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庭個案
悔約是否需要賠償】
簽約後而在未履職前決定不到職屬於「悔約」。這種情況是否需要賠償?在教育界,這問題在每年的5至8月間尤其受到關注。
近日有一宗法庭判決值得留意。有關案件於2017年發生在一所直資學校,相關老師先後經歷了勞資審裁處的敗訴、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勝訴,其後校方上訴,到本年6月11日,上訴庭判處老師敗訴,過程猶如過山車。簡單來說,上訴庭的書面判詞指出,教師在簽署應聘書時已知悉當中列明不到職需給予三個月通知期的條款,故他在8月22日告知學校將不到職時,便要向校方支付82日的代通知金。
對於法庭未有顧及勞方往往處於弱勢一方,教協對有關裁決表示失望。呼籲同工(特別是直資、私校同工,以及在官津學校的有時限合約同工)在簽約前要留意聘約條文,以現時的裁決,簽署後若未能履行聘約於9月1日到職,可能要按合約條文列明的字義作出賠償。
請注意,官津學校的常額教席的聘用條件並不相同,上述裁決未必適用,如遇問題請與我們聯絡。
至於直資、私校同工,以及官津學校的有時限合約同工,因聘約條款各有不同,如會員對聘約有疑問,也請盡快致電2780 7337與教協權益及投訴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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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約 #教協
悔約是否需要賠償】
簽約後而在未履職前決定不到職屬於「悔約」。這種情況是否需要賠償?在教育界,這問題在每年的5至8月間尤其受到關注。
近日有一宗法庭判決值得留意。有關案件於2017年發生在一所直資學校,相關老師先後經歷了勞資審裁處的敗訴、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勝訴,其後校方上訴,到本年6月11日,上訴庭判處老師敗訴,過程猶如過山車。簡單來說,上訴庭的書面判詞指出,教師在簽署應聘書時已知悉當中列明不到職需給予三個月通知期的條款,故他在8月22日告知學校將不到職時,便要向校方支付82日的代通知金。
對於法庭未有顧及勞方往往處於弱勢一方,教協對有關裁決表示失望。呼籲同工(特別是直資、私校同工,以及在官津學校的有時限合約同工)在簽約前要留意聘約條文,以現時的裁決,簽署後若未能履行聘約於9月1日到職,可能要按合約條文列明的字義作出賠償。
請注意,官津學校的常額教席的聘用條件並不相同,上述裁決未必適用,如遇問題請與我們聯絡。
至於直資、私校同工,以及官津學校的有時限合約同工,因聘約條款各有不同,如會員對聘約有疑問,也請盡快致電2780 7337與教協權益及投訴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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