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判刑
👤鍾(33) #0831太子
#雷射筆 #無線電
控罪:
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
裁決簡述:
案發時間地點事實無爭議。港鐵太子站是眾所周知的繁忙轉乘站之一,而晚上至十一時許有很多人也屬正常,被告亦知道自己身處有一定人流的鐵路站。
① 彈弓及螺絲帽各自性質並無傷人價值,但二者在警員測試時配合起來,可射凹一塊5米外的一分厚層板;可見配合一起用時可對人構成傷害。
另外俗稱鐳射筆的裝置經專家證人檢測後,得出該裝置符合IEC 60825國際標準,屬第4級別亦是最危險級別之激光產品;雖然專家證人指商業或教學用途亦會用到鐳射筆,但無法解釋被告人當晚帶備以上物品。
② 2套無線電收發器並無任何牌照。被告人在國內使用的工作用器具存放在香港使用的背囊亦不合理。
在被告人帶上彈弓、螺絲帽、鐳射筆及適合使用於打鬥的保護裝備,有合理推測被告人有必然意圖對他人造成傷害。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1) 即時監禁12個月
(2)罰款$5,000,從$10,000保釋金中扣除
證物P2-6充公、P7-16(衣物等物品)歸還被告、P19及25複印本予法庭存檔,正本還予控方、P20(木標靶)還予警方。
‼️辯方律師最後申請刑期上訴期間保釋,法庭相信辯方將承諾儘快入紙,唯保釋申請被拒。‼️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本裁決之謄本助刑期上訴之用。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判刑
👤鍾(33) #0831太子
#雷射筆 #無線電
控罪:
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
裁決簡述:
案發時間地點事實無爭議。港鐵太子站是眾所周知的繁忙轉乘站之一,而晚上至十一時許有很多人也屬正常,被告亦知道自己身處有一定人流的鐵路站。
① 彈弓及螺絲帽各自性質並無傷人價值,但二者在警員測試時配合起來,可射凹一塊5米外的一分厚層板;可見配合一起用時可對人構成傷害。
另外俗稱鐳射筆的裝置經專家證人檢測後,得出該裝置符合IEC 60825國際標準,屬第4級別亦是最危險級別之激光產品;雖然專家證人指商業或教學用途亦會用到鐳射筆,但無法解釋被告人當晚帶備以上物品。
② 2套無線電收發器並無任何牌照。被告人在國內使用的工作用器具存放在香港使用的背囊亦不合理。
在被告人帶上彈弓、螺絲帽、鐳射筆及適合使用於打鬥的保護裝備,有合理推測被告人有必然意圖對他人造成傷害。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1) 即時監禁12個月
(2)罰款$5,000,從$10,000保釋金中扣除
證物P2-6充公、P7-16(衣物等物品)歸還被告、P19及25複印本予法庭存檔,正本還予控方、P20(木標靶)還予警方。
‼️辯方律師最後申請刑期上訴期間保釋,法庭相信辯方將承諾儘快入紙,唯保釋申請被拒。‼️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本裁決之謄本助刑期上訴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