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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实行。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本频道编辑对于部分内容(主要是有关银行卡、电话卡方面)的解读,可能有错漏,敬请谅解。
妨害信用卡管理(如套现)等行为可能也会被认定为惩戒对象。
管制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传统的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外,固定电话、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也加入管制,但需满足前置条件:非法买卖/帮助他人提供实名核验/假冒身份
数字人民币钱包也加入惩戒
除传统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外,固定电话、互联网账号和网站备案、应用程序备案上架均加入惩戒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本频道编辑对于部分内容(主要是有关银行卡、电话卡方面)的解读,可能有错漏,敬请谅解。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惩戒对象包括:
(一)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妨害信用卡管理(如套现)等行为可能也会被认定为惩戒对象。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
管制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传统的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外,固定电话、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也加入管制,但需满足前置条件:非法买卖/帮助他人提供实名核验/假冒身份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三)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一)项要求。
数字人民币钱包也加入惩戒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
(二)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
(三)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除传统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外,固定电话、互联网账号和网站备案、应用程序备案上架均加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