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午12時起曾到過香港人士只須接受14天醫學觀察及7天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香港的疫情變化,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修改第47/A/SS/2020號及23/A/SS/2021號公告,自2021年3月20日中午12時起,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香港的人士,須接受14天醫學觀察及7天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該項修改亦適用於因曾到過香港而正在接受醫學觀察或自我健康管理的人士...
https://news.gov.mo/detail/zh-hant/N21CSb7D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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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專頁:https://www.ssm.gov.mo/PreventCOVID-19 ,或 https://news.gov.mo/n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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