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 #縱火
A1陳(40), A2陳(20)
A3李(26), A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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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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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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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2019年10月1日是國慶日,當天香港社會處於動盪的環境中,不同地方都有出現動亂,需要警方鎮壓。
在案發日當天15:00至16:00時,大河道與海壩街交界及海壩街與啟智街交界有100至200人與警方對峙,他們都是身穿黑衣,佩戴頭盔及防毒面罩。他們利用水馬、圍欄等建立路障,並向警方投擲垃圾、水樽、磚頭及汽油彈;他們亦在行人路上縱火,並使用不同硬物碰撞以發出聲音。即使警方已使用揚聲器及舉旗警告現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並警告會對在場人士使用僱淚彈及塑膠子彈,後來他們亦作出驅散行動。但示威者未有離去,反而用雨傘建立圍牆,並向警方防線推進。即使他們因警方對他們使用僱淚彈及塑膠子彈而有後退,但他們亦趁警方行動變慢後再推進。
法庭認為本案的警民對峙是一場小型戰爭,但雙方的裝備及法權皆有對比。警方在權力,訓練,裝備及紀律均比示威者好,但他們亦同時亦受大眾監禁。
法庭不知道本案的示威者是爭取甚麼,他們不受法律約束,也沒有紀律,企圖以人多以逃避法律管制,而他們的行動也是得到社會上部分人的支持及默許。縱然如此,警方在執法時表現克制,沒有使用所有的武器。若果他們使用所有的武器,他們與示威者的武力根本不成正比,若是雙方發生真正的戰爭,根本沒有懸念。
📌量刑:
在考慮量刑上,基於夥同犯罪原則下,每位被告的刑罰如一。暴動罪沒有量刑原則,但若發生嚴重的暴力或針對執法人員,即使被告人有良好的家庭背景,接受良好的教育。法庭會為了保護社會安寧及法治下判處被告人具阻嚇性的判刑,對他們迎頭棒喝,以防止同類事件再出現,免得社會負上沉重的代價。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參考了楊家倫案。本案與此案有一點相似,就是有暴徒/暴力示威者在帶上口罩及帽犯案。本案涉及了100至200人,時長約20分鐘,案發附近有出現堵路,有人向警方投擲垃圾及磚頭,他們亦有人在行人路上縱火及掘磚。但法庭認為本案的規摸及涉及的暴力均比楊家倫案為較輕。故此會以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而在縱火罪中,法庭認為在同一事件發生下,會連同暴動罪一併考慮,故亦以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
A1向感化官表示他犯案的原因是出於對政權的不滿,希望做些事以引起國際的注意,但無心傷人。法庭認為荃灣是商住區域,A1縱火的行為有機會央及在上址居住的市民及破壞財產。
A2的僱主,家人等均對他讚賞有加,指出他是樂於助人,表現良好的人。
A3雖然因為身體障礙而令學業成績不佳,但他家人也指出他是會關心別人的人。
A5的家人指她是樂於助人的人。她向感化官表示她當時路過現場,出於好奇到達現場,但不知就理地混入了在前線與警方對峙的示威者。但法庭不接納,因為當時案發時長達20分鐘,如果是路過的人根本不會站在前線中。
📌判刑:
A1: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控罪(2):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其中控罪1的2個月刑罰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監禁4年8個月
A2: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法庭考慮到他良好背景+沒有嚴重挑戰案情後酌情扣減3個月刑罰,故總刑期為監禁4年3個月
A3: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法庭考慮到他良好背景+沒有嚴重挑戰案情後酌情扣減3個月刑罰,故總刑期為監禁4年3個月
A5: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法庭考慮到他良好背景後酌情扣減1個月刑罰,故總刑期為監禁4年5個月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 #縱火
A1陳(40), A2陳(20)
A3李(26), A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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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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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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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2019年10月1日是國慶日,當天香港社會處於動盪的環境中,不同地方都有出現動亂,需要警方鎮壓。
在案發日當天15:00至16:00時,大河道與海壩街交界及海壩街與啟智街交界有100至200人與警方對峙,他們都是身穿黑衣,佩戴頭盔及防毒面罩。他們利用水馬、圍欄等建立路障,並向警方投擲垃圾、水樽、磚頭及汽油彈;他們亦在行人路上縱火,並使用不同硬物碰撞以發出聲音。即使警方已使用揚聲器及舉旗警告現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並警告會對在場人士使用僱淚彈及塑膠子彈,後來他們亦作出驅散行動。但示威者未有離去,反而用雨傘建立圍牆,並向警方防線推進。即使他們因警方對他們使用僱淚彈及塑膠子彈而有後退,但他們亦趁警方行動變慢後再推進。
法庭認為本案的警民對峙是一場小型戰爭,但雙方的裝備及法權皆有對比。警方在權力,訓練,裝備及紀律均比示威者好,但他們亦同時亦受大眾監禁。
法庭不知道本案的示威者是爭取甚麼,他們不受法律約束,也沒有紀律,企圖以人多以逃避法律管制,而他們的行動也是得到社會上部分人的支持及默許。縱然如此,警方在執法時表現克制,沒有使用所有的武器。若果他們使用所有的武器,他們與示威者的武力根本不成正比,若是雙方發生真正的戰爭,根本沒有懸念。
📌量刑:
在考慮量刑上,基於夥同犯罪原則下,每位被告的刑罰如一。暴動罪沒有量刑原則,但若發生嚴重的暴力或針對執法人員,即使被告人有良好的家庭背景,接受良好的教育。法庭會為了保護社會安寧及法治下判處被告人具阻嚇性的判刑,對他們迎頭棒喝,以防止同類事件再出現,免得社會負上沉重的代價。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參考了楊家倫案。本案與此案有一點相似,就是有暴徒/暴力示威者在帶上口罩及帽犯案。本案涉及了100至200人,時長約20分鐘,案發附近有出現堵路,有人向警方投擲垃圾及磚頭,他們亦有人在行人路上縱火及掘磚。但法庭認為本案的規摸及涉及的暴力均比楊家倫案為較輕。故此會以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而在縱火罪中,法庭認為在同一事件發生下,會連同暴動罪一併考慮,故亦以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
A1向感化官表示他犯案的原因是出於對政權的不滿,希望做些事以引起國際的注意,但無心傷人。法庭認為荃灣是商住區域,A1縱火的行為有機會央及在上址居住的市民及破壞財產。
A2的僱主,家人等均對他讚賞有加,指出他是樂於助人,表現良好的人。
A3雖然因為身體障礙而令學業成績不佳,但他家人也指出他是會關心別人的人。
A5的家人指她是樂於助人的人。她向感化官表示她當時路過現場,出於好奇到達現場,但不知就理地混入了在前線與警方對峙的示威者。但法庭不接納,因為當時案發時長達20分鐘,如果是路過的人根本不會站在前線中。
📌判刑:
A1: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控罪(2):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其中控罪1的2個月刑罰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監禁4年8個月
A2: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法庭考慮到他良好背景+沒有嚴重挑戰案情後酌情扣減3個月刑罰,故總刑期為監禁4年3個月
A3: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法庭考慮到他良好背景+沒有嚴重挑戰案情後酌情扣減3個月刑罰,故總刑期為監禁4年3個月
A5: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法庭考慮到他良好背景後酌情扣減1個月刑罰,故總刑期為監禁4年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