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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11月21日起,中華民國進行了國民大會代表人民直接選舉。當時全國各省除東北北部由中共完全占領之幾省無法選舉外,其餘各省均有投票點;全國各大城市除中共控制下的哈爾濱、齊齊哈爾和蘇聯控制下的旅順、大連未能舉行選舉外,絕大部分城市和縣市級城鎮均設有投票點;全國各地尤其在國共內戰尚未波及的省份例如黔滇川湘浙閩及台灣等地,選舉較為徹底,而在國共內戰激烈進行的省份,例如魯陝及東北選舉僅在大中城市和國軍控制下的縣鎮舉行。因東北北部幾省完全被中共占領,沒有內戰發生,也無法進行選舉,故國民政府只在臨近省份設投票點,組織該省流民選舉。山東,陝西,遼北為內戰激烈區域,選舉僅在國軍控制下的縣市舉行。據國民政府表示,鑑於當時國軍推進緩慢,約有七八百個選舉區暫時無法選舉。全國各地,分別在城市街道和鄉鎮各處設立投票所,據《國民大會實錄》記載:“約有3億選民,憑他們的自由意志,慎重遴選了他們所信任的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在全國47省市及蒙古18盟旗、西藏區和國內各職業、婦女團體普遍舉行國代和立委的選舉,是中國普選的創始,也是民國成立36年以後全國有選舉權的民眾自由運用其神聖的選舉權以實踐憲政大業的起步之程”。選舉後一個月中華民國憲法正式實施。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正式召開行憲後第一屆國民大會選舉中華民國總統和副總統,被稱為“行憲國民大會”。1949年中國大陸易手,大部分國民大會代表前往台灣,並在1954年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第二屆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