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епост из: 性别偏见与性别议题
说起来本科的时候做过一个案例,印象里是刘凤科(刑法男教授)编写的。大意是如果一名女性在遭遇强奸时为了保护自己免受其他伤害不予反抗或假意配合,那么能否认定强奸?
答案是不能。教材给出的理由是强奸罪包含主观上的侵犯对方性自主权的意愿,即明知对方不情愿。如果对方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抗拒信号,行为人是不可能意识到的。
咋看逻辑很通畅,我后来想了很久,终于意识到了问题在哪。
我们类比抢劫罪,如果你为了免受伤害而上交钱包或者不予反抗,这笔钱在抢劫犯的认知里会是“出于赠予”或者借贷吗?明显不可能,同样的情形得出相反的结论,区别在哪里?
区别在于人本位和男本位。
对于男本位来说,与女性进行性行为根本没有征求同意这一流程,就只是“上手试试如果没有很激烈的反抗那就是愿意了”“若有若无的反抗就是欲拒还迎”。
而对于人本位,向一名女性讨要/借钱需要征求她的同意,绝不可能是“从她包里掏出钱试试如果没有激烈反抗就是同意给我钱了”“若有若无的反抗就是想给我钱但是又不好意思”。
这么一比较就非常清晰。用纯粹的男本位和男利视角去规定女性性自主权的行使,这是何等的霸道和罔顾人权?这在当时想明白了的我看来简直是晴天霹雳。
罗冠军强奸梁颖的事情也一样。
女方律师称“是女方对强奸的认知出现了偏差”,正确的认知是什么?是男本位的认知,是强奸犯的认知。这是在告诉我们date rape在你国是合法的,也告诉我们性侵受害者不要找男律师,因为他们只会共情强奸犯。 source
答案是不能。教材给出的理由是强奸罪包含主观上的侵犯对方性自主权的意愿,即明知对方不情愿。如果对方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抗拒信号,行为人是不可能意识到的。
咋看逻辑很通畅,我后来想了很久,终于意识到了问题在哪。
我们类比抢劫罪,如果你为了免受伤害而上交钱包或者不予反抗,这笔钱在抢劫犯的认知里会是“出于赠予”或者借贷吗?明显不可能,同样的情形得出相反的结论,区别在哪里?
区别在于人本位和男本位。
对于男本位来说,与女性进行性行为根本没有征求同意这一流程,就只是“上手试试如果没有很激烈的反抗那就是愿意了”“若有若无的反抗就是欲拒还迎”。
而对于人本位,向一名女性讨要/借钱需要征求她的同意,绝不可能是“从她包里掏出钱试试如果没有激烈反抗就是同意给我钱了”“若有若无的反抗就是想给我钱但是又不好意思”。
这么一比较就非常清晰。用纯粹的男本位和男利视角去规定女性性自主权的行使,这是何等的霸道和罔顾人权?这在当时想明白了的我看来简直是晴天霹雳。
罗冠军强奸梁颖的事情也一样。
女方律师称“是女方对强奸的认知出现了偏差”,正确的认知是什么?是男本位的认知,是强奸犯的认知。这是在告诉我们date rape在你国是合法的,也告诉我们性侵受害者不要找男律师,因为他们只会共情强奸犯。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