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解僱」條文嚴重傾斜僱主
事實上,「不合理解僱」條文本已對工人極為嚴苛。現行《僱傭條例》訂明,僱員須於連續性僱傭合約中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且並非基於「正當理由」而被解僱,才能構成「不合理解僱」。即使僱員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也只可向僱主申索終止僱傭金——相對於以代通知金方式解僱的補償,只是多付一筆相約於遣散費的款項。也就是說,即使僱主因為「疫苗通行証」政策,無法繼續聘用拒絕接種疫苗的僱員,其實也只是需要多付出一筆(可對沖強積金的)遣散費款項。現時政府聲稱修訂《僱傭條例》,訂明解僱拒絕接種疫苗的僱員不屬於「不合理解僱」,具體效果除了是替僱主省回那筆款項,更是對工人的直接恫嚇!
另一邊廂,政府同時修訂《僱傭條例》,確立僱主解僱因強制隔離而不能上班的僱員,屬於「不合理解僱」,算是德政嗎?如上所述,這種程度的修訂只是聊勝於無。因為工人可能未必符合「連續性僱傭合約」,例如可能是兼職或散工,也可能未有24個月年資。即使符合所有條件,工人也只是多一筆遣散費款項。要有效阻嚇僱主,必須將上述解僱行為確立為「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舉例來說,現行法例下僱主如無正當理由下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僱員,即屬「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僱員除了可提出補償申索,僱主也會面臨檢控,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從此可知,政府將一事確立為「不合理解僱」,另一事確立為不屬於「不合理解僱」,表面上似乎公道,但實際上卻是嚴重偏向僱主一方。要有效阻止僱主解僱因強制隔離而不能上班的僱員,政府只須將強制檢疫或隔離的日子訂明為有薪病假,僱員即可自然受惠於「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保障。工人欠缺與僱主同等的議價能力,疫情期間已經常常被迫放無薪假期,甚至每日冒感染病毒的風險繼續工作。黃台之瓜,何堪再摘?我們認為政府必須向受影響的基層工人,提供更多法例上的保障及財政上的支援。
開誠佈公,逐步過渡到「與病毒共存」
隨著源頭不明的個案節節上昇,無論「動態清零」的政策是否正確,相信政府及專家也明白長遠很難繼續維持。與此同時,當官員不斷抱怨市民拒絕接種疫苗,政府卻似乎沒有認真了解及處理香港市民的「疫苗猶豫」。無論政治取態如何,相信都必須承認,部份市民對政府非常不信任。政府沒有做好關於疫苗的公眾教育,對疫苗效力及其副作用宣傳不足,反而用各種行政命令限制通行,變相強迫市民接種疫苗,只會令不信任更加激烈,無助於防疫工作。
我們相信,唯有開誠佈公,以公開透明的態度向市民說明接種疫苗的利弊,才是正本清源之道。與此同時,政府也應該為疫苗接種率訂立目標,逐步開放處所及生活限制,鼓勵市民齊心抗疫,以最小代價的方式邁向「與病毒共存」。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
首輪聯署團體(排名不分先後):
清潔服務業職工會
環境教育及生態保育人員工會
香港白領行政及文職同行工會
製造業職工總會
個人及社區服務行業職工總會
基層願景
香港會計手足工會
新世界第一巴士公司職工會
香港中文大學員工總會
社會民主連線
醫管局員工陣線
香港婦女勞工協會
清潔工人職工會
大學及專上院校工會聯盟
城巴有限公司職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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