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епост из: The Sociologist
昨夜,南韩总统尹锡悦突然宣布戒严,随即遭到国会取消,引发国际广泛关注,在东亚的社群媒体上更是引发广泛讨论。对经历过长达38年戒严统治(1949-1987)的台湾人而言,「戒严」二字触动着深刻的历史记忆;而对中国人来说,虽然拉萨和北京都经历过短暂的戒严,但这个概念似乎并未在集体记忆中留下太深的印记,尽管某种意义上当今的中国的管制状态也可视为一种类戒严的持续例外状态。然而,关于戒严制度本身的后设研究却相对罕见,这种特殊的紧急权力机制是如何在东亚现代国家形成的也缺乏关注。
从语言角度看,「戒严」这一汉字词与其最常见的英文对应词「martial law」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戒严」字面意义为「戒备严密」,强调一种高度警戒和限制的状态,隐含了对社会秩序的全方位控制。例如,日本、中国等地的「戒严令」强调对民间活动的直接干预,如宵禁、封锁、新闻审查等措施,往往是全面压制社会流动的工具。而「martial law」的重点则放在军事司法的运行上,其核心在于将普通法庭的司法权暂时移交给军事法庭,从法律层面剥夺公民的部分权利,从而使军方能直接干涉国家事务。这一语义差异也与不同法律传统密切相关。在以普通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中,「martial law」的合法性与界限相对明确,通常作为应对极端危机的暂时性措施,其后续监督与纠正机制相对完善。而在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东亚国家,戒严则更容易演变为长期延续的例外状态,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使得「戒严」成为统治者集中权力的便捷工具。
追溯这一概念的源头,需要回到法国大革命时期。1791年的《Loi du 10 juillet 1791 concernant la conservation et le classement des places de guerre et postes militaires, la police des fortifications et autres objets y relatifs》(1791年7月10日关于要塞和军事据点的保护和分类、堡垒管理及相关事宜的法律)首次将「围困状态」(état de siège)制度化。这原本是一个纯粹的军事概念,用于规范被敌军包围时的城市管理。然而,在1848年六月革命之后,这一制度演变为处理国内政治危机的工具。1849年的《Loi du 9 août 1849 sur l'état de siège》(1849年8月9日关于围困状态的法律)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戒严制度,标志着例外状态的法制化。
普鲁士在吸收这一概念时进行了重要的制度创新。1851年的《Gesetz über den Belagerungszustand》(围困状态法)规范了军事紧急状态,发展出了「保护性拘留」(Schutzhaft)特殊机制。1850年的《Gesetz zum Schutze der persönlichen Freiheit》(保护个人自由法)以保护为名,实际上赋予了当局在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拘留个人的权力。这种「保护即控制」的逻辑在后来魏玛共和国的《魏玛宪法》第48条中得到进一步发展,最终成为现代国家紧急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恩格斯曾批评普鲁士这种「Scheinkonstitutionalismus」(外见立宪制),其在形式上表现为法治,但实质上为权力的集中与滥用。
英美法系的戒严制度沿着不同于欧陆法系的路径发展。英国1628年的《Petition of Right》(权利请愿)和1689年《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明确限制君主权力,强调法律至上,并保障公民权利。然而,随着英国在殖民地的统治,戒严法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成为暂停普通法的一种手段。例如,1838年加拿大的镇压行动和1865年牙买加的莫兰特湾事件中,当局均实施了戒严,暂停了普通法的运作。在美国,1849年的《Luther v. Borden》确立了联邦政府在面对内部危机时实施戒严的法律先例。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总统多次援引戒严权力,包括「habeas corpus」(暂停人身保护令)。二战期间,罗斯福总统签署第9066号行政命令,授权对日裔美国人实施强制迁徙和拘留,这一行动后来在1944年的《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中被最高法院认可。
进入二十世纪后,英美法系国家开始以「紧急权力」取代传统的戒严法。英国于1920年通过《Emergency Powers Act》(紧急权力法),赋予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的广泛权力。美国在「反恐战争」期间,通过《USA PATRIOT Act》(爱国者法案)等立法,扩大了政府在国家安全名义下的权力。特别是「被拘留者」(detainee)的法律地位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关塔那摩湾拘留中心的设立,使被拘留者处于一个游离于「囚犯」和「战俘」之间的模糊地带,从而使国家得以在不违背自由民主表象的情况下,规避正常的法律保护机制。
东亚国家在短暂的现代化进程中,仓促地移植了这些西方制度。日本在1882年制定的《戒严令》(太政官布告第36号)区分了「临战地境」和「合围地境」两种状态,这一设计后来影响了整个东亚地区。然而,由于民主制度建设的不完善,这些紧急权力机制往往沦为统治者维持权力的工具。台湾长达38年的戒严统治、南韩在「维新体制」下的军事威权统治、中国在1989年的天安门事件中正式使用戒严令、香港在2019年反送中运动期间依赖《紧急情况规则条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戒严制度在东亚的展演为非纯粹的紧急应对手段,而更像是一种长期维稳工具。再看到这两天韩国的危机,尹锡悦援引反国家威胁为由实施戒严,可以说是重演了冷战时期军事威权统治的逻辑。不过韩国的国会议员们突破军事封锁、召开紧急会议并一致否决戒严令,也令人对民主制度的韧性抱有一丝希望。
在观察这种政治事件时,应该多追问一层,思考法律制度,关注其实际运作带来的伤害,也更要追问,为什么现代国家需要保留这些例外权力?在德国法学家同时也是纳粹信徒的 Carl Schmitt 看来,例外状态是「主权的最高表现」,因为它决定了法律的有效性。在长达数十年的戒严统治、军事独裁之下,例外权力屡屡被用来压制异议、集中权力,而在以「维稳」为核心的治理模式中,也更进一步模糊了常态与例外的界限,常态化的高压管制被认为是一种隐性的「例外状态」,让国家长期处于「不安全感」的治理模式中。
从语言角度看,「戒严」这一汉字词与其最常见的英文对应词「martial law」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戒严」字面意义为「戒备严密」,强调一种高度警戒和限制的状态,隐含了对社会秩序的全方位控制。例如,日本、中国等地的「戒严令」强调对民间活动的直接干预,如宵禁、封锁、新闻审查等措施,往往是全面压制社会流动的工具。而「martial law」的重点则放在军事司法的运行上,其核心在于将普通法庭的司法权暂时移交给军事法庭,从法律层面剥夺公民的部分权利,从而使军方能直接干涉国家事务。这一语义差异也与不同法律传统密切相关。在以普通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中,「martial law」的合法性与界限相对明确,通常作为应对极端危机的暂时性措施,其后续监督与纠正机制相对完善。而在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东亚国家,戒严则更容易演变为长期延续的例外状态,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使得「戒严」成为统治者集中权力的便捷工具。
追溯这一概念的源头,需要回到法国大革命时期。1791年的《Loi du 10 juillet 1791 concernant la conservation et le classement des places de guerre et postes militaires, la police des fortifications et autres objets y relatifs》(1791年7月10日关于要塞和军事据点的保护和分类、堡垒管理及相关事宜的法律)首次将「围困状态」(état de siège)制度化。这原本是一个纯粹的军事概念,用于规范被敌军包围时的城市管理。然而,在1848年六月革命之后,这一制度演变为处理国内政治危机的工具。1849年的《Loi du 9 août 1849 sur l'état de siège》(1849年8月9日关于围困状态的法律)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戒严制度,标志着例外状态的法制化。
普鲁士在吸收这一概念时进行了重要的制度创新。1851年的《Gesetz über den Belagerungszustand》(围困状态法)规范了军事紧急状态,发展出了「保护性拘留」(Schutzhaft)特殊机制。1850年的《Gesetz zum Schutze der persönlichen Freiheit》(保护个人自由法)以保护为名,实际上赋予了当局在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拘留个人的权力。这种「保护即控制」的逻辑在后来魏玛共和国的《魏玛宪法》第48条中得到进一步发展,最终成为现代国家紧急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恩格斯曾批评普鲁士这种「Scheinkonstitutionalismus」(外见立宪制),其在形式上表现为法治,但实质上为权力的集中与滥用。
英美法系的戒严制度沿着不同于欧陆法系的路径发展。英国1628年的《Petition of Right》(权利请愿)和1689年《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明确限制君主权力,强调法律至上,并保障公民权利。然而,随着英国在殖民地的统治,戒严法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成为暂停普通法的一种手段。例如,1838年加拿大的镇压行动和1865年牙买加的莫兰特湾事件中,当局均实施了戒严,暂停了普通法的运作。在美国,1849年的《Luther v. Borden》确立了联邦政府在面对内部危机时实施戒严的法律先例。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总统多次援引戒严权力,包括「habeas corpus」(暂停人身保护令)。二战期间,罗斯福总统签署第9066号行政命令,授权对日裔美国人实施强制迁徙和拘留,这一行动后来在1944年的《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中被最高法院认可。
进入二十世纪后,英美法系国家开始以「紧急权力」取代传统的戒严法。英国于1920年通过《Emergency Powers Act》(紧急权力法),赋予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的广泛权力。美国在「反恐战争」期间,通过《USA PATRIOT Act》(爱国者法案)等立法,扩大了政府在国家安全名义下的权力。特别是「被拘留者」(detainee)的法律地位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关塔那摩湾拘留中心的设立,使被拘留者处于一个游离于「囚犯」和「战俘」之间的模糊地带,从而使国家得以在不违背自由民主表象的情况下,规避正常的法律保护机制。
东亚国家在短暂的现代化进程中,仓促地移植了这些西方制度。日本在1882年制定的《戒严令》(太政官布告第36号)区分了「临战地境」和「合围地境」两种状态,这一设计后来影响了整个东亚地区。然而,由于民主制度建设的不完善,这些紧急权力机制往往沦为统治者维持权力的工具。台湾长达38年的戒严统治、南韩在「维新体制」下的军事威权统治、中国在1989年的天安门事件中正式使用戒严令、香港在2019年反送中运动期间依赖《紧急情况规则条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戒严制度在东亚的展演为非纯粹的紧急应对手段,而更像是一种长期维稳工具。再看到这两天韩国的危机,尹锡悦援引反国家威胁为由实施戒严,可以说是重演了冷战时期军事威权统治的逻辑。不过韩国的国会议员们突破军事封锁、召开紧急会议并一致否决戒严令,也令人对民主制度的韧性抱有一丝希望。
在观察这种政治事件时,应该多追问一层,思考法律制度,关注其实际运作带来的伤害,也更要追问,为什么现代国家需要保留这些例外权力?在德国法学家同时也是纳粹信徒的 Carl Schmitt 看来,例外状态是「主权的最高表现」,因为它决定了法律的有效性。在长达数十年的戒严统治、军事独裁之下,例外权力屡屡被用来压制异议、集中权力,而在以「维稳」为核心的治理模式中,也更进一步模糊了常态与例外的界限,常态化的高压管制被认为是一种隐性的「例外状态」,让国家长期处于「不安全感」的治理模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