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曾(62) #1027旺角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襲警
————————
裁決理由:
關於證物P2和P3:
法庭指PW2負責記錄與被告的會面紀錄,PW2在紀錄前已向被告發出拘留通知書,被告當時亦簽署作實,確認會面紀錄内容準確。
📌有關PW2在書面紀錄中的遺漏
法庭認為PW2在處理證物P3時確有不足之處,例如整個會面紀錄的時間為1小時15分鐘,但在書面紀錄寫下只是十分鐘的會面時間;此外亦沒有在書面紀錄寫下多少頁紙,事實上有2頁。
法庭認為整個會面紀錄不可能是在十分鐘之內完成,但接納PW2說是不小心寫錯了,不影響PW2口供之可靠性及真實性。
📌被告是否有能力閱讀中文
法庭指證物P2及P3均被被告簽署作實,被告雖曾聲稱中文語文能力不足,是PW2指示被告於證物P2及P3上簽署,但他在庭上作供時承認於考取車牌時需參加筆試,法庭認為如被告能夠參與筆試則必須能夠閱讀題目,此能證明被告是有能力閱讀中文。
📌PW2是否自行書寫會面紀錄
法庭指被告作供時表示已忘記PW2有否對他作出警戒,他錄取口供的位置與PW2所記錄的亦不相同。被告指PW2是自行書寫會面紀錄後給予其簽署,法庭質疑若PW2真的如被告所指是自行書寫會面紀錄後讓被告簽署,為何仍會為被告人寫開脫性的理由。如果整個會面紀錄是PW2自問自答甚或虛構,他可以在問題1及3寫得更為對被告不利,PW2也無任何基礎去虛構問題3的答案,即有關被告的職業,要是實屬虛構怎會知道事實。
法庭指被告在警員沒有毆打或威嚇的情況下仍然簽署了有關文件,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靠,法庭接納證物P2及P3均為被告認同下所簽署。
身份辨認:
法庭指PW1能清楚地說出當日因警車被投擲磚頭及雜物而下車,當時PW1手持胡椒球槍看向該投擲方向,看見被告上身向後微彎並舉高3吋x3吋之磚頭至接近肩膊高度,此明顯是作出預備投擲之姿勢,遂向被告發射胡椒球彈。被告丟下磚頭後轉身跑走,PW1遂跑向被告方向,最後PW1於旺角地鐵站B1出口行人路制服被告而當時附近只有5至6人,法庭相信這5至6人不影響PW1辨認被告。
被告是否曾做出投擲姿勢:
法庭指PW1當時與被告距離10米,兩人中間無任何阻隔物,PW1很清楚看見被告當時正做甚麼。法庭認為即使PW1當時雖無立刻拾起該磚頭,亦曾數次於庭上說其為石頭,但這並不影響結果,被告之所以被捕是當時他曾作出了投擲的姿勢。
法庭指PW1由始至終均能清楚地形容有關投擲的動作。即時辯方曾指出PW1誤會了被告的腰包為磚頭,亦未曾於庭上清楚地指出被告當時的衣着及投擲時的手為左手還是右手,法庭認為此不影響法庭接納PW1為誠實可靠之證人。因PW1對被告的描述十分清楚。
法庭指被告於庭上指出案發時他的腿因被胡椒球彈射中而彎下身搔腳,看見PW1手持長槍時感到害怕,但法庭認為被告於庭上基本上對當時很多情況均表示忘記,如有否戴口罩,法庭認為若被告當時感到害怕便不應站於與PW1相隔10米的距離,因該位置會受胡椒球槍影響。
事實裁決:
法庭裁定案發時被告曾企圖向警方投擲磚頭,只因PW1及時地發射胡椒球彈被告才未能成功投出磚頭。被告當時亦清楚PW1下警車是正在執行職務,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現時獨居,已離婚但會給予前妻及女兒生活費。被告多年來為良好市民,沒有任何案底。
📌案情:
辯方指此次事件中幸好並無警員受傷。
鄭念慈裁判官指如果被告成功投擲物件出去控罪將更為嚴重。
辯方撤回說法。
📌其他:
辯方指被告明白很大機會會入獄,擔憂入獄後將失去工作機會,不能支付前妻及女兒的生活費。
鄭念慈裁判官詢問被告前妻及女兒是否沒有工作。
辯方律師解釋被告的女兒剛剛才踏入社會工作,好大可能性的監禁對被告將會是很大的懲罰。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曾(62) #1027旺角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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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關於證物P2和P3:
法庭指PW2負責記錄與被告的會面紀錄,PW2在紀錄前已向被告發出拘留通知書,被告當時亦簽署作實,確認會面紀錄内容準確。
📌有關PW2在書面紀錄中的遺漏
法庭認為PW2在處理證物P3時確有不足之處,例如整個會面紀錄的時間為1小時15分鐘,但在書面紀錄寫下只是十分鐘的會面時間;此外亦沒有在書面紀錄寫下多少頁紙,事實上有2頁。
法庭認為整個會面紀錄不可能是在十分鐘之內完成,但接納PW2說是不小心寫錯了,不影響PW2口供之可靠性及真實性。
📌被告是否有能力閱讀中文
法庭指證物P2及P3均被被告簽署作實,被告雖曾聲稱中文語文能力不足,是PW2指示被告於證物P2及P3上簽署,但他在庭上作供時承認於考取車牌時需參加筆試,法庭認為如被告能夠參與筆試則必須能夠閱讀題目,此能證明被告是有能力閱讀中文。
📌PW2是否自行書寫會面紀錄
法庭指被告作供時表示已忘記PW2有否對他作出警戒,他錄取口供的位置與PW2所記錄的亦不相同。被告指PW2是自行書寫會面紀錄後給予其簽署,法庭質疑若PW2真的如被告所指是自行書寫會面紀錄後讓被告簽署,為何仍會為被告人寫開脫性的理由。如果整個會面紀錄是PW2自問自答甚或虛構,他可以在問題1及3寫得更為對被告不利,PW2也無任何基礎去虛構問題3的答案,即有關被告的職業,要是實屬虛構怎會知道事實。
法庭指被告在警員沒有毆打或威嚇的情況下仍然簽署了有關文件,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靠,法庭接納證物P2及P3均為被告認同下所簽署。
身份辨認:
法庭指PW1能清楚地說出當日因警車被投擲磚頭及雜物而下車,當時PW1手持胡椒球槍看向該投擲方向,看見被告上身向後微彎並舉高3吋x3吋之磚頭至接近肩膊高度,此明顯是作出預備投擲之姿勢,遂向被告發射胡椒球彈。被告丟下磚頭後轉身跑走,PW1遂跑向被告方向,最後PW1於旺角地鐵站B1出口行人路制服被告而當時附近只有5至6人,法庭相信這5至6人不影響PW1辨認被告。
被告是否曾做出投擲姿勢:
法庭指PW1當時與被告距離10米,兩人中間無任何阻隔物,PW1很清楚看見被告當時正做甚麼。法庭認為即使PW1當時雖無立刻拾起該磚頭,亦曾數次於庭上說其為石頭,但這並不影響結果,被告之所以被捕是當時他曾作出了投擲的姿勢。
法庭指PW1由始至終均能清楚地形容有關投擲的動作。即時辯方曾指出PW1誤會了被告的腰包為磚頭,亦未曾於庭上清楚地指出被告當時的衣着及投擲時的手為左手還是右手,法庭認為此不影響法庭接納PW1為誠實可靠之證人。因PW1對被告的描述十分清楚。
法庭指被告於庭上指出案發時他的腿因被胡椒球彈射中而彎下身搔腳,看見PW1手持長槍時感到害怕,但法庭認為被告於庭上基本上對當時很多情況均表示忘記,如有否戴口罩,法庭認為若被告當時感到害怕便不應站於與PW1相隔10米的距離,因該位置會受胡椒球槍影響。
事實裁決:
法庭裁定案發時被告曾企圖向警方投擲磚頭,只因PW1及時地發射胡椒球彈被告才未能成功投出磚頭。被告當時亦清楚PW1下警車是正在執行職務,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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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現時獨居,已離婚但會給予前妻及女兒生活費。被告多年來為良好市民,沒有任何案底。
📌案情:
辯方指此次事件中幸好並無警員受傷。
鄭念慈裁判官指如果被告成功投擲物件出去控罪將更為嚴重。
辯方撤回說法。
📌其他:
辯方指被告明白很大機會會入獄,擔憂入獄後將失去工作機會,不能支付前妻及女兒的生活費。
鄭念慈裁判官詢問被告前妻及女兒是否沒有工作。
辯方律師解釋被告的女兒剛剛才踏入社會工作,好大可能性的監禁對被告將會是很大的懲罰。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