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D2代表盤問
繼續指出辯方案情,證人對涉及威迫、教唆,虛構等指控一概不同意。
📎多次錄影會面的對答
不同意帶D2去宏創方搜查1008及503室後都將他帶去同層傷殘廁所,令其感覺人生受到限制而配合。返回旺角警署準備第二次錄影會面前,PW41跟D2說要𐄘接第一次錄影內容的事項,5飛係策劃同主要資金提供者,接著預演問題才正式開始錄影
第三次錄影會面前同樣事前預演問答,包括要答1008室內物品是5飛。3月9日18:25完成會面後帶D2離開旺角警署,否認沒有告知目的,同車有警署警長、11583、11632等共6人,PW41不同意沒有說目的地,指在開車前車上黃漢斌警署警長講宜家去西區警署,但冇說詳細原因。
不同意自己到達前在車上對D2說「梅方街1A租客報警指屋企比人爆格,你都幾識玩」,D2答:「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證人再講「你喺咪覺得對你太好,當我哋儍仔,想我哋同你嚟堅?」D2再答「又係你攞搜令,又喺你問業主攞密碼!」。之後證人向D2說「你合作你條女就可以冇事!」,D2因此同警方合作講出2C門密碼,1845時D2車上招認不是住在1A,是住2C。PW41不同意入去2C單位前已經有警察一早入了單位及11632拿衣服叫D2在廁所外換衫。
回警署第四次錄影會面前PW41向D2表示一陣要認刻意向警方虛報住1A ,因2C單位有硝酸鉀,但可以話1008內物品用唔著放住先。而11632教D2在呢次會面將「阿喂」改叫「夠鐘改名」,錄影時要講出自願提供2部手機及telegram 密碼,資金是眾籌Bitcoin所得,也教D2答梅方街1A 單位是有人在TG表示可提供地方住。
第五次錄影會面前證人依舊教D2預演問答才開始,第六次錄影前證人再指關於深圳灣案可以話唔知,但明愛醫院案就唔可以推卸責任。做完第六次D2問可以走未,證人話做完第七個錄影會面先。
因為CCTV影唔到同之前合作,證人同D2講可以否認羅湖案有份,只需講5飛,夠鐘改名同叉鷄飯有份參與,之後便進行第7次錄影會面。
之後3月9日又帶D2去石籬二邨家中搜屋,PW41確認有去但最終沒有入屋搜查。證人不同意D2代表以下所講:出發前D2說過肚餓,證人問D2有冇人在家,之後用自己手提電話打比他家姐獲悉被告母親在家,之後車上自己同D2說有佢供詞都夠料做,費事麻煩上去搜。【🔺PW41 重申查案不會咁做,事前打電話比疑犯親人朋友會導致調查資料外洩,對方如有共謀者預先知道可以及早毀滅證據】。回到警署D2再次說今日未食過嘢,PW41講再做多次將軍澳爆炸案錄影會面先,隨後再教D2如何答問題,並說司機叫阿King,佢好彩上頭話唔打算做佢,放生佢,D2想唔想拖佢落水?D2反問唔想做佢做咩仲要錄影?證人指「你唔係打算放炸彈做咩去深水埗嘉頓山開會,仲坐車去踩線,查到你有份負責去買嘢!」。證人再次教一陣答將軍澳計劃因搵唔到鬼車,行動最後取消。
📎投訴沒有進餐
D2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先後呈上幾份警署派飯紀錄及疑犯行動紀錄,指3月8日中午,晚上及3月9日中午3次派飯時證人均提取了D2作調查以致幾餐冇進食,證人同意有提取D2但補充以自己所知值日官一般會多訂飯盒,而知扣押疑人提取調查/外出會留下飯盒待回來再安排同事派,自己也從冇阻止D2向值日官表示未食飯要飯盒。3月8日晚上帶D2去西區警署,記得值日官有落special order 訂飯比D2,同意沒有紀錄但實際有食。而3月9日 12:37時派餐但D2於11:08被提取帶去石籬二邨,證人指記得有安排D2在錄影會面室內用膳。
🔹控覆問
確認案發時為警員,2021年起晉身為警長。
同意盤問中多次答一些事項答沒有作文字紀錄,認為同案件相關資料才需要寫低。
所有書面紀錄包括口供均為自己填寫,沒有問其他人或受人影響
在西環1A單位外等候30分鐘非因D2說過不是住果度而怕爆錯門有後果,同意主控指有搜查令搜查1A單位就算爆錯門不會有後果,現場當時由上級黃漢斌警署警長決定是否一到場便爆門,而且D2在場,當時深信佢係上址住客。
辯方呈上之幾份警署用餐紀錄非由自己預備,而由首次接觸D2到最後第十次錄影會面,確認D2從無表示/提出過肚餓要食飯。
-證人所有作供完-
[13:42] 今日完
明天0845繼續,將會傳召下一位證人。
🔺直播員按:今日第二次休庭後法官出來即向D2代表朱大律師指剛才盤問證人時說「你果時仲係警員...」是已有基礎他作供說出過部門同職級仍刻意咁問,是涼薄,故意令證人尷尬。
其實成個庭開審咁耐邊個出口最涼薄???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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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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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PW41 警員 4181 陳國威,負責拘捕D2
🔸D2代表盤問
繼續指出辯方案情,證人對涉及威迫、教唆,虛構等指控一概不同意。
📎多次錄影會面的對答
不同意帶D2去宏創方搜查1008及503室後都將他帶去同層傷殘廁所,令其感覺人生受到限制而配合。返回旺角警署準備第二次錄影會面前,PW41跟D2說要𐄘接第一次錄影內容的事項,5飛係策劃同主要資金提供者,接著預演問題才正式開始錄影
第三次錄影會面前同樣事前預演問答,包括要答1008室內物品是5飛。3月9日18:25完成會面後帶D2離開旺角警署,否認沒有告知目的,同車有警署警長、11583、11632等共6人,PW41不同意沒有說目的地,指在開車前車上黃漢斌警署警長講宜家去西區警署,但冇說詳細原因。
不同意自己到達前在車上對D2說「梅方街1A租客報警指屋企比人爆格,你都幾識玩」,D2答:「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證人再講「你喺咪覺得對你太好,當我哋儍仔,想我哋同你嚟堅?」D2再答「又係你攞搜令,又喺你問業主攞密碼!」。之後證人向D2說「你合作你條女就可以冇事!」,D2因此同警方合作講出2C門密碼,1845時D2車上招認不是住在1A,是住2C。PW41不同意入去2C單位前已經有警察一早入了單位及11632拿衣服叫D2在廁所外換衫。
回警署第四次錄影會面前PW41向D2表示一陣要認刻意向警方虛報住1A ,因2C單位有硝酸鉀,但可以話1008內物品用唔著放住先。而11632教D2在呢次會面將「阿喂」改叫「夠鐘改名」,錄影時要講出自願提供2部手機及telegram 密碼,資金是眾籌Bitcoin所得,也教D2答梅方街1A 單位是有人在TG表示可提供地方住。
第五次錄影會面前證人依舊教D2預演問答才開始,第六次錄影前證人再指關於深圳灣案可以話唔知,但明愛醫院案就唔可以推卸責任。做完第六次D2問可以走未,證人話做完第七個錄影會面先。
因為CCTV影唔到同之前合作,證人同D2講可以否認羅湖案有份,只需講5飛,夠鐘改名同叉鷄飯有份參與,之後便進行第7次錄影會面。
之後3月9日又帶D2去石籬二邨家中搜屋,PW41確認有去但最終沒有入屋搜查。證人不同意D2代表以下所講:出發前D2說過肚餓,證人問D2有冇人在家,之後用自己手提電話打比他家姐獲悉被告母親在家,之後車上自己同D2說有佢供詞都夠料做,費事麻煩上去搜。【🔺PW41 重申查案不會咁做,事前打電話比疑犯親人朋友會導致調查資料外洩,對方如有共謀者預先知道可以及早毀滅證據】。回到警署D2再次說今日未食過嘢,PW41講再做多次將軍澳爆炸案錄影會面先,隨後再教D2如何答問題,並說司機叫阿King,佢好彩上頭話唔打算做佢,放生佢,D2想唔想拖佢落水?D2反問唔想做佢做咩仲要錄影?證人指「你唔係打算放炸彈做咩去深水埗嘉頓山開會,仲坐車去踩線,查到你有份負責去買嘢!」。證人再次教一陣答將軍澳計劃因搵唔到鬼車,行動最後取消。
📎投訴沒有進餐
D2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先後呈上幾份警署派飯紀錄及疑犯行動紀錄,指3月8日中午,晚上及3月9日中午3次派飯時證人均提取了D2作調查以致幾餐冇進食,證人同意有提取D2但補充以自己所知值日官一般會多訂飯盒,而知扣押疑人提取調查/外出會留下飯盒待回來再安排同事派,自己也從冇阻止D2向值日官表示未食飯要飯盒。3月8日晚上帶D2去西區警署,記得值日官有落special order 訂飯比D2,同意沒有紀錄但實際有食。而3月9日 12:37時派餐但D2於11:08被提取帶去石籬二邨,證人指記得有安排D2在錄影會面室內用膳。
🔹控覆問
確認案發時為警員,2021年起晉身為警長。
同意盤問中多次答一些事項答沒有作文字紀錄,認為同案件相關資料才需要寫低。
所有書面紀錄包括口供均為自己填寫,沒有問其他人或受人影響
在西環1A單位外等候30分鐘非因D2說過不是住果度而怕爆錯門有後果,同意主控指有搜查令搜查1A單位就算爆錯門不會有後果,現場當時由上級黃漢斌警署警長決定是否一到場便爆門,而且D2在場,當時深信佢係上址住客。
辯方呈上之幾份警署用餐紀錄非由自己預備,而由首次接觸D2到最後第十次錄影會面,確認D2從無表示/提出過肚餓要食飯。
-證人所有作供完-
[13:42] 今日完
明天0845繼續,將會傳召下一位證人。
🔺直播員按:今日第二次休庭後法官出來即向D2代表朱大律師指剛才盤問證人時說「你果時仲係警員...」是已有基礎他作供說出過部門同職級仍刻意咁問,是涼薄,故意令證人尷尬。
其實成個庭開審咁耐邊個出口最涼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