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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賓》記者被控去年五月於洗衣街公廁「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今早被裁定罪成。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原判被告監禁四周、緩刑兩年,及後再開庭指自己判刑出錯。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條,法庭如就非例外罪行判處不超過兩年的監禁,可作緩刑的命令。例外罪行則列於《條例》附表三,當中包括《侵害人身罪條例》36條,即《娛賓》記者被控的罪行。
估計嚴官忘記《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拒捕」屬例外罪行,因此錯誤下令緩刑。
示威者常被控告的罪行中,《公安條例》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傷人19」等亦屬例外罪行,不能判處緩刑。
#法律知識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條,法庭如就非例外罪行判處不超過兩年的監禁,可作緩刑的命令。例外罪行則列於《條例》附表三,當中包括《侵害人身罪條例》36條,即《娛賓》記者被控的罪行。
估計嚴官忘記《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拒捕」屬例外罪行,因此錯誤下令緩刑。
示威者常被控告的罪行中,《公安條例》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傷人19」等亦屬例外罪行,不能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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