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尖旺區議會強烈譴責民政專員余健強
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違反《公務員守則》政治中立原則
4月16日,油尖旺民政事務專員余健強在本會討論「重組警隊,停止濫暴」議案時,率領秘書處和政府部門代表故意離席,又拒絕把討論內容和結果納入官方的會議紀錄和會議錄音,本會通過動議予以強烈譴責。
(一)扭曲《區議會條例》打壓議事空間
早前,余健強指「重組警隊」動議內容涉及全港性事項,所以就不符合區議會職能和決定離席。我們無法認同他的觀點,他的行為等同封殺議員討論影響地區居民福祉的全港性議題,大幅縮窄議事空間,閹割議會權力。
《區議會條例》第61(a)清楚訂明:
「The functions of a District Council are—
(a)to advise the Government—
(i)on matters affecting the well-being of the people in the District; and
(ii)on the provision and use of public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within the District; and….」
「重組警隊」動議內容關注油尖旺區的警隊編制和警暴問題,例如太子站831事件、油麻地人踏人事件、香港理工大學圍城事件,提及到的公安條例和監警會問題亦直接影響地區居民的福祉,符合法例條文提到的「well-being」和「public services」。
(二)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廉政公署《公共機構僱員行為守則範本》第33段列明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元素如下:
(a) 公職人員;
(b) 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c) 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
(d) 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
(e) 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協助區議會進行會議是民政事務專員的職責所在,余健強率領秘書處和政府部門代表故意離席和拒絕把討論內容和結果納入官方的會議紀錄和會議錄音,符合上述(a)至(e)項,所以我們認為他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三)涉嫌違反《公務員守則》政治中立原則
《公務員守則》2.2(d)訂明公務員必須政治中立,不論議案內容是否與政府立場一致,民政事務專員都應該協助議會討論議案,將民意向政府反映。我們無法理解為何今次「重組警隊,停止濫暴」議案不能討論,而過往同樣涉及全港性議題的「支持政改方案」議案又能夠討論。余健強今次封殺議案和故意離席的行為,有違《公務員守則》政治中立原則,更令我們質疑,只要是政府不喜歡的動議,就不會符合所謂的「區議會職能」,此例一開,後患無窮,區議會將不能呈現民意,淪為政府的花瓶。
最後,我們促請廉政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嚴肅跟進事件。
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違反《公務員守則》政治中立原則
4月16日,油尖旺民政事務專員余健強在本會討論「重組警隊,停止濫暴」議案時,率領秘書處和政府部門代表故意離席,又拒絕把討論內容和結果納入官方的會議紀錄和會議錄音,本會通過動議予以強烈譴責。
(一)扭曲《區議會條例》打壓議事空間
早前,余健強指「重組警隊」動議內容涉及全港性事項,所以就不符合區議會職能和決定離席。我們無法認同他的觀點,他的行為等同封殺議員討論影響地區居民福祉的全港性議題,大幅縮窄議事空間,閹割議會權力。
《區議會條例》第61(a)清楚訂明:
「The functions of a District Council are—
(a)to advise the Government—
(i)on matters affecting the well-being of the people in the District; and
(ii)on the provision and use of public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within the District; and….」
「重組警隊」動議內容關注油尖旺區的警隊編制和警暴問題,例如太子站831事件、油麻地人踏人事件、香港理工大學圍城事件,提及到的公安條例和監警會問題亦直接影響地區居民的福祉,符合法例條文提到的「well-being」和「public services」。
(二)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廉政公署《公共機構僱員行為守則範本》第33段列明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元素如下:
(a) 公職人員;
(b) 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c) 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
(d) 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
(e) 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協助區議會進行會議是民政事務專員的職責所在,余健強率領秘書處和政府部門代表故意離席和拒絕把討論內容和結果納入官方的會議紀錄和會議錄音,符合上述(a)至(e)項,所以我們認為他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三)涉嫌違反《公務員守則》政治中立原則
《公務員守則》2.2(d)訂明公務員必須政治中立,不論議案內容是否與政府立場一致,民政事務專員都應該協助議會討論議案,將民意向政府反映。我們無法理解為何今次「重組警隊,停止濫暴」議案不能討論,而過往同樣涉及全港性議題的「支持政改方案」議案又能夠討論。余健強今次封殺議案和故意離席的行為,有違《公務員守則》政治中立原則,更令我們質疑,只要是政府不喜歡的動議,就不會符合所謂的「區議會職能」,此例一開,後患無窮,區議會將不能呈現民意,淪為政府的花瓶。
最後,我們促請廉政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嚴肅跟進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