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3/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7]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1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主要描述在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在深水埗巴域街負責監視目標人物(D1~D7),昨日講到22:34見到D4。
22:56 見到D2到達,進入巴域街斜路頂的休憩處,睇唔到入面情況;3月7日 00:01 見到D1 & D7 一齊到達巴域街,兩人貼身而行,進入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去白田街,由其他隊員跟進;01:07 D3 & D6 離開,行去白田街,二人上咗的士,由其他隊員跟進,01:21 從通信機得知,D3 & D6 到咗黃大仙啟德花園。
[09:17] 🔸辯方D1 盤問
2020年3月6日訓示,收到15個人的相片,懷疑製造爆炸品,當時唔知道係接替其他人工作,知道係要做跟蹤。
辯方表示唔爭議控方閉路電視中的男子是D1,00:03 見到兩人出現,指出片段中見到D7 扶住D1 行上斜路,因為D1 飲咗酒,行路不穩,證人不同意,D1 經過時無酒氣,行路有左右擺動,但唔係飲醉酒。
證人稱第一眼見到D1 有攞住魚竿,但閉路電視係見到D7 攞住,可能中途轉咗人,00:07 D7 離開時無攞住魚竿。唔知D1 & D7 在較早時段(23:00~24:00) 係邊,同意係凌晨時候見到兩人。
🔸辯方D4 盤問
2020年3月6日 18:30 與其他人一齊接受訓示,SO20 不在場,知道要跟蹤17人,12男5女,有見過相片,係黑白的證件相,拍攝正面,見到膊頭,每張相用咗3分鐘去記住。
20:00 去到黃大仙,22:27 第一次見到D4,他由白田街行入巴域街,經過證人附近約10米內,上去休憩處,在10米外見到D4 正面,辨認輪廓和特徵確定係D4。
律師稱訓示時無講D4 身高、身形,D4 戴咗口罩,質疑證人的辨認,證人解釋照片見到膞頭,可以估到身形,加上輪廓(雙眼距離、眉毛),確定係D4。
律師質疑證人無接受過認人訓練...,控方提出有法律爭議,要求陪審員、證人、記者和公眾退庭。
公眾再次入庭,審訊已經進行中,唔知剛才有咩爭議。
[10:11] 🔸辯方D5 盤問
證人同意昨日主問時唔記得D5的名字,要睇返口供,唔同意係因為記憶模糊,只係一時忘記;訓示時有17人嘅相和名字,現在已經唔記得相片嘅樣。
當晚10點接到電台通知,D3 & D6 會在深水埗出現,22:20 見到兩人同D5 一齊,22:31 D5 沿巴域街行入巴域街休憩處。
證人同意D5 全程戴住口罩,最好嘅方法係除口罩確認,但無可能,睇唔到面部特徵,靠睇輪廓、眼、眉、耳和膊頭;行動之後才知道D5 被拘捕,唔記得咗係幾時,警方無安排證人去辨認D5,無睇過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證人口供中,描述D5 帶有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黑色斜孭袋。
[10:45]🔸辯方D7 盤問
睇兩張截圖,辯方和證人均同意圖片上的時間為2020/3/7 00:03 與實時相約;主問時指00:01 時見到D1 & D7 出現,距離證人約20米,用咗約1分鐘時間行到圖片中盲人輔助膠粒位置,該盲人輔助膠粒是位於巴域街頭與休憩處的中間位。
律師向證人指出:
- D1 & D7 行到休憩處入口的樓梯級,D7 無入去(唔同意)
- D1 畀咗釣魚的漁獲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1 畀咗魚竿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D7 走時,右手揸住載有漁獲的膠袋(當時無留意)
🔹控方覆問,表示要攞指示,申請小休
[11:00~12:03]
同樣,公眾再次入庭時,覆問已經進行中,只見主控和法官手待兩張A4紙黑白相,放大咗的一男一女大頭相,證人不同意相中人不是D4。
主控向證人澄清,兩張相係放大咗,唔係訓示時的相片大小,問證人兩張相中的一男一女的樣貌,是否與訓示的相片相同,證人同意。
主控叫證人澄清,當日做跟蹤工作,係有訓練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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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傳召匿名證人 SO20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確認做跟蹤工作,係有接受認人訓練。2020年3月6日要監視17個人,但唔記人名,要返睇口供,之後在紙上寫出17個名字,訓示畀咗各人的相片,當晚行動期間可以保留相片,之後交回上司。
主控表示案中D1, D2, D3, D6 & D7 不爭議身份,只關注D4 & D5。
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到達深水埗白田街遊樂場,負責監視17名可疑人物,當時主要留意D5,約22:10 見到佢在大埔道出現,過馬路去白田街,巴域街上斜路,行向美荷樓,過程約5~6分鐘,證人與D5作相反方向過馬路,期間見到正面,最近距離約2米,觀察約1分鐘,肯定佢係D5 之後,無再正面望佢,她帶有一個黑色斜孭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白色紙袋,內有紙鶴,係在過斑馬線時見到。
22:16 D5 轉咗入巴域街的橫巷,證人無跟入去,22:19 她出返嚟與D3 & D6 走埋一齊上山,22:21 去到美荷樓出面D5 獨自行返落白田街,去咗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證人無跟入去,幾分鐘後D5 出返嚟,去巴域街行上山,入去休憩處。
22:56 見到D2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3月7日 00:01時,見到D1 & D7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向白田街,之後無跟進;01:07 D3&D6離開,行向白田街,由其他同事跟進;01:31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向白田街行,初期唔肯定該男女係唔係17個人之中的人,之後聽到電台通知,話D4 有出現過,男子的衣着與通知嘅一樣,再記憶返張相,就確認係D4。
[13:48] 休庭,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16:30繼審,陳官稱因有一名陪審員在上午要處理家中要事。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3/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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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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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1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主要描述在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在深水埗巴域街負責監視目標人物(D1~D7),昨日講到22:34見到D4。
22:56 見到D2到達,進入巴域街斜路頂的休憩處,睇唔到入面情況;3月7日 00:01 見到D1 & D7 一齊到達巴域街,兩人貼身而行,進入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去白田街,由其他隊員跟進;01:07 D3 & D6 離開,行去白田街,二人上咗的士,由其他隊員跟進,01:21 從通信機得知,D3 & D6 到咗黃大仙啟德花園。
[09:17] 🔸辯方D1 盤問
2020年3月6日訓示,收到15個人的相片,懷疑製造爆炸品,當時唔知道係接替其他人工作,知道係要做跟蹤。
辯方表示唔爭議控方閉路電視中的男子是D1,00:03 見到兩人出現,指出片段中見到D7 扶住D1 行上斜路,因為D1 飲咗酒,行路不穩,證人不同意,D1 經過時無酒氣,行路有左右擺動,但唔係飲醉酒。
證人稱第一眼見到D1 有攞住魚竿,但閉路電視係見到D7 攞住,可能中途轉咗人,00:07 D7 離開時無攞住魚竿。唔知D1 & D7 在較早時段(23:00~24:00) 係邊,同意係凌晨時候見到兩人。
🔸辯方D4 盤問
2020年3月6日 18:30 與其他人一齊接受訓示,SO20 不在場,知道要跟蹤17人,12男5女,有見過相片,係黑白的證件相,拍攝正面,見到膊頭,每張相用咗3分鐘去記住。
20:00 去到黃大仙,22:27 第一次見到D4,他由白田街行入巴域街,經過證人附近約10米內,上去休憩處,在10米外見到D4 正面,辨認輪廓和特徵確定係D4。
律師稱訓示時無講D4 身高、身形,D4 戴咗口罩,質疑證人的辨認,證人解釋照片見到膞頭,可以估到身形,加上輪廓(雙眼距離、眉毛),確定係D4。
律師質疑證人無接受過認人訓練...,控方提出有法律爭議,要求陪審員、證人、記者和公眾退庭。
公眾再次入庭,審訊已經進行中,唔知剛才有咩爭議。
[10:11] 🔸辯方D5 盤問
證人同意昨日主問時唔記得D5的名字,要睇返口供,唔同意係因為記憶模糊,只係一時忘記;訓示時有17人嘅相和名字,現在已經唔記得相片嘅樣。
當晚10點接到電台通知,D3 & D6 會在深水埗出現,22:20 見到兩人同D5 一齊,22:31 D5 沿巴域街行入巴域街休憩處。
證人同意D5 全程戴住口罩,最好嘅方法係除口罩確認,但無可能,睇唔到面部特徵,靠睇輪廓、眼、眉、耳和膊頭;行動之後才知道D5 被拘捕,唔記得咗係幾時,警方無安排證人去辨認D5,無睇過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證人口供中,描述D5 帶有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黑色斜孭袋。
[10:45]🔸辯方D7 盤問
睇兩張截圖,辯方和證人均同意圖片上的時間為2020/3/7 00:03 與實時相約;主問時指00:01 時見到D1 & D7 出現,距離證人約20米,用咗約1分鐘時間行到圖片中盲人輔助膠粒位置,該盲人輔助膠粒是位於巴域街頭與休憩處的中間位。
律師向證人指出:
- D1 & D7 行到休憩處入口的樓梯級,D7 無入去(唔同意)
- D1 畀咗釣魚的漁獲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1 畀咗魚竿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D7 走時,右手揸住載有漁獲的膠袋(當時無留意)
🔹控方覆問,表示要攞指示,申請小休
[11:00~12:03]
同樣,公眾再次入庭時,覆問已經進行中,只見主控和法官手待兩張A4紙黑白相,放大咗的一男一女大頭相,證人不同意相中人不是D4。
主控向證人澄清,兩張相係放大咗,唔係訓示時的相片大小,問證人兩張相中的一男一女的樣貌,是否與訓示的相片相同,證人同意。
主控叫證人澄清,當日做跟蹤工作,係有訓練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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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傳召匿名證人 SO20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確認做跟蹤工作,係有接受認人訓練。2020年3月6日要監視17個人,但唔記人名,要返睇口供,之後在紙上寫出17個名字,訓示畀咗各人的相片,當晚行動期間可以保留相片,之後交回上司。
主控表示案中D1, D2, D3, D6 & D7 不爭議身份,只關注D4 & D5。
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到達深水埗白田街遊樂場,負責監視17名可疑人物,當時主要留意D5,約22:10 見到佢在大埔道出現,過馬路去白田街,巴域街上斜路,行向美荷樓,過程約5~6分鐘,證人與D5作相反方向過馬路,期間見到正面,最近距離約2米,觀察約1分鐘,肯定佢係D5 之後,無再正面望佢,她帶有一個黑色斜孭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白色紙袋,內有紙鶴,係在過斑馬線時見到。
22:16 D5 轉咗入巴域街的橫巷,證人無跟入去,22:19 她出返嚟與D3 & D6 走埋一齊上山,22:21 去到美荷樓出面D5 獨自行返落白田街,去咗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證人無跟入去,幾分鐘後D5 出返嚟,去巴域街行上山,入去休憩處。
22:56 見到D2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3月7日 00:01時,見到D1 & D7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向白田街,之後無跟進;01:07 D3&D6離開,行向白田街,由其他同事跟進;01:31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向白田街行,初期唔肯定該男女係唔係17個人之中的人,之後聽到電台通知,話D4 有出現過,男子的衣着與通知嘅一樣,再記憶返張相,就確認係D4。
[13:48] 休庭,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16:30繼審,陳官稱因有一名陪審員在上午要處理家中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