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辦”在2019年4月澄清,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並非《基本法》第22條所指一般意義上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隨著央港關係日趨緊張,中聯辦於2019年4月17日表示,“(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當然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到4月21日,港澳辦又稱“中央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並不意味著中央汲有或放棄監督權……中央必要的監督是確保有關授權得到正確行使”,而中聯辦是“負責代表中央處理香港有關事務,完全有權力、有責任……行使監督權”
雖然上述監督權沒有《基本法》的明文表述,但在《憲法》中仍能找到它的根據。《憲法》第3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基本法》第2條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這證明若承認《憲法》在香港適用,等於認同全國人大有權監督香港,也即“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但是也有人提出,“派出機構”究競有無上述“監督權力”,需要更清晰地說明職責的法源依據。
關於《基本法》第22條的爭議,值得討論的是文本中的“幹預”、“中央各部門”、高度自治等表述應當如何解讀。這些關鍵字的定義如果沒有取得共識,就難免導致大分歧誤會,故法治實踐提示加強《基本法》的推廣、教育,以及修改、解釋《基本法》的必要性,特別是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在香港特區中央如何行使監督和幹預權力,同時又能堅持高度自治。
據中聯辦官網指出,中聯辦主要職能包括:“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枃: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等五項,“其他事項”也可以包括對港行使“監督權"。但因為中央從未明文宣示過“授權中聯辦監督香港”,所以至今還受爭議,中聯辦是中央在港最前線的派出機構,是代表中央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屬於中央權力在香港的化身和象徵。但是,以往“井水不犯河水"的思維慣性,導致中聯辦的角色變得模糊不清,讓港府和泛民都誤以為這是治港的常態。
中央修正“消極“一國兩制””策略,表明了中央積極理順一國兩制的關係,確立“依法治港,直面爭端”的態度。比如,運用法理依據澄清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並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也即“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特區關係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此舉不但能釐清兩辦的權力來源和政治地位,也代表它們日後將會更積極地關注和監督香港,國家近年積極推動“全面依法治國”,香港重視法治,因此中聯辦及港澳辦從法理著手來落實“一國兩制”的實施,是比較合適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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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完善路徑
“佔中事件”過後五年,2019年反修訂《逃犯條例》的示威比佔中更為激烈。全國人大前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形容,如果2014年佔中事件是結合反政府力量,2019年的示威便是顏色革命。佔中時極力謀求的“真普選”,也是2019年反例運動中的一項訴求,中央重塑特區選舉制度是中央失去對香港的信任和耐性的表現。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仝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該決定規定了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內容,其中第六條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修訂,確保實現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香港的民主化必須以中央對香港的主權行使為前提,鞏固《憲法》、《基本法》在香港的法治核心地位。選舉制度要符合香港利益,也要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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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透過反思佔中等社會事件讓“一國兩制”重回正道
回歸以來,選舉制度的發展曾有兩次重大突破:一是2007年底中央規劃的雙普選路線圖和時間表,最快於2017年按基本法定的提名自製普選行政長官,之後考慮全面普選立法會;二是2010年中央接受民主黨建議,增設“超級區議會”(功能組別)普選議席。張炳良認為,如循此路徑發展特區選舉制度,在北京能接受的框架內應可實現雙普選。可是,從“佔中事件”到“反修例風波”,再演變為社會動亂等一系列事件,迫使特區民主發展道路必須作出改革,解決政治問題以及恢復政治秩序。
2014年中央接受特區政府提出普選方案是香港最靠近普選的時刻。當時建議按《基本法》第45條,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普選特首,並於2017年實行。但反對派不接受方案,還展開佔中行動,堅持爭取以公民提名方式直選特首。佔中事件反對特區政府按《基本法》附件所規定的五部曲程式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導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目標遙遙無期。佔中事件令中央發現特區實現雙普選的目標已經不能遵循過去由選委會提名和選舉和選舉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會地區直選和功能選舉各半,逐步擴大普選基礎的改革的路徑,佔中以違法性手段威脅政府妥協,並不適合香港的民主化進程。此外,修例風波演變為社會動乩己經不單是抗議民主進程的快慢,而是涉及“港獨”問題。中央通過最新決定完善選舉制度,可以修補法律漏洞,有利於根據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從制度方面化解反中亂港勢力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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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完善選舉制決定符合“循序漸逬”原則
完善選舉制度可以維護我國《憲法》和《基本法》的特區憲制秩序,最新決定以合憲合法的方式推進香港民主建設進程,依然以普選為選舉制度目標,《決定》對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沒有作出任何修改,因此這兩條所確立的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選舉最終達致普選的目標不會改變,只是透過法律及制度確保治港者尊重及擁護國家,愛國愛港。有聲音質疑決定是"民主倒退”,不符合循序漸進原則。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不認同,他認為只要總的方向和趨勢是擴大民主,都屬於“循序漸進”,不能理解為每次的選舉直選成分都一定要增加。
2014年是重要的分水嶺,佔中事件令群眾式的街頭政治突破了法律界線,演變成“犯法合理”。2019年反修例風波的街頭暴力,發展為一場要推翻特區乃至中央政府的政變。選舉和政改誘發的暴亂一次比一次猛烈,由中央主導修改制度並不是民主倒退。面對社會亂象,新的選舉民主和法律制度可以穩定政局、保障法治,回歸“一國兩制”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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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選舉委員會增加認受性
《決定》讓更多人參與到資格審查,選出更具廣泛代表性的立法會和選委會。《決定》提出增加選舉委員會及立法會議席,納入基層團體,擴大參政機會,完善選舉制度決定可以增加選委會認受性,亦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比如,選舉委員會組成中增加全國組織的香港成員代表,是考慮到這些人士對國家事務瞭解較多,新增"第五界別”委員,國家意識較強,有利於在選委會中強化國家元素,把維護國家及香港利益的元素結合,加強中央對香港的信心。對“基層”“五大界別”組成細節、立法會議員提名門檻等問題,都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鄧中華指出,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來選舉產生立法會的部分議員,參與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提名,有助於突破某個界別、地區或團休的利益局限性,解決以往制度中功能組別和分區直選代表性不足的問題,使立法會更好地代表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有利於解決各種社會深層次問題。例如,愛國者治港不等於“所有反對派全部排除在管治架構之外,只是把不愛國的人,特別是反中乩港分子排除在特區管治架構外”。政治制度仍然有不少空間給予不同意見人士。
增強選舉委員的廣泛性代表,賦子它新的職能,不僅可以選舉產生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還有權選舉產生立法會部分議員,並參與立法會所有議員候選人的提名。這一修改的目的是為了迎合香港實際情況,推動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發展,這次法律的修改是一個合憲法,推進符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原則的民主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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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決定》彌補選舉制度漏洞
全國人大完善選舉制度的最重要目的就是制度性的保障,彌補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漏洞。《決定》基本保留原來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在提名機制等方面的調整主要是為了保証愛國者治港。立法會選舉制度的改革可以更好地平衡利益,有利於改善行政與立法關係以及提升特區管治和施政。
近年,反中亂港人士利用選舉制度漏洞進入香港特區政權機關,涉及威協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陳端洪曾推測:隨著香港特普普選改革的推進,未來將會出現香港民選的特首不獲中央任命的可能性,觸發“憲制危機。《決定》確保行政長官由中央信任的愛國者擔任以及在選舉委員會、立法會中佔多,以防反中亂港勢力入侵。當前的區議會中不少區議員的所作所為並不符合愛國者條件,《決定》剔除117區議員選委名額可以遏制反中亂港份子進入特區管治機構並且恢復其原本作為諮詢結構的定位。
《決定》內容凸顯資格審查委員會的重要性,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附件一明確說明:對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選舉委員會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出訴訟。此規定的不可訴性有效防止任何司法覆核程式的濫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問題有待細化,例如規定成員包括2至4名特區主要官員才適合擔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官守成員以及1至3非官守人員由非公職人員出任,若資格審查委員會更具透明度和公信力,按照統一標準審查候選人的資格,其決定才更具說服力,
雖然上述監督權沒有《基本法》的明文表述,但在《憲法》中仍能找到它的根據。《憲法》第3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基本法》第2條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這證明若承認《憲法》在香港適用,等於認同全國人大有權監督香港,也即“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但是也有人提出,“派出機構”究競有無上述“監督權力”,需要更清晰地說明職責的法源依據。
關於《基本法》第22條的爭議,值得討論的是文本中的“幹預”、“中央各部門”、高度自治等表述應當如何解讀。這些關鍵字的定義如果沒有取得共識,就難免導致大分歧誤會,故法治實踐提示加強《基本法》的推廣、教育,以及修改、解釋《基本法》的必要性,特別是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在香港特區中央如何行使監督和幹預權力,同時又能堅持高度自治。
據中聯辦官網指出,中聯辦主要職能包括:“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枃: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等五項,“其他事項”也可以包括對港行使“監督權"。但因為中央從未明文宣示過“授權中聯辦監督香港”,所以至今還受爭議,中聯辦是中央在港最前線的派出機構,是代表中央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屬於中央權力在香港的化身和象徵。但是,以往“井水不犯河水"的思維慣性,導致中聯辦的角色變得模糊不清,讓港府和泛民都誤以為這是治港的常態。
中央修正“消極“一國兩制””策略,表明了中央積極理順一國兩制的關係,確立“依法治港,直面爭端”的態度。比如,運用法理依據澄清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並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也即“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特區關係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此舉不但能釐清兩辦的權力來源和政治地位,也代表它們日後將會更積極地關注和監督香港,國家近年積極推動“全面依法治國”,香港重視法治,因此中聯辦及港澳辦從法理著手來落實“一國兩制”的實施,是比較合適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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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完善路徑
“佔中事件”過後五年,2019年反修訂《逃犯條例》的示威比佔中更為激烈。全國人大前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形容,如果2014年佔中事件是結合反政府力量,2019年的示威便是顏色革命。佔中時極力謀求的“真普選”,也是2019年反例運動中的一項訴求,中央重塑特區選舉制度是中央失去對香港的信任和耐性的表現。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仝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該決定規定了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內容,其中第六條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修訂,確保實現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香港的民主化必須以中央對香港的主權行使為前提,鞏固《憲法》、《基本法》在香港的法治核心地位。選舉制度要符合香港利益,也要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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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以來,選舉制度的發展曾有兩次重大突破:一是2007年底中央規劃的雙普選路線圖和時間表,最快於2017年按基本法定的提名自製普選行政長官,之後考慮全面普選立法會;二是2010年中央接受民主黨建議,增設“超級區議會”(功能組別)普選議席。張炳良認為,如循此路徑發展特區選舉制度,在北京能接受的框架內應可實現雙普選。可是,從“佔中事件”到“反修例風波”,再演變為社會動亂等一系列事件,迫使特區民主發展道路必須作出改革,解決政治問題以及恢復政治秩序。
2014年中央接受特區政府提出普選方案是香港最靠近普選的時刻。當時建議按《基本法》第45條,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普選特首,並於2017年實行。但反對派不接受方案,還展開佔中行動,堅持爭取以公民提名方式直選特首。佔中事件反對特區政府按《基本法》附件所規定的五部曲程式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導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目標遙遙無期。佔中事件令中央發現特區實現雙普選的目標已經不能遵循過去由選委會提名和選舉和選舉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會地區直選和功能選舉各半,逐步擴大普選基礎的改革的路徑,佔中以違法性手段威脅政府妥協,並不適合香港的民主化進程。此外,修例風波演變為社會動乩己經不單是抗議民主進程的快慢,而是涉及“港獨”問題。中央通過最新決定完善選舉制度,可以修補法律漏洞,有利於根據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從制度方面化解反中亂港勢力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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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完善選舉制決定符合“循序漸逬”原則
完善選舉制度可以維護我國《憲法》和《基本法》的特區憲制秩序,最新決定以合憲合法的方式推進香港民主建設進程,依然以普選為選舉制度目標,《決定》對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沒有作出任何修改,因此這兩條所確立的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選舉最終達致普選的目標不會改變,只是透過法律及制度確保治港者尊重及擁護國家,愛國愛港。有聲音質疑決定是"民主倒退”,不符合循序漸進原則。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不認同,他認為只要總的方向和趨勢是擴大民主,都屬於“循序漸進”,不能理解為每次的選舉直選成分都一定要增加。
2014年是重要的分水嶺,佔中事件令群眾式的街頭政治突破了法律界線,演變成“犯法合理”。2019年反修例風波的街頭暴力,發展為一場要推翻特區乃至中央政府的政變。選舉和政改誘發的暴亂一次比一次猛烈,由中央主導修改制度並不是民主倒退。面對社會亂象,新的選舉民主和法律制度可以穩定政局、保障法治,回歸“一國兩制”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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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選舉委員會增加認受性
《決定》讓更多人參與到資格審查,選出更具廣泛代表性的立法會和選委會。《決定》提出增加選舉委員會及立法會議席,納入基層團體,擴大參政機會,完善選舉制度決定可以增加選委會認受性,亦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比如,選舉委員會組成中增加全國組織的香港成員代表,是考慮到這些人士對國家事務瞭解較多,新增"第五界別”委員,國家意識較強,有利於在選委會中強化國家元素,把維護國家及香港利益的元素結合,加強中央對香港的信心。對“基層”“五大界別”組成細節、立法會議員提名門檻等問題,都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鄧中華指出,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來選舉產生立法會的部分議員,參與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提名,有助於突破某個界別、地區或團休的利益局限性,解決以往制度中功能組別和分區直選代表性不足的問題,使立法會更好地代表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有利於解決各種社會深層次問題。例如,愛國者治港不等於“所有反對派全部排除在管治架構之外,只是把不愛國的人,特別是反中乩港分子排除在特區管治架構外”。政治制度仍然有不少空間給予不同意見人士。
增強選舉委員的廣泛性代表,賦子它新的職能,不僅可以選舉產生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還有權選舉產生立法會部分議員,並參與立法會所有議員候選人的提名。這一修改的目的是為了迎合香港實際情況,推動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發展,這次法律的修改是一個合憲法,推進符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原則的民主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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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完善選舉制度的最重要目的就是制度性的保障,彌補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漏洞。《決定》基本保留原來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在提名機制等方面的調整主要是為了保証愛國者治港。立法會選舉制度的改革可以更好地平衡利益,有利於改善行政與立法關係以及提升特區管治和施政。
近年,反中亂港人士利用選舉制度漏洞進入香港特區政權機關,涉及威協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陳端洪曾推測:隨著香港特普普選改革的推進,未來將會出現香港民選的特首不獲中央任命的可能性,觸發“憲制危機。《決定》確保行政長官由中央信任的愛國者擔任以及在選舉委員會、立法會中佔多,以防反中亂港勢力入侵。當前的區議會中不少區議員的所作所為並不符合愛國者條件,《決定》剔除117區議員選委名額可以遏制反中亂港份子進入特區管治機構並且恢復其原本作為諮詢結構的定位。
《決定》內容凸顯資格審查委員會的重要性,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附件一明確說明:對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選舉委員會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出訴訟。此規定的不可訴性有效防止任何司法覆核程式的濫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問題有待細化,例如規定成員包括2至4名特區主要官員才適合擔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官守成員以及1至3非官守人員由非公職人員出任,若資格審查委員會更具透明度和公信力,按照統一標準審查候選人的資格,其決定才更具說服力,