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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判刑
#網上言論
蕭(32)🛑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5)、(9):煽惑他人縱火罪 ‼️認罪‼️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6)、(7):煽惑公眾妨擾 ‼️認罪‼️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3):煽惑暴動 ‼️認罪‼️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4):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認罪‼️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8):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認罪‼️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被告於2021年11月29日在郭啟安法官席前答辯,承認控罪1-9,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10則留在法庭存檔
認罪答辯詳情及承認案情
---------
引言
原被控10項控罪,洗官覆讀控罪
2021年2月4日透過律師向法庭表達打算承認控罪1-9,否認控罪10。被告人終於11月29日正式承認控罪1-9
法官覆讀案情,並分別指出各控罪相關的貼文。
法官覆讀減刑陳詞。
上述詳情可按以上連結觀看詳情。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
控罪1,5,9:5年半(即66個月)
控罪3:5年(即60個月)
控罪4:5年(即60個月)
控罪2,6,7:6個月
控罪8:6個月
全部控罪獲認罪扣減3分1刑期。
扣減後
控罪1,5,9:44個月
控罪3:40個月
控罪4:40個月
控罪2,6,7:4個月
控罪8:4個月
各控罪不適合全部同期執行,但全部分期,刑期會過重,對沒有刑事紀錄及有悔意的被告是過高。
同期執行與分期執行
控罪3可以與控罪1,5,9大部分同期執行,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4可以與控罪1,3,5,9大部分同期執行,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8可以與控罪1,3,4,5,9全部同期執行。
故此,上述總刑期為56個月
而控罪2,6,7,性質完全不同,故4個月全部分期執行。
總刑期:60個月,基於其品格良好及真誠悔意酌情減2個月,即58個月❗️❗️❗️
沒收令
被告需於2022年6月3日前向政府邀交罪行中涉及款項,超過百萬元。否則,將按法律,另外判刑18個月監禁。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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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32)🛑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5)、(9):煽惑他人縱火罪 ‼️認罪‼️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6)、(7):煽惑公眾妨擾 ‼️認罪‼️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3):煽惑暴動 ‼️認罪‼️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4):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認罪‼️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8):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認罪‼️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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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1年11月29日在郭啟安法官席前答辯,承認控罪1-9,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10則留在法庭存檔
認罪答辯詳情及承認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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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原被控10項控罪,洗官覆讀控罪
2021年2月4日透過律師向法庭表達打算承認控罪1-9,否認控罪10。被告人終於11月29日正式承認控罪1-9
法官覆讀案情,並分別指出各控罪相關的貼文。
法官覆讀減刑陳詞。
上述詳情可按以上連結觀看詳情。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
控罪1,5,9:5年半(即66個月)
控罪3:5年(即60個月)
控罪4:5年(即60個月)
控罪2,6,7:6個月
控罪8:6個月
全部控罪獲認罪扣減3分1刑期。
扣減後
控罪1,5,9:44個月
控罪3:40個月
控罪4:40個月
控罪2,6,7:4個月
控罪8:4個月
各控罪不適合全部同期執行,但全部分期,刑期會過重,對沒有刑事紀錄及有悔意的被告是過高。
同期執行與分期執行
控罪3可以與控罪1,5,9大部分同期執行,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4可以與控罪1,3,5,9大部分同期執行,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8可以與控罪1,3,4,5,9全部同期執行。
故此,上述總刑期為56個月
而控罪2,6,7,性質完全不同,故4個月全部分期執行。
總刑期:60個月,基於其品格良好及真誠悔意酌情減2個月,即58個月❗️❗️❗️
沒收令
被告需於2022年6月3日前向政府邀交罪行中涉及款項,超過百萬元。否則,將按法律,另外判刑18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