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鄒幸彤等人是外國代理人的證據
#絕無改圖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上訴到終院,終於勝訴,不過三人早前已服滿四個半月的刑期。
當初這宗案件,要告得入鄒幸彤,首先要證明她是外國代理人。要證明她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自然就是搬出確切的證據出來。國安處有提供一份 28 頁的調查報告,但調查報告中最重要的部分、嘗試證明鄒幸彤等三人是外國代理人的證據,全部都有黑色塗掩。28 頁紙頁,有 22 頁都布滿塗黑。
這點連終院法官也忍不住吐糟:「兩份證物顯著異常的地方,是每頁都有很大部分被遮蓋,部分頁數更被黑墨整個遮蓋 (often completely covered in black ink)」,這根本不能當成「證據」。
正常人看到這樣的證據,不大笑才怪。但國安處、控方竟然可以用為了維護國安為由,照樣呈上法庭,被法庭接納,然後定罪。當初法庭究竟是點知被告是外國代理人的?唔清楚、唔知道,國安有理由相信係就係,法庭也「阿叻化」。
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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