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整合
(ref:公海,連登 -lih.kg/164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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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
-黨鐵以全月通係優惠所以不能退款,建議以「部分退款」及「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作追討
-增加黨鐵行政成本
追討方法
1. 黨鐵投訴form
2. CS email: ca@mtr.com.hk
3. 消費者委員會
4. 海關(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5. 申訴專員公署
6.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訴額$5000以下$20手續費)
投訴template
港鐵公司公共關係經理 – 客務
收悉 貴公司早前就本人投訴的回覆,本人未能接受 貴公司的解釋,堅持追究到底。
貴公司在回覆中指出,對於早前因大型公眾活動需要關閉個車站,是在確保乘客及員公安下不得已的做法;而在車站關閉前, 貴公司曾透過不同渠道向公眾發放相關訊息,讓乘客可選擇其他交通公具。回覆中亦指出,根據推廣優惠的條款及細則,車票並不設退款;並根據《香港鐵路條例》,如 貴公司的列車服務(或部分服務)因任何理由而更改、暫停或撤銷,因此而引致延誤或滯留, 貴公司無須就因該等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損失或損對任何人負有法律責任。
然而,根據香港法例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III部份第9(1)條,港鐵公司在專營期內任何時間,均須按照《香港鐵路條例》及營運協議維持妥善而有效率的服務。就有關大型公眾活動 貴公司多次選擇停駛而非增加班次去配合急增的乘客需要,已構成違犯此法定要求。而第57 (2)條則訂明,如港鐵公司因疏忽或其他情況而在本條例以外的法律規則下負有民事法律責任,則不論引致該民事法律責任的情況是否同時違反任何本條例所設定或依據本條例所設定的責任,第(1)款亦不影響該民事法律責任。由於推廣優惠亦屬於合約法, 貴公司並不能根據單一附例條文而推說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須要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再者, 貴公司回覆中引用的條文,僅指出因更改、暫停或撤銷引致的延誤或滯留不須負有法律責任;然而,本人之追討並非關於延誤或滯留引致的損失,因此,本人絶對有權向 貴公司追討損失。
至於推廣優惠的條款及細則第15項列明,全月通均不能退款、不獲補發及不可轉至另一款八達通。本人同意在一般情況下,全月通不能退款的安排。而在一般情況下,例如列車早前因個別出軌事故/燈號失靈而引致 貴公司暫停服務,本人亦不曾向 貴公司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唯是次事件,乃是 貴公司與香港政府及警隊商議後的決定,在選擇犠牲乘客及員工的福祉及利益前, 貴公司應已做好需要向乘客作出賠償的準備。
本人在此聲明,全月通推廣優惠的要約,其中一項最基本的隱含條款,就是 貴公司作為全港的唯一鐵路營運商,能根據香港法例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III部份第9(1)條的規定,在專營期內任何時間,按照《香港鐵路條例》及營運協議維持妥善而有效率的服務。倘若未能做到, 貴公司應根據客戶承受的損失作出賠償。再者,根據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8 (2) (a)條 (合約引致的法律責任) 訂明,如消費者按照另一方訂定的書面標準業務條款進行交易,訂立業務條款的一方不能藉合約條款而在自己違反合約時,䣃除或局限與違約有關的法律責任。
本人現計算有關損失如下:
[日期]至[日期]按比例的車票退款:
[日期]由[地點]至[地點]多付的車費支出:
倘若 貴公司未能於此信件發出日後起計14天內正面回覆本人上述之要求,本人將會透過其他途徑(包括但不限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 貴公司繼續追討本人就是次事件所承擔的損失及一切開支。
西鐵線月票條款http://www.mtr.com.hk/archive/ch/tickets/monthly_pass_extra_leaflet.pdf公司的全月通加強版宣傳單張連結:
http://www.mtr.com.hk/archive/ch/tickets/monthly_pass_extra_leaflet.pdf車票發出條件
http://www.mtr.com.hk/archive/ch/tickets/mtr_issue_ticke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