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епост из: 香港新聞及資訊TG廣播 HKTGB
//首先,非法披露他人個人資料本身只是民事侵權,而非罪行;除非披露的個人資料是由另一資料使用者處未經同意下取得,並有獲取得益或造成損失的意圖(或披露對資料當事人造成心理傷害),才是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條的刑事罪行。
至於藐視法庭,正如popo自己指出,(民事)藐視法庭要跟進都係律政司司長跟進,唔關popo事。
麻煩popo唔好為了自己的私利濫用警權,公器私用...//
#立場
https://www.facebook.com/710476795704610/posts/2953673314718269/?d=n
至於藐視法庭,正如popo自己指出,(民事)藐視法庭要跟進都係律政司司長跟進,唔關popo事。
麻煩popo唔好為了自己的私利濫用警權,公器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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