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姚(2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 ‼️認罪‼️
控罪 2: 企圖縱火 - ‼️認罪‼️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 於2019 年10月13日,被告在將軍澳唐明街管有2個汽油彈及火機,並意圖燃點汽油彈,對他人的財產或生命造成傷害。
案發當日,示威者聚集於將軍澳唐明街附近,築起路障並向路障點火與警方對峙。被告被捕時,手持汽油彈及火機,警戒下保持緘默。在及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管有汽油彈,並意圖向路障縱火。
求情理由:
1. 被告沒有意圖對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使用汽油彈的目的是為了燃燒路障,並不是為了對路人、警方及其他示威者造成傷害。辯方指,當時被告處於第二層防線內,與防線外的警方有一段距離,並沒有意圖對警方造成傷害。控方並沒有爭議這一點。辯方解釋,被告的行為最多只是魯莽,並沒有實質意圖造成傷害。
辯方續指,案發時間大約在下午六時日落前,視線充足,而案發地點為開放式空間,不會阻礙其他人進出該地方。辯方呈上一區域法院案例(Wong Chun Chi - 唔肯定有冇聽錯case名❓),說明今次的案件是同類案件中比較輕微,被告沒有堵塞或阻止他人離開案發場地,案發時並不是深夜時段,減輕了案件的嚴重性。
2. 被告家庭背景
3. 主動認罪
辯方呈上由僱主、前足球教練及被告親自撰寫的8封求情信。被告的前教練指,被告是一名有責任感的人,會為不公義的事情挺身而出。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出,在還押的時間裏面,深切反省自己做過的事,明白到暴力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案件押後至 6月24日 1430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手足請送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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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 ‼️認罪‼️
控罪 2: 企圖縱火 - ‼️認罪‼️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 於2019 年10月13日,被告在將軍澳唐明街管有2個汽油彈及火機,並意圖燃點汽油彈,對他人的財產或生命造成傷害。
案發當日,示威者聚集於將軍澳唐明街附近,築起路障並向路障點火與警方對峙。被告被捕時,手持汽油彈及火機,警戒下保持緘默。在及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管有汽油彈,並意圖向路障縱火。
求情理由:
1. 被告沒有意圖對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使用汽油彈的目的是為了燃燒路障,並不是為了對路人、警方及其他示威者造成傷害。辯方指,當時被告處於第二層防線內,與防線外的警方有一段距離,並沒有意圖對警方造成傷害。控方並沒有爭議這一點。辯方解釋,被告的行為最多只是魯莽,並沒有實質意圖造成傷害。
辯方續指,案發時間大約在下午六時日落前,視線充足,而案發地點為開放式空間,不會阻礙其他人進出該地方。辯方呈上一區域法院案例(Wong Chun Chi - 唔肯定有冇聽錯case名❓),說明今次的案件是同類案件中比較輕微,被告沒有堵塞或阻止他人離開案發場地,案發時並不是深夜時段,減輕了案件的嚴重性。
2. 被告家庭背景
3. 主動認罪
辯方呈上由僱主、前足球教練及被告親自撰寫的8封求情信。被告的前教練指,被告是一名有責任感的人,會為不公義的事情挺身而出。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出,在還押的時間裏面,深切反省自己做過的事,明白到暴力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案件押後至 6月24日 1430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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