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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提案: @dontrumpjrii
廢除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66條:
‘’國家”權利的保留
(1)除非條例明文訂定,或由於必然含意顯示“國家”須受約束,否則任何條例(不論條例是在1997年7月1日之前、當日或之後制定的)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國家”的權利,對“國家”亦不具約束力。
(2)《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1998年第26號)第24條達成廢除及取代本條例原有的第66條一事,並不損害第2A(2)(c)條的實施(不論實施是在該項廢除及取代之前、之時或之後)。
背景資料:
最近做投訴清算時發現,不少政府部門未有依法例行事,與市民相比,享有不少特權,大至黑警殺人、小至部門車輛的規格、港共爪牙公然唔戴口罩、停車唔熄匙之類(記唔記得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手足投訴狗車停車唔熄匙,結果比成班狗圍住兇)
原來該條例賦予「國家」(其中一個定義可代指政府),不受任何香港法例約束。
唔知大家明唔明,總之就係白紙黑字寫明,港共政府係超然於法律之上。當然,現實中,港共有槍,有3萬黑狗,有共軍做後盾,確實係大撚晒,但依條咁嘅法律,都係令人無法接受,所以本人動議廢除
廢除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66條:
‘’國家”權利的保留
(1)除非條例明文訂定,或由於必然含意顯示“國家”須受約束,否則任何條例(不論條例是在1997年7月1日之前、當日或之後制定的)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國家”的權利,對“國家”亦不具約束力。
(2)《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1998年第26號)第24條達成廢除及取代本條例原有的第66條一事,並不損害第2A(2)(c)條的實施(不論實施是在該項廢除及取代之前、之時或之後)。
背景資料:
最近做投訴清算時發現,不少政府部門未有依法例行事,與市民相比,享有不少特權,大至黑警殺人、小至部門車輛的規格、港共爪牙公然唔戴口罩、停車唔熄匙之類(記唔記得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手足投訴狗車停車唔熄匙,結果比成班狗圍住兇)
原來該條例賦予「國家」(其中一個定義可代指政府),不受任何香港法例約束。
唔知大家明唔明,總之就係白紙黑字寫明,港共政府係超然於法律之上。當然,現實中,港共有槍,有3萬黑狗,有共軍做後盾,確實係大撚晒,但依條咁嘅法律,都係令人無法接受,所以本人動議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