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 #裁決
姚(23)
[上次審訊]
罪名不成立
判詞大概:
被告面對一項普通襲擊控罪,指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襲擊尹廣培。控方指出當時尹與一些不認識的人參與唱國歌活動,被告指罵在場人士,尹衝前除去被告頭套。被告之後出拳打尹。證物P1拍攝到過程。被告及後有向PW2招認。
案件有兩項爭議點。第一,證物P4裏的招認是否被PW2-4(3名警員)誤導而作出。第二,被告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襲擊。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無案底,辯方亦曾指出被告有涉及另一案,但非相關,尤其犯罪傾向方面。
首先,其證供自願性方面。PW2-4都有作供,他們在盤問下無動搖,說法有合理解釋。因此接納他們的供詞。他們亦有交代得知案件的來源,非像被告所稱無故得知。不搜屋的決定亦有解釋是因為案件的關注點不同,說法合理。同意PW3非為涉案警員,被告對PW3指控不合常理。被告亦在被盤問時作出一些陳述,而在主問時沒有提及。因此認為被告在特別事項方面沒有說出事實的全部。不接納被告供詞。裁判官亦指看不出被告是在不情願下招認。接納PW2-4供詞,所以接納證物PP3-4,並轉為P3及P4。
餘下爭議只剩被告行為是否合理。第一,被告是否真誠相信在自衛。第二,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合理。在此項中,PW1(尹廣培)的證供變得尤其重要。證物1拍攝到當時大部分情況,包括被告指罵在該地唱國歌的人士,該些人士與被告政見不同。然後PW1從後捉被告右手,再除去被告頭套。即使PW1不承認,裁判官仍認為PW1在捉手的時候有用力。被告當時有嘗試向後退,但不成功。PW1亦承認被告當時有掙扎,先捉住被告手,然後再除被告頭套。案件不爭議被告與PW1互不相識,PW1亦非被告指罵的對象。PW1對被告行為有敵意。雖然被告曾表示感到激氣,但被告認為PW1對自己有即時襲擊危險,所以對PW1使用武力。
雖然PW1指自己並沒有使用武力,但被告無需要等待武力出現。PW1行為足以令被告覺得有即時遇襲的危機。而被告掙脫亦不容易,被告曾向後退但不成功。PW1即使除被告頭套後仍捉著被告的手。而被告當時亦非有很多時間考慮,被告打了PW1一拳後亦無再打,反而離開。證明被告行為並非向PW1報復,而是真誠相信自己在自衛。
對於武力是否合乎比例方面。PW1並沒有醫療報告證明傷勢,但從片中可以看到傷勢並不嚴重。雖然被告覺得激氣,但也不能證明行為是報復,被打感到激氣是合情理。片段中看到整個過程只有幾秒鐘,很難在當刻判斷如何才是合理自衛。當時PW1對被告使用武力,被告很難掙脫。被告情況急逼,亦無法如PW1指被告可以報警處理。
因此被告當時行為並非過激,使用武力程度方面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武力程度不合理。
因此罪名不成立!!
辯方有訟費申請,但裁判官認為被告曾在警誡下招認有打PW1,有自招嫌疑。因此不批准訟費申請。
因另一單案已判處四年監禁,會繼續監禁。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 #裁決
姚(23)
[上次審訊]
罪名不成立
判詞大概:
被告面對一項普通襲擊控罪,指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襲擊尹廣培。控方指出當時尹與一些不認識的人參與唱國歌活動,被告指罵在場人士,尹衝前除去被告頭套。被告之後出拳打尹。證物P1拍攝到過程。被告及後有向PW2招認。
案件有兩項爭議點。第一,證物P4裏的招認是否被PW2-4(3名警員)誤導而作出。第二,被告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襲擊。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無案底,辯方亦曾指出被告有涉及另一案,但非相關,尤其犯罪傾向方面。
首先,其證供自願性方面。PW2-4都有作供,他們在盤問下無動搖,說法有合理解釋。因此接納他們的供詞。他們亦有交代得知案件的來源,非像被告所稱無故得知。不搜屋的決定亦有解釋是因為案件的關注點不同,說法合理。同意PW3非為涉案警員,被告對PW3指控不合常理。被告亦在被盤問時作出一些陳述,而在主問時沒有提及。因此認為被告在特別事項方面沒有說出事實的全部。不接納被告供詞。裁判官亦指看不出被告是在不情願下招認。接納PW2-4供詞,所以接納證物PP3-4,並轉為P3及P4。
餘下爭議只剩被告行為是否合理。第一,被告是否真誠相信在自衛。第二,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合理。在此項中,PW1(尹廣培)的證供變得尤其重要。證物1拍攝到當時大部分情況,包括被告指罵在該地唱國歌的人士,該些人士與被告政見不同。然後PW1從後捉被告右手,再除去被告頭套。即使PW1不承認,裁判官仍認為PW1在捉手的時候有用力。被告當時有嘗試向後退,但不成功。PW1亦承認被告當時有掙扎,先捉住被告手,然後再除被告頭套。案件不爭議被告與PW1互不相識,PW1亦非被告指罵的對象。PW1對被告行為有敵意。雖然被告曾表示感到激氣,但被告認為PW1對自己有即時襲擊危險,所以對PW1使用武力。
雖然PW1指自己並沒有使用武力,但被告無需要等待武力出現。PW1行為足以令被告覺得有即時遇襲的危機。而被告掙脫亦不容易,被告曾向後退但不成功。PW1即使除被告頭套後仍捉著被告的手。而被告當時亦非有很多時間考慮,被告打了PW1一拳後亦無再打,反而離開。證明被告行為並非向PW1報復,而是真誠相信自己在自衛。
對於武力是否合乎比例方面。PW1並沒有醫療報告證明傷勢,但從片中可以看到傷勢並不嚴重。雖然被告覺得激氣,但也不能證明行為是報復,被打感到激氣是合情理。片段中看到整個過程只有幾秒鐘,很難在當刻判斷如何才是合理自衛。當時PW1對被告使用武力,被告很難掙脫。被告情況急逼,亦無法如PW1指被告可以報警處理。
因此被告當時行為並非過激,使用武力程度方面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武力程度不合理。
因此罪名不成立!!
辯方有訟費申請,但裁判官認為被告曾在警誡下招認有打PW1,有自招嫌疑。因此不批准訟費申請。
因另一單案已判處四年監禁,會繼續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