制”中的特區自治地位和權力限制。
“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中承諾的高度自治雖然屬於寬泛的憲制框架,但是香港的憲制基礎只能來自《憲法》和《基本法》。然而,香港社會對特區憲制基礎存有誤解,比如強“兩制”多於“一國”、抬高《中英聯合聲明》的地位、誤以為《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等等.回歸後,“一國兩制”的實踐遷就港英時代的“法治”以及法系的不同,日益造成"一國”之認同不足,兩地矛盾也不斷積累。
論文的核心觀點認為,佔中支持者在所謂“爭取真民主”的過程中忽略了《基本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以及制定時的基本原則,香港特區的普選和民主化進程必須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制度安排進行。《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區最終以普選方式產生其行政長官,但是前提是必須遵守序漸進推進香港民主進程的原則,第45條對於普選的承諾也意味著現行制度只是一種過渡安排。尚需漸進達成選的分步目標。基本法模式所遺留的法律問題亦有待進一步探討,才能深刻反思和討論“一國兩制”之典範意義和香港民主建設的發展方向並促進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法治化。本文對“佔中事件”及其相關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和爭議展開研究,透過對選舉制度的重新審視,以及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建立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民主選舉剚度,從制度上落實“愛國者治港”,保障“一國兩制”的實行。
近年,香港社會亂象生。反中亂港分子對“一國”帶有偏見,他們通過各類選舉進入特別行政區治理架構,令“一國兩制”陷入危機。因此,中央和特區必須讓香港社會深入理解和接受“愛國者治港”的前提,才能穩健地推進民主進程,鑒於此,2020年港版《國安法》立法,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高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落實“愛國者治港、反中乩港者出局”的原則,中央從國家層面完善特區的選舉制度是完善“一國兩制”的重要舉措。糾正目前選舉制度的實施偏差是以法律規範維持和諧的第一步,確保“愛者治港”,重新讓社會政治生態恢復平衡,從而有利發展經濟,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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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事件暴露出香港社會的分裂、撕裂以及香港民主與法治深層次的問題。本文將透過“佔中事件”反思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完善路徑,系統思考和深入討論“佔中事件”亂象引起的巨大爭議和諸多法律題,以助今後預防誤解、懷疑、否定、攻擊“一國兩制”的現象,從而準確地踐行“一國兩制”方針,消除政治和社會內耗,解決經濟民生問題。2021年3月11日,全國人大高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有力地推動落實“愛國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的原則,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中央從國家層而堵塞選舉制度的漏洞以完善特區的選舉制度是治本之策,有利於香港平穩發展和“一國兩制”的有效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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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研究背景
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政改”)是誘發“佔中事件”的直接原因。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831決定”)公佈,說明香港行政長官選舉要由一個1200人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先做出提名,再讓全民投票。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最早可以於2017年實行普選。社會對於“831決定”是否屬於《基本法》所承諾的“普選”存有爭議,引發佔中人士對所謂“真普選”的訴求。但是,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核心不在於“真”、“假”,而是如何讓選舉制度體現出一國兩制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本文以“佔中事件”為主要研對象,分析《憲法》、《基本法》和“一國兩制”視域中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構建和實踐特點及其完善路徑。通透過“佔中事件"反香港特區選舉度完善路徑。通過對香港選舉制度的歷史回顧,明確《憲法》和《基本法》視野下香港選舉制度的定位,自此基礎上並進一步探討相關選舉制度完善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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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政改五部曲
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款定,行政長官最終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再普選產生。2013年底,香港政府展開關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和2017年特首選舉的政改諮詢。相關條文包括《基本法》第45條、68條,附件一、二均提到2007年以後可以通過政改步驟作出修改,以達致普選的最終目標。
香港“政改五曲”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基本法》附件一、二)的修改程式。五部曲包括:
一 行政長官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後確定
二 特區政府提出相應的修正案
三 有關選舉制度的修訂必須由立法會全部議員三分之二多通過
四 行政長官同意
五 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附件一)或備案(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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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831決定”公佈,闡明2017年起實行“一人一票”普選香港行政長官,就行政長官選舉方法作出三項主要憲制性決定:(1)參選特首的候選人需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提名委員會人數為1200人,按照2012年特首選舉委員會提名(2)特首參選人須獲得半數委員支援(3)委員會只能選出兩至三名候選人。“831決定”明確指出,特區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是“一國兩制”的基本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香港“可以”於2017年實現特區行政首長的首次全民普選。此舉卻引起了社會對所謂"真普選”的激烈爭議,香港反對派鼓吹有違《基本法》的“公民提名”和“我要真普選”的偽命題,隨後引發佔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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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的“真普選”實質上是偽命題:國際上有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沒有普及而平等的提名權。佔中的煽動者和支持者以違法方式極力謀求的“普選”,核心要害和最大目標是選出能夠代表反對派立場、不對中央政府負責、不對香港居民和香港前途負責的“行政長官”。佔中發起人鼓吹“違法達義”去謀求所i謂的“真普選”,極易使人們思想混亂並做出違法行為,造成香港社會的極端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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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佔中事件”
2013年,戴耀廷、陳建民、朱耀明正式發起所謂“和平佔中”,希望爭取與香港政府談判。6月22日,他們委託香港大學民意研所展開“6.22民間全民投票”妄圖選出“最佳”的行政長官選舉方案。組織公佈網路及實體投票人次約78萬,“真普選聯盟方案”得票最高,成為“和平佔中”推動的方案。
2014年8月31日,“831決定”通過,同日晚上“和平佔中”舉行集會。2014年9月28日,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號召佔領“公民廣場”,“佔中事件”提前啟動,以香港學聯以及學民思潮為首的大批香港學生在特區致府總部外舉行示威。“時任香港特首梁振英宣佈行動非法,香港警方隨後發射催淚彈驅散示烕者,引起數以萬計的抗議者連續數天走上街頭與警方對峙。10月21日,香港特區政改官員與學聯代表舉行第一次對話。學生的主要立場是撤回人大決定、重啟政改,特區政府的立場是人大決定不可撤回,但提出了基於自身憲制許可權的“四點倡議”,即關於人大決定框架下的政改空間。允許2017年之後可按照"五部曲”程式繼續完善普選框架,搭建政改商談的多方平臺以及製作反映“佔中”訴求的民情報告提交給港澳辦。但對話後學生仍堅持立場,二次對話一直無法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