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D1王(16)
D2盧(21)
D3 *(12)
D4伍(17)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2)D3: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3: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即一個扳手)
(4)D4: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
(即一支鐵筆)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6)D2: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答辯】
D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不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不認罪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一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認罪❗️❗️
D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認罪❗️❗️
D4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不認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認罪❗️❗️
D5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不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不認罪
D6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不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不認罪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不認罪
【案情】(D2-D4)
網上有人號召於1111發起大罷工,呼籲支持的市民放物品於鐵路上癱瘓鐵路。當時控方證人1在大埔見到約十名人士,有人手持竹枝,於是他通知控方證人2-11以尋求支援,事發在大埔墟與大學火車站間的道路。
控方證人1看到有六名黑衣人士,包括D2-D4,他們把竹枝掉到鐵路上、又把數枝竹枝掉到鐵路側邊,此舉觸犯了控罪7。當控方證人2-11趕到現場時一名被告說:「有popo,咪撚再掟」,及後部分黑衣人士往吐露港的道路離開、部分仍留在大埔行人路上。到場警員開始進行逮捕行動,當中控方證人2捉到D2時D2停下後轉身用右手搲控方證人2的面,D2更對控方證人2作激烈掙扎,觸犯了控罪6;控方證人1亦在追捕過程中被D3咬手指公,觸犯了控罪6。逮捕行動過後控方證人1發現D3管有一個扳手(觸犯控罪3),控方證人8則在D3的背包中找到護目鏡、泳鏡等;D4亦被警員於大埔吐露港公路里程標誌16.4B發現身上管有一支鐵筆(觸犯控罪4)。警員隨後發現竹枝的數目在大埔墟的鐵路道路及路邊分別是59枝及48枝,控方證人1經醫療報告確定傷勢為右手手指擦傷。
D2-D4同意案情
D2控罪6、7罪名成立
D3控罪6、7罪名成立
D4控罪7罪名成立
【求情】
D2:被告為21歲,正修讀中文大學的心理學,準備升讀year3。求情信包括來自其大學教授及中學老師。當中,大學教授講出D2一直有不俗的成績,惟在上年度的第二學期退步很多,可見本案對她的影響已經很大。他亦認為D2是因為分心才會背負着責任感進行此行動;至於D2的中學老師則讚賞D2願意不遺餘力地幫學生補習,對於竹枝,老師認為它們的破壞可以很嚴重,但在此案中的竹枝是造成滋擾多於破壞。老師對於D2坦言知錯後悔,認為她是個敢於承擔的人。辯方律師指,被告是擔心被逮捕才會出現抗拒的行為,且沒有對警員做成任何傷害,加上有如此學歷背景,故希望法庭就就被告的刑罰作寬大處理,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D3:被告為12歲,就讀中學一年級,在家人的心目中很乖,會經常跟父母參加崇拜,為基督少年軍的一名成員。他在學校樂於幫助同學,曾獲品行獎狀。母親在求情信指,被告在大約一個月的還押期間十分想念家人和想回校讀書,已明白得到自己的行為是十分愚蠢。被告的小學六年級班主任在求情信中亦稱讚被告有責任心,其教會的牧師也在信中寫出被告本性善良。
D4:被告今年18歲,本案發生前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他正修讀副學士課程,對中文系非常有興趣,中文編輯是他的目標。由於被告同時間也有另一案件在身,辯方希望能合併以一次性作求情,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感化官報告。
擔保條件更改申請:
D1 撤銷宵禁令
申請批准
D5-D7以原條件保釋✅
D2-D4 還押等侯判刑
D1,D5-D7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D2-D4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判刑,D2、D4會在第一庭進行判刑,D3則在第七庭進行判刑。還押期間D2需要索取背景及感化官報告、D3需要索取社會報告而D4需要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感化官報告
直播員:聽漏咗好多🙇🏻♂️🙇🏻♂️有錯請指正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D1王(16)
D2盧(21)
D3 *(12)
D4伍(17)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2)D3: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3: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即一個扳手)
(4)D4: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
(即一支鐵筆)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6)D2: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答辯】
D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不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不認罪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一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認罪❗️❗️
D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認罪❗️❗️
D4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不認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認罪❗️❗️
D5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不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不認罪
D6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不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不認罪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不認罪
【案情】(D2-D4)
網上有人號召於1111發起大罷工,呼籲支持的市民放物品於鐵路上癱瘓鐵路。當時控方證人1在大埔見到約十名人士,有人手持竹枝,於是他通知控方證人2-11以尋求支援,事發在大埔墟與大學火車站間的道路。
控方證人1看到有六名黑衣人士,包括D2-D4,他們把竹枝掉到鐵路上、又把數枝竹枝掉到鐵路側邊,此舉觸犯了控罪7。當控方證人2-11趕到現場時一名被告說:「有popo,咪撚再掟」,及後部分黑衣人士往吐露港的道路離開、部分仍留在大埔行人路上。到場警員開始進行逮捕行動,當中控方證人2捉到D2時D2停下後轉身用右手搲控方證人2的面,D2更對控方證人2作激烈掙扎,觸犯了控罪6;控方證人1亦在追捕過程中被D3咬手指公,觸犯了控罪6。逮捕行動過後控方證人1發現D3管有一個扳手(觸犯控罪3),控方證人8則在D3的背包中找到護目鏡、泳鏡等;D4亦被警員於大埔吐露港公路里程標誌16.4B發現身上管有一支鐵筆(觸犯控罪4)。警員隨後發現竹枝的數目在大埔墟的鐵路道路及路邊分別是59枝及48枝,控方證人1經醫療報告確定傷勢為右手手指擦傷。
D2-D4同意案情
D2控罪6、7罪名成立
D3控罪6、7罪名成立
D4控罪7罪名成立
【求情】
D2:被告為21歲,正修讀中文大學的心理學,準備升讀year3。求情信包括來自其大學教授及中學老師。當中,大學教授講出D2一直有不俗的成績,惟在上年度的第二學期退步很多,可見本案對她的影響已經很大。他亦認為D2是因為分心才會背負着責任感進行此行動;至於D2的中學老師則讚賞D2願意不遺餘力地幫學生補習,對於竹枝,老師認為它們的破壞可以很嚴重,但在此案中的竹枝是造成滋擾多於破壞。老師對於D2坦言知錯後悔,認為她是個敢於承擔的人。辯方律師指,被告是擔心被逮捕才會出現抗拒的行為,且沒有對警員做成任何傷害,加上有如此學歷背景,故希望法庭就就被告的刑罰作寬大處理,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D3:被告為12歲,就讀中學一年級,在家人的心目中很乖,會經常跟父母參加崇拜,為基督少年軍的一名成員。他在學校樂於幫助同學,曾獲品行獎狀。母親在求情信指,被告在大約一個月的還押期間十分想念家人和想回校讀書,已明白得到自己的行為是十分愚蠢。被告的小學六年級班主任在求情信中亦稱讚被告有責任心,其教會的牧師也在信中寫出被告本性善良。
D4:被告今年18歲,本案發生前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他正修讀副學士課程,對中文系非常有興趣,中文編輯是他的目標。由於被告同時間也有另一案件在身,辯方希望能合併以一次性作求情,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感化官報告。
擔保條件更改申請:
D1 撤銷宵禁令
申請批准
D5-D7以原條件保釋✅
D2-D4 還押等侯判刑
D1,D5-D7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D2-D4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判刑,D2、D4會在第一庭進行判刑,D3則在第七庭進行判刑。還押期間D2需要索取背景及感化官報告、D3需要索取社會報告而D4需要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感化官報告
直播員:聽漏咗好多🙇🏻♂️🙇🏻♂️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