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眾被告的辯解,陳廣池亦提出了不少有趣的觀點反駁。例如指控林卓廷入元朗是為了「抽水」撈政治資本,理據是林卓廷並無前往當時情況更激烈的中聯辦,而是去元朗站;又形容第二被告庾家豪「挑釁」白衣人時,「拍掌、招手」,面上露出「得意的笑容」,「絕不是吃花生的旁觀者」;第六被告尹仲明事後去天水圍警署報案,等了 20 分鐘警署仍然落閘,他一度離開去買飲品後再返回警署,和「其他人」一起等警署開閘,質疑他為何「一定要當晚報案」,認為他這個行為正正反映,尹仲明實際上是他其他人「有默契行事」,諸如此類。
但在陳廣池這份長達 100 頁、有 398 段、三份附件的判刑理由中,似乎都沒有一句,比他用來形容庾家豪自辯的八個字,能更準確地歸納此案的裁決:
混淆黑白 指鹿為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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