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裁決
👤何(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判刑4星期
緩刑24個月
🛑重要更新:(立場新聞)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及後發現判刑出錯,指拒捕罪不得以緩刑方式處理,「我必須覆核我自己」,故決定擱置原有刑罰,並將📌判刑押後至 7 月 17 日,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繼續保釋📌裁判官明言,緩刑與即時監禁有一定落差,而此等落差是她自己造成,故判刑時會一併考慮,並向所有受影響人士致歉。🛑
—————
裁決:
警隊職責防範偵察刑事罪和犯法行爲,有截查扣留搜查權力。抗拒即屬犯法,可判2年。
主要爭議:
1)各位警員証供可信性
2)女警18366有無合理懷疑偷拍如厠
3)警員是否有權查問?
4)被告有否抗拒?
5)胡椒噴劑是否合理武力?
背景:西九龍不同地區有抗議,堵路,警方不同地點拘捕。控方證人5名警員西九機動部隊Y連2隊。5月10日晚一行30多警員前往花園街協助。凌晨到花園街19號附近,百人在行人路及馬路集結叫囂。0010時執行拘捕。3隊有參與拘捕。2隊拘捕23男2女,看守期間2被捕女要用洗手間,2女警押送去花園街公厠。
1)PW1 女警18366. 留意一名男士相機鏡頭向厠格方向,問做什麽。與女警20485証供符合。當時厠所内沒有任何采訪協調,是向公衆開放的普通厠所。被告被誤以爲是一名男子。法庭接納警員以爲被告是男性的証供。
2)她記者證在背心透明口袋,而被告拍照時遮擋了口袋。相機有肩帶,雙手沒有拿東西,相機挂在胸前。被噴胡椒噴霧後,問她記者證,被告説在包内。警員問幹什麽,被告說偷拍。而辯方證人沒有提到見到記者證,以及警員查看的情節。記者証位置看不清楚,被告爲何不展示身份要拿相機在胸前,
3)法庭接納女警18366証供。她顯然不知道被告采訪拍照,一直以爲偷拍如厠人士,而由於當時角度不可能偷拍到厠格,因此沒有急切性查看相機。如果純粹不想給記者拍攝,女警帶被捕人士轉身離開即可,無需要與被告有任何對話。女警帶被捕去厠所,合乎人權,正當執行職務,沒有需要回應。執行職務的精神態度合理,有給口頭警告,極少肢體接觸。警員說這裏不准影像,被告大聲爭論,沒有要求出示證件,只是不滿拍攝,與被告理論。
4)辯方證人証供不可信。被告一直不回應查問,女警才要求支援,怕外面起鬨。辯方證人稱警員拘捕時推被告不准被告離開。如果警員如此,不會主動將手拿開,辯方證人記憶模糊。而如果被告沒有意圖離去,女警何需不准她離開?辯方證人記憶不可靠,不排除同情被告隱瞞扭曲事件經過。
5)法庭采納兩男警員進入厠所的供詞,稱見到兩名女被捕人獨自吸收盆前,短暫看守。
6)女警20485外出查看外面起鬨,後返回厠所帶兩女被捕人離開,沒有看到警長58604使用胡椒噴霧過程,回到公厠聞到胡椒,見到女警幫被告冲洗。被告叫救命,不知離開男警身份。查問被告場面混亂。可以理解。
7)女警18366懷疑偷拍,截停,被告沒有回答, 仍然懷疑她偷拍可以理解,接納女警18366証供。
8)被告大喊:黑警厠所拉人啊,外面起鬨,女警呼叫隊員幫手,被告仍想離開,撥開女警手。被制服前沒有透露自己是記者,馬尾背囊不容易辨認,被告沒有回答情況下,即使後知道是女性,女警依然懷疑偷拍如厠。擔心多人進入,見到外面有人向内影相。
阻撓女警:
法庭接納制服女警18366証供,她在行使截查權力。當時被告只要停下,回答,展示照片即可。前後兩次推、撥,抗拒18366的調查
抗拒其他警員:
出口兩名男警稱起步入公厠跑了3-5步。一切發生的很快,各位警員專注不同,不可能觀察到現場所有人動作。細節出入不出奇,不關鍵。警員証供一致。辯方案情,指男警員串供為否認發射過胡椒噴霧不合理,胡椒味道無可否認,警員也有記錄。有人沒有記錄,法庭認同應該記錄,但不認爲不記錄是爲了隱瞞。兩人庭上講了警長使用胡椒噴霧的經過。
警長58604供稱見到女警在制服一名男子,見到女警被推擺動,一名男子試圖衝突厠所,他隨即警告男子,沒有理會,他就噴了胡椒。認爲頑强抵抗,可能令女警受傷。按指引最低武力。法庭接納警長証供,認爲他是真誠相信。
女警供稱,警長警告被告時,被告直視,但沒有聽從。
辯方案情:
被告無頑强抵抗,胡椒是過度武力。噴劑并非預期,被告肢體動作本能反應,跌倒前,沒有觸碰警長,是被拉跌的。
警長58604稱與兩名男警將男子制服在地。警告男子不要動,但無效,爲避免男子受傷,使用噴霧,兩分鐘後扶起身發現是女性。法庭采納証供。
女警稱只見到警長使用一次噴霧,沒有留意第二次,法庭考慮當時環境,認爲不出奇。
被告送院后發燒頭痛,情緒不穩定,精神科診斷是急性壓力反應。其傷勢和警方証供一致,警員當時是防止她受傷,不是要傷害她。
被告沒有頑强抵抗,反應是受第一下胡椒噴劑影響。爲何她將頭撞地面,自我傷害與情緒不穩定有關。可能是第一下胡椒引發連串壓力反應
女警查問,被告撥開,引起外部起鬨。女警雙手拉被告肩膀,被告撥開。被告清楚警方會用方法阻止她離開。警長警告,她應該停止配合調查。
客觀被告沒有頑强抵抗,只是故意阻撓,抗拒查問。
胡椒噴霧不是合適選項。被告地上連串行爲是出于自我保護,不穩定情緒下的自我傷害。被告沒有抵抗三位後續警員。
審訊期間,法庭提出36B條涉及2個情況,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以及協助的人員。控方接納一項控罪,沒有拆四項
控罪沒有重複控罪,辯方稱需證明4警員都合理執行職務,以及被告對每一位都抗拒。法庭認爲控方案情沒有改變。整個要求查問過程。4名警員都在執行職務讓女警可以查問。
被告客觀沒有頑强抵抗,不應該用胡椒噴劑。但不影響胡椒噴霧之前被告抗拒女警的犯罪行爲。
被告沒有抗拒男警員,但不影響定罪。一項控罪控告沒有對被告不公正。法庭裁定被告抗拒女警18366罪名成立。
罪行情節嚴重,被告個人行爲令女警無法執行職務,需要叫支援,外部起鬨,需要警員處理,當時社會氣氛有潛在風險。即使被告沒有對女警造成傷害,也需要以4星期量刑,經過審理定罪,沒有減刑空間。考慮被告精神狀態,緩刑處理,24個月。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裁決
👤何(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判刑4星期
緩刑24個月
🛑重要更新:(立場新聞)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及後發現判刑出錯,指拒捕罪不得以緩刑方式處理,「我必須覆核我自己」,故決定擱置原有刑罰,並將📌判刑押後至 7 月 17 日,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繼續保釋📌裁判官明言,緩刑與即時監禁有一定落差,而此等落差是她自己造成,故判刑時會一併考慮,並向所有受影響人士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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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警隊職責防範偵察刑事罪和犯法行爲,有截查扣留搜查權力。抗拒即屬犯法,可判2年。
主要爭議:
1)各位警員証供可信性
2)女警18366有無合理懷疑偷拍如厠
3)警員是否有權查問?
4)被告有否抗拒?
5)胡椒噴劑是否合理武力?
背景:西九龍不同地區有抗議,堵路,警方不同地點拘捕。控方證人5名警員西九機動部隊Y連2隊。5月10日晚一行30多警員前往花園街協助。凌晨到花園街19號附近,百人在行人路及馬路集結叫囂。0010時執行拘捕。3隊有參與拘捕。2隊拘捕23男2女,看守期間2被捕女要用洗手間,2女警押送去花園街公厠。
1)PW1 女警18366. 留意一名男士相機鏡頭向厠格方向,問做什麽。與女警20485証供符合。當時厠所内沒有任何采訪協調,是向公衆開放的普通厠所。被告被誤以爲是一名男子。法庭接納警員以爲被告是男性的証供。
2)她記者證在背心透明口袋,而被告拍照時遮擋了口袋。相機有肩帶,雙手沒有拿東西,相機挂在胸前。被噴胡椒噴霧後,問她記者證,被告説在包内。警員問幹什麽,被告說偷拍。而辯方證人沒有提到見到記者證,以及警員查看的情節。記者証位置看不清楚,被告爲何不展示身份要拿相機在胸前,
3)法庭接納女警18366証供。她顯然不知道被告采訪拍照,一直以爲偷拍如厠人士,而由於當時角度不可能偷拍到厠格,因此沒有急切性查看相機。如果純粹不想給記者拍攝,女警帶被捕人士轉身離開即可,無需要與被告有任何對話。女警帶被捕去厠所,合乎人權,正當執行職務,沒有需要回應。執行職務的精神態度合理,有給口頭警告,極少肢體接觸。警員說這裏不准影像,被告大聲爭論,沒有要求出示證件,只是不滿拍攝,與被告理論。
4)辯方證人証供不可信。被告一直不回應查問,女警才要求支援,怕外面起鬨。辯方證人稱警員拘捕時推被告不准被告離開。如果警員如此,不會主動將手拿開,辯方證人記憶模糊。而如果被告沒有意圖離去,女警何需不准她離開?辯方證人記憶不可靠,不排除同情被告隱瞞扭曲事件經過。
5)法庭采納兩男警員進入厠所的供詞,稱見到兩名女被捕人獨自吸收盆前,短暫看守。
6)女警20485外出查看外面起鬨,後返回厠所帶兩女被捕人離開,沒有看到警長58604使用胡椒噴霧過程,回到公厠聞到胡椒,見到女警幫被告冲洗。被告叫救命,不知離開男警身份。查問被告場面混亂。可以理解。
7)女警18366懷疑偷拍,截停,被告沒有回答, 仍然懷疑她偷拍可以理解,接納女警18366証供。
8)被告大喊:黑警厠所拉人啊,外面起鬨,女警呼叫隊員幫手,被告仍想離開,撥開女警手。被制服前沒有透露自己是記者,馬尾背囊不容易辨認,被告沒有回答情況下,即使後知道是女性,女警依然懷疑偷拍如厠。擔心多人進入,見到外面有人向内影相。
阻撓女警:
法庭接納制服女警18366証供,她在行使截查權力。當時被告只要停下,回答,展示照片即可。前後兩次推、撥,抗拒18366的調查
抗拒其他警員:
出口兩名男警稱起步入公厠跑了3-5步。一切發生的很快,各位警員專注不同,不可能觀察到現場所有人動作。細節出入不出奇,不關鍵。警員証供一致。辯方案情,指男警員串供為否認發射過胡椒噴霧不合理,胡椒味道無可否認,警員也有記錄。有人沒有記錄,法庭認同應該記錄,但不認爲不記錄是爲了隱瞞。兩人庭上講了警長使用胡椒噴霧的經過。
警長58604供稱見到女警在制服一名男子,見到女警被推擺動,一名男子試圖衝突厠所,他隨即警告男子,沒有理會,他就噴了胡椒。認爲頑强抵抗,可能令女警受傷。按指引最低武力。法庭接納警長証供,認爲他是真誠相信。
女警供稱,警長警告被告時,被告直視,但沒有聽從。
辯方案情:
被告無頑强抵抗,胡椒是過度武力。噴劑并非預期,被告肢體動作本能反應,跌倒前,沒有觸碰警長,是被拉跌的。
警長58604稱與兩名男警將男子制服在地。警告男子不要動,但無效,爲避免男子受傷,使用噴霧,兩分鐘後扶起身發現是女性。法庭采納証供。
女警稱只見到警長使用一次噴霧,沒有留意第二次,法庭考慮當時環境,認爲不出奇。
被告送院后發燒頭痛,情緒不穩定,精神科診斷是急性壓力反應。其傷勢和警方証供一致,警員當時是防止她受傷,不是要傷害她。
被告沒有頑强抵抗,反應是受第一下胡椒噴劑影響。爲何她將頭撞地面,自我傷害與情緒不穩定有關。可能是第一下胡椒引發連串壓力反應
女警查問,被告撥開,引起外部起鬨。女警雙手拉被告肩膀,被告撥開。被告清楚警方會用方法阻止她離開。警長警告,她應該停止配合調查。
客觀被告沒有頑强抵抗,只是故意阻撓,抗拒查問。
胡椒噴霧不是合適選項。被告地上連串行爲是出于自我保護,不穩定情緒下的自我傷害。被告沒有抵抗三位後續警員。
審訊期間,法庭提出36B條涉及2個情況,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以及協助的人員。控方接納一項控罪,沒有拆四項
控罪沒有重複控罪,辯方稱需證明4警員都合理執行職務,以及被告對每一位都抗拒。法庭認爲控方案情沒有改變。整個要求查問過程。4名警員都在執行職務讓女警可以查問。
被告客觀沒有頑强抵抗,不應該用胡椒噴劑。但不影響胡椒噴霧之前被告抗拒女警的犯罪行爲。
被告沒有抗拒男警員,但不影響定罪。一項控罪控告沒有對被告不公正。法庭裁定被告抗拒女警18366罪名成立。
罪行情節嚴重,被告個人行爲令女警無法執行職務,需要叫支援,外部起鬨,需要警員處理,當時社會氣氛有潛在風險。即使被告沒有對女警造成傷害,也需要以4星期量刑,經過審理定罪,沒有減刑空間。考慮被告精神狀態,緩刑處理,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