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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哈薩克籍生涉企圖投擲汽油彈 警員作供認僅推論被告意圖
【浸大編委訊】去年11月17日,油尖地區發生大規模示威衝突。翌日凌晨,一名19歲哈薩克籍被告Nukpi Abilkaiyr,案發時為浸會大學一年級留學生,涉嫌於彌敦道企圖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因而被控企圖縱火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辨方質疑作供警員認為被告有意圖投擲汽油彈的說法,該警員承認僅推論被告的意圖。
控方開案陳辭指,2019年11月18日,凌晨2時許,逾百人聚集於彌敦道與柯士甸道之間的交界處。控方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嚴偉倫作供,被告被捕時,右手持著玻璃樽,內含易燃液體,樽口以白布堵塞,左手拿著打火機,企圖點燃玻璃瓶上的白布。
辯方律師盤問時指警員兩份供詞內容有可疑
嚴表示曾經就本案錄取兩份口供,第二份為去年案發當日,一份為本周二(3 日)。警員嚴偉倫於第二次作供時,稱當時兩人相隔10米,目睹被告用打火機點燃白布4至5次,期間看見打火機發出的火光。他又指出,進行掃蕩行動期間,有其他示威者向警員方向投擲磚塊和硬物,以雷射筆照射警員等,亦沒有跡象顯示示威者會離開。因而嚴認為被告有意圖燃點汽油彈,並擲向現場警員。
被告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駱質問警員嚴偉倫所認為的「被告有意圖燃點汽油彈,並擲向現場警員」,屬於個人推論還是被告實際動作。嚴解釋是推論被告的意圖,實際上沒有見到被告向警方投擲出汽油彈,判斷基於他過往的警務經驗,以及當時彌敦道同柯士甸道一帶,有人投擲汽油彈的實況。
辯方質疑,嚴於案發當日錄取了第一份供詞,然而該份供詞沒有提到目睹被告用打火機點燃白布4至5次,亦沒有提及未能發現打火機。嚴同意上述觀察,並解釋他當時認為自己所提供的資料已足夠。
其後,控方傳召第二名證人:檢取證物的警員10518(屯門警局反黑組第一隊)作供,他指當晚檢取了部份證物,亦有部分證物由嚴交給他。他被辯方盤問下承認未有把上述事件記錄在書面口供。案件明早續審。
案件編號:DCCC 245/2020
文:Jamie、KY
攝:Jamie、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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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
https://www.facebook.com/busueb/photos/a.426369960780538/3346011942149644/?type=3
【浸大編委訊】去年11月17日,油尖地區發生大規模示威衝突。翌日凌晨,一名19歲哈薩克籍被告Nukpi Abilkaiyr,案發時為浸會大學一年級留學生,涉嫌於彌敦道企圖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因而被控企圖縱火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辨方質疑作供警員認為被告有意圖投擲汽油彈的說法,該警員承認僅推論被告的意圖。
控方開案陳辭指,2019年11月18日,凌晨2時許,逾百人聚集於彌敦道與柯士甸道之間的交界處。控方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嚴偉倫作供,被告被捕時,右手持著玻璃樽,內含易燃液體,樽口以白布堵塞,左手拿著打火機,企圖點燃玻璃瓶上的白布。
辯方律師盤問時指警員兩份供詞內容有可疑
嚴表示曾經就本案錄取兩份口供,第二份為去年案發當日,一份為本周二(3 日)。警員嚴偉倫於第二次作供時,稱當時兩人相隔10米,目睹被告用打火機點燃白布4至5次,期間看見打火機發出的火光。他又指出,進行掃蕩行動期間,有其他示威者向警員方向投擲磚塊和硬物,以雷射筆照射警員等,亦沒有跡象顯示示威者會離開。因而嚴認為被告有意圖燃點汽油彈,並擲向現場警員。
被告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駱質問警員嚴偉倫所認為的「被告有意圖燃點汽油彈,並擲向現場警員」,屬於個人推論還是被告實際動作。嚴解釋是推論被告的意圖,實際上沒有見到被告向警方投擲出汽油彈,判斷基於他過往的警務經驗,以及當時彌敦道同柯士甸道一帶,有人投擲汽油彈的實況。
辯方質疑,嚴於案發當日錄取了第一份供詞,然而該份供詞沒有提到目睹被告用打火機點燃白布4至5次,亦沒有提及未能發現打火機。嚴同意上述觀察,並解釋他當時認為自己所提供的資料已足夠。
其後,控方傳召第二名證人:檢取證物的警員10518(屯門警局反黑組第一隊)作供,他指當晚檢取了部份證物,亦有部分證物由嚴交給他。他被辯方盤問下承認未有把上述事件記錄在書面口供。案件明早續審。
案件編號:DCCC 245/2020
文:Jamie、KY
攝:Jamie、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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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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