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епост из: 書生百用
陳志全今日收到律政司信件,指他私人檢控郭偉強一案,律政司介入,並決定「不提證據起訴」。
幾天前有八名泛民因 5 月 8 日立法會內會衝突而被捕。很多香港人相當憤怒的是,為何警察和律政司「大細超」,只拉泛民,而完全不拘捕當日暴力最為嚴重的郭偉強。
想不到幾天後,律政司就繼續玩爛香港法治,主動介入慢必的私人檢控。郭偉強又可以躲過輕鬆逃過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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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讀者可能不知道什麼叫做「不提證據起訴」。它在英文稱為 "Offer No Evidence",通常法律人都會簡稱為 O.N.E 。
簡單地說,在香港法律訴訟上,所有刑事案件的舉證責在皆在控方,因此如果控方決定在庭上「不提供任何證供/證據」作證,被告就會因沒有足夠證據下而無法定罪,如同於撤銷被告控罪。
但是,公訴上作為控方代表的律政司,一般都不是無條件決定「不提證據起訴」。通常做法都是在開審之前,辯方向控方提出「不提證據起訴」的建議,若然控方接納,控方就會提出若干條件,例如要求被告承認案情(但不等同於認罪),並簽保守行為,最後達成協商。
換言之,「不提證據起訴」一般是由辯方提出,因為辯方代表的是被告人,自然希望能為被告人爭取最大利益,例如可以無罪或減少刑罰解決。反過來說,控方由於代表的法律、正義和公眾利益,一般不會主動建議「不提證據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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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證據起訴」立意本來良善。在普通法下,控方的責任不只是要搜集足夠證據「釘死」犯罪者、「捉晒啲罪犯坐監」,更重要是維持公眾利益及司法正義。
有時給予酌情權,讓被告簽保守行為,提供改過自身的機會,未嘗不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例如曾有退休阿伯在超市偷了不超過 100 元的物品被捕,但由於考慮到阿伯不斷向超市經理道歉、沒有前料、願意高價賠償、年紀老邁等因素,律政司最終決定接納辯方律師的「不提證據起訴」建議。
所謂「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提證據起訴」有時體現了這種精神,但有時也被認為是「放生」罪犯的工具。
例如 03 年南韓籍女子金吉梅涉嫌藏毒案,律政司接納辯方「不提證供起訴」建議,理由竟是因為被告正申請移民美國。這些至令主審裁判官不滿,因為之前亦有類似案件被告想到外國讀書但控方寸步不讓,質疑為何今次被告有此優待。
原則上,「不提證據起訴」應該適用在:(1). 罪行不屬於嚴重類別的案件、(2). 被告沒有前科、(3). 被告人有特殊的背景 (例如個人健康、年老或年輕為由) 這幾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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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今次事件,陳志全作出私人檢控,本應他是這場訴訟的控方,但由於律政司強行介入,變成了檢控方,並提出 O.N.E ,這變相是放生郭偉強,其做法亦明顯有違 「不提證據起訴」和「私人檢控」的原意。
而最令人諷刺的是,反送中至今,大量年輕學生和普通市民被捕。曾有學者賢達指出用各種符合法治的特赦方式,避免讓大量學生市民被判重刑深陷牢獄那麼不近人情,亦未必真正符合公眾利益。當時其中一項重要建議就是「不提證據起訴」。
但眾所周知,現實就是律政司反其道而行,不斷向反送中被捕人士窮追猛打,即使被判無罪也立即上訴、即使入罪亦嫌輕要上訴加刑重罰。但面對工聯會的郭偉強卻強行介入「不提證據起訴」放生他。
香港人正深陷被無上法律和律政司玩殘的地獄之中。
#書生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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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有八名泛民因 5 月 8 日立法會內會衝突而被捕。很多香港人相當憤怒的是,為何警察和律政司「大細超」,只拉泛民,而完全不拘捕當日暴力最為嚴重的郭偉強。
想不到幾天後,律政司就繼續玩爛香港法治,主動介入慢必的私人檢控。郭偉強又可以躲過輕鬆逃過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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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讀者可能不知道什麼叫做「不提證據起訴」。它在英文稱為 "Offer No Evidence",通常法律人都會簡稱為 O.N.E 。
簡單地說,在香港法律訴訟上,所有刑事案件的舉證責在皆在控方,因此如果控方決定在庭上「不提供任何證供/證據」作證,被告就會因沒有足夠證據下而無法定罪,如同於撤銷被告控罪。
但是,公訴上作為控方代表的律政司,一般都不是無條件決定「不提證據起訴」。通常做法都是在開審之前,辯方向控方提出「不提證據起訴」的建議,若然控方接納,控方就會提出若干條件,例如要求被告承認案情(但不等同於認罪),並簽保守行為,最後達成協商。
換言之,「不提證據起訴」一般是由辯方提出,因為辯方代表的是被告人,自然希望能為被告人爭取最大利益,例如可以無罪或減少刑罰解決。反過來說,控方由於代表的法律、正義和公眾利益,一般不會主動建議「不提證據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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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證據起訴」立意本來良善。在普通法下,控方的責任不只是要搜集足夠證據「釘死」犯罪者、「捉晒啲罪犯坐監」,更重要是維持公眾利益及司法正義。
有時給予酌情權,讓被告簽保守行為,提供改過自身的機會,未嘗不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例如曾有退休阿伯在超市偷了不超過 100 元的物品被捕,但由於考慮到阿伯不斷向超市經理道歉、沒有前料、願意高價賠償、年紀老邁等因素,律政司最終決定接納辯方律師的「不提證據起訴」建議。
所謂「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提證據起訴」有時體現了這種精神,但有時也被認為是「放生」罪犯的工具。
例如 03 年南韓籍女子金吉梅涉嫌藏毒案,律政司接納辯方「不提證供起訴」建議,理由竟是因為被告正申請移民美國。這些至令主審裁判官不滿,因為之前亦有類似案件被告想到外國讀書但控方寸步不讓,質疑為何今次被告有此優待。
原則上,「不提證據起訴」應該適用在:(1). 罪行不屬於嚴重類別的案件、(2). 被告沒有前科、(3). 被告人有特殊的背景 (例如個人健康、年老或年輕為由) 這幾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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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今次事件,陳志全作出私人檢控,本應他是這場訴訟的控方,但由於律政司強行介入,變成了檢控方,並提出 O.N.E ,這變相是放生郭偉強,其做法亦明顯有違 「不提證據起訴」和「私人檢控」的原意。
而最令人諷刺的是,反送中至今,大量年輕學生和普通市民被捕。曾有學者賢達指出用各種符合法治的特赦方式,避免讓大量學生市民被判重刑深陷牢獄那麼不近人情,亦未必真正符合公眾利益。當時其中一項重要建議就是「不提證據起訴」。
但眾所周知,現實就是律政司反其道而行,不斷向反送中被捕人士窮追猛打,即使被判無罪也立即上訴、即使入罪亦嫌輕要上訴加刑重罰。但面對工聯會的郭偉強卻強行介入「不提證據起訴」放生他。
香港人正深陷被無上法律和律政司玩殘的地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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