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p.weixin.qq.com/s/qr9X01Q6lmn3XNcZk2Bj3A这种事后找补没有任何意义,这个案件里“寻衅滋事罪”令人反感的适用已经是一个次要问题了。在这个时间点放出黄德义“堵死河道上原有的可以通行的小道”的消息无非是想让舆论反转、不再同情黄德义而已。
上述情况如果属实,显然可能比自行搭桥收费存在更严重的可惩罚性。但这都是后话,而不能以事后发现的新的事实为一个既定的判决辩护: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2019)吉0881刑初170号)中完全没有提及这段情节。要么是黄德义“堵道”的行为在当时并没有被发现,要么是法院并没有认定这部分事实;在这种时候以一种令人反感的“扭转舆论”的方法,来尝试让仅能接受到部分信息的群众为一个显然有问题的判决辩护,我们还是得擦亮眼睛。应当思考的仅仅是:以当时认定的事实,来适用寻衅滋事罪作出刑法上的判决,是否合理?
附一审法院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德义伙同黄德军、黄德友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黄刚、黄永帮黄德义收费。2014年冬,被告人黄德义出资并组织黄德军、黄德友、黄强、黄刚、黄永、黄伟等人在该处河道又私自建固定桥,黄嵩后来在该桥旁边建彩钢房和地秤。此后至2018年10月,由被告人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在每个月中,由黄德军、佐清芝家;黄强、李丽家;黄刚、龙丽家;黄永、刘海波家;黄伟和其母亲何淑云家;黄德友、武风清家各自收费一天归自己所有;其余的天数由何树春、刘艳杰夫妻、黄嵩岳父边光负责收费交给黄德义、黄嵩父子及刘彦辉,黄德义妻子刘彦辉也多次参与收费,黄嵩每个月给何树春、刘艳杰1,000元。期间因非法建桥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但黄德义等人继续强行收费直至该桥被强制拆除。共计收费人民币52,950元,其中收取胡某人民币400元、孙某1人民币4,000元、张某人民币4,000元、李某1人民币3,000元、肖某人民币2,000元、冷某人民币3,000元、孙某2人民币300元、郝某人民币4,000元、李某2人民币2,0000元、王某1人民币1,000元、黄某人民币200元、高某人民币5,000元、杜某人民币200元、柴某人民币500元、马某人民币300元、周某人民币1,700元、史某人民币50元、蒋某人民币2,500元、王某2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黄嵩、黄德军、黄永、黄刚、黄德友、黄伟、刘彦辉、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诉讼中,各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德义、黄强、何树春、黄嵩、刘海波、李丽、边光、佐清芝、刘彦辉、何淑云、刘艳杰、武风清、黄伟、黄德友、黄刚、黄永、龙丽、黄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全部供认,且有被害人胡某、孙某1、张某、李某1、肖某、冷某、孙某2、郝某、李某2、王某1、黄某、高某、杜某、柴某、马某、周某、史某、蒋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3、李某4、曲某、曾某的证言,洮南市公安局扫黑办线索批转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治安调解书,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卷宗,水利违法案件呈批表、询问笔录、洮南市水利局履行拆除义务催告书、信访材料、白城市河长制办公室文件、核查现场照片、洮南市水利局情况说明、无前科劣迹证明、退赔收据及黄德义、黄嵩、黄德军、黄强、黄永、黄刚、黄德友、黄伟、刘彦辉、何树春、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